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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四、遗产债务与债权

王某、宋某甲,汤某继承纠纷一案

(2026)皖12民终4492号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8.31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皖12民终4492号
审理法官: 黄发全 刘渊 韩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8.31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孙兵, 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李克成, 安徽君桦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显失公平 撤销 代理 共同共有 不当得利 基本原则 证人证言 新证据 关联性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缺席判决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变卖 既判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成, 安徽君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 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甲、汤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6)皖1226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宋某甲、汤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宋某甲、汤某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未处理宋某乙生前债务,对其垫付款项认定及处理不当。其主张的陪嫁款、工资、车辆变卖款等款项应一并在一审中抵扣。一审中,其已举证并主张宋某乙生前遗留多笔合法债务,包含墓地款33800元、案涉房屋首付款外债6万元、2023年11月4日宋某乙与其共同向某银行的贷款18万元及对应利息(暂计229094.19元)。上述债务均产生于宋某乙生前,应当从遗产中优先清偿。但一审以“其他债务涉及案外人权益”为由,对前述大额债务一概不予处理,变相免除了宋某甲、汤某作为继承人的法定偿债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另一审对其主张的陪嫁款、宋某乙去世后工资、车辆变卖款不予处理或不予认定错误。关于6万元陪嫁款: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交由宋某乙使用,属于宋某甲、汤某继承遗产前应当返还款项。一审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增加其诉累,裁判逻辑不当。关于宋某乙身故后1万元工资、五菱之光车辆变卖款:上述款项均属于宋某乙遗产范畴,由宋某甲实际占有。其在一审中已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交初步线索,宋某甲、汤某当庭否认但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一审未综合全案证据审查,直接以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为由不予认定错误。2、案涉房屋贷款核算规则存在瑕疵。一审判决分割份额时仅扣除宋某乙死亡后其偿还的房贷本息,但未明确贷款剩余本金283204.28元及后续持续产生的利息的分担方式。案涉房屋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是遗产附属债务,宋某甲、汤某继承房屋份额,就应当按继承比例共同承担剩余全部贷款本息,一审仅处理已偿还部分,未对未来债务作出划分,导致后续纠纷。一审机械划分继承份额,未考量其对宋某乙及案涉房屋的付出,显失公平。其与宋某乙共同生活近九年。案涉房屋2016年购置,系其与宋某乙共同居住、共同还贷的唯一住房。宋某乙去世后,房屋一直由其独自居住、维护,2024年2月至2026年3月期间全部房贷66211.09元均由其偿还,且后续贷款仍由其持续承担。其长期对案涉房屋履行管理、还贷义务,对宋某乙尽到了主要扶养、照料责任。宋某甲、汤某并未与宋某乙长期共同生活,也未承担房屋还贷、日常照料等义务。一审机械按照均等原则划分宋某乙名下50%遗产份额,三人各继承1/6房屋份额,未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遗产分配结果显失公平。3、一审裁判程序及处理方式不当,增加其诉讼成本。其一审提出多项抗辩及请求:清偿宋某乙生前全部债务、返还陪嫁款、返还工资及车辆变卖款,上述请求均与本案遗产继承、房产分割紧密关联,属于基于同一继承事实产生的关联诉求,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对多项争议不予处理,告知另行主张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宋某甲、汤某共同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王某主张的“被继承人债务”问题: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于法有据,王某无权在本案继承纠纷中要求法院直接确认并处理案外人债务。王某主张的墓地款、房屋首付款以及共同银行贷款,均涉及案外人权益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述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具体金额、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应承担的份额,均需通过另案诉讼或债权人另行主张的方式予以查明和确认,不能在继承纠纷中径行处理。一审法院告知王某另案主张,避免了在案外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程序正当,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已经对案涉房屋这一主要遗产进行了分割,各继承人所得份额明确。即便存在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债权人在遗产分割后向各继承人在继承份额内主张。王某要求在本案中一次性处理所有债务,混淆了继承纠纷与债务清偿纠纷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试图利用诉讼程序规避自身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清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2、关于王某主张的“陪嫁款、工资、车辆变卖款”问题:缺乏证据支持,且与本案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不予处理正确。关于6万元陪嫁款,王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款或由被继承人占有,与继承无关。王某主张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交由宋某乙使用,但未能提供借条、转账凭证、协议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即便该款项真实存在,其性质也属于王某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被继承人的遗产,更非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不应在继承纠纷中处理。一审法院告知王某另案主张,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将个人债权混同于遗产分割的错误。关于宋某乙身故后1万元工资及五菱之光车辆变卖款:王某声称上述款项由宋某甲实际占有,但在一审中并未提供银行流水、车辆过户记录、证人证言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3、关于案涉房屋贷款核算及份额分配问题:一审判决公平合理,充分考虑了各方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关于贷款剩余本息的分担:一审判决虽未明确表述,但根据法律当然解释及判决既判力,各继承人应在继承份额内按比例承担。其二人作为继承人,明确知晓并愿意在继承份额内承担相应贷款债务。王某以此为由认为判决内容不完整,是对法律的曲解,无非是试图规避自身作为房屋使用者和主要还贷人的义务。关于遗产份额划分: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王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份额划分公平合理,王某要求多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充分体现了王某对房屋的贡献,给予了王某倾斜性照顾。王某要求在此基础上再行多分,缺乏法律依据,且违背了 继承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4、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不存在人为拆分诉求、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形。王某提出的多项抗辩和请求,分属于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不同法律关系,涉及不同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属于本案继承纠纷的核心问题(即房屋分割)进行审理裁判同时告知王某就其他争议另行主张,完全符合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这并非人为拆分,而是依法裁判。

原告诉称 宋某甲、汤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位于颍上县颍阳路北侧、明星路南侧苏州庄园4某楼1单元14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颍上县不动产权第001xxx919号)的房产(价值以评估为准),其中50%的产权份额归王某所有,剩余50%的产权份额作为被继承人宋某乙的遗产,由其二人与王某依法定继承份额继承;暂定10万元;2、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汤某系被继承人宋某乙的母亲,宋某乙的父亲早年去世。被继承人宋某乙与前妻于1994年9月6日生育一女,即宋某甲,宋某乙与前妻离婚后,于2015年1月13日与王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两人未生育子女。2016年9月9日,王某、被继承人宋某乙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一套,购买价格54.7万元,首付款11万元,银行按揭贷款43.7万元,该房坐落于颍上县颍阳路北侧、明星路南侧苏州庄园4某楼1单元4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颍上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122.49平方米,登记权利人为王某、宋某乙。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36年11月4日,2024年1月25日,宋某乙因病死亡,未留有遗嘱。宋某乙去世后,该房屋现由王某居住使用,房屋贷款由王某偿还截至2026年3月1日,尚有银行贷款本金余额283204.28元及相应利息未还。被继承人死亡后即2024年2月至2026年3月期间的案涉房屋贷款66211.09元已由王某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父母、配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汤某、宋某甲、王某均是被继承人宋某乙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涉房屋系王某、宋某乙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王某、宋某乙各占该房屋1/2的份额。该房屋1/2的份额作为宋某乙的遗产,由汤某、宋某甲,王某共同继承,三人各自继承1/6的份额,最终由王某享有2/3的份额,汤某享有1/6份额,宋某甲享有1/6份额。如双方分割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份额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双方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份额的权利,亦均应对该房屋负担偿还相应份额的银行贷款义务。被继承人宋某乙去世后王某代为偿还的案涉房贷,属于为全体继承人垫付的遗产债务,汤某、宋某甲在继承房屋份额前应先行扣减王某个人已实际偿还的房贷本息,王某要求宋某甲、汤某退还宋某乙去世后的工资及卖车钱,宋某甲、汤某不予认可,王某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王某主张宋某甲退还陪嫁款6万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王某主张被继承人所欠还有其他债务,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对案涉房屋的分割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宋某甲、汤某主张对案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份额,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62" 一千零六十二条、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 \l "tiao_1159" 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 \l "tiao_1161" 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位于颍上县颍阳路北侧、明星路南侧苏州庄园4某楼1单元4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颍上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房屋一套,由汤某、宋某甲各享有其中六分之一份额,由王某享有其中三分之二份额(上述房屋按份额分割时,应先行扣除王某自被继承人宋某乙死亡后已实际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以银行还款流水据实核算为准);二、驳回汤某、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汤某、宋某甲各负担767元,由王某负担766元。

二审中,王某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浙江农信综合柜面页面系统打印件一份、某平台聊天记录一张(王某与银行业务员),拟证明双方共同的被继承人宋某乙拖欠银行本息,共计236384.19元。

宋某甲、汤某质证称:对某平台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柜面打印件信息涉及到的本金18万元借款,王某一审已举证,从打印件内容看,银行作为贷款核销处理,同时本案审理的涉案房屋继承问题,因该18万元债权性质不明,即使存在该笔债权,债权人也属于银行,银行可以提起诉讼,与本案继承不存在关联性。

宋某甲、汤某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王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无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属实,一审已明确因涉及案外债权人的权利,由债权人另行解决。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上诉称已举证并主张宋某乙生前遗留多笔合法债务,应予抵扣,而相关债务的处理涉及案外债权人权益,且具体债务金额、偿还义务人均需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一一查明,本案系各继承人间分割现有遗产的纠纷,故一审未予处理正确,本院对王某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王某另上诉称宋某甲占有被继承人1万元工资、五菱之光车辆变卖款,但并未举出相应证据证实,一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故本院对王某要求分割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至于王某主张的6万元陪嫁款,亦无证据证实该款的存在,其要求扣除无依据。王某还上诉称一审判决分割份额时仅扣除宋某乙死亡后其偿还的房贷本息,未明确贷款剩余本金及后续利息的分担方式,而一审已经论述清楚,各继承人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的房屋份额,亦有义务负担对应份额的银行贷款;在贷款未实际偿还的情况下,金额存在变更可能,故一审未予先行抵扣正确,本院对王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王某所称的一审裁判处理方式增加其诉讼成本的问题,如前所述,相关债务涉及案外人权利,或王某主张的遗产未能举证证实,一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告知王某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黄发全

审判员 刘 渊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荣昊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l "tiao_10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l "tiao_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3条 \l "tiao_1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9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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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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