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淼冰,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仙与被告陈某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水俊涵独任审理。2025年4月17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宏,被告陈某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淼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某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法于2021年7月9日所立关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两间二层半房屋由被告继承的遗嘱无效。事实和理由: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号房屋系原告与其丈夫陈某年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年去世后由原告与其第三个儿子陈某法共同居住。2015年12月,该房屋被依法征收,陈某法代表原告签订《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883296元。2016年1月,陈某法将房屋征收补偿款用于向案外人陈某校购买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两间二层半房屋,该房屋由原告与陈某法共同居住。之后,被告与陈某法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2019年上半年,陈某法患病住院治疗,后于2021年8月9日去世。此后,原告发现被告持有陈某法于2021年7月9日所立遗嘱,遗嘱内容将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两间二层半房屋及所有财产嘱归陈某巧继承。原告认为XX房屋系用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全款购买,由原告与陈某法共同居住使用,应属原告所有;该房屋系陈某法与被告登记结婚前购买,且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尚未取得产权登记。被告在陈某法患病去世前一个月利用护理之便迫使陈某法出具遗嘱,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巧答辩称,宁海县跃龙街道XX号的房屋系被告丈夫陈某法生前购买,由陈某法签订合同并付款,涉案遗嘱合法有效。因当年陈某法的兄弟购房系父母出资,故宁海县跃龙街道XX房屋的拆迁款883296元系原告赠与陈某法用于购买婚房居住。现原告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定的撤销要件。
本院查明 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陆某仙与陈某年系夫妻,陆某仙与陈某法系母子。2009年3月15日,陈某年去世。2016年1月,陈某法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宁海县跃龙街道XX的房屋。2021年7月9日,陈某法出具遗嘱一份,载明:“我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XX有两间二层半房屋,我与妻子陈某巧共有,为防止以后家庭出现纠纷,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屋及所有财产都嘱陈某巧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2021年8月9日,陈某法去世。经查明,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的涉案房屋仍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陈某法关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两间二层半房屋的遗嘱部分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陈某法的财产。依据查明的事实,陈某法并非XX村村民,其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涉不动产的土地性质系XX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该不动产仍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故非陈某法的财产。综上,陈某法的遗嘱中关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两间二层半房屋的处分无效,本院对陆某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53" 一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26" 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陈某法于2021年7月9日所立遗嘱关于宁海县跃龙街道XX两间二层半房屋由被告陈某巧继承的部分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原告陆某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某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落款 审判员 水俊涵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 \l "tiao_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26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牟乃分与卢振林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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