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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四、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冲突

某店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6)新2301民初33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6.10.14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新2301民初3350号
审理法官: 吴珍珍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14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权责关键词: 代理 合同 关联性 合法性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执行
经营者: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
被告: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某店与被告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670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5,018.37元(以30,670元为基数,按银行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9月17日至2025年12月29日止),合计为35,688.3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某火锅店的店内装修,原告给被告供应建筑材料,后被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材料款30,670元,当时口头承诺过几天支付货款,现支付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

1.欠条一张、营业执照一张,拟证实:2021年9月17日,被告唐某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欠付货款30,67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李某乙系原告的经营者。原告出示欠条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原告虽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上盖有原告的公章,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2.公告费发票一张,拟证实:原告支出公告费200元。被告系公告送达,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3.公证书一组,拟证实:李某乙系原告的经营者,于2024年8月7日去世,其继承人为妻子张某甲、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丙、母亲杨某,其中李某甲、李某丙、杨某三人均放弃继承原告经营资格,现原告的经营者为张某甲。原告出示提交该组证据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后,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李某乙材料款30,670元大写叁万零陆佰柒拾元。欠款人山水云间项目工地唐某。”该材料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另查明,原告类型为个体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李某乙,李某乙于2024年8月7日因病去世。2025年8月28日,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作出(202xxxxx5)皖太公证字第367xxxxx1号公证书,李某乙的母亲杨某声明放弃继承李某乙遗留的原告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同日,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作出(202xxxxx5)皖太公证字第367xxxxx2号公证书,李某乙的儿子李某甲声明放弃继承李某乙遗留的原告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2025年9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公证处作出(202xxxxx5)苏宁江宁证字第632xxxxx5号公证书,李某乙的女儿李某丙声明放弃继承李某乙遗留的原告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2026年2月12日,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作出(202xxxxx6)皖太公证字第239xxxxxx号公证书,确认事实如下:一、被继承人李某乙于2024年8月7日因病在某医院死亡。二、被继承人李某乙的妻子是张某甲。三、被继承人李某乙共有二个子女,即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丙。四、被继承人李某乙的父亲是李某丁已于2000年6月去世、母亲是杨某。五、继承人张某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乙遗留的财产为:某店的经营资格。六、根据被继承人李某乙的所有继承人张某甲、李某甲、杨某、李某丙称,被继承人李某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某乙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经登录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张某乙生前立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七、现张某甲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乙的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杨某、李某甲、李某丙均表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李某乙的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原告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由李某乙妻子张某甲继承。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支出公告费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欠付原告材料款30,67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材料款30,6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被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主张被告以30,670元为基数,向其支付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的资金占用利息5,018.3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77" 五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628" 六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40" 四十条、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店支付货款30,670元;

二、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店支付利息5,01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892元,由被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吴珍珍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锐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5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l "tiao_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28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l "tiao_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40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某某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之三:绵阳市涪城区某行业协会与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依法保障律师邹某某人身权案,依法拘留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维护律师人格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5起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之二: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破解跨境鉴定难题 护航企业投入“一带一路”建设 刘某胜诉临朐某某珠宝玉石商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案 A公司与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二:沈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之六:陕西检察机关对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上海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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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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