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夏某乙。
审理经过 原告夏某甲与被告黄某甲、夏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原告继承位于青羊区【证号:青xxx(xxx)第xxx号】,并由原告按夏某乙应继承的份额向夏某乙支付折价补偿款;2.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1996年4月17日,被继承人夏某丙与被告黄某甲申请登记结婚。原告系被继承人夏某丙与被告黄某甲的儿子,被继承人夏某丙在与被告黄某甲结婚前生育被告夏某乙。2025年5月14日,被继承人夏某丙因病突然去世,遗留一套坐落于青羊区的房产,生前未立遗嘱,原告、二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因被继承人留下的房屋仍由原告与黄某甲在居住使用,而被告夏某乙已逾二十多年未曾回家,也未曾主动联系过被继承人及其他家人,被继承人、原告、黄某甲也没有夏某乙的联系方式。为便于原告与黄某甲今后更好地使用该房屋,发挥遗产效用,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甲辩称,对案涉遗产分割无异议。
被告夏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6年4月17日,夏某丙与黄某甲登记结婚。2014年4月14日,夏某丙购买案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产一套(权XXX),登记在夏某丙名下。
夏某丙生育两名子女,即夏某乙和夏某甲。夏某丙于2025年5月14日去世,夏某丙的父母已先于夏某丙去世。
2025年6月10日,被告黄某甲与原告夏某甲签订《房产赠与合同》,载明:黄某甲自愿将案涉位于青羊区的房产(权XXX)50%份额赠与给夏某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产权证书、房屋赠与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夏某丙于2025年5月14日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 \l "tiao_1153_kuan_1" 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除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案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产(权XXX)购买于夏某丙与黄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夏某丙、被告黄某甲各享有该房屋的50%产权份额,故在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为案涉房屋的50%产权。
关于遗产分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故本案中,原告夏某甲、被告黄某甲、夏某乙系被继承人夏某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夏某甲诉称夏某乙失踪多年,未对被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主张在继承时适当多分,但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夏某丙的遗产,即案涉房屋50%份额,分别由黄某甲、夏某甲、夏某乙各继承1/3,即黄某甲、夏某甲、夏某乙因此次继承各取得案涉房屋1/6份额。
关于原告夏某甲主张被告黄某甲已将其案涉房屋50%份额赠与给黄某乙,因赠与合同与本案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原告夏某甲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对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的诉求,因房屋价值尚未明确,且本案被告夏某乙未到庭对该方案表示同意,故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
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30" 一千一百三十条、第 \l "tiao_1153" 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夏某丙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产(权XXX)由黄某甲分得二分之一份额,剩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黄某甲、夏某甲、夏某乙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原告夏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5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2816元、由被告黄某甲负担2818元、由被告夏某乙负担2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翠
书 记 员 罗沁萌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30条 \l "tiao_1153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3条1款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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