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某公司诉称:请求贵院依法中止执行(2025)冀1091执1771号执行案件,暂缓向申请人刘某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的查阅义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本案执行依据为(2025)冀109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异议人向申请人刘某履行股东知情权,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申请人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其在(2024)冀1091民初300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案外人王某乙的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涉嫌虚假作证以协助案外人谋取不当利益,直接导致异议人面临重大经济损失风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 \l "tiao_8" 八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的,公司可拒绝提供查阅。现申请人的虚假作证行为已表明其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故意,若此时强制执行知情权,其可能利用查阅获取的公司资料进一步干扰租赁合同纠纷审理,加剧异议人损失,符合“具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二、异议人与申请人刘某之间另有劳动争议诉讼,两案存在实质性关联,强制执行将影响另案事实查明。申请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后,又向异议人提出了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号为(2025)冀1091民初4285号,在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其可能将在股东知情权中获取的材料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不便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事实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7" 二百六十七条第 \l "tiao_267_kuan_1_xiang_6" 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469" 四百六十九条关于暂缓执行的规定,异议人申请暂缓执行具有法律依据。三、申请人刘某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以不当理由申请保全并查封异议人基本账户,保全案号为 (2025)冀1091财保555号,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正常经营已受严重影响,此种利用司法程序干扰公司运营的行为,足以印证其行使知情权并非出于正当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多重程序施压损害公司利益。四、异议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股东失权通知书,就股东资格、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存续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相关争议正在处理中。申请人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及股东资格争议,其现阶段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用于损害公司利益、获取商业秘密、恶意对抗公司正常经营及仲裁、诉讼程序。若立即执行知情权,将严重损害公司商业秘密与合法权益,且股东资格尚未确定,继续执行缺乏基础。综上,为避免裁判冲突、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特向贵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待关联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异议人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4)冀1091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2025)冀1091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股东失权通知等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刘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5年3月28日,本院对刘某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2025)冀109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自2019年3月12日公司成立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实为董事决议或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实为监事决议或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置备于其住所地,提供给原告刘某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自2019年3月12日公司成立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文件)置备于其住所地,提供给原告刘某查阅,查阅期间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刘某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冀1091执1771号,后因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材料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先行终结。
以上事实,有相关执行卷宗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7" 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异议人以申请人涉嫌虚假作证、存在不正当目的、股东资格争议、劳动争议及保全措施等为由申请中止执行,不属于上述规定中法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不足以阻却本案正常执行。因此,异议人某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36" 二百三十六条、第 \l "tiao_267" 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落款 审 判 长 田立新
审 判 员 杨朝霞
审 判 员 赵 军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宏博
书 记 员 王文杉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8条 \l "tiao_4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469条 \l "tiao_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36条 \l "tiao_267_kuan_1_xiang_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7条1款6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谢某红与卢某宗、中山市某某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宜宾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河南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潘某腾与戴某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江山市某某投资中心、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某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康某江、王某荣与西藏某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武威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青岛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0起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之九:县人社局与贵州省纳雍县某能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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