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星期三 咨询电话 18180626315站内检索联系我们
让每一次传承,都有法可依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家事法律团队 主办
首页 › 典型案例 › 二十一、公司股权与经营财产
典型案例 · 二十一、公司股权与经营财产

孙某、赵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6)苏04民终5360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09.30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苏04民终5360号
审理法官: 李梅琼 王莹 曾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高栋, 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张洪滨,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无效 胁迫 追认 撤销 委托代理 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 合同签订地 自认 新证据 质证 财产保全 诉讼请求 反诉 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清算 冻结 解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栋, 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滨、被上诉人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栋、原审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6)苏041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赵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借款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忽略案涉款项实际为合伙投资款的事实。三、案涉借款合同不具备真实借贷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四、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及律师费、保全费的认定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某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开始是合伙的关系,后双方签订了股东退伙协议书,后续又先后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合伙关系已结束,且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不存在虚假诉讼。相关的退伙协议、借款合同等均是上诉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涉案30万元借款的构成,也是合伙关系结束后,经双方协商,上诉人承诺将被上诉人投资款作为其借款向被上诉人归还。一审法院认定的维权费用由上诉方承担,依据的也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吴某述称,本人从未向赵某借款,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对名下所有银行卡解冻。驳回一审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孙某、吴某归还赵某借款本金28764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9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6日止共计104天的利息13647元,此后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化利率12.4%计算;2.判决孙某、吴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1000元,合计16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孙某、吴某承担(以上诉请金额317291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与孙某曾系合伙关系。2024年7月15日,赵某与孙某签订一份《股东退伙合伙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孙某经合伙公司业务代收代付资金账户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退还赵某入伙现金18万元,孙某在7月17日前归还公司所有欠款8万元。赵某配合孙某转移所有合伙公司业务至孙某指定新公司。孙某在7月31日前负责配合赵某完成注销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某公司,并承担公司注销相关费用。当天,赵某与孙某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家庭生活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承诺以全部个人和家庭资产做无限担保向出借人借款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借款利率按年化8%计算。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按月按规定还款日等额本息归还出借人。如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逾期应还资金对应的滞纳金罚息千分之伍一天,并且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借款人约定还款方案如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本息,一次性提前归还本金大于等于五万元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计算剩余还款本息,但整体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6年9月30日。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计划按时还款或两次还款逾期超过还款日5天,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前一次性归还所有本息、罚息并且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借款人承诺,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放弃所有家庭应得各项权益和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继承权、夫妻共同资产等,收入来源优先归还出借人本息......注:原2024年2月18日出借人赵某给借款人孙某的借款本金12万元未还款,直接转入此新借款,借款人自2024年7月1日起按此新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义务。

2025年10月28日,赵某与孙某再次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家庭生活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承诺以全部个人和家庭资产做无限担保向出借人借款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借款利率按年化8%计算。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按月按规定还款日等额本息归还出借人。如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人自愿承担逾期应还资金对应的滞纳金罚息千分之伍一天,并且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30万的款项构成:1、2024年2月5日,孙某因其他诉讼案件被他人起诉,赵某出借给孙某4万元用于还债;2、因孙某账户被冻结,无法使用自己的账户作为合伙账户,故借用赵某的账户经营,赵某于2024年2月18日转账给自己的合伙账户26万元,其中8万元为孙某向赵某的借款作为合伙公司的出资,赵某出资18万元;3、双方因退伙,赵某18万元的投资款转化为对孙某的借款,合计借款30万元,故双方达成本次借款合同,借款人约定还款方案如下:......借款人未按计划及时还款,2025年4月2日向出借人指定账户打款10000元,2025年4月16日向出借人指定账户打款9778元,2025年9月2日向出借人指定账户打款10000元,共计打款29778元......已付款项29778元优先用于抵减利息及罚息。借款人承诺于202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所有本息、罚息,并且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方追讨借款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双方因借款事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出借人的居住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孙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签署借款日期2025.10.28,赵某在出借人处签字捺印并签署借款日期2028.10.28。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孙某每月应向赵某还款19778元。2025年4月2日,孙某向赵某还款10000元,2025年4月16日,孙某向赵某还款9778元,2025年9月2日,孙某向赵某还款10000元,共计归还29778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孙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5年11月11日离婚。

又查明,赵某为本案诉讼委托代理人产生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股东退伙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款合同、录音记录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等证据在卷证实,该院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孙某虽曾系合伙,但在股东退伙合伙协议书中已明确载明孙某应退还赵某18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2025年10月28日的借款合同中载明了30万元借款的构成,孙某辩称借款合同落款日期为2028年10月28日,该借款合同不具备真实性。结合孙某的还款情况、录音以及庭审中各方的陈述,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该院不予采信孙某的该答辩意见。孙某辩称借条系胁迫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64" 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案涉债务并无吴某签名或事后追认,30万元中的4万元系孙某偿还债务,8万元系孙某向赵某借款作为合伙企业出资,18万元系赵某退伙需返还投资款,均无法证明该3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对赵某主张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中载明了年利率8%,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按年利率12.4%计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孙某支付的29778元应优先抵扣利息。赵某主张自2025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2日的利息为4066.67元,孙某归还10000元,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尚欠本金294066.67元,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16日的利息为914.87元,孙某归还9778元,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尚欠本金285203.54元,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9月2日的利息为8809.62元,孙某归还10000元,超出部分抵扣本金后,尚欠本金284013.16元。截至2025年12月16日,孙某尚欠本金284013.16元、利息6626.97元。关于律师费、诉讼担保服务费,借款合同中载明了负担主体,赵某已实际支出,孙某应当负担上述费用。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674" 六百七十四条、第 \l "tiao_675" 六百七十五条、第 \l "tiao_676" 六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28" 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归还借款284013.16元及截至2025年12月16日的利息6626.97元,并支付以本金284013.16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二、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四、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8330元,由赵某负担280元,由孙某负担8050元(该款赵某已预交,赵某同意孙某承担的诉讼费用由孙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该院不再退还)。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孙某对赵某一审提交的录音、视频的真实性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14" 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孙某主张案涉2025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所涉的30万元系被上诉人赵某的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但2025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中明确30万款项包括赵某出借给孙某的4万元、8万元及赵某本人出资的18万元,同时又约定“双方因退伙,赵某18万元投资款转化为对孙某的借款”,并列明30万元款项利息及还款计划,还载明了孙某实际偿还的部分款项。结合双方2024年7月15日签订《股东退伙合伙协议书》《借款合同》的过程可知,2025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系双方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赵某18万元投资款转化为对孙某的借款”,故一审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另2025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中孙某本人签订的借款日期系2025年10月28日,综合本案情况,赵某关于签订的出借时间“2028年10月28日”系笔误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孙某以此主张赵某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并无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2025年10月28日《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孙某承担赵某追讨借款产生的上述两项费用,该两项费用赵某已实际支出,一审判决由孙某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孙某以一审中《录音核心对话摘要》未经质证,录音录像未当庭播放、未提供原始载体等为由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赵某称因其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录音核心对话摘要》存在错误,故庭后又提交《录音材料整理》供质证。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赵某于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手机录音纸质整理稿,第二次开庭前又补充提交了《录音材料整理》。二审中孙某对案涉录音录像真实性认可,对《录音核心对话摘要》亦补充质证意见,孙某以上述理由主张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60元,由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梅琼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曾 璜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佳彤

书 记 员 朱 云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4条 \l "tiao_6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4条 \l "tiao_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5条 \l "tiao_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6条 \l "tiao_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14条 \l "tiao_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28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广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汤某与祝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之五: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检例第224号: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检例第223号: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自贸、涉外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事例之八:美国公民应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质化解涉外商事争议,高效审结新获管辖权“第一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之四:张某友与黄某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三:芮某浩诉崔某峰、曲某凤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周某甲、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徐某、刘某甲、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黄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王某、吴某甲,范某,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刘某、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甲、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80cf3a5e9e0e761b218ac4c764155bf6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734802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读完还有疑问?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如涉及具体遗产范围、份额计算或诉讼时效,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上一篇:陈某等与骆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下一篇:某甲公司、孟某甲,孟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