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2020)浙0225执4768号【(2021)浙0225执恢883号】、(2021)浙0225执353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已去世,冯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姚某(系申请执行人配偶)向本院申请变更为前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冯某甲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浙0225民初137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冯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医疗费1710725.41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800元、误工费76404元、护理费446593元、残疾赔偿金1202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4610.66元、营养费15760元、鉴定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院用品费用470元、康复器材费用889元、财产损失650元,合计3696082.07元。由某保险公司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冯某甲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冯某甲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冯某甲650元,共计120650元,扣除已垫付的120000元,某保险公司象山支公司尚需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尚需赔偿冯某甲650元。余款3575432.07元,由陈某按50%的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冯某甲1787716.04元,由某保险公司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对陈某的赔偿款承担100%的理赔责任,扣除某保险公司象山支公司已垫244560元和支付的29200元车辆损失赔偿款,即某保险公司象山支公司尚需赔偿冯某甲726240元。余款816916.04元,扣除陈某已垫付的60000元,即陈某尚需赔偿冯某甲756916.0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冯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前述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冯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以(2020)浙0225执4768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2021年5月29日,本院作出 (2020)浙0225执47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的(2020)浙0225执4768号案终结执行。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2021)浙0225执恢883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2021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21)浙0225执恢8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1)浙0225执恢8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冯某甲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 (2020)浙0225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冯某甲赔偿款206870.6元。前述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冯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浙0225执3539号案件立案执行。2022年1月29日,本院作出 (2021)浙0225执35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1)浙0225执35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前述两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某甲于2022年11月1日亡故。冯某甲(已故)与配偶姚某婚后育有一子冯某乙、一女冯某丙。冯某甲(已故)母亲已亡故,父亲冯某丁健在。
再查明,冯某丁、冯某乙、冯某丙于2026年8月2日共同签署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书》,三人一致承诺放弃继承冯某甲(已故)在(2020)浙0225执4768号【(2021)浙0225执恢883号】、(2021)浙0225执3539号两案中享有的债权。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取的(2020)浙0225民初1377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25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姚某提供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近亲属关系证明、遗体火化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2" 二条第 \l "tiao_2_kuan_1" 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某甲因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冯某丁、冯某乙、冯某丙一致放弃案涉债权的继承,并同意由法定继承人之一姚某继承冯某甲(已故)在(2020)浙0225执4768号【(2021)浙0225执恢883号】、(2021)浙0225执3539号两案中享有的债权。据此,申请人姚某作为前述债权唯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2" 二条第 \l "tiao_2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30" 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姚某为本院(2020)浙0225执4768号【(2021)浙0225执恢883号】、(2021)浙0225执3539号两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落款 审 判 长 赖 臣
审 判 员 王云奖
审 判 员 谢昕霖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巧巧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2_kuan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2条1款 \l "tiao_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30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之三:李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科技赋能为法院添“智” “悬赏派单”获“精准秒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军人军属张某、王某琼申请执行案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提升司法公信”执行典型案例之八:陈某溪与陈某勇执行实施案——诏安法院多元联动调纷争保民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6)之六:钟某贤等申请执行周某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联动兑现军人军属胜诉权益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2025年度善意文明执行促使诚信履行典型案例之一:方某与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善意执行温暖人心 残疾老人诚信还款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9起护残助残典型案例之九:茆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三级联动送温情 司法救助暖人心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2起“提升司法公信”执行典型案例之十:陈某贞等人与漳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平和法院多元联动促矛盾化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之三:王某某申请执行某汽车运输公司、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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