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陈某乙。
陈某甲、陈某乙法定代理人:党某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恒星, 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61052386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陈某丙。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富波, 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2105116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绪, 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xxx010981948。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5)川04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5)川0402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及第七项;2.依法改判按陈某丁发生事故前12个月四川省平均工资7027.5元/月核定陈某丁本人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各被上诉人的抚恤金;3.依法驳回张某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请求,按法定年限调整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方式及金额;4.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丁本人工资为21082.5元/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认为,本案无法查明陈某丁的工资标准,其工资金额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案涉《劳务合同》既无上诉人公章,也无陈某丁本人签字,未成立生效,不能作为工资约定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陈某丁单方主张工资标准,上诉人未予确认,且上诉人明确提出“工人保底写成3万通不过”的反对意见,不能证明双方就3万元保底工资达成合意。其次,2022年6月11日双方聊天记录显示,陈某丁:“老板跟你商量个事情,刷帮你给我多少钱一米,不要给工人们说,我负责把活给你干好,工人知道了不好,希望你理解下,我给他们多少钱一米从国内走的时候都说好了的”可以看出,陈某丁从国内出发前就兼具包工头与劳动者双重身份,其收入包含分包差价,并非纯劳动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1" 六十一条规定的“本人工资300%”系针对正常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上限,本案在工资认定不明,或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按陈某丁发生事故前12个月四川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陈某丁的本人工资,即21082.5元/月顶格计算违背法律本意与客观实际。二、一审判决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违反法定标准,终身支付义务显失公平。1.张某甲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生效判决仅认定张某甲与陈某丁的亲子关系,但未认定其依靠陈某丁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根据上诉人党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张某甲从小就遗弃了陈某丁,34年未对陈某丁尽过抚养义务,也未与陈某丁共同生活过,直到陈某丁死亡,才出来主张赔偿金分割。可见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张某甲的生活来源并不依靠陈某丁,双方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亦没有供养关系,且张某甲有女儿赡养,不符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l "tiao_3" 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支付抚恤金错误。就算陈某丙认可和张某甲共用一个父亲身份,也应该是由陈某丙将自己的得到抚恤金分给张某甲,而不由上诉人直接向张某甲支付。2.陈某丙的抚恤金不应终身支付。根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川府发〔2021〕10号)第 \l "tiao_8" 八条规定,未参保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陈某丁2022年死亡时,陈某丙67周岁,应计算13年;张某甲72周岁,应计算8年,一审判决终身支付无法律依据,加重企业长期负担。3.抚恤金总额超出法定上限。《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审判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每月各6324.75元、张某甲每月2108.25元,合计21082.5元,结合终身支付方式,总额已远超小微企业偿债能力,违背立法平衡原则。三、一审判决未考虑小微企业生存困境,违背公平原则与立法本意,且严重超出小微企业承受能力。上诉人为小微企业,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业务,案涉玻利维亚项目系企业首次境外项目,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丧葬费34349元、交通费5000元,且通过商业保险支付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76170元),已穷尽企业偿债能力。一审判决的各项赔偿及终身抚恤金支付义务,总额累计超百万元,若按此执行,企业将立即倒闭,不仅无法足额支付赔偿,还会导致在职员工失业,反而损害更多劳动者权益,与《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立法本意相悖。且上诉人为小微企业,案涉境外项目为短期工程,一审按21082.5元/月顶格计算工资,远超企业经营承受能力,若强制执行将直接导致企业破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未兼顾小微企业生存实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平衡各方权益,保障小微企业可持续经营。
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尽快作出判决。
陈某丙辩称,一、一审法院核定陈某丁本人工资为21082.5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第一,案涉工资标准的认定有客观事实支撑,陈某丁受某某公司指派,赴玻利维亚从事矿井钻工工作,属于境外高危特殊工种,其薪酬水平远高于国内普通岗位,符合市场实际,从某某公司实际支付的款项中来看,葛某乙曾多次向陈某丁转账2-3万元不等,该转账记录足以证明陈某丁实际收入高于某某公司主张的四川省平均工资7027.5元/月,某某公司所称无法查明工资标准,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一审法院对工资标准核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4" 64条明确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一审法院结合陈某丁的岗位特殊性及实际收款情况,核定其工资为四川省平均工资的300%,计21082.5元/月,既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又兼顾了案件客观情况,认定标准合法合理。第三,某某公司关于陈某丁收入包含分包差价的主张无证据佐证,某某公司虽辩称向陈某丁的转款中包含分包款,但始终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区分工资与分包款项的具体金额、核定依据,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分包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某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该项抗辩理由不应当得到支持。二、陈某丙完全符合供养亲属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按月支付抚恤金直至其死亡于法有据,某某公司要求调整支付方式及金额,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第一,陈某丁满足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的法定条件。陈某丙生于1955年2月,至2022年11月陈某丁因工死亡时已年满67周岁,远超男性60岁退休的法定退休年龄,且某某公司自始至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丙有养老金、劳动收入等固定的生活来源,足以认定陈某丙依靠陈某丁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生活来源的工亡职工父母,属于法定供养亲属,无需另行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某某公司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明显的错误。第二,一审法院关于抚恤金支付方式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关于一次性支付抚恤金的规定,明确以供养亲属和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为前提,本案中陈某丙等人从未与某某公司就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达成合意,故一审法院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判决某某公司按月支付抚恤金,直至陈某丙死亡,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主张按13年计算,缺乏事实依据。第三,本案的抚恤金核定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一审法院核定陈某甲、陈某乙各按30%计算,陈某丙按30%计算,张某甲按10%计算,合计抚恤金比例未超过百分之百,未超过 工伤保险条例核定各供养近亲属和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的法定上限,核定标准合法合规。某某公司所称的总额超出法定上限,与事实不符。三、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陈某丁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支付责任,其以小微企业生存困境为由抗辩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2" 6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某某公司自陈某丁2022年4月入职,至同年11月因工死亡,始终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法定义务不应以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而免除。第二,某某公司的生存困境不能成为免除法定赔偿义务的理由。某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理应预见境外施工的经营风险,并通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等方式防范风险,其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转嫁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且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均系依据法律规定核定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并未超出法定标准的案外赔偿。某某公司以企业倒闭、员工失业为由抗辩,违背了《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甲辩称,一、一审认定陈某丁的工资标准事实清楚,一审查明陈某丁在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超过了四川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根据《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四川省2021年和2022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按300%的标准上限计算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二、张某甲作为陈某丁的生父,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条件,陈某丁虽然童年跟随陈某丙生活,但成年后一直在外为生计打工,成家以后生育两个小孩,一家人全靠其打工维持生计,张某甲作为其生父平时虽然生活艰辛,但是每年陈某丁回家均给予张某甲一定的金钱,张某甲虽然没有随陈某丁一起共同生活,但是张某甲平时的生活来源也主要是依靠陈某丁平时的供养,所以张某甲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的条件。对于张某甲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期限,同意陈某丙的意见。三、上诉人称一审判决违背公平原则,对其小微企业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完全是在逃避责任。上诉人作为企业,没有认真地履行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陈某丁死亡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上诉人先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走完所有的司法流程,在上诉人提出工伤赔偿以后,上诉人又通过仲裁、一审、二审,期间不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处理,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将公司的股东认缴资本由100万元减资到1万元,完全是做好了为今后逃避社会责任的准备。这种不负责任的企业还谈什么公平和正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
原告诉称 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支付丧葬补助金8631元;2.判令某某公司向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3.判令某某公司向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493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张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张某甲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自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共计236124元,2025年4月1日之后的按每月8433元计算至其死亡之日止。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按照2021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33元)为工资基数向陈某甲、陈某乙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判令某某公司不向陈某丙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丁(男,汉族。2022年11月12日,在玻利维亚拉巴斯市医院诊断为呼吸道窒息死亡。2022年12月23日,陈某丁的妻子党某某在玻利维亚当地签署《收据》,其中载明“陈某丁家属此次收到的壹拾万美元的工亡保险赔偿金是某某公司支付给陈某丁先生工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将作为在后期某某公司与陈某丁家属双方协商或正常法律判定赔偿总金额的一部分,并将在赔偿总额中扣除。”2023年1月10日党某某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葛某乙支付给陈某丁妻子党某某伤葬费34349元及返回国内后国内段三人交通费5000元。
2023年4月3日,党某某与某某公司因确认死者陈某丁与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攀东劳人仲案[2023]100号仲裁裁决,裁决确认陈某丁与某某公司在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9月7日,某某公司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民法院确认陈某丁与某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11月1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9月2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3)川04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陈某丁与某某公司在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4民终14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2月5日,攀枝花市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3)川0402工认2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丁的死亡,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14" 十四条第 \l "tiao_14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陈某丁与党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两人共同生育子女陈某甲、陈某乙。2022年12月5日,房县野人谷派出所向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载明:“经核查,居民陈某丁,公民身份号码XXX,与居民张某甲,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5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系父子关系。特此证明。承办民警易某联系电话XXX,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保险理赔使用,有效期40日。”2024年6月20日,湖北省房县五台山红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兹证明我村村民陈某丁。
2024年6月23日,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8631元;2.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3.请求某某公司向上述各申请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4932000元。2025年3月31日,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攀东劳人仲案[2024]144号裁决,裁决:一、某某公司向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支付丧葬补助金差额636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272070元,合计278431元;二、某某公司向陈某甲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77093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4.75元/月直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某某公司向陈某乙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77093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4.75元/月直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某某公司向陈某丙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77093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4.75元/月直至死亡。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某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均诉至一审法院。
同时查明,2022年7月6日,葛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丁支付20000元,2022年7月8日支付20000元,2022年9月2日支付30000元,2022年9月4日支付20000元,2022年10月1日支付50000元,2022年11月16日向党某某微信支付20000元,2022年12月8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党某某支付69600.1元(并注明:给陈某丁转的工程分包款以结清),2022年12月9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党某某支付7196元。
另查明,2024年7月4日,张某甲、陈某丙以自己均系陈某丁的父亲为由向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陈某丁10万美金死亡赔偿款。2024年12月29日,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325民初1428号判决书,其中事实查明认定:“陈某丁的母亲张某乙已经去世,陈某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理论上仅有其父亲、妻子党某某和两个孩子陈某甲、陈某乙。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张某甲和原告陈某戊,谁应该作为死者陈某丁的父亲,来参与分配陈某丁工亡赔偿金的分配。张某甲持有房县野人谷镇木瓜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甲系陈某丁(张某丙)的生父,1991年陈某丁随母亲张某乙改嫁至房县五台乡红场村落户;房县公安局野人谷派出所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证实张某甲与陈某丁系父子关系。陈某丙持有户口本显示,陈某丁系陈某丙长子,但没有二人办理收养关系的证明。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张某甲和陈某丙表示,愿意二人共同作为父亲一个角色,参与分割陈某丁的赔偿金。至于二人之间如何分配,今后再协商处理。”后判决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支付张某甲、陈某丙36604.5元。党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党某某的所有上诉请求。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3民终84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中,张某甲请求将父亲角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提高到40%,自己只享受10%的比例,另外30%支付给陈某丙。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丁经认定为工伤,且属于因工死亡,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近亲属享受工伤待遇是其应有的权利。本案中,某某公司未为陈某丁缴纳工伤保险,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2" 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某某公司应支付陈某丁近亲属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十万美金是否予以抵扣?2.张某甲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是否应和陈某丙作为共同的父亲主体参与工亡赔偿分割?3.陈某丁工资标准?
针对焦点1,十万美金是否抵扣的问题。陈某丁发生事故后,某某公司向陈某丁妻子党某某支付了34349元丧葬费,党某某亦予以认可,且有党某某签署的《收据》予以证实,该费用应从陈某丁的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对于《收据》中提到的交通费5000元,系陈某丁家属处理其善后工作产生的合理费用,不应扣除。某某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载明在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助下,由某某公司委托某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玻国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获得了十万美元(实际到账人民币676170元人民币)。2022年12月23日经葛某乙安排已经支付给陈某丁妻子党某某作为陈某丁工亡赔付的一部分。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3)川040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查明,2022年12月23日,党某某签署《收据》,其中载明“陈某丁家属此次收到的壹拾万美元的工亡保险赔偿金是攀枝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陈某丁先生工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将作为在后期攀枝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某丁家属双方协商或正常法律判定赔偿总金额的一部分,并将在赔偿总额中扣除。”因此对党某某辩称《收据》并非本人签字,要求对《收据》进行鉴定的理由及申请不予采纳及准许。某某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也能佐证双方认可该费用作为陈某丁的工亡赔付的一部分,故一审法院对某某公司主张的该费用从陈某丁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的意见予以认定。
针对焦点2,张某甲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是否应和陈某丙作为共同的父亲主体参与工亡赔偿分割。已生效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3民终844号民事判决,查明张某甲系陈某丁生父。因此张某甲也系陈某丁近亲属,有权利参加本案诉讼并分配。
针对焦点3,陈某丁工资标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1" 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提供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为计件工资,但该合同签名处既无甲方(某某公司)印章,也无乙方(陈某丁)签字,且合同处载明“工期未定按甲方下达任务为准”。在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提供的陈某丁与葛某乙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22年2月16日双方聊天记录,陈某丁:“我的工资可以申请到位吗?渣工保底是竖25000钻工是三万,我的是五万,如果能达到这个要求,工人应该是没问题......”无葛某乙相关回应记录。2022年2月20日记录,葛某乙:“有条5米6的竖井马上要开,我在做计划......大部分人放井上去”,陈某丁当日回复“我的价格能提上去吗,空心一料加三百,80米实心一米加三百”,葛某乙回复“可以”。同日葛某乙将劳务合同电子版发给陈某丁,并说到“兄弟你去打字的地方叫他修改一下改1300的3300然后打出来叫其他人签了发给我,我好申请订机票了......”2022年2月24日,双方聊天记录,葛某乙:“不是你把工人保底写成了3万了这样集团看了董事长会骂我的!以通不过”。陈某丁:“好,我明天改。安装期间你不是说比正常上班工资低点,比实际保底2万高一点吗所以我写的是三万。要不就改成两万五可以不”,葛某乙无相关回应记录。2022年6月11日双方聊天记录,陈某丁:“老板跟你商量个事情,刷帮你给我多少钱一米,不要给工人们说,我负责把活给你干好,工人知道了不好,希望你理解下,我给他们多少钱一米从国内走的时候都说好了的”,当日葛某乙回复“我知道”。2022年11月16日葛某乙与陈某丁妻子党某某聊天记录,葛某乙:“陈某丁的工资我转给你”并微信转账2万元。党某某:“你是葛老板吗?只有陈某丁的吗?其他工人的工资呢?什么时候发到他们手上?”从实际工资发放来看,葛某乙发放给陈某丁的工资有2万元,也有3万元,而2022年12月8日发放的69600.1元备注为“给陈某丁转的工程分包款以结清”,无法确认是否为工资。本案中,双方对陈某丁的工资标准持不同意见,某某公司主张陈某丁的工资应当按照2021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833元计算,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主张按32800元/月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公司主张的陈某丁的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所述的实际工资,亦与客观情况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主张的陈某丁的工资标准将69600.1元的费用作为工资核算亦缺乏依据,且32800元/月的工资标准明显高于2021年或2022年四川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陈某丁的实际工作岗位及涉外工作的特殊性,结合陈某丁实际领取的工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以陈某丁发生事故前12个月四川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陈某丁的本人工资,即21082.5元/月[(7076元/月×10个月+6785元/月×2个月)÷12个月×300%]。
陈某丁的相关工亡待遇一审法院核算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陈某丁2022年发生事故,2021年四川省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1420元(折合月平均工资6785元),故陈某丁的丧葬补助金应为40710元(6785元/月×6个月),扣除某某公司向党某某支付的34349元丧葬费后,某某公司还应支付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丧葬补助金差额6361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陈某丁2022年发生事故,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故陈某丁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948240元(47412元/年×20倍),扣除某某公司向党某某支付的部分工亡赔偿676170元后,某某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27207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l "tiao_2" 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本案中,陈某丁的供养亲属包括配偶党某某、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父亲陈某丙、生父张某甲,其中党某某不符合供养条件,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乙均未满18周岁,符合供养条件,父亲陈某丙已年满60周岁,且并无证据证明有其他生活来源,符合供养条件。生父张某甲已年满60周岁,且无证据证明有其他生活来源,符合供养条件。《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6" 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 \l "tiao_8" 八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陈某丁的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未与用人单位就供养亲属抚恤金协商一致,故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述符合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应由某某公司按月支付。陈某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6324.75元/月(21082.5元/月×30%),直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某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6324.75元/月(21082.5元/月×30%),直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某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6324.75元/月(21082.5元/月×30%),直至死亡;张某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2108.25元/月(21082.5元/月×10%),直至死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八十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陈某丁于2022年11月12日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从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已实际产生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某某公司支付,其中陈某甲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177093元(6324.75元/月×28个月);陈某乙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177093元(6324.75元/月×28个月);陈某丙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177093元(6324.75元/月×28个月);张某甲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为59031元(2108.25元/月×28个月)。
综上,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第 \l "tiao_62" 六十二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l "tiao_2" 二条、第 \l "tiao_3" 三条、第 \l "tiao_4" 四条,《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6" 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 \l "tiao_80" 八十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 \l "tiao_8" 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6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45" 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支付丧葬补助金差额636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272070元,合计278431元;二、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甲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77093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4.75元/月直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乙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77093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4.75元/月直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丙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177093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324.75元/月直至死亡;五、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甲支付2022年12月至2025年3月31日供养亲属抚恤金59031元,并从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108.25元/月直至死亡;六、驳回党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并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22年11月14日,房县野人谷镇木瓜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原村民陈某丁生世情况说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张某甲。2023年2月20日,房县五台乡红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红场村一组:陈某己。2025年9月4日,房县野人谷镇木瓜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张某丁,身份证号码为:XXX,父亲张某甲,身份证号码为:422626195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该户二人属父女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陈某丁的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二、张某甲是否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条件;三、一审认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及年限是否合法;四、某某公司以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境外项目等为由主张减免责任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陈某丁系某某公司指派赴玻利维亚从事境外矿井钻工,属高危、特殊工种,其薪酬水平显著高于国内普通岗位。虽然案涉《劳务合同》缺乏双方签字,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丁与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葛某乙就工资标准进行过多次沟通,葛某乙未对陈某丁提出的保底工资标准予以明确否定,且实际转账记录显示葛某乙多次向陈某丁支付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款项,足以证明陈某丁的实际工资水平远高于某某公司主张的四川省平均工资7027.5元/月。某某公司主张工资无法查明,与客观履行情况不符。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4" 六十四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一审结合陈某丁岗位特殊性、实际收款情况,以事故前12个月四川省平均工资300%核定工资为21082.5元/月,未超出法定上限,裁量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某某公司主张陈某丁收入包含分包差价,但未提交分包合同、款项区分依据等证据佐证,亦未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分包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 \l "tiao_2" 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张某甲为陈某丁生父,属法定近亲属范围。陈某丁死亡时,张某甲已年满60周岁,符合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年龄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固定生活来源及养老保障,某某公司主张张某甲另有子女情形不能合理排除死者生前应尽赡养义务,亦不足以反驳张某甲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结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的立法精神,对张某甲的供养亲属资格应予确认。某某公司主张张某甲遗弃陈某丁、未形成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该主张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甲符合供养亲属条件,并无不当。供养亲属抚恤金系法定工亡待遇,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亲属本人,某某公司提出“应由陈某丙将其抚恤金分给张某甲”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审核定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各按30%、张某甲按10%计发,合计100%,未超出法定上限,计算标准合法,应予维持。关于某某公司提出陈某丙、张某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年限按固定年限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的主张,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次性支付以供养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为前提。本案各方当事人未就一次性支付达成合意,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工亡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按月支付至死亡更能体现制度初衷,亦不违反公平原则,一审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判令某某公司按月支付抚恤金至供养亲属丧失享受条件为止,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l "tiao_62" 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规模、经营状况、项目境外属性,均不能免除其法定工伤赔偿责任。法律对企业规模的保护不优于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家属基本生活保障的保护。某某公司未为陈某丁缴纳工伤保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某某公司已支付的丧葬费、商业保险理赔款等,一审已在应付款项中予以抵扣,处理公平。某某公司以“小微企业生存困境”为由请求减免责任,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攀枝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4_kuan_1_xiang_1"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14条1款1项 \l "tiao_39"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39条 \l "tiao_61"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61条 \l "tiao_62"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62条 \l "tiao_64"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64条 \l "tiao_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2条 \l "tiao_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3条 \l "tiao_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4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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