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某甲、侯某乙,金某继承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1民辖终2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侯某乙、金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5)辽0106民初23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侯某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原审裁定对“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理解与认定存在偏差,未能全面考量遗产性质及其与管辖权的关联。1.根据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遗产范围,不仅包括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还包括存放于某支行的存款及其长期居住地和死亡所在地新西兰奥克兰存在的大量存款和不动产。中国的银行存款作为动产,和其在国外的存款和不动产其法律性质与中国少量的遗产比重极其微小的不动产有显著区别,在遗产比重中很少的某房产并非确定继承纠纷专属管辖的唯一或必然的“主要遗产所在地”。2.原审裁定仅以诉争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即认定该区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忽略了银行存款的金额、价值和在新西兰奥克兰的存款及不动产在全部遗产中所占的大比重。在未对各项遗产价值进行核实与比较的情况下,径行认定沈阳市铁西区为主要遗产所在地,事实依据不足。若国外的存款和不动产及中国存款价值显著高于中国某房产价值,则主要遗产所在地应为大比重存款所在地法院。二、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原审法院对专属管辖条款的适用过于机械,违反相关程序规定。1.本案被继承人侯某丙死亡于新西兰奥克兰市,该事实已为原审裁定所确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在确定管辖权时,除考虑国内法的专属管辖规定外,还应综合考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否涉及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以及审理的便利性等因素。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第 \l "tiao_34_kuan_1_xiang_3" 三项关于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虽为专属管辖,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境外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应更为审慎。原审裁定在未充分论证国内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最为适宜、是否便于查明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相关事实(如遗嘱、婚姻状况、其他继承人情况等)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该条款,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在查明事实方面存在重大障碍,不利于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三、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本案由其他有连接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能更为适宜。1.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及被继承人意愿的调查。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并死亡于新西兰,其生前住所地的大量证据、可能存在的遗嘱以及其他潜在继承人等信息均位于境外。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在域外证据的调取、认证以及法律查明等方面将面临巨大困难,增加当事人诉累和司法成本。2.相较之下,若能结合其他管辖连接点(例如其他主要遗产所在地、上诉人住所地等),综合考虑选择管辖法院,或可能更有利于案件的实质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仅依据一处不动产所在地即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事实认定不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亦不全面,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的涉外因素及审理的便利性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侯某乙、金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34" 三十四条第 \l "tiao_34_kuan_1_xiang_3" (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诉求系分割被继承人侯某丙的遗产,根据原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继承人侯某丙死亡于某医院,目前证据显示本案诉争的主要遗产为被继承人侯某丙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产和某支行的存款。因本案被继承人侯某丙死亡时住所地位于境外,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侯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178" 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安一凌
审 判 员 项 前
审 判 员 赵 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颖歆
书 记 员 刘佳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8条 \l "tiao_34_kuan_1_xiang_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4条1款3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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