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某1、尹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37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4,美利坚合众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5,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6,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某7,美利坚合众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区某1因与被上诉人尹某、区某2、区某3、区某4、区某5、区某6、区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区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区某1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继承人区志祥是中国公民在香港死亡,被继承人区英是中国公民在广州番禺死亡,两人的死亡地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性法律。2、一审没有细心审查尹某等6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3829号案庭审中提交给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授予书编号HCAGXXXX/2011遗嘱认证书》的合法性质,这份遗嘱认证具有违法性,尹某等6人申请遗嘱认证时隐瞒事实真相,申报时没有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反映区志祥在广州市番禺区还有合法妻子区英,是骗取得来的,如果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如实申报,那么遗嘱认证就没有可能将区某1父亲区志祥名下财产(属区英的法定财产部分)进行处理,区某1父亲只能处理属于其的遗产部分。所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3829号案审理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广州市番禺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属于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股东部分,1998年6月17日CHURCHILLMANAGEMENTCORP.CORPORATION持有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50%股份,对于该公司股东区志祥占100%股份,所以区某1认为区志祥是广州市番禺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占广州市番禺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股东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股东部分的50%股份,区某1父亲在番禺公证处定立遗嘱反映出来。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7日在香港工商登记处反映股权变更,但变更后一直没有将变更的基本资料信息递交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登记备案,或者是疏忽,但这是事实。请尹某等6人提供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7日在香港工商登记反映股权变更基本资料信息给人民法院核实。区某1没有办法提供CHURCHIILLMANAGEMENTCORP.CORPORATION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因为该基本信息资料被尹某等6人控制。
4、关于广州市番禺区XXXX55号XXXX一间房屋,区某1认为该房产是区志祥名下的。
5、关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3铺、2134铺,产权属于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区志祥占100%股份。
一审法院查明 6、关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五栋205号房产,该物业是区某1父亲购买下的,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7、关于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3幢615号房产。该物业是区某1父亲买下的。
原告诉称 8、区某1一审诉讼请求13-23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3829号案件,法院根据尹某、区某2、区某3、区某4、区某6、区某5主张的区志祥在香港所订立的遗嘱,认为尹某为区志祥的唯一合法的继承人,应由尹某继承区志祥名下国内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没有法律依据。区某1只是申请继承属于区某1母亲区英遗产部分,尹某等6人控制区某1母亲区英的遗产,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尹某等7人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区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广州市番禺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英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4份额(公司股份及其权益1/8份额),由区某7继承1/4份额(公司股份及其权益1/8份额)。估价值1092137.2元人民币;2.判决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XX55号XXXX一间房屋区志祥名下(属区英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4份额,由区某7继承1/4份额。估价值200000元人民币。3.判决广州市番禺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志祥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2份额(公司股份及其权益1/4份额)。估价值1092137.2元人民币;4.判决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XX55号XXXX一间房屋区志祥名下(属区志祥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2份额。估价值200000元人民币;5.判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3铺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英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4份额(商铺股份及其权益1/8份额),由区某7继承1/4份额(商铺股份及其权益1/8份额)。估价值109661.53元人民币。6.判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4铺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英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4份额(商铺股份及其权益1/8份额),由区某7继承1/4份额(商铺股份及其权益1/8份额)。估价值100801.59元人民币。7.判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房区志××名下(属区英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4份额,由区某7继承1/4份额。估价值200000元人民币。8.判决位于深圳市××街鹏城社区××路××号房产区志××名下(属区英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4份额,由区某7继承1/4份额。估价值200000元人民币。9.判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3铺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志祥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2份额(商铺股份及其权益1/4份额)。估价值109661.53元人民币。10.判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4铺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志祥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2份额(商铺股份及其权益1/4份额)。估价值100801.59元人民币。11.判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房区志××名下(属区志祥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2份额。估价值200000元人民币。12.判决位于深圳市××街鹏城社区××路××号房产区志××名下(属区志祥遗产部分占1/2份额)依法由区某1继承1/2份额。估价值200000元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遗嘱认证登记部分)[估价值745950.15元人民币]13.判决区志祥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银行现金(a)储蓄账户号码2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61.19美元。(属区英遗产部分430.60美元)依法区某1明继承215.30元美元。估价值1396.93元人民币。14.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内地段第8331号81份之1部分或数中。九龙XXXXXX14楼A室连同地下19号停车位与AuYeungMing名下作为分权共有人平的1/2份额,(属区英遗产部分1/4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8份额。估价值489586.5元人民币。15.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内地段第1687号A段第1分段余段106份部分或数中之1份。九龙马XXXXXXX2楼G室。(属区英遗产部分1/2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份额。估价值50000元人民币。16.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海傍地段第73号A段余段7432份部分或数中之9份。九龙土爪湾道XXXXXXX1115号单位。(属区英遗产部分1/2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份额。估价值50000元人民币。17.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内地段第9675号270份部分或数中之10份。九龙XXXXXX10楼B室及地下2号停车位。(属区英遗产部分1/2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份额。价值104966.72元人民币。18.判决区志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持有宏利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08股股份。(属区英遗产部分504股)依法区某1明继承252股。估价值50000元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未见遗嘱认证登记部分)[估价值1794313.6元人民币]19.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物业编号为XXXXXXXX8楼B室。(属区英遗产部分1/2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份额。估价值1769206.6元人民币。20.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1200股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英遗产部分600股的股份及其权益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300股的股份及其权益份额。估价值25107元人民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外国)[估价值150000元人民币]21.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CHURCHILLMANAGEMENTCORP.CORPORATION(卓燿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英遗产部分1/2股份及其权益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股份及其权益份额。估价值50000元人民币。22.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美国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属区英遗产部分1/2股份及其权益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股份及其权益份额。估价值50000元人民币。23.判决区志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美国唐人街桥景公寓(属区英遗产部分1/2份额)依法区某1明继承1/4份额。估价值500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2019年7月8日作出(2018)粤011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查明被继承人区志祥于2011年4月23日在伊利沙伯医院死亡,被继承人区英于2012年8月1日死亡。区志祥及区英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区志祥与区英××××年××月××日日原××县钟村村公社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区志祥死亡后区英未再婚,二人共生育二名儿子,分别区某7明区某1明。区志祥与被尹某有未登记结婚,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区某2明区某3明区某4明区某6玲区某5明。
2004年9月10日,区志祥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司法所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区志祥(又名区汝廉)……我(区志祥)与区英(又名区丽英)是夫妻关系。现我年老,立下遗嘱,故决定于我去世后,将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1.将位原××市桥镇××房产、××市桥镇××房产、××县钟村镇石壁××村新村房产××中××我××份额及广东省省内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指定由儿区某1明继承。2.将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中属我所有的股份及其权益指定由儿区某1明继承。上述遗嘱经过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公证,出具了(2004)番证内字第6611号公证书。
后区志祥于2005年7月2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董吴谢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区志祥(AUCHICHEUNG)(香港身份证号码B3xxx91(1)的持有人),地址为香港九龙XXXXXXXX14楼A室,特此撤销本人此前订立的所有先前遗嘱及遗嘱处置,并声明此乃本人的最后遗嘱。1.本人声明,本人以香港为居籍,而本人此份最后遗嘱须按照香港法律诠释。2.本人委区某2明(AUCHIMINGARTHUR)(香港身份证号码XXxxxXX的持有人),其地址为香港九龙XXXXXXXX8楼B室,为本人此份遗嘱的执行人。3.本人将本人的所有土地和非土地财产(不论为何及位于何处)(包括本人可通过遗嘱对其享有一般指定受益或处理权力的任何财产)在支付本人所有债项、殡殓及遗嘱执行费用后无条件地给予、遗赠及馈赠尹某有(WANMEIYAU)(香港身份证号码XXxxxXX的持有人)。为昭信守,本人于2005年7月27日在此份本人遗嘱签署为证。上述遗嘱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甘伟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人员ChengChingLimEvan签名见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出具遗嘱认证书,陈述:死者区志祥(AUCHICHEUNG)(生前地址为香港九龙XXXXXXXXX14楼A室,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于2011年4月23日去世,其最后一份遗嘱已于2011年11月18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下获得认证及予以登记,而上述法院已将上述死者全部及个别产业和财物的遗产管理授予上述遗嘱内指名的唯一遗嘱执行区某2明……。
2011年6月20日,区英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区英……我(区英)的配偶区志祥已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现我立下遗嘱,于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均指定由我的儿区某1明区某7明二人共同继承,各占二分之一。上述遗嘱经过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公证,出具了(2011)粤穗番内证字第18505号公证书。
该案中,区某1明主张的各项遗产,一审法院发函至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协助查询区志祥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富华中路55号鸿城花园房产最后的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登记证明。该中心回复区志祥名下在广州市番禺区富华中路55号鸿城花园无房产登记信息,区志祥在本区房产登记情况如下:番禺区市桥街北丽园5街3座101、番禺区市桥街北丽园上街3座之一201。
一审法院发函至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该中心协助查询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五栋205号房、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3幢615号房、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3铺、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4铺。该中心回复两张《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载明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3铺、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4铺权利人均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该中心未就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回复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区某1明开具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自然人股东登记信息区某1明查询后回复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档信息,显示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石壁一村经济发展公司、香港莲娜时装有限公司,无自然人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继承人区志祥及本尹某有等人均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或美国公民,该案系涉外继承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l "tiao_32" 三十二条、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区志祥前后两份立遗嘱时所在地分别为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即区志祥的遗嘱只需符合中国香港法或中国大陆法,均成立且有效。
明有义务对其主张的区志祥遗产承担举证责任。关区某1明主张的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其权益,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内档信息,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无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关区某1明主张的广州市番禺区XXXX55号XXXX房屋,经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区志祥在鸿成花园无房产登记信息。关区某1明主张的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4铺、2133铺的房产,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一审法院权利人均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而非区志祥。关区某1明主张的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五栋205号房、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3幢615号房,一审法院已经明确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该中心未予答复,应视为无房产登记信息。综上区某1明主张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区志祥的遗产,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区某1明主张的被继承人区志祥其余各项遗产均在域外,区志祥于2005年7月2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董吴谢律师事务所立下遗嘱,对域外遗产作出处分区某1明现再行请求予以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区某1明的诉讼请求均应予驳回尹某有区某3明区某4明区某5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l "tiao_32" 三十二条、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4日作出判决:驳区某1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257元,区某1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继承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l "tiao_32" 三十二条、第 \l "tiao_33" 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区志祥前后两份立遗嘱时所在地分别为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即区志祥的遗嘱只需符合中国香港法或中国大陆法,均成立且有效。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区某1明在本案中诉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相关财产,则其应当举证证明相关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所有区某1明要求继承广州市番禺莲娜时装有限公司属于被继承人区志祥名下的股份及权益,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番禺莲娜时装公司内档信息,该公司并无自然人股东区志祥区某1明要求继承广州市番禺区XXXX55号XXXX的一间房屋,但经广州市番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区志祥在鸿成花园无房产登记信息区某1明要求继承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XX商业城2133铺、2134铺房产,但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复房产权利人并非被继承人区志祥区某1明主张继承深圳市罗湖区XXXXXXX五栋205号房屋以及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3幢615号房屋,一审法院已经明确要求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但该中心未予答复,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两套房屋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区志祥。综上区某1明要求继承的上述财产均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区某1明主张继承的被继承人区志祥的其余香港财产,因区志祥于2005年7月27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董吴谢律师事务所立有遗嘱对域外遗产作出处分,区志祥在本案要求继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区某1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7元,由上诉区某1明负担区某1明已预交7300元,余下20957元区某1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彭国强
审判员 黄文劲
审判员 苗玉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阳
何嘉怡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2条 \l "tiao_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3条 \l "tiao_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147条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l "tiao_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方某某诉陈某甲、王某甲,第三人某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刘某起与刘某海等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黄某杰等与黄某智等继承纠纷案——维护打印遗嘱继承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李某诉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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