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星期三 咨询电话 18180626315站内检索联系我们
让每一次传承,都有法可依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 家事法律团队 主办
首页 › 典型案例 › 二十四、亲子关系与身份认定
典型案例 · 二十四、亲子关系与身份认定

祝某红、祝某喜与祝某林、祝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鄂03民终2823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10.22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4)鄂03民终2823号
审理法官: 汪粼 祝家兴 杨霞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10.22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项磊, 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石洋, 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无民事行为能力 撤销 代理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反证 证明力 证据不足 重新鉴定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 祝某红、祝某喜与祝某林、祝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3民终28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红。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喜。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洋, 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某红、祝某喜与被上诉人祝某林、祝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4)鄂032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核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祝某红、祝某喜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2024)鄂032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依法确认上诉人享有继承权,同时确认两被上诉人不享有继承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祝某林非被继承人祝某新的亲生子,不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案外人刘某翠在与祝某新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出轨他人并生育祝某林。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供的2024年1月1日,经安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DNA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祝某林与祝某新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被上诉人拒不认可上述证据,因此2024年8月7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祝某新和祝某林的亲子关系,虽然上诉人非祝某林父或母的任意一方,但祝某林是否与被继承人祝某新存在亲子关系直接影响本案结果,一审法院仅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为上诉人不具备主张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被上诉人祝某林拒绝鉴定,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可知,自2004年被继承人祝某新开店起,一直与刘某翠、祝某林分开居住,被继承人祝某新吃、住均在店里,案外人刘某翠不让祝某林与祝某新来往,祝某林从不关心祝某新,不帮其做生意,亦未与其共同生活。祝某林非被继承人祝某新的亲生子,更不属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养子,又未尽到赡养义务,祝某林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祝某新从未抚养教育被上诉人祝某,被上诉人祝某不存在法定继承权。首先,祝某作为被继承人祝某新的继女,从未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在被继承人祝某新与刘某翠分居、离婚后更是长期跟随其生母刘某翠一起生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54" 五十四条之规定,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当生父或生母抚养。在祝某成长期间被继承人祝某新也未给予关心与照料,一切全由其生母作主,故被继承人祝某新与祝某之间不存在生活上的照料关系。其次,祝某的生活费用、受教育费用由其生父母承担,被继承人祝某新没有承担祝某的抚养费用,故被继承人祝某新与祝某之间未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经济上的供养关系。最后,祝某成年后长期在外打工,期间从未向被继承人祝某新支付赡养费,逢年过节也未尽到子女应尽的关心、扶助义务,故祝某与被继承人祝某新之间既未形成法律拟制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赡养关系,进而应当排除祝某的法定继承权。三、上诉人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祝某新的父母早已离世,其独居多年,离婚后未再娶。依前述,被继承人祝某新已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继承其遗产,其他继承人也已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因此上诉人祝某红、祝某喜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祝某林、祝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2.上诉人并不是被上诉人的直接血缘关系亲属,无权申请进行XXX,且不符合家庭伦理和亲属关系方面的要求,故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进行亲子鉴定不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诉称 祝某红、祝某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祝某红、祝某喜享有继承权,同时确认祝某林、祝某不享有继承权;2.本案诉讼费由祝某林、祝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9日,被继承人祝某新与案外人刘某翠登记结婚,刘某翠系再婚,初婚婚生女为祝某,再婚时祝某4岁,随继父祝某新、刘某翠共同生活。夫妻婚后于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育一子祝某林。2018年3月22日,祝某新与刘某翠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生子祝某林随刘某翠共同生活,祝某新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两万元。2023年12月1日,祝某新在其经营的装饰店内死亡,留有部分遗产。现被继承人祝某新的弟弟祝某喜、妹妹祝某红起诉要求认定祝某林、祝某对祝某新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祝某喜与祝某红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祝某林是否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二、祝某是否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三、祝某喜、祝某红是否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认为:

针对焦点一,祝某林是否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

权?祝某红、祝某喜主张祝某林非祝某新的亲生子,并提供了“DNA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委托处分遗产书”三组证据予以证明,“DNA鉴定意见书”系由案外人项某华(祝某新前妹夫)于2023年12月19日委托鉴定,意见书上写明“检测意见仅供个人参考,不适用于司法程序”,项某华在庭审中作证称案涉证据“DNA鉴定意见书”中的毛发检材系2019年11月份祝某新本人收集并交于项某华委托代为鉴定,同时祝某新还向其出具案涉证据“委托处分遗产书”,该“委托处分遗产书”无祝某新本人的签名或捺印。后祝某红、祝某喜又称祝某新本人的毛发检材系祝某新下葬前祝某红、祝某喜开棺剪取,该陈述与祝某红、祝某喜申请的证人项某华的证言相互冲突,该三组证据缺乏真实性,不予采纳。因缺乏证据支持,祝某红、祝某喜所称“祝某林非祝某新的亲生子”的观点真伪不明,不予采信。2024年8月7日,祝某红、祝某喜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祝某新与祝某林的亲子关系,祝某林拒绝鉴定。一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祝某新一家的隐私权,归根结底属于身份权,与祝某新一家的人身紧密相联,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有权提出亲子鉴定的主体应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中,父或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但祝某红、祝某喜不具备主张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且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求亲子鉴定的原因,此时祝某林拒绝亲子鉴定,不能依法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此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2018年祝某新与刘某翠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双方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育一男孩祝某某…祝某新一次性出抚养费两万元”,被继承人祝某新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反而按离婚协议对祝某林履行抚养义务。祝某红、祝某喜主张“刘某翠与祝某新于2004年开始分居”,但仅提供了“祝庄秀、祝庄严的证人证言”“离婚协议书”为证,“证人证言”中仅表明祝某新从2004年开始离开祝某林、祝某居住的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店,夫妻一方因生产生活需要离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现象,据此不足以认定为分居,“离婚协议书”中也只是载明“因二人性格差异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分居已达多年之久”,并未表明二人从何时开始分居,该两组证据不足以使待证事实“刘某翠与祝某新于2004年开始分居”的存在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不足以认定该事实存在。且祝某红、祝某喜并未否认在夫妻分居前、共同生活期间祝某新与祝某林、祝某抚养关系的存在,父母分居也不必然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综上,根据已知事实,祝某林系生母刘某翠在与祝某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出生,在法律上即被推定为刘某翠与祝某新的亲生子女,祝某红、祝某喜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针对焦点二,祝某是否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72" 一千零七十二条第 \l "tiao_1072_kuan_2" 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成立 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依照前述,祝某4岁随母亲刘某翠与继父祝某新共同生活,受二人共同抚养教育,此时祝某与祝某新之间已经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祝某新生前亦未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其与祝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祝某新生前还在经营装饰店,有经济来源,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此时祝某对祝某新还无需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祝某红、祝某喜关于“祝某作为继子女因未履行赡养义务而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此,祝某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针对焦点三,祝某喜、祝某红是否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由于祝某新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而祝某喜、祝某红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依法对祝某新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071" 一千零七十一条第 \l "tiao_107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072" 一千零七十二条第 \l "tiao_1072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l "tiao_39"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67" 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90" 九十条、第 \l "tiao_93" 九十三条、第 \l "tiao_108" 一百零八条第 \l "tiao_108_kuan_2" 二款规定,判决:驳回祝某红、祝某喜诉讼请求。

二审中,祝某红、祝某喜提交了郧西县关防乡沙沟村原书记黄某寿及郧西县关防乡钟坪村原书记邹某和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继承人祝某新在与案外人刘某翠结婚前,还与蔡某连有过一段婚姻,此段婚姻期间收养了一名女孩叫祝某苗。被上诉人祝某林、祝某认为黄某寿的签名不真实,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孩子上户口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不能仅凭村支部原书记一言之词。

祝某林、祝某提交了视频一份,拟证明黄某寿出具书面证明自称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现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过程,其曾为上诉人祝某红、祝某喜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祝某喜、祝某红认为黄某寿之所以书写此份证明是受祝某林、祝某逼迫所为,该份证据亦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黄某寿在本案中出具了多份自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对此,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对于被继承人祝某新生前是否与案外人蔡某连存在婚姻关系及曾收养子女的问题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上诉人的陈述,本院向郧西县人民法院调取了(1993)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继承人祝某新与案外人蔡某莲于1983年4月20日同居生活,1987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一女取名祝某苗,双方因感情不和,蔡某莲于1993年9月15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1993)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准予蔡某莲与祝某新离婚,共同生活期间收养一女孩祝某苗由蔡某莲抚养(蔡某莲不要求祝某新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待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祝某新生前未订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3"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祝某新生前有子女祝某林、祝某、祝某苗三人,上诉人祝某红、祝某喜作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系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祝某林、祝某、祝某苗均不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其二人才享有继承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祝某林、祝某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分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本院另查明祝某新尚有养女祝某苗,祝某苗的具体情况及是否放弃继承亦不明确。故此,在被继承人祝某新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情况下,二上诉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求享有继承权于法无据,对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祝某红、祝某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77" 一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17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77_kuan_1_xiang_1"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祝某红、祝某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汪 粼

审判员 祝家兴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波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07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1条1款 \l "tiao_1072_kuan_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72条2款 \l "tiao_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3条 \l "tiao_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 \l "tiao_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9条 \l "tiao_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4条 \l "tiao_108_kuan_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108条2款 \l "tiao_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九: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撤销遗嘱的认定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黄清劭诉黄清泰等法定继承案 黄小青诉南京浦镇车辆公司非继承人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案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张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范某珍、李某露等与方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明某平、明某甲等与邹某秀、明某华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1、杜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与李兴亮、陈西胜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张文英、张文焕与范祥学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何某1、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汪某、方某1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08df102e7c10f206fa169dc5478bbeb7488c48f2aa7fa33a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60412169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读完还有疑问?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如涉及具体遗产范围、份额计算或诉讼时效,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
上一篇:李某;相某乙;郭某甲;崔某;相某甲;吴某居住权纠纷一… 下一篇:刘某伟、王某环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