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甲等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马王街道金鸭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乙行政确认 (2026)黔01行终4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甲,男,2003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某,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高波,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63553。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兰,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51121038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丁小宏,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0676225。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 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41082358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德高,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809704。
委托代理人杨令,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21045899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熊炯嵩, 贵州龙在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029327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马王街道金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一审第三人杨某乙,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杨某甲、程某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0102行初2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杨某甲、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五被告共同制作的关于第三人杨某乙名下坐落于云岩区马王街道金鸭村三组(房屋编号B140号)的《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
一审查明,杨某丙(已故)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丁(已故)及第三人杨某乙系二人子女,原告程某与杨某丁于2003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杨某甲。胡某系第三人杨某乙之子。1998年8月26日(没找到)杨某丙承包金鸭村三组“水井边”2.16亩土地。1998年12月6日杨某丁提交《贵阳市乌当区城(镇)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贵州省村镇农(居)民建房申请表》,申请建房,同月18日经村委会、乡土地所、乡镇府审查后同意。1999年12月14日杨某丁申请对建房超占63.84平方米房屋补办手续。2006年11月9日杨某丁再次申请建房。2006年10月23日杨某乙取得座落于野鸭乡金鸭村三组房屋《农房产权权属证明》(证号:金阳街道办房权证XXXX),房屋状况为三层砖混住宅,建筑面积239.4m。2024年9月4日,贵阳市某区政府印发《关于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需对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马王街道金鸭村,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征收部门为:云岩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马王街道。并载明:四、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确权:…….(二)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或确权的无证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被征收人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正式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止,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经申请获得有关房屋确权批准的,按确权批准的内容进行安置补偿;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得确权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进行处理。本案争议房屋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2024年1月21日经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摸底测绘并制作摸底调查实景图册,制作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摸底调查表,载明“房屋坐落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3组高坡哨,砖混结构189.36m,砖木结构73.41m,钢架棚18.64m,其他3.14m,合计284.55m”,第三人杨某乙在被征收人处签名捺印,并加盖测绘公司、征收组、征收中心公章。2024年12月4日被告金鸭村村委会、某街道办共同出具《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编号B140农房确权证明材料》,载明“一、房屋信息1.房屋位置:该栋房屋位于某街道办事处金鸭村3组,处于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编号为B140。2.房屋属性:该栋房屋系某街道办事处金鸭村农房。3.修建年限:该栋房屋于2005年修建。4.确权情况:该栋房屋未曾在金鸭村确权。5.产权主体:该栋房屋产权主体共1户,获取形式(自建)。二、人员基本信息该栋房屋所有人共1户,第一户(杨某乙)已婚,户籍地址:金鸭村三组;金鸭村村民,属于金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核查,未在我村办理过农房确权。三、人员关系该户系本人确权。四、申报确权本栋房屋申请确权户为1户,申请房屋确权面积为240平方米,土地确权面积为58.83平方米,具体如下:第一户(杨某乙):申请房屋确权面积为240平方米(确权砖混面积189.36平方米、砖木面积50.64平方米),土地确权面积为58.83平方米。…..杨某乙确权土地面积58.83平方米,砖混面积189.36平方米、砖木面积50.64平方米。剩余砖木面积22.77平方米按无证自建。经我单位研究确认,以上情况真实有效,符合确权条件,同意按上述情况申报确权”。2024年12月5日被告金鸭村村委会、某街道办事处对案涉房屋现场进行现场认证,并制作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现场认证表及被征收房屋原房外观照。第三人杨某乙在《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上签名捺印,载明:申请人:杨某乙,房屋编号:B140,房屋地址:金鸭村3组,建房时间:2005,层数4层,用途:住宅,占地面积58.83m,房屋结构:砖混189.36m、砖木73.41m,总建筑面积262.77m,确权面积240m。2024年12月9日被告金鸭村委会填写审核意见:该户确权资料及相关信息属实,经确权小组会商,该户符合确权条件。同年12月27日,被告某街道办填写审核意见:根据村委会会商,经办事处党工委研究,该1户符合确权条件,原则上同意申报。同年12月30日被告云岩区综执局填写审核意见:经查,该户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我局现有存档卷宗中没有该户在金鸭村修建房屋的记录。2025年1月6日,被告云岩区自资局填写审核意见:经查,杨某乙户占地58.83m,该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根据小河湾城中村改造项目编号B140农房确权证明材料,原则同意杨某乙户确权58.83m.2025年1月8日,被告云岩区住建局填写审核意见:经查,该户未在我局办理建房相关手续,根据提供资料审核,原则同意杨某乙确权240m。五被告均在审核意见处加盖公章2025年1月26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包含案涉房屋的农房确权清单进行公示。2025年3月4日,某办公室作出《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确权清单(二十九)》,确认房屋编号B-140按一户办理确权,杨某乙确权砖混189.36m、砖木50.64m。二原告认为前述《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所述。
另查明,原告杨某甲与云岩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就位于某办事处金鸭村三组高坡哨房屋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农房)。
一审认为,根据《云岩区房屋征收涉及农房确权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性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工作流程(一)农房确权。对因项目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确权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真实性审查后,报街道(镇)进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经审查满足确权条件的,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标的物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是否在存档卷宗中有记录进行核查;经核查满足申请条件的,转区自然资源局对其用地面积及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满足条件的,转区某局对其建筑面积和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报各片区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在所在指挥部、街道(镇)、村委会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云岩区农房确权审批清单》。即农房确权需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村委会、街道、区综执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审核后,报各片区指挥部研究同意,经公示后由区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云岩区农房确权审批清单》。本案中,第三人杨某乙申请对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进行确权,五被告在《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研究公示后,某办公室作出《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确权清单(二十九)》,将案涉房屋确权给第三人杨某乙。故五被告签署审核意见的《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系在农房确权过程中进行准备、研究、审核的行为,并未对案涉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亦未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增减,属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原告杨某甲、程某请求撤销案涉农房确权会签表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l "tiao_49" 四十九条第 \l "tiao_49_kuan_1_xiang_4" (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1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_kuan_2_xiang_10" (十)项、第 \l "tiao_69" 六十九条第 \l "tiao_69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69_kuan_1_xiang_1" (一)项、第 \l "tiao_101" 一百零一条第 \l "tiao_10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01_kuan_1_xiang_2" (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甲、程某的起诉。
宣判后,一审原告杨某甲、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系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并非单纯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其已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现实性不利影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二)被上诉人在会签表中的审核行为具有终局性实质性审查属性,超出单纯“准备、研究”的过程性范畴;(三)一审法院对过程性行政行为的认定,违背行政诉讼“实质性解决争议”的立法目的。二、一审法院认定《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确权清单(二十九)》为案涉房屋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认定本身存在根本性错误,某办公室并非法定农村房屋确权机关,其作出的确权清单不具备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一)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农村房屋确权的某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非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二)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动产确权行政行为;(三)一审法院未审查确权行为的主体合法性,径直认定确权清单为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基础性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认定《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确权清单(二十九)》为案涉房屋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正确,但未履行法定释明义务、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即便一审法院认定农房确权清单为最终行政行为的前提下,但该院未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履行法定释明义务,径直驳回起诉,剥夺上诉人诉讼权利,审理程序错误;(二)一审法院未对确权清单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违背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属于程序违法。四、案涉房屋系上诉人近亲属杨某丁合法修建,上诉人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被上诉人将案涉房屋确权给王某、胡某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与农村宅基地继承确权的司法裁判规则相悖,侵害上诉人的合法继承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诉请:一、撤销一审法院(2025)黔0102行初230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共同制作的《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及某办公室作出的《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确权清单(二十九)》中关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确权给杨某乙的内容;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为不可诉的过程性行政行为,认定正确。从行为性质和流程上看,会签表审核意见不具备终局法律效力;从对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看,会签表审核未产生最终、实际的影响;上诉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69号指导案例与本案情形有本质区别,该案例所确立的“程序行政行为可诉”规则,其前提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起诉后续实体行政行为获得救济”,而本案后续的实体行政行为(《确权清单》)已经作出且为上诉人所知悉,上诉人完全具备直接起诉该最终行政行为以寻求救济的条件,不存在上诉人声称的“无法通过起诉后续行为获得救济”。二、上诉人混淆了工作机构与法律责任主体,且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关。被上诉人等五部门在会签中的职责合法有据;“某办公室”的主体资格问题,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即便考虑最终行为,相关工作机构的设立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三、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程序合法,并未剥夺上诉人的诉权。一审已进行实质审查后作出程序性裁定,法院的释明义务并非无限。四、此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并非本案行政诉讼的审理重点。
被上诉人贵阳市云岩区自然资源局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农房确权会签表》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上诉人要求撤销《云岩区小湾河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确权清单(二十九)”中相应内容的诉请,属于新增加的独立诉请,应予另诉;三、一审法院已依法履行审理职责,不存在未释明、程序违法等情形;四、案涉房屋的确权程序符合贵阳市和云岩区农房确权政策的相关规定,确权结果合法有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五、上诉人混淆民事继承纠纷与行政确权审查边界,其权利应通过民事途径主张。
一审第三人杨某乙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五被上诉人共同签署审核意见的《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1" 一条第 \l "tiao_1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_kuan_2_xiang_6" (六)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之前,所进行的内部性、阶段性的准备、审核、报批等活动系过程性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终局性、直接的法律效果,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最终决定以及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确定的影响。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云岩区房屋征收涉及农房确权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性认定操作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农房确权工作流程,完整的农房确权程序需经被征收人申请、村级审查、街道审查、区级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片区指挥部研究、公示等环节,最终由区农房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云岩区农房确权审批清单》对外予以确认。案涉《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系前述流程中由五被上诉人依各自职责,对案涉房屋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进行核查并分别签署内部审核意见的载体,该会签表仅为各相关单位内部意见的汇聚,是整个农房确权行政程序中的阶段性、准备性材料,其本身并非对外设定或变更权利义务的最终行政决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基于该会签表等材料并经后续程序形成的、对外发布的确权审批清单。因此,案涉《云岩区农房确权会签表》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主张该会签表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但从案涉征拆确权流程看,该影响系由最终的确权审批清单所产生,会签表作为过程性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的、非终局性的。上诉人如对房屋确权结果有异议,可依法针对最终对外发生效力的确权决定主张权利,如发生效力的确权决定由临时组建机构作出,可向组建临时机构的行政机关主张。上诉人关于实体继承权等主张,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因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未予实体审查,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杨某甲、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l "tiao_86" 八十六条、第 \l "tiao_89" 八十九条第 \l "tiao_89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89_kuan_1_xiang_1"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晓
审 判 员 胡应萍
审 判 员 吴冬梅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舟
书 记 员 喻 静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49_kuan_1_xiang_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49条1款4项 \l "tiao_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6条 \l "tiao_89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9条1款1项 \l "tiao_1_kuan_2_xiang_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条2款10项 \l "tiao_1_kuan_2_xiang_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条2款6项 \l "tiao_101_kuan_1_xiang_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01条1款2项 \l "tiao_69_kuan_1_xiang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69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二:谈某与某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再审案——员工上班途中遇事故身亡,最高检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立法本意抗诉使其被认定为工伤 陈某泽诉江苏省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四:张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职工上下班途中危险乘坐摩托车跌落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五:贾某某工伤确认纠纷行政诉讼监督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一: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五: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在公益性岗位劳动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六: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检例第205号: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 更多
本法院同类案例 杨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甲卫生院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吴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甲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王某甲、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某甲公司、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某甲公司、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某甲公司与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杨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某甲公司、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某甲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杨某甲,程某、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云岩区自然资源局,贵阳市某区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等、王某,胡某行政确认一案 更多
相关论文 论平台第三方格式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特色创新、发展适用与未来展望 2025年《人民司法·案例》总目录 2025年《人民司法·应用》总目录 行贿犯罪非法获利追缴的方法建构 轻罪治理的分类分级模式 规范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切实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类型化建构与适用规则 更多 ©北大法宝:( www.pkulaw.com)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正式引用法规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欢迎查看所有 产品和服务。 法宝快讯: 如何快速找到您需要的检索结果? 法宝 V6 有何新特色? 扫描二维码阅读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www.pkulaw.com/pfnl/c7ed112b8012f8162c0f2f64f1723e8c37d114820beee388bdfb.html 【法宝引证码】CLI.C.580730369 PAGE / NUMPAGES 下载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