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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八、诉讼时效与权利救济

郑某甲,王某,周某甲与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6)闽0524民初5629号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26.09.29 判决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闽0524民初5629号
审理法官: 李裕鹏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9.29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师/律所:张一宁, 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合同 特别授权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陈述 质证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 强制执行 诉讼时效
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系郑某甲父亲)。
原告:王某。

原告:周某甲。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宁, 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甲、王某、周某甲与被告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王某、周某甲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某甲、王某、周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詹某向郑某甲、王某、周某甲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决詹某向郑某甲、王某、周某甲支付律师费7,000元;3.判决由詹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郑某甲、王某、周某甲撤回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部分,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詹某向郑某甲、王某、周某甲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明确LPR适用2023年5月1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事实与理由:詹某向周某乙借款50,000元整,詹某向周某乙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詹某向周某乙借款50,000元,借款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若需经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周某乙于2024年10月25日意外死亡,郑某甲是周某乙的女儿,王某、周某甲是周某乙的父母。为维护郑某甲、王某、周某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詹某未作答辩。

郑某甲、王某、周某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周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死亡证明复印件、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3)闽0922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证明书复印件、郑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郑某乙户口簿、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咸宁市公安局官埠桥派出所情况说明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周某甲户口簿复印件、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手机银行转账复印件等证据。詹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本院对郑某甲、王某、周某甲提交的上述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3年5月18日,詹某向周某乙借款50,000元,詹某(借款人)向周某乙(出借人)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到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某),借款日期为2023年5月18日,还款为1年。若需经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此借条据有法律效益)”。出具借条后,詹某未偿还任何款项。

本院查明 另查明,①周某乙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闽0922民初1246号〕,经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周某乙与郑某乙自愿离婚;二、女儿郑某甲由周某乙抚养……。该民事调解书已于2023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②周某乙于2024年10月25日死亡;③周某甲、王某系周某乙的父母;④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4月份、2024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为3.65%、3.45%;⑤郑某甲、王某、周某甲因本案诉讼而支付了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乙与詹某设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詹某出具的《借条》予以作证,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死亡的,债权是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周某乙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郑某甲、王某、周某甲作为其遗产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向詹某主张权利。因周某乙与詹某双方约定还款1年即借款期限为1年,期限至2024年5月17日。期限届满后,詹某未能依约偿还该借款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郑某甲、王某、周某甲请求詹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28" 二十八条第 \l "tiao_28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28_kuan_2_xiang_1" 一项的规定,詹某理应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2024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的利息,现郑某甲、王某、周某甲请求詹某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6年7月6日)起的利息,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准许,但其请求詹某支付按照年利率3.65%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对于超过年利率3.45%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借条中明确约定若需经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且本案律师费7,000元亦在合理范围内,故郑某甲、王某、周某甲请求詹某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郑某甲、王某、周某甲自愿撤回其中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部分,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郑某甲、王某、周某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詹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l "tiao_509" 五百零九条第 \l "tiao_509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577" 五百七十七条、第 \l "tiao_675" 六百七十五条、第 \l "tiao_676" 六百七十六条、第 \l "tiao_1121" 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l "tiao_1121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2" 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 \l "tiao_1122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7"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 \l "tiao_1127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1127_kuan_1_xiang_1"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13" 十三条第 \l "tiao_13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40" 四十条第 \l "tiao_40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147" 一百四十七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l "tiao_2" 二条第 \l "tiao_2_kuan_1" 一款、第 \l "tiao_28" 二十八条第 \l "tiao_28_kuan_2" 二款第 \l "tiao_28_kuan_2_xiang_1"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某甲、王某、周某甲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某甲、王某、周某甲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郑某甲、王某、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64"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詹某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詹某应于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 \l "tiao_1" 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缴款码:3500002618200081962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判员 李裕鹏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进会 执行申请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50" 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1条 \l "tiao_1121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1条1款 \l "tiao_1122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2条1款 \l "tiao_1127_kuan_1_xiang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7条1款1项 \l "tiao_509_kuan_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09条1款 \l "tiao_5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77条 \l "tiao_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5条 \l "tiao_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76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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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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