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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十六、遗产调查与证据

苗某申请安某甲继承纠纷

(2026)豫1102执1107号之五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6.10.08 裁定书
裁判要点速览
案 号:(2026)豫1102执1107号之五
审理法官: 王兵 张松涛 刘亚伟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10.08
案件类型: 首次执行
审理程序: 执行
权责关键词: 第三人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 执行标的 强制执行 查封 冻结
被执行人:安某甲。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102民初30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某甲向原告苗某支付18723.69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某甲分别向第三人安静、安某乙支付7357.24元。三、驳回原告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1780元,被告安某甲负担640元,第三人安静、安某乙各负担320元。因被执行人安某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苗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6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

二、2026年4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

(一)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划拨1536元,扣除执行费180元、诉讼费640元,下余716元,于2026年9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一年,期限从2026年4月24日至2027年4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一单。核查和采取执行措施情况。

在某保险公司保险1单,系车险、人身险无现金价值。

(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经核查和采取措施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有豫LXXXXX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6年8月5日查封该车,查封期限两年,期限从2026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但未交出,因未找到该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查询被执行人家庭共同财产及结果。

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5月13日结婚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配偶进行了网络查控,结果如下: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查已可供执行财产。

1、被执行人配偶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期限从2026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联系不上被执行人配偶,暂不处置。

2、配偶名下有房产一套,核查和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配偶名下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有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220064285),本院于2026年9月24日查封该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期限从2026年9月24日至2029年9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不动产设有抵押,抵押金额为45万元与该不动产变现价值相当,故未处置。

3、除以上查明财产外,未查询到配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一)2026年9月19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询问物业中心,被执行人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26年4月24日、28日,向某中心、某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结果同网络查控一致。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6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6年5月13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暂无法对被执行人安某甲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

本院还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关联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1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本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使用律师调查令告知书,又电话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

本案执行标的为19671.1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36元,下余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l "tiao_517" 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l "tiao_236" 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落款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张松涛

审 判 员 刘亚伟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东辉

书 记 员 潘家瑞 本案法律依据 \l "tiao_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517条 \l "tiao_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36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9起2021年度“物联网+执行”典型案例之七:张某生与张某祖继承纠纷执行案——电子封条保护执行成果,陈年积案终得顺利执结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执行听证案件典型案例之二:唐某某、李某某与杨某某继承纠纷案——妥善执行遗产继承纠纷,通过听证达成和解 本法院同类案例 曹学铭;刘玉娥继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刘某;曹某继承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白广华;白翠红;白翠莲;白广志;白翠花继承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张某喜继承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张某喜与张某丽继承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王某乙、边某玲等与边某继承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王某、王某1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张某1、张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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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按原文作隐名处理)。本文仅供学习研究,引用请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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