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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第 23 号类别:电信网络诈骗类发布:2022-09-26全文约 3655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侵犯财产罪 发布日期:2022.09.26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26

9月26日下午,大连中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现发布3个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被告人孙某梅集资诈骗案

—以居家养老投资入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梅,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大连某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梅成立大连某居家养老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居家养老和服务居家养老等,公司的服务宗旨为推动居家养老产业发展,为老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方式为预存养老金。从2019 年6月30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孙某梅以某居家养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居家养老股东合同》《长期合作协议书》,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该公司支付的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入股和投资养老金,同时虚构在大连市、广西省南宁市巴马县等地有养老度假村等项目,通过口口相传、召开宣讲会、网络和媒体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主要是老年人吸收存款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956余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公司装修、物业管理费、员工工资、活动经费以及发放客户礼品等,100余万元用于返还被害人,其余钱款均用于个人购买住房、取现及个人使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梅有非法集资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明、吕某华、邢某新诈骗案

—以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明,男,1972 年8 月17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吕某华,女,1956 年7 月26 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邢某新,男,1958 年12 月13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退休干部。

1.被告人王某明、吕某华、邢某新诈骗的犯罪事实。2009 年起,被告人王某明通过中介公司为他人办理过人社局养老保险。2016 年12月28日,人社部发布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补缴政策,王某明对已收取被害人的费用但未办理成功养老保险的也没有退还。此后,王某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声称可以办理人社局养老保险,办理费用为每人8.8 万元左右,以此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2018 年初,王某明让被告人吕某华、邢某新帮助联系老百姓办理养老保险,承诺每联系成功一人,邢某新、吕某华可分别获取2000元报酬。吕某华、邢某新明知王某明办理的并非人社局养老保险,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对外谎称可以办理国家人社局养老保险,每月可以领取1800 元左右工资。二人收到各被害人办理保险费用后全部交给王某明,王某明向吕某华、邢某新支付报酬。王某明收到款项后,一部分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一部分投入到云联惠。经查,王某明以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624余万元,吕某华、邢某新帮助王某明骗取他人钱款186余万元。

2.被告人吕某华、邢某新诈骗的犯罪事实。2018年8月,被告人邢某新、吕某华得知张某桥(在逃)可以办理大连地区养老保险,每人办理费用为9 万元,其中6.4万元上交,余下2.6 万元为邢某新和吕某华的报酬。吕某华和邢某新为获取高额报酬,对外谎称可以办理人社局养老保险,每月可领取1400元至2000 元工资,并承诺办理不成全额退款。后数十名被害人找到邢某新、吕某华交款办理。邢某新、吕某华将所收钱款交给张某桥后,张某桥并未为被害人办理养老保险,并于2021 年初逃匿。吕某华、邢某新以办理养老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599余万元。2017 年年初,在国家停止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情况下,吕某华告知邢某新,其可通过他人办理国家人社局养老保险,办理费用为每人7.2 万元。邢某新便联系他人,承诺一定能够办理成功,收取了被害人赵某等人共计21.4 万元,邢某新收到钱后全部交给吕某华。吕某华至今未办理成功,也未退还办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明、吕某华、邢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明、吕某华、邢某新在共同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某明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华、邢某新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作用相对较大的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明、吕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明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吕某华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邢某新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某辉集资诈骗案

—以筹集资金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辉,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马某辉系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锦州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马某辉虚构公司以微股众筹形式扩大生产规模的事实,通过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使150余名被害人与某食品公司普兰店分公司、锦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微股加盟合同、借款合同,非法集资共计510余万元。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马某辉在未经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吉林省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的事实,通过散发传单、召开推介会、带领集资参与人现场参观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使120余名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非法集资共计285余万元。被告人马某辉将上述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以及公司员工工资、提成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马某辉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马某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马某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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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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