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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启;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89 号类别:其他新型与复合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7758 字
案由:物权纠纷来源: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世启;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其他新型与复合型|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物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

案 号:(2025)豫96民终1038号 审理法官: 段雪芳 谢高锋 王江伟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11.28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姚有为,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 ;王小军,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显失公平 合同约定 证人证言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赵世启;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96民终10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赵某甲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有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5)豫900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5)豫9001民初8319号

民事判决,改判某乙继续履行2012年10月1日与赵某甲签订的《某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1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承担。事实和理由:赵某甲与某乙2012年10月1日签订的《某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某村于2011年春天已被济源市某整体拆迁安置到济源市济渎路和谐家园,随之某村村民全部入住和谐家园。赵某甲承包的土地属于某乙闲置荒地,2012年签订承包合同后,赵某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开垦,并种上了李子树,现已挂果十几年,承包合同期满至2042年10月1日止。该土地不属于济源市某征用土地范围,也不属于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甲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占用的土地情形”。因此,一审认定:“

某乙在庭审时也明确表示其认为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因其已通知赵某甲解除而已经解除,明确表达了其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现赵某甲要求变更继续履行该合同,本院不予支持”。该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二、某乙在《某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于2025年4月20日组织人员、挖机强行闯入赵某甲承包土地中抢占土地,因此造成赵某甲妻子受伤住院。某乙抢占赵某甲土地时并未让赵某甲签字确认果树及其他作物的数量,只是单方核算地面附属物价值为11089元,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目前赵某甲仍实际正常经营该宗土地。三、某村2011年整体拆迁安置后,村里原有的水塔属于闲置状态,主要用于赵某甲等人承包土地的灌溉使用,期间某乙故意关闭阀门阻止赵某甲灌溉,为此给赵某甲造成了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某乙应当赔偿损失。综上,赵某甲承包某乙闲置土地后投入大量资金,种植果树,在合同未到期、没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二审法院应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某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赵某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乙继续履行2012年10月1日与其签订的《某村土地承包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2、某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1日,赵某甲(乙方)与某乙(甲方)签订《某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一、承包土地的性质、位置、面积:承包土地系甲方集体流转土地,位于济源市五龙口镇某村,共计面积:旱地0.92亩、荒地0.20亩。二、承包的期限、起止时间:承包期限为30年,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42年10月1日止。三、承包款的上交及上交方式:承包款为旱地每亩每年290斤,荒地每亩每年50斤,总计小麦276.8斤,以花麦国家二级保护价格折价,缴纳现金。承包时,先交92元合同保证金。上交方式:第一次为接地前交全年总任务,以后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日(按9月1日的价格)交全年总任务。四、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7、承包期内,承包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土地权归甲方,青苗补偿归乙方。甲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占用的土地,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甲方可退当年的承包款,地面附属物按国家标准给予乙方赔偿。

2025年4月19日、24日,某乙召开村支两委监委、党员代表会议,会议记录显示“一、乡村振兴涉及的养殖户

二、研究赵某甲承包土地项目占用的方案。赵某甲承包地在(乡村振兴)项目区内,现在正是绿化时间,过这个时间没办法再绿化,项目没有办法顺利进行

决定终止和赵某甲的合同,履行合同上第四条和第七条上的约定”、“关于乡村振兴项目涉及的石硂户、养殖户和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和安置费用

一、赵某甲土地承包土地地面附属物11089元;二、赵某乙羊棚安置第一批资金20000元;

四、郭某乙石砼及附属物赔偿金额7706.25元

八、赵某丙空闲宅基地附属物赔偿款1105元;九、赵某丁牛棚及地面附属物赔偿款6065元。经与会人员研究后一致同意将补偿款126280.65元转到涉及的户账上”。另某乙将涉及赵某甲承包土地的《某村土地附着物核算表》(合计11089元)在该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并提供了2025年4月25日拍摄的公示照片。

2025年4月27日、28日,方某向赵某甲银行账户现金存款10000元、1089元,均备注“土地附属物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甲、某乙签订的《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承包期内,某乙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占用的土地,赵某甲应无条件退出,某乙可退当年的承包款,地面附属物按国家标准给予赵某甲赔偿。某乙因乡村振兴项目需占用案涉承包土地,符合前述条款约定的赵某甲应无条件退出的条件,某乙在庭审时也明确表示其认为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因其已通知赵某甲解除而已经解除,明确表达了其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现赵某甲要求某乙继续履行该合同,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甲另主张某乙将其通往承包土地的浇地水管关闭、停水,造成其不能灌溉小麦,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某乙则辩称赵某甲浇地的水管是赵某甲自己在水塔里装了阀门、接在村里吃水的水管上,正常情况下,浇地的水不能用吃水的水。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浇地用水需与居民用水分开,另一方面,赵某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确给其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对其该项诉讼,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七条

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赵某甲负担。

二审中,赵某甲提供证据如下:1、2025年4月20日某乙暴力占地及伤害赵某甲家属的视频,证明2025年4月20日在未和赵某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及补偿标准情况下,某乙组织人员、挖掘机等作业工具,对赵某甲依法承包经营土地进行暴力清场。赵某甲家属在保护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等合法财产时,遭到某乙工作人员的伤害,导致赵某甲家属受伤。2、2025年夏天赵某甲在案涉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玉米苗旱死的视频;3、2025年夏天李子树结果后因天旱无法浇水,导致果实掉落的视频,证明2025年夏天因天气干旱,赵某甲种植的玉米苗及果树需要浇水,但某乙为了收回土地,擅自关闭赵某甲依法安装的水阀,并将水房封闭,导致赵某甲无水可用,致使庄稼旱死,李子树上的李子直接旱落。4、2025年4月20日之前某乙在赵某甲承包土地周围挖断路的视频,证明某乙为了阻止赵某甲继续承包经营使用土地,在赵某甲承包的土地边上挖出大沟,将路面截断,导致收割机等生产工具不能进入土地,这条大沟自从出现以后,至今没有后续的项目进展,既没有所谓的绿化等后续施工,也不进行回填,客观上表明某乙所述的美丽乡村建设属于一个虚假项目。5、2025年5月12日18:31赵某甲与赵某丙的对话录音,证明某乙恶意关闭赵某甲家的水阀,导致赵某甲无水可用,给赵某甲造成财产损失。6、诊断证明书和出院证,证明赵某甲家属李某甲,为维护自家土地上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到某乙工作人员的殴打,导致受伤住院。7、证人王某的当庭证言,证明某乙组织人员殴打其家属,主要内容为:2025年4月份王某路过某村,看见很多人在争吵、拉扯,王某到现场看,发现很多人在挖机前拉抬一个女性老年人,没有见到有人殴打女性老年人,但看到有几个人抬着女性老年人往河里扔。王某在现场看到有120车、公安人员以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场。王某问现场人员,听说是村委会想要侵占个人土地。

某乙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2025年4月20日某镇政府启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项目进行开工建设,但并没有到赵某甲的承包地进行作业。某乙的工作人员并非对赵某甲的家属进行伤害,而是防止赵某甲的家属阻拦机械作业。对证据2、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因赵某甲不向村里交回土地,无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录音系赵某甲裁剪后的录音,不完整,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不清楚,但诊断证明、住院证显示的住院时间是2025年7月30日,与2025年4月20日赵某甲所称的其家属受伤的事情无关联性。对证据7证人证言,证人所述部分内容不属实,证人所称的在现场看到有几个人抬着女性老年人往河里扔不属实,从赵某甲提交的视频内容来看并不显示证人所说的内容。赵某甲一审中未提到有人抬着其家属往河里扔,通过视频可看出当时赵某甲也在场。公安人员在现场执法,有全程视频。

某乙提供证据如下:2025年8月18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赵某甲承包地的玉米及果树长势良好。

赵某甲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某乙不让赵某甲用水,赵某甲在他处拉水浇地,抢救了一部分玉米苗和李子树,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旱死,某乙的照片只能反映出局部地区,不能反映整体土地上作物生长情况,客观上没有办法反映出赵某甲遭受的巨大损失。

本院认证如下:某乙对赵某甲提供的证据1、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某乙不认可赵某甲提供的证据2、证据3,该两份证据系视频,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赵某甲提供的证据5系录音,赵某甲认可仅是部分录音,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赵某甲提供的证据6载明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与赵某甲所称的2025年4月20日某乙组织人员殴打其家属的时间不符,本院不予认定。赵某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2025年4月20日某乙组织人员殴打赵某甲家属,证人亦称未在现场看到有人殴打的情况,赵某甲也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赵某甲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赵某甲对某乙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到案涉承包地现场勘验,经双方核对,承包地内果树数量为195棵,《某村土地附着物核算表》登记的果树数量为192棵,某乙亦表示愿意同赵某甲另定时间测量果树大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甲、某乙签订的《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某乙称因乡村振兴项目需占用案涉承包土地,并提供了某甲、党员代表会议记录、某村规划设计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该情形符合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赵某甲应无条件退出的情形,某乙亦称案涉承包合同因通知赵某甲解除已经解除,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并提供了将某村会议记录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的照片,赵某甲亦认可张贴会议记录的事实,且根据赵某甲所述其在2024年9月交纳承包费时,某乙因打算解除合同,拒收承包费,故该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甲要求继续履行案涉承包合同的诉求,并无不当。赵某甲上诉要求继续履行案涉承包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赵某甲上诉称某乙仅是单方核算地面附属物价值11089元,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现场查验的果树数量为195棵,与《某村土地附着物核算表》登记的果树数量192棵有差异,对案涉承包地内果树补偿问题,某乙同意按照赵某甲认可的核实后的附属物补偿款向赵某甲补偿,赵某甲可待双方重新清点核算后另行主张。关于赵某甲称某乙将其通往承包土地的水管阀门关闭,阻止其灌溉承包地,给其造成10000元的经济损失,要求某乙赔偿其该损失,某丙不予认可,称赵某甲自己在水塔里安装了阀门,接在某村吃水的水管上,正常情况下,浇地的水不能用吃水的水。本院认为,居民用水应和浇地用水分开,赵某甲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给其造成了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甲该项诉求,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赵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段雪芳 审判员 谢高锋 审判员 王江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思阳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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