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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沙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27 号类别: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34717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任某甲;沙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 号:(2024)川3401刑初540号 审理法官: 牛丹 张瀚文 王雪梅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12.2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王道斌,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 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犯罪故意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应当减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酌定情节 以自首论 有期徒刑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言词证据 执行逮捕 同步录音录像 变更起诉 强制缴纳

刑罚:被告人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任某甲;沙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川3401刑初540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沙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2月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月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加古俩俩莫,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某桦。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2月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1月6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西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道斌,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刑诉【2023】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3)川3401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川34刑终14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3)川3401刑初37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西市检刑诉变【202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西市检刑诉变【202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沙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陈某某”(真实身份不明)的男子。2022年6月,沙某某经“陈某某”宣传发展在西昌市成立了“XXX”西昌工作室。沙某某作为工作室负责人聘请被告人任某某为工作室人员、讲师。后沙某某、任某某二人为获取发展人员的返利,通过开会讲课、口口相传、送小礼品等方式在西昌进行宣传。沙某某对外宣传自己系公职人员,通过“XXXASIANS”APP投资已赚取巨额利润,同时沙某某、任某某二人以高利润、零风险、有中国银行兜底等宣传内容虚构、夸大投资盈利前景,引诱他人下载“XXXASIANS”APP,并在该APP购买养老等各种理财产品。同时沙某某、任某某以拉人头可返利等宣传内容,引诱投资者通过让他人扫描自己二维码的方式继续发展人员投资。沙某某、任某某及投资者按照推荐发展人员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并根据其发展人员的层级、投资额按比例进行返利,即发展一级、二级、三级用户分别按投资额的3%、2%、1%返利。沙某某发展李某霞、石某日等人,李某霞、石某日分别发展俄某牛、何某梅等人,后俄某牛、何某梅又分别发展吉某呷、何某燕。任某某通过扫描沙某某二维码成为会员并发展刘某琼等人,后刘某琼又发展张某先、崔某秀。

经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对“XXX”工作室组织层级关系及人员情况进行审计,“XXX”工作室中沙某某以下涉及五层人员关系,涉及人员176人;任某某以下涉及二层人员关系,涉及人员15人。具体为:沙某某认可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三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8人(其中:一级下线人员12人、二级下线人员4人、三级下线人员2人);任某某认可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二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1人(其中:一级下线人员9人、二级下线人员2人);群众认可涉及沙某某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五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58人(其中:一级人员73人、二级人员26日、三级人员41人、四级人员15、五级人员3人);群众认可涉及任某某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二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4人(其中:一级人员3人、二级人员2人)。

被告辩称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材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层级关系、组织人员人数、涉案金额不准确;2.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3.其是在张明会和陈某某的怂恿下成立的XXX,其以为XXX是正规的慈善机构才深陷其中;3.其并未从中获利,自己也投资损失了370余万元。被告人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存在认定金额和人员组织层级关系不准确的问题;2.被告人沙某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沙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所有投资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称:1.XXX工作室是2022年6月开业,其是2022年7月入职,其身份只是兼职和一般参与者,并不是讲师,并非被告人沙某某的共犯;2.其上台讲过话,但内容仅是自我介绍及接触XXX的经过,并提醒投资人投资有风险;3.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资金及其发展的下线涉及的资金不准确;4.其不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其具有法定和酌定情节,无主观恶意。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任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和层级未达法定立案标准,不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2.被告人任某某系普通劳务人员,不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实质特征,与被告人沙某某无共犯关系;被告人任某某无犯罪故意及行为;3.若法庭坚持认定被告人任某某有罪,被告人也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沙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陈某某”(真实身份不明)的男子,在其授意下在西昌地区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宣传“XXX”的知名度。2022年6月,沙某某经“陈某某”授予“XXX”授权证书后,在西昌市某小批发市场旁手道堂三楼成立了“XXX”西昌工作室。被告人沙某某系“XXX”西昌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与运行,并将自己包装成通过“XXXASIANS”APP投资已赚取巨额利润的公职人员。同时,被告人沙某某聘请被告人任某某为工作室工作人员,由任某某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宣传“XXX”投资平台。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二人以高利润、零风险、有中国银行兜底等宣传内容虚构、夸大投资盈利前景,引诱他人下载“XXXASIANS”APP,并在该APP购买各种理财产品。同时,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以拉人头可返利等宣传内容,引诱投资者通过让他人扫描自己二维码的方式继续发展人员投资,并按照推荐发展人员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级,上级可从其发展的一级、二级、三级用户中分别按投资额的3%、2%、1%进行返利。经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对“XXX”工作室组织层级关系及人员情况进行审计,“XXX”工作室中沙某某以下涉及五层人员关系,涉及人员176人;任某某以下涉及二层人员关系,涉及人员15人。具体为:沙某某认可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三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8人(其中:一级下线人员12人、二级下线人员4人、三级下线人员2人);任某某认可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二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1人(其中:一级下线人员9人、二级下线人员2人);群众认可涉及沙某某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五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58人(其中:一级人员73人、二级人员26日、三级人员41人、四级人员15、五级人员3人);群众认可涉及任某某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二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4人(其中:一级人员3人、二级人员2人)。

2022年11月,“XXX”平台关闭,投资人发现无法在平台提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2022年11月29日,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2022年12月2日,任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2年11月27日,西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理本案登记,并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22年11月29日,西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电话通知沙某某到西昌市公安局配合调查取证。2022年12月2日,西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任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4.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证实:2022年12月2日,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5.勒某莫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勒某莫投资XXX九万余元。

6.王某娟的报案材料,证明:王某娟共计投资XXX93540元。另证实投资会员群中称投资由中国银行全额担保,投资没有任何风险。

7.朱某祥提供的报案材料,证实:朱某祥转账记录,投资XXX产品转账共计65万元左右。

8.潘某义报案材料,证实:潘某义报案称投入XXX资金205145元。同时担保协议证实沙某某为潘某义投资本金提供担保。

9.赵某斌的报案材料,证实:赵某斌投入XXX资金1098700元。

10.何某燕的报案材料,证实:何某燕的报案登记表、银行卡转账记录,何某燕投资XXX一共投资433772元。

11.次某玛的报案材料,证实:证实:其介绍人是韩某芳,投资XXX一共损失16710元。

12.代某武的报案材料,证实:代某武经胡某寿介绍共投资38300元。

13.朱某琳的报案材料,证实:朱某琳报案称共投入XXX62300元,附部分转账记录。

14.凌某兰的报案材料,证实:凌某兰报案称投资购买XXX产品共计190000元,附部分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沙某某在“爱的家园”微信群称:对于大家资金安全相关方面的问题,协会可以完全为大家排忧解难;平台进入我们中国内陆开拓市场,企业相关证书和金融牌照相关手续都是必不可少的。

15.柳某芳的报案材料,证实:柳某芳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58070元,其中转账转账记录证实其投资21330元。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沙某某在群内称自己个人今日已达到四百五十万年薪,同时称所有投资是没有任何风险的。

16.吴某伟的报案材料,证实:吴某伟报案称购买XXX产品共计投入资金405081元,附银行转账记录。

17.银某英的报案材料,证实:银某英报案称通过微信、现金转账等方式投资沙某某宣传的理财产品共计投入39万元,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购买产品协议;另证实沙某某担保本金安全。

18.刘某君、殷某坤、吉某各、李某平、张某先、刘某慧、喻某书、魏某芳的报案材料,证明:刘某君自述交了4万元左右现金购买沙某某宣传的产品,附银行卡转账记录。

杨某琼在沙某某的劝说下交33000元购买产品。

殷某坤报案称投资XXX平台购买理财产品被沙某某骗了47550.00元。

吉某各与罗某华提供的转款记录和与沙某某的聊天记录证实吉某各和老公罗某华,转账投资的情况及向沙某某转账及沙某某指导其操作的情况。

李某平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明细。

张某先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其投资情况。

刘某慧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记录,刘某慧一人本金15万,和侄儿陈某东和他老婆王某晴三人合计本金21万。

喻某书提供的报案材料、投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其共投资698000元。

魏某芳报案材料、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投资产品明细,报案称经游某虎介绍在XXX共投资51710元。

19.凌某华、王某兰、钟某美、曹某中、周某美、刘某琼、阿某呷、王某会的报案材料,证实:凌某华报案称投资189872.48元,附提供的银行卡转账记录。

王某兰提供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实其投资情况。

钟某美报案称投资218800.00元,附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群消息,证实沙某某在群内宣传投资。

曹某中报案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其报案称其投资470352元。

周某美报案称被诈骗213750元,附提供的投资合同、银行卡转账明细。

刘某琼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其投资转账的情况。

阿某呷报案称投资131万元,附转账记录、项目合同。

王某会自述本人及亲人家朋友合计投资近60万元,附银行转账记录。

20.唐某丽、张某文、李某霞、倪某萍、陈某凌、杨某丽、豆某艳、沙某牛的报案材料,证实:唐某丽报案称何某艳与其共用一个账户,两人合计被骗125620元,附银行卡转账记录和沙某某在群内宣传聊天记录。

张某文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240000元,附银行卡转账明细及与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群消息中沙某某称“我在群里面再说一遍,如果是有疑问的,怕的一天天搜索各种各样攻击的负面信息,并且自己的心不坚定的,产品到期提出来可以走人,我们是发展一个永续的团队。”

李某霞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30万多元,加上配偶的60万元左右,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倪某萍报案称总共投入28000元,附银行卡交易明细。

陈某凌报案称共投入资金262263元,附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项目合同。

杨某丽报案称共投资12万左右,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项目合同。

豆某艳报案称被沙某某骗取634400元人民币,附朱某祥代豆某艳转账记录。

21.九某吉、马某艳、胡某寿、李某林、陈某西、俄某牛、王某秀、马某勇、白某达、张某翠、张某莉、阿某某、贾某甲、王某敏、胡某莫报案材料,证实:九某吉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28万元,附身份证、银行卡交易明细。

马某艳报案称投资XXX382554元,返还金额34425元,损失348120元,附身份证、银行卡转账明细、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另证实沙某某在微信群称一切都没有问题,所有各级领导人和团队领导人一定要提醒团队成员直接复投,前期分红让利阶段一定要全力以赴把用户等级提升上去。

胡某寿报案称投资XXX平台2170某某元,其中57700元是现金交在沙某某手头。李某林报案称在XXX投资53550元,返还现金3200元,附对公转账明细、合同书。

陈某西报案称在XXX投入资金18191.88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转账明细、合同详情。

俄某牛报案称投资XXX共82900元,附项目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是李某霞推荐自己加入的。

王某秀报案称经刘某琼介绍投资XXX总41694元,附转账记录。

马某勇报案称投资XXX共计56960元,附银行卡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是沙某某推荐自己加入的。

白某达报案称投资XXX共计120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是刘某琼推荐后加入的。

张某翠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2980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群聊天记录。

张某莉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48000元,附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群聊天记录。

阿某某报案称投入XXX平台355某某元,附对公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贾某甲报案称投入XXX平台880某某元,附银行卡对公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是沙某某推荐加入。

王某敏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12503元,附对公转账记录。

胡某莫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35650元,附对公转账记录。

22.王某会、陈某宏、李某友、卢某琼、黄某春、余某珍、陈某春、韦某葵、阿某者报案材料,证实:王某会报案称经陈某宏推荐投资XXX23722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聊天记录,另证实其推荐了李某林加入。

陈某宏报案称投资XXX25347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对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另证实经柳某芳介绍加入购买,自己推荐了陈某凌、王某会、许某华加入。

李某友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9566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转账明细、合同,另证实经李某德推荐加入。

卢某琼报案称投资XXX平台7465某某元,返还200969.9元,损失545572元,附银行转账记录,另证实经丁某珍推荐加入,推荐赵某斌、苏某玉加入。

黄某春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42562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合同详情,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余某珍报案称投资XXX损失了2873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经赵某琼推荐加入。

陈某春报案称投资XXX损失10万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沙某某群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另证实经吴某伟推荐加入,推荐汤某会、杨某丽加入。

韦某葵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59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另证实经吴某伟推荐加入。

阿某者报案称投资XXX76100元,返还22000元,损失金额5411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经李某霞推荐加入。

23.何某华、吉某各、熊某华、吉某呷、何某琼、缪某英、马某秀、何某梅、陈某美、陈某碧、杨某新、杨某波、吉某日报案材料,证实:何某华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140191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对公转账明细、合同详情、微信转账记录。

吉某各报案诈骗共投资6000U,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

熊某华报案称投资XXX68607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合同详情、在线客服聊天记录;另证实经凌某华推荐加入,推荐了廖某英、马某秀加入。

吉某呷报案称投资XXX11361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另证实经俄某牛推荐加入。

何某琼报案称投资XXX2100U,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项目合同。

缪某英报案称投资XXX717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另证实经熊某华推荐加入。

马某秀报案称投资XXX损失64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合同、银行转账明细;另证实经熊某华推荐加入。

何某梅报案称投资XXX平台2655某某,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经石某日推荐加入,推荐何某燕加入。

陈某美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13638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转账记录。

陈某碧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6328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公转账记录。

杨某新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18万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群聊天记录、购买项目合同;另证实沙某某称XXX协会从不会向外界解释任何质疑与议论。

杨某波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73552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群聊天记录;另证实经凌某华推荐加入。

吉某日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27万余元,附二十余次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24.张某军、冯某梅、代某芳、王某明、勒某莫、尹某莲、吉某加、石某日、米某各、俄某英、谢某惠、唐某和、周某琼、唐某军、唐某斌、张某英的报案材料,证实:张某军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216200元,附投资对公转账回单。

冯某梅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711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

代某芳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534809元,附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王某明报案称被沙马布诈骗投资711000元,附投资对公转账回单;另证实经豆某艳推荐加入。

勒某莫报案被沙某某诈骗投资,投资对公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共计投资171956元。

尹某莲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诈骗116000元,附购买产品合同。

吉某加报案称投资XXX1175462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明细;另证实经何某惠推荐加入,推荐马某芝加入。

石某日报案称投资XXX809487元,返还金额172485.95元,损失636002元,附投资对公转账记录、与沙某某的转账记录、群聊天记录、购买产品合同;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推荐何某梅加入;沙某某为投资提供担保。

米某各报案称投资XXX214720.4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俄某英报案称投资XXX655848元,返还金额128992元,损失526855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合同、转账记录、提现记录;另证实经吉某外推荐加入。

谢某惠报案称投资XXX52231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朱某祥推荐加入,推荐张某英、刘某华、唐某和加入。

唐某和报案称投资XXX损失260691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谢某惠推荐加入,推荐周某琼、唐某斌、唐某军加入。

周某琼报案称投资XXX总金额50154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另证实经唐某和推荐加入,推荐唐某军加入。

唐某军报案称投资XXX金额81172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账记录;另证实经唐某和推荐加入。

唐某斌报案称投资XXX701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账记录。

张某英报案称投资XXX损失169725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转账记录、投资产品合同;另证实经谢某惠推荐加入。

25.孟某秋、刘某芬、苏某琴、赵某兰、陈某丽、许某琼、赵某平、王某凉、王某琼的报案材料,证实:孟某秋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10万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合同、转账记录;另证实经何某华推荐加入。

刘某芬报案称投资XXX34716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投资合同详情、与沙某某聊天记录;另证实经何某华推荐加入。

苏某琴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753284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投资合同详情、聊天记录;另证实经吴某伟推荐加入,推荐陈某丽加入;爱的家园会员微信群被封,其将钱转给过任某某。

赵某兰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12836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陈某丽报案称投资XXX总金额137866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苏某琴推荐加入。

许某琼报案称投资XXX3000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另证实经李某德推荐加入。

赵某平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33万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王某凉报案称投资XXX203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

王仲凉报案称投资XXX共计152562元,返还金额43615元,损失金额108947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另证实经朱某祥推荐加入。

26.李某英、李某霞、王某苹、赵某琴、吴某艳、谌某兰、黄某林、赵某燕、朱某玲、贾某芝、何某霞、张某文的报案材料,证实:李某英报案称投入XXX工作室1000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

李某霞投资XXX14476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经李某霞推荐加入,有与李某霞的转账记录。

王某苹报案称投资XXX149250元,附购买产品合同、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袁某兰推荐加入。

赵某琴报案称投资XXX150000多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

吴某艳报案称投资XXX被骗137826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购买产品合同;另证实经朱某祥宣传进群,朱某祥帮自己下载XXXAPP并设置密码;吴某艳证实这个平台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进行资金盘的运作,自己的上级就是朱某祥,自己每次加油,朱某祥会提走3%的投入资金作为回报,朱某祥的上级也会同样提走对应份额。

谌某兰报案称投资XXX5288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群聊天记录、投资对公转账记录、与沙某某转账记录;另证实经朱某强推荐加入。

黄某林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附对公转账记录、与沙某某转账记录、购买产品合同;另证实其与沙某某签订购买产品说明共同投资,本金由沙某某提供担保。 赵某燕报案称

资XXX32545元,附转账记录,群聊天记录;另证实经谌某兰推荐加入。

朱某玲报案称投资XXX共计5305元。

贾某芝报案称让朱某祥帮忙投资XXX53000元;另证实经朱某祥推荐加入。

何某霞报案称投资XXX40000元,附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经朱某祥推荐加入。

张某文报案称投入XXX资金105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合同。

27.赵某明、马某呷、马某加、黄某丽、博某且、马某叁、刘某荣、刘某美、赖某珍、廖某桂、苏某玉、刘某莲、拿某扎、黎某万、李某敏、李某芳、张某华的报案材料,证实:赵某明向任某某转账,让任某某帮忙购买理财产品。

马某呷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投资转账95464.5元。

马某加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合同、银行卡转账记录等,证实其在XXX投资的情况。

黄某丽报案称被沙某某欺骗投资了大概152万,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博某且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投资转账119060元。

马某叁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投资转账241426元。

刘某荣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XXX7920元,附项目合同详情、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刘某美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后投资XXX118865.4元,附合同详情、向沙某某转账、投资对公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经朋友杨某丽邀请后参加。

赖某珍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XXX111220元,附合同详情和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廖某桂报案称投资XXX平台805某某元,附银行卡交易明细。

苏某玉报案称投入XXX资金65948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

刘某莲报案称投资XXX97938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拿某扎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群聊天记录、合同详情、银行转账记录;另证实其通过同事李某霞接触沙某某。

黎某万投资XXX5550U,附产品合同详情;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李某敏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67179元,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

李某芳报案称投资XXX损失7140元,附转账明细、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合同;另证实经张某华推荐加入。

张某华报案称投资XXX损失57650元,附银行转账、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合同;另证实经岑科勇推荐加入,推荐李某芳加入;与老婆李某芳分别使用账户购买。

28.廖某荣、游某虎、阿某呷、付某荣、雷某燕、波某牛、温某英、曹某俊的报案材料,证实:廖某荣报案称投资XXX450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将现金交给沙某某操作投资。

游某虎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转账记录。

阿某呷报案称投资XXX1326348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付某荣报案称投资XXX被骗330818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项目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合同项目详情;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雷某燕报案称投资XXX72632元,返还48234.52元,损失金额24088.48元,附投资对公转账记录、与沙某某聊天记录、微信群记录、购买产品合同;另证实经凌某兰介绍入群,经周某英注册账号。

波某牛报案称投资XXX1654782元,返还金额1046339.53,损失608442.47元,附身份证复印件,与沙某某转账记录、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沙某某推荐加入。

温某英报案称经曹某中介绍经沙某某宣传投资XXX138183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曹某俊报案称经曹某中介绍经沙某某宣传,并多次叫自己投资,后投资XXX285035元,附购买产品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与沙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账明细;购买产品协议书证实由沙某某提供担保,微信中曹某俊问沙某某推荐奖励要分级吗,沙某某告知其推荐奖励比例。

29.黄某玛、万某丹、马某莉、刘某珍、边某强、张某美、蒲某章、曾某莲、杨某林、王某英、何某慧、唐某均、罗某士、王某佐、吉某科、唐某丽、崔某秀报案材料,证实:黄某玛报案称投资XXX共计11笔,金额300375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向任某某转账记录、合同详情;另证实经任某桦推荐加入。

万某丹报案称接沙某某电话介绍宣传投资XXX502400元,返还94885.3元,损失金额407514.7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马某莉报案称投资XXX265357元,返还金额44080元,损失金额221277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另证实经赵某琴推荐加入。

刘某珍报案称投资XXX理财产品共计3640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经吴某伟推荐加入。

边某强报案称任某某电话告知理财项目后投资XXX184753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向任某某转账记录。

张某美经王某会推荐投资XXX32625元,附投资合同。

蒲某章报案称经吴某伟推荐投资XXX九千余元,附身份证复印件。

曾某莲报案称经沙某某宣传投资XXX10680元。

杨某林报案称经沙某某宣传投资XXX91434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王某英报案称经任某桦推荐认识沙某某后投资XXX140060元、损失76800元,附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

何某慧称经赵某琴推荐投资XXX投资992850元,损失676393元,附对公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另证实推荐周某婷加入。

唐某均经沙某某介绍推荐投资XXX267757元、损失11501.04元,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对公转账记录。

罗某十经王某英推荐投资XXX损失10980元,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详情。

王某佐经沙某某宣传介绍推荐投资XXX332094元,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

吉某科报案称经沙某某宣传介绍投资XXX,附身份证复印。

唐某丽报案称被沙某某诈骗投资21万。

崔某秀报案称经刘某琼推荐投资XXX30000元。

30.巧家县公安局移交的报案人材料,证实:王某柳报案称经朋友张某翠介绍购买XXX产品被诈骗25200元。张某翠、李某萍等9人被诈骗涉案资金90余万元。王某柳、王某琼、凌某惠、刘某玉、李某萍、胡某春、陈某华、阮某菊、张某翠提供的投资转账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在XXX平台投资情况及沙某某在宣传讲解。

31.西昌市房管局调取证据,证实:沙某某和任某某家庭房屋信息查询情况。沙某某与阿某姑共有房屋坐落西昌市胜利南路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2020年4月16日登记,2020年5月14日抵押登记已抵押。任某某名下没有相关房屋登记信息。

32.沙某某、任某某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二被告人作案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截止案发,沙某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余额为0元,任某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余额为0元。沙某某在农业银行的三个账户余额为分别为1.99元、74.05元、100.21元,任某某在农业银行的两个账户余额均为0元,任某某在上海浦发银行的账户余额为38元,沙某某在上海浦发银行的账户余额为2.45元,沙某某在建设银行的三个账户余额分别为6603.78元、53.6元、5元,任某某在建设银行的5个账户余额均为0元。

33.贵州银行协助查询普安县亿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的账户流水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协助查询唐山三瓜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流水、广西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广西百色彬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广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流水、锦州银行协助查询哈尔滨倍冉商贸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账户流水、广东南粤银行协助查询湛江

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流水、哈尔滨银行协助查询哈尔滨德季贸易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结算中心的账户流水、广东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佛山市掌印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流水、桂林银行协助查询广西聚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桂林账户的流水、天津农商银行协助查询天津市鸿图饰家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的账户流水、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协助查询上海出卡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账户流水、河北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邢台京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流水开户信息及2022年1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协助查询三门峡山能峰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流水、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甘肃嘉煜鑫泽商贸有限公司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流水、浙江农商银行协助查询杭州振聆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农商银行的账户流水,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XXXASxxxNS”APP平台涉案对公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34.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川世会(2025)审字第8-22号审计报告,证明:西昌市公安局聘请四川世润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沙某某、任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及的人数、层级、涉案金额进行鉴定。经四川世润会计师事务所对“XXX”工作室组织层级关系及人员情况进行审计,“XXX”工作室中沙某某以下涉及五层人员关系,涉及人员176人;任某某以下涉及二层人员关系,涉及人员15人。具体为:沙某某认可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三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8人(其中:一级下线人员12人、二级下线人员4人、三级下线人员2人);任某某认可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二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1人(其中:一级下线人员9人、二级下线人员2人);群众认可涉及沙某某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五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158人(其中:一级人员73人、二级人员26人、三级人员41人、四级人员15人、五级人员3人);群众认可涉及任某某的组织层级关系涉及二层人员,涉及人员合计4人(其中:一级人员3人、二级人员2人)。

35.投资人签字确认表,证实:135名“XXX”投资人对投资金额确认签字的情况。

36.搜查证,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沙某某的人身、住处、办公地点进行了搜查。

37.扣押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22年11月29日,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对沙某某使用的华为P50pro手机、任某某使用的vivo手机进行扣押,对“XXX”授权证书一个和宣传书籍三本进行扣押。

38.“XXXASIANS”APP服务器位置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6月27日,经西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核实,“XXXASIANS”APP服务器位于境外,现该服务器已关停,相关后台数据无法调取。

39.与沙某某联系的5个上线微信情况说明,证实:2023年7月4日,经西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核查,和沙某某联系的五个上线微信无法确定真实身份,且上述五个微信号案发后均已停用,案发前常用登陆地址在云南与缅甸边境处。

40.证人王某娟的证言,证实:大概在2022年10月中旬,其经过朋友刘某莲介绍去“XXX”听课,当时课上主要就是在介绍“XXX”这个组织是一个公益组织,扶贫了很多人,同时还可以赚钱,同时沙某某还会介绍说她在“XXX”平台上购买理财产品后赚了多少钱,引诱他人去买这些产品。听了几次课后其也就心动了,于是按照她教的方法下载了个叫“ASIANS”的APP,然后注册了账号(注册的时侯就需要绑定银行卡),然后就自己在平台里去看上面的理财产品,选中之后购买就行了。于是其就在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购买了多份理财产品,大概投资了9万余元左右。后来其听同在“XXX”买理财产品的人说被骗了,其就来报警了。沙某某是“XXX”在西昌的负责人,她负责讲课,介绍这些理财产品。她讲课主要就是介绍一下这些理财产品,然后说她自己是在公安局上班的公职人员,从2015年开始就跟着“XXX”做项目,到现在都已经赚了8000万元人民币了,只要大家一起跟着她买,大家都可以成为百万富翁。出了事有中国银行兜底,而且她还提供了“XXX”给予她的授权书。她还说这个项目是西南大学的一个教授和财政部的一个领导在主导的。要购买这些理财产品的操作流程先进入APP选择想要的理财产品,之后就向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内转入钱,然后再登入APP就会发现自己的账户内会被充值入对应的U币,之后就用这些U币就可以在APP内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购买产品后,时间到了,在软件内点击提现,钱就会连本带息的回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实在是不会操作,沙某某还会发教学视频教。

41.证人勒某莫的证言,证实:其是沙某某小姨。2022年6月26日“XXX”西昌工作室开业当天,沙某某联系其说她开的工作室缺一个扫地的于是就叫其过去上班。其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由“XXX”西昌工作室负责人沙某某支付给其,都是给的现金。“XXX”西昌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有3个,沙某某,任某桦(音译,因为其不识字,其就叫她“花花”),还有其。“XXX”西昌工作室的工作地点在西昌市胜利南路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楼。其就是负责扫地和倒水。“XXX”西昌工作室平时组织过人员进行授课,基本每个星期三都会组织人员进行上课。其知道的是沙某某、任某桦她们两个在讲课。沙某某就给大家介绍说她自己通过购买“XXX”里面的理财产品赚到了钱,还说“XXX”里面的理财产品有保障不会亏钱,就算亏了也有中国银行进行赔付叫大家放心买。目的就是让大家相信她,放心购买“XXX”里面的理财产品。任某桦的授课内容应该和沙某某差不多。“XXX”西昌工作室里面摆放了一本关于“XXX”的书籍,还有一块关于“XXX”给沙某某的授权证书。其购买过“XXX”里面的理财产品,买了4、5次,总共本金9万元左右。其没有介绍过其他人购买“XXX”里面的理财产品。其是先扫描二维码下载APP(名字是ASIANS)然后进行注册,接着通过银行卡转账给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将转款记录截屏发给APP里面的客服然后就会换成U币,然后通过U币进行购买里面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的时限不同,利率不一样,但是都比银行里面高的多。

42.证人朱某祥的证言,证实:2022年大概下半年的时候,其在喜德瓦尔小学公益活动上,一个叫沙某某的女人就宣传她负责的“XXX”平台,说投资进去,回报率很高。后来,她又在她的工作室里宣传“XXX”投资平台,并保证这个平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保,她自己也可以做担保,投进去后稳赚不赔,她还宣传她投资这个平台后,第一年赚了90万,第三年她自己已经赚了三千多万,当时说的其有些心动,其就先投了三千元,投进去后就有回报,就有一百多元的利润。她跟着给其说,要投就投大些,回报也多,沙某某还说在平台充值10万美金,平台每年会给年薪50万,当时其看到几千元投进去后就有回报利润,就想到为以后有些依靠,就四处借了大概有65万左右的钱,拿了有19万的现金给沙某某由她给其投进“XXX”平台,其通过由沙某某发给其的“XXX”平台的银行账号转了46万左右,当时将这些钱投进去后,平台也返还了利息,当时利息相当可观,但其想到就在平台滚利息,就没有取过一直在平台里放着。直到2022年11月18日,听到投了“XXX”的人说投在里面的钱取不出来,其就去问沙某某,她说平台在调整,让投资参与人等到21日再去取,到了21日平台还是取不出钱了,沙某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了,就来公安局报案了。她跟投资人说过“XXX”平台每个月给她2万元的工资,还配给她一台车,她的工作室有三个女性工作人员,她们叫什么不清楚,这三个工作人员每天负责接待这些投资的,她们三个还轮流开讲座宣传“XXX”投资平台。

其推荐他人下载ASIAS平台,好像有殷某坤(在其开的摩托车修理店修车的时候认识的)、豆某艳(真实姓名豆某艳,是其原来保险公司的同事)、谢某惠(其在保险公司的客户)、吴某艳(其在保险公司的客户)、钟某美(其邻居)、张某彬(同音、何某霞的舅舅)、王某琼(其在保险公司的客户),其他的可能还有几个,但是名字记不清楚了。据其所知张某彬推荐了她侄女何某霞下载了ASIAS平台。推荐上述人员下载并注册ASIAS平台有返点,推荐的直接下线(第二层)是3%的返点,第三层是2%的返点,第四层是1%的返点,再下面就没有返点了。

43.证人潘某义的证言,证实:2022年6月30日,其从胜利南路一段路过,看到有好多人在“XXX”工作室楼下聊天,其就上去听了一下。“XXX”工作室有会议室和办公室,在办公室其看到了沙某某授权证书和团结互助证书,其就相信这是个公益组织。其听了沙某某的讲课,她主要介绍了“XXX”的发展情况,说她三年时间挣了2000多万,这是她第三次投资理财。她向投资人介绍了“XXX”的理财平台,让投资人相互扫码安装。其相信后就注册了ASIANS的ID账号,平台要求最少购买500个USDT的项目才能在平台投资,沙某某给其说保证不会有问题,说如果不挣钱她把本金赔给其。是沙某某拿其手机帮其下载注册的,手机下载好之后,就用朱某祥的手机扫描其邀请码注册。第一次其就投了3700多元,期限到了后提现成功,挣到了几百元。其觉得这个稳当能挣到钱,陆续投了几次大单,大概25万元左右。工作室负责人是沙某某,帮其操作的有任某某,有时候她也说课,指导投资人选单。工作室还有两个女的,彝族,她们没有帮其操作,都是沙某某、任某某操作。

44.证人赵某斌的证言,证实:2022年11月5日,西昌一中老师卢某群跟其说现在疫情期间店子生意不好,生意支出开销大,她投资一个“XXX”平台,可以得到利息高回报,这样可以周转生意上的资金,当时其没信,过了一天后,卢某群带着沙某某到其店子里来给其宣传“XXX”平台,沙某某给其说这个平台是慈善机构,专门做好事的,国家允许的,“XXX”平台每年都会给投资者发放红利,利润可观,2016年她投资“XXX”赚了几十万,2019年她赚了二千多万,今年是“XXX”分红的第三次,以前跟着她一起投资的人(有老师、有公务员)都跟着她赚了钱,她还出具“XXX”平台的合同,里面有中国银行担保,如果出了问题有中国银行和“XXX”担保,当时她说她在凉山州有十几个化妆品店,她的这些资产都可以给其做担保,她还说她是学法律毕业的,之前以第一名的成绩考进西昌市公安局工作,因为结识了“XXX”平台,觉得做慈善要高尚得多,就出来了,但现在关系还在公安局,她当时建议其先投点试下,其就凑了总共十六万,在沙某某的操作下其把这些钱投进“XXX”平台,三天后,其投的十六万从平台转到其银行账号,还分了两万多的红利打在其银行卡上。过了几天,沙某某和卢某群就又到其店子来叫其继续投资“XXX”平台,可以得到高回报,其想之前投的钱三天后都有两万多的红利,其就相信了。11月7日到11月17日,其陆续向“XXX”平台投资了1098700元,期间返回8万多的利息,过后就发现“XXX”平台里的钱取不出来了,其就去问沙某某,她说平台在调整,不要担心,让过几天再去平台取,但之后这个平台就关闭了,钱也取不出来了,其就觉得受骗了,就来公安局报案了。

45.证人何某燕、次某玛、代某武的证言,证实:何某燕跟着姐姐的姑子石某日和姐姐投资“XXX”平台,一共用中国农行转款14笔合计433772元,其中部分是姐姐何某梅投的,扣除提现和介绍提成收益,何某燕还有25万元没能提现。次某玛在2022年8、9月份的时候跟着邻居在“XXX”投资平台投资了16710元。代某武2022年10月份跟着胡某寿在“XXX”投资平台上投资了38300元,工作室是沙某某开的,在工作室里宣传的是一个叫任某桦的女人。

46.证人朱某琳、凌某兰、柳某芳、银某英的证言,证实:朱某琳在2022年7月16日听沙某某宣传做公益和投资产品,沙某某讲投资稳赚不赔,朱某琳相信并开始投资“XXX”的理财产品,都是沙某某和任某某帮其操作,其不知道投资了多少笔也不知道返利率是多少,有银行流水。凌某兰在2022年7月份的时候,听说沙某某开的“XXX”工作室,听了沙某某的讲座,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拿给沙某某19万,工作室还有一个叫任某华的也在宣传这个平台,她讲如何投资这个平台收益最好。柳某芳在2022年8月中旬的时候听了沙某某的介绍说投资理财产品赚了几千万,就通过银行卡向广西北流宏威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转款了21330元购买了理财产品,后理财产品到期无法提现,沙某某是工作室负责人,任某桦是讲师。她们两个在工作室上课,主要给大家讲理财产品能赚钱并且有保障。银某英在2022年7月3日参与投资“XXX”平台理财项目,微信给沙某某转账13笔,合计310400元,银行卡转账36520元,现金给沙某某28000元,共计被骗374920元。

47.证人吴某伟的证言,证实:在2022年7月初的时候,其通过朋友介绍购买“XXX”理财产品一共41笔共计405081元,沙某某和任某桦主要在西昌市“XXX”工作室开会的时候给大家上课,上课的内容就是给大家讲“ASIANS”手机APP里面的理财项目有中国银行进行担保能够赚到钱,并且以沙某某自己为例赚到了几千万叫大家放心买。购买“ASIINS”手机APP里面的理财产品进行充值的话要分层级进行返利,一级返充值金额的3%、二级返充值金额的2%、三级返充值金额的1%。其推荐了李某平和陈某春下载过ASIAS平台。

48.证人刘某君、吉某各、李某平、张某先、喻某书的证言,证实:刘某君在2022年6月份经杨茹介绍在“XXX”工作室里面进行投资理财,投资六次,一共投资了115935元,沙某某和任某桦给其宣讲投资。

吉某各在2022年5月份左右认识沙某某,沙某某就向其介绍ASIANS投资APP,吉某各和其老公在上面购买产品共5次,共计购买金额七万多。

李某平通过朋友吴某伟介绍“XXX”平台,沙某某和工作室的任某华负责宣传这个平台,李某平投资54040元到“XXX”平台。

张某先经刘某琼介绍“XXX”平台,并由刘某琼发了一个二维码下载了投资平台,沙某某讲她考起公务员嫌收入低了就没有干来投资这个平台第一次就赚了90多万元,然后讲在这个平台上投资是银监会同意的,正规的,还有中国银行兜底,没有风险,其就相信了,其在“XXX”总共投资了444873.89元人民币,期间取出10万元交房租,总共损失了344873.89元。沙某某是工作室的负责人,负责讲课,帮不会弄的投资人转账注册平台,任某华也是和沙某某一样讲课,帮不会弄的投资人转账注册平台、投资。

喻某书在2022年11月4日陪朋友某某去西昌市“善德欣”工作室给任某桦送减肥产品,任某桦就给其说理财产品收益比较高、有保障,于是她就叫其扫描她的ASIANS手机APP的推广码下载了ASINAS这款手机APP,其扫描下载之后她还用其身份信息帮其注册了账号。11月5日任某桦听到其在询问项目有意愿投资之后,她就主动给其说她自己也投资了几十万的理财项目,后自己共投资698760元。工作室是沙某某和任某桦在授课,主要讲理财产品有中国银行担保和理财产品的好处。

49.证人刘某慧的证言,证实:在2022年6月20多号左右其通过林世华介绍认识沙某某就加入进去投资理财,沙某某喊其去邀请身边的人加入进来购买投资理财,其通过自己的邀请码去邀请人员下载注册投资后,平台会按照他们的充值总金额的百分之三给其返利作为报酬,其邀请了侄儿陈某东和他老婆王某晴扫码下载注册并参与投资,三个人总共购买了十几次理财产品,总的购买金额37万元。

50.证人殷某坤的证言,证实:其在2022年8月28日经朱某祥介绍“XXX”工作室并在“XXX”平台上投资了47550元人民币。任某桦在其手机上下载了“ASIANS”的XXX平台并注册。沙某某是工作室的负责人,讲课,帮不会弄的投资人转账注册平台、投资,任某桦也是和沙某某一样讲课,帮不会弄得投资人转账注册平台、投资。沙某某讲课的时候说过可以出去宣传找人来投资,投资了平台就有奖励。

51.证人凌某华的证言,证实:其在2022年7月中旬通过朋友吕红下载了“ASIANS”的XXX平台,总共投资了247873.94元。工作室有会议室,沙某某和任某华轮流上去讲课,宣传他们投资赚钱,宣传平台上投资是银监会同意的,正规的,还有中国银行担保,没有风险,利息比银行存款利息高,而且沙某某说由他和中国银行兜底。其介绍了周某美、杨某波、刘某惠他们几个是一级用户,他们投资其有百分之三的收益,他们拉的人其有百分之二的收益,以此类推,三级用户其有百分之一的收益。

52.证人王某兰、钟某美、曹某中、周某美、刘某琼、阿某呷、王某会的证言,证实:王某兰在2022年10月17日走错地方误入“XXX”工作室,发现里面很多人在购买理财产品,听了沙某某的介绍下载叫其同学余某珍帮忙下载了“ASIANS”手机APP后在上面购买了8个项目,总共投资209301元。

钟某美在2022年8月份时经朱某祥介绍去了“XXX”工作室听了沙某某的宣传,陆续在“XXX”投资了218800元。

曹某中在2022年7月26日听信沙某某的宣传,当时就下载了“ASIANS”平台,反复在上面投资一共被诈骗470352元。

周某美在2022年9月底经凌某华介绍下载了一个软件后跟着一起做慈善的项目,在一个微信群里听沙某某讲慈善和投资的事情,前后通过各种方式投资了213750元在“XXX”的不同项目里。

刘某琼在2022年6月份经任某某介绍后注册平台,又经任某某打电话去听课,后开始投资,一共投资了38笔,总共投资了163129元,期间提现2万元,一共损失了143129元。

阿某呷在2019年3月份,通过买化妆品认识了沙某某,受沙某某的邀请一起做项目赚钱,在她的推荐下陆续在平台里投资了131万元。

王某会在2022年7月份,沙某某告知其投资理财产品赚了钱且产品有中国银行担保,并让自己拿出手机扫她手机的二维码下载“ASIANS”APP进行注册。后王某会从2022年7月份开始至2022年11月17日之间购买理财产品供给28笔,一共637005元。沙某某、任某华在工作室讲课,主要内容就是沙某某介绍她自己通过购买“XXX”购买的理财产品赚到了很多钱,并说投资的这些理财产品有中国银行担保,即使投资的理财产品赔了钱,她本人也会拿钱出来赔付投资亏损的钱财。任某桦讲的也是叫大家去购买这些理财产品,并说这些理财有中国银行担保很安全,同时她还帮助不会操作的老人进行转账充值。

53.证人唐某丽、张某文、李某霞、倪某萍、陈某凌、杨某丽、豆某艳的证言,证实:唐某丽在2022年9月份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在西昌有个“XXX”投资平台的项目,负责人叫沙某某,听了沙某某的宣传,唐某丽与朋友用一个账户从2022年9月份陆续往这个平台投资了125620元,到了11月17日,“XXX”投资平台突然打不开了。沙某某工作室还有一个叫任某桦的女人,她在工作室负责接待讲解“XXX”投资项目,还给一些老年人手机上操作注册投资“XXX”平台。

张某文在2022年10月6日被女友拉进“XXX”聊天群并主动添加了沙某某的微信听了讲解,2022年10月14日开始购买平台产品,期间贷款18万元投资到平台上,女友高燕也在“XXX”投资了30000元左右用于购买产品。

李某霞在2022年5月份的时候在沙某某美容院去做美容,沙某某介绍了“XXX”协会,并宣传了理财产品,让其下载了“ASIANS”APP,并注册后转账充值兑换U币,从2022年7月到2022年11月7日一共转账了61笔,转了766626元钱,一共购买了大概有60个左右的项目,期间提现3笔,一共61240元。

倪某萍在2022年9月底,经朋友刘佐萍介绍有个工作在做公益项目,可以赚钱,听了沙某某宣传后倪某萍的妹妹倪某荣借了28000元,一起投资,期间收到过3000元的返现。

陈某凌在2022年8月份经姐姐陈某宏介绍说她现在有理财产品很挣钱,说一起投资,陈某凌就扫姐姐陈某宏的二维码下载了“ASIANS”平台并注册账户,进了微信群,群主是沙某某,陈某凌一共转了26226.11元人民币在平台指定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沙某某工作室还有一个讲课老师叫任某桦。

杨某丽在2022年7月去小商品批发市场旁边的养生馆时误入了“XXX”工作室,听到沙某某讲课“XXX”的公益发展历程以及协会投资理财项目后就跟着投资理财,投资都是吴某伟帮忙操作的,总共投资了120000元左右。

豆某艳在2022年9月份的时候,经朱某祥介绍认识了西昌市“XXX”投资平台项目,是沙某某开的,听了沙某某的宣传后注册“XXX”账户陆续投资73万。她的工作室还有一个叫任某华的也在宣传这个平台,她还通过介绍这个平台帮一些操作不来手机的老年人进行注册投资。其通过朋友张某军和朱某祥的银行账户将钱转过去的。

54.证人沙某牛的证言,证实:在2022年6月份的时候,其姐姐沙某某在胜利南路开了一个叫“XXX”的工作室,后来了解到工作室主要就是发展身边人员下载APP充值投资,其是十月份左右扫描了沙某某的二维码下载注册的,任某桦教其怎么充值购买,自己充值了一次,充了五千块钱,但是一直都没有去提现。其姐姐沙某某是工作室的负责人,负责工作室的运行以及工作安排,任某桦是讲师,主要是负责给新人以及投资者讲课,帮忙分析以及引导投资者购买哪款投资产品等工作。新成员下载注册投资APP签到会领取现金,进入微信群也会发红包,引导投资之后也会有返利,发展身边人员注册参与投资也会有返利,所有人员之间彼此相互介绍发展的。

55.证人九某吉、胡某寿的证言,证实:九某吉在2022年7月的时候,表姐沙某某向其宣传“XXX”讲座在这个平台上投资可以赚钱,于是九某吉从2022年7月份到2022年11月份陆续往这个平台投了28万,是通过银行账号转到“XXX”平台的账户。

胡某寿在2022年6月26日上午,经秦伟介绍参加了“XXX”的活动听了沙某某的讲解后投资了“XXX”的项目,除去获得的90000元返利,还有110000多元在沙某某帮忙投资的平台无法提现。

56.证人陈某宏、赵某明、杨某祥的证言,证实:陈某宏在2022年8月初经朋友柳某芳介绍投资“XXX”理财产品,并且听了沙某某的讲座,第一次购买了八千多元的产品,一周后有一千多的利润,后陆续投资十几次,总共投资了十一万四千多元,收益有一万多的样子。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一个app上面进入的,是其推荐老师柳某芳给其发送的二维码然后用手机微信扫描然后登录进去的。

赵某明在2022年9月10日左右,一个叫任某桦的介绍理财产品,听了课过后,就觉得理财产品收益很可观,之后就注册了一个叫ASIANS的软件,平时就在这个软件内进行投资,总共投资“XXX”56000元。

杨某祥在2022年10月5日左右,经凌某华的介绍,下载注册了ASIANS的软件,在这个软件内前后总共投资了69119.1元。理财产品是朋友凌某华推荐的。

57.证人王某柳、王某琼、凌某惠、刘某玉、李某萍、胡某春、陈某华、阮某菊的证言,证实:在2022年10月份听张某翠宣传在“XXX”平台上投资可以赚钱,于是开始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张某翠宣传XXX在西昌是沙某某在负责,有多家银行担保。张某翠发展其他人在XXX上投资,张某翠有提成。

58.证人张某翠的证言,证实:2022年10月份左右,西昌市的一个叫柳某叶的介绍后将其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面一个叫沙某某的人在群里面讲解和宣传“XXX”,后发了一个链接在群里面,点开后就下载了一个叫“XXX”的手机软件在手机上,在上面注册后就可以买一个叫“U”的币,其总的投入30万左右,损失有20多万元,通过其银行卡转出的有70多万元,有40万元是与王某琼、余某春合伙一起买的。其他人是从其这里最先知道这个XXX的,起初只是在里面签到,巧家买这几个都是朋友,他们看见其签到后就跟其一起进群听宣传,大家听后都感觉能赚到钱,就各自在手机上安装了XXX软件,起初部分人手机银行里面转不出去钱或者是钱在微信上,把钱转给其,其通过手机银行帮他们买。其在群里面听过沙某某讲课。

59.证人石某日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沙某某推荐知道ASIAS平台。当时好像是扫描下载的ASIAS平台。其只推荐了其弟妹何某梅下载ASIAS平台。当时是其把何某梅带到沙某某的XXX工作室里面,然后沙某某教其与何某梅下载ASIAS平台并完成注册。据其所知何某梅推荐了她妹妹何某燕下载了ASIAS平台,并教其完成了注册。其推荐何某梅下载并注册ASIAS平台会返USDT币到ASIAS平台账户上,好像是按3%的购买量返点,不会直接返现金。

60.证人边某强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任某某推荐知道ASIAS平台,当时是通过任某某提供的网址下载的。其没有推荐其他人下载过ASIAS平台。其在ASIAS平台投入了18万余元,有时任某某会帮其操作,其有时也会直接把钱转给任某某由她帮其操作。

61.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1年12月份左右,有个自称叫陈某某的男子加其微信。2022年3月份陈某某就让其在西昌地区做公益,并给其打了5万元钱,让其把“XXX”的名气在西昌打出来。其就组织了30多名爱心人士去西昌市瓦尔小学捐赠。到了2022年5月份的时候,陈某某告诉其做爱心要先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于是给其推荐了一款名叫“ASIANS"的APP,说这个理财APP上的理财产品收益高,做公益的职工才可以买。其充值了几次,投资收益可观,而且钱能够提现,所以其就深信不疑了。后来有人知道其在APP上赚钱了,他们就通过其APP的二维码进行下载注册,通过其APP的二维码下载的用户就是其一级用户。到了2022年6月22日,陈某某给其发了一个“XXX”的授权书,可以成立“XXX”的工作室。其之后在陈某某的协助下,最后选在胜利南路小批发市场旁边的手道堂三楼,开了工作室。

其是“XXX”工作室的负责人,工作室有两个员工,一个叫任某桦(真实名字不清楚),是工作室讲课的老师,平时负责讲课和策划宣传活动,工资3000元,每个月工资由陈某某(真实名字不清楚)转给其,其再转给她,除了工资她还可以拉人来投资,她拉的人投资了她就有返点,返点是平台直接返还在她的账户里。另一名员工叫勒某莫,负责打扫卫生,端茶倒水,工资3000元,每个月工资也是由陈某某转给其,其再转给她。公司每个月会拨给工作室经费30000元,除去各种开支,其大概还有15000元的工资。

其在“XXX”西昌工作室负责讲解公益的目的和平台的作用,教大家如何注册APP,向大家展示其在“XXX”的平台上赚了多少钱。陈某某教其如何包装自己,包装完毕后,把其作为成功案例进行宣传。任某桦(任某某)在“XXX”西昌工作室负责讲解和宣传APP,也会在群里通知大家投资的有关消息。讲课的时候,她也会举出许多成功的案例给大家,以达到宣传的效果。每周三的开会也都是任某某提议的,其会把人召集到工作室给他们讲课,讲课的内容是将“XXX”的发展前景、赚钱模式、资金是如何的安全、由中国银行兜底,还有就是讲自己在这个平台已经赚了几千万了(但是钱没拿到),“XXX”这个平台是如何的优秀和强大让他们相信这个平台从而进行投资。但是这些都是陈某某寄U盘给其让其按着U盘讲课。而且授权证书上写清楚的本协会将承担该工作室行为全部后果的法律责任。

其介绍的人通过扫其二维码在平台注册,这批人就是其一级用户,他们在平台投资其就有他们投资总额的3%的返还,返还的钱就直接返还在其平台上。通过其介绍的第一批人用他们的二维码在平台注册,这批人是二级用户,他们在平台投资其就有他们投资总额的2%的返还。依次类推,三级用户,他们在平台投资其就有他们投资总额的1%的返还。之后的第4级开始其就没有返还了。下载“ASIANS"后,需要实名认证,之后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在平台上看好理财产品后,联系客服获取对公账户,把钱从自己的手机银行转入对公账户以后,把转账截图上传到APP,输入转账金额和打款名称,等待3-15分钟,平台会显示资产,资产用USDT显示,每1USDT约等于7.2元人民币。之后就可以在平台上用USDT购买自己想买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根据时间长短、金额不同,利率也不同,时间越长,利率越高,一万元一个月的利润大概3000元左右。通过其介绍的一级用户有十二人,分别是波某牛、李姐、黄某丽、石某日、杨某可、日某呷、唐某唐、李某霞、张某燕、阿某呷、吉某机等12人。其不清楚他们又介绍了多少人。总共有多少返点具体不知道,但最后平台关闭之前有二千多万元人民币,但是分不清哪部分是其投资,哪部分是其返点。其帮人投资过,他们将钱交给其,其帮他们投资,投资充值之后其就把平台上的截图和转账记录发给他们看。第一部分人是拿现金给其帮忙投资,投资在他们自己的账户上。第二部分人是在搞活动时其与他们合伙投资,用的是其账户。第三部分人是他们转账到对公账户之后不会投资就让任某某他们帮忙投资。

6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2年3月份其去找沙某某,她就让其跟她一起去做公益,后面沙某某就组织了其以及其他人一起去瓦尔小学做了公益。后面沙某某就问其要不要开一个“XXX”工作室,其看了需要投资几十万达到V4的等级才能开,其就说没钱开不起,后面又过了一段时间她成立了一个工作室喊其去她那儿上班,7月份左右其就开始在沙某某成立开办的西昌市“XXX”工作室上班,每天工作三小时左右,每月工资3000元。上班的时候是负责打扫工作室的卫生和接待来访客户,宣传“XXX”和ASIANS这个APP。2022年8月份开始工作室的客户逐渐多了起来,然后沙某某就发了一些关于介绍“XXX”历史以及在“XXXASIANS”APP上购买理财产品的资料,就让其了解之后给来工作室的客户和身边的朋友介绍“XXX”旗下的ASIANS这个手机APP,重点介绍可以通过注册APP账号后进行每日签到和购买理财产品来赚钱,目的就是发展用户。再到后面人越来越多之后就组织大家聚集开会,沙某某就安排其在会上分享“XXX”的发展史宣传投资,平时在群众来访或者咨询、发展新成员时都会介绍“XXX”ASIANS这个APP里面理财产品的赚钱收益情况以及保障。其是“XXX”的工作人员,还有就是拉人投资有返点可以拿。沙某某给其说下载注册APP之后每天在APP签到都可以领取1U币,于是其就使用其亲戚的信息注册了5个账号,再到后面其还发展了钟某春、陈某荣、杨某林、边某强、刘某琼、张某富、肖某华、黄某玛、任某芬总共9个人作为其的一级用户。平时以做慈善相关的理由,叫他们扫码APP的注册码注册后在APP上签到免费领取U币赚钱提现,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发现无法提现,必须本人充钱投资后才能达到提现要求。与此同时其也给来工作室的客户介绍说可以通过充值钱后购买APP上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分为短期和长期时限不同但是所得到的收益都比银行存款得到的收益高得多是可以赚到钱的,购买的产品期限越长平台反馈的收益越高,等到这些理财产品到期收益后就可以连同签到得到的U币一起提现。同时我也给其他人介绍说通过扫描他们自己APP的二维码注册后发展的一级用户只要充值,平台就会在他们的账户上返利3%对应充值金额的U币。再下一级注册充值返利充值金额的2%,第三级充值后返利1%。很多人听到需要自己充值投资才能提现之后就放弃了,沙某某就会不定时在微信群里面发放红包的形式诱惑大家去充值投资挣钱,并发展身边的人来充值投资自己拿返利。八月份左右沙某某组织大家一起在光彩小区隔壁的会宾楼开会,在会上就给大家宣传“XXX”的历史以及在该协会APP投资的高回报以及安全性,之后因为疫情,于是就每周三在胜利南路的“XXX”协会工作室组织召开“沙龙会”。组织这些会议及活动是为了让大家都相信“XXX”,参与到“XXX”APP的投资项目上面来赚钱,并去介绍更多的身边的人参与到“XXX”APP上来投资挣钱并获取返利。于是人员相互介绍越来越多,总的在西昌大概发展了三四百人,组织了5次左右聚会。在聚餐时也就先对“XXX”进行宣传,播放宣传片,介绍公司,还会介绍成功案列,在平台投资赚了很多钱。

最开始的注册码只有一个,就是沙某某的一个注册码,其扫码注册之后就会生成一个其本人的注册码,其他人又可以扫描其注册码去继续注册。沙某某会得到平台注册钱三级的返利,其也会得到扫面其注册码去注册的下面三级人员的充值返利。每个人注册之后都会有一个自己的注册邀请码,也同样可以得到自己邀请注册的下面三级人员投资金额的返利。

沙某某给其他人都说的是,她本人是农村出来的,是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的,毕业之后以凉山州第二名的成绩考入了西昌市公安局,就是把她包装成一个成功人士。还有就是介绍她的成功案例,在讲课时表示自己在平台上又赚了多少钱,吸引投资。沙某某保障本金亏损后她来赔。 6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各方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沙某某成立的西昌市“XXX”工作室,假借公益慈善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引诱会员投入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沙某某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被告人任某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不是案涉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只是一般参与人员。根据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的供述,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系西昌市“XXX”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投资者,向投资者宣传“XXX”投资平台,介绍平台如何返利,指导投资者如何下载、注册、投资,且其自身也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人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下列人员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本案中任某某属于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系一般参与人员,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如何评价问题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西昌市“XXX”工作室由被告人沙某某在其上家授意下成立,被告人沙某某系该工作室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及运行。被告人任某某在沙某某的邀约下加入该工作室,负责接待、宣传工作。在共同犯罪中,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工作室的所有工作都是在沙某某的上家安排下进行,被告人沙某某应当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沙某某并非案涉传销活动最终的受益者,与XXX平台的发起者相比,其所起作用明显有所不同,在量刑时可作为考量因素,区别于一般的主犯。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审计报告对组织层级、组织人数的审计结论是否能够采信的问题。

审计机构在对组织层级关系及人员情况进行审计时,采取的方法系从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认可的组织关系与人员情况以及“XXX”群众认可的组织关系与人员情况两种不同的维度进行。两种维度审计结果相结合,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案涉传销组织至少涉及四层人员(包含沙某某本身为一层);虽两种维度审计结果涉及组织人员数量不一致,但客观上所涉及的人员均系该组织成员,且审计机构在审计时对仅有报案材料无相应合同、转账凭证的投资人未计算人数,故审计机构关于组织人员数量的结论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组织人员数量上以所涉及的总人数已在120人以上。案涉审计报告虽对传销组织收取资金金额进行了审计,但因部分客观证据缺失,公诉机关在指控时未采纳关于收取资金金额的审计意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本院对案涉传销组织所涉及的收取资金金额不予认定,以涉及的组织层数及组织人员人数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虽单独发展的下线人数达不到入罪标准,但其与被告人沙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层级、人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不满足入罪条件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案涉传销组织层级达4级以上,发展下线人数达12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任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组织层级在三层以上,且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沙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任某某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自首的认定,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对被告人沙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某某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沙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六十七条 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 四十七条 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沙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华为P50pr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XXX授权证书一个、宣传书籍三本,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 丹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王雪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涟漪 书 记 员 朱 萍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2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27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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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左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传销返利不是“馅饼”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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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7624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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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下一案例:刘某与某养老咨询公司等民间借贷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