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庆、崔某涛与崔某波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2024)鲁07民终8753号 审理法官: 李玉香 李瑞梅 刘宗泉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12.25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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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委托代理 证据交换 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崔某庆、崔某涛与崔某波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7民终87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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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 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南,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 山东春盛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某庆、崔某涛因与被上诉人崔某波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24)鲁0702民初5749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崔某庆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鲁0702民初5749号
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赡养纠纷处理的范畴,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崔某涛明确表示只同意在调解阶段协商,不同意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原告需另案解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第二项医疗费金额是44882.54元,要求两被告承担,今后的医疗费也是两被告平均承担,护理费金额46300元,只由被告一崔某涛承担。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的银行存款本金58000元,利息6000元,由被告一返还。原告配偶郭某荣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平均分割。抚恤金35299.5元,丧葬费7844.33元由被告一崔某涛返还或者分配。第四项诉讼请求上坟费用6000元由被告一崔某涛承担”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上诉人已经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上诉人自有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配偶郭某荣的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赡养费的确定标准也需要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被赡养人的自身及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另案处理,不仅增加了上诉人的诉累,更不有利于赡养费标准的确定,故恳请二审法院对上述费用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崔某涛辩称,对于本案案由属于赡养纠纷,上诉人崔某涛对于赡养崔某庆没有异议,并且本人在其母亲在世的时候,崔某庆及其母亲均是由崔某涛赡养。从2009年一直赡养至2022年8月份,郭某荣是2022年5月10日去世,崔某涛与崔某庆仍共同居住3个月之久。针对一审判决,崔某涛赡养崔某庆一事,崔某涛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对此并无异议。现基于前十几年的赡养,崔某涛本人一直没有固定稳定的工作及收入,一直照看母亲及父亲,至今也没有相应的工作,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崔某涛的实际情况,给予调整一下赡养费的数额。崔某庆跟随崔某波生活,其居住的房屋应是崔某波的支出,不应认定为崔某庆的支出。因此上诉人崔某涛对于一审法院判决赡养费用1000元认为相对较高,请二审法院予以降低调整。关于崔某庆上诉状中所阐述的涉及其他赡养以外的相关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不属于本案中处理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相应部分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崔某波辩称,认可上诉人崔某庆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崔某涛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鲁0702民初5749号
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崔某涛在一审及二审均同意赡养被上诉人崔某庆,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赡养这一方面,上诉人崔某涛无异议。根据《 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现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虽然缺乏劳动能力,但是有对外债权,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条件。二、对于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用,上诉人有异议,被上诉人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上诉人也愿意同被上诉人一起生活,进行轮流赡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考虑。关于赡养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租房费用这一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同一审被告崔某波共同居住,崔某波本人有房产,但是因为房屋出租,未居住,然后出去租赁房屋省钱,该房租费用实际是崔某波的支出,并非被上诉人的实际支出,一审法院将此部分认定为赡养费的内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赡养费数额计算方式错误,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法院应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求、赡养人的负担能力、被赡养人享受的补助数额确定。上诉人本身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一审法院认定赡养费每月1000元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降低。
崔某庆辩称,崔某涛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崔某涛既然认可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同意赡养,其应当进行赡养,其在上诉状中主张对外债权,该对外债权不应当是上诉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另外,该对外债权的具体金额和是否能够实现,均属于未知数。对于上诉人崔某涛所称的赡养费金额,按照崔某庆本人现在的身体素质及需要护理依赖的程度,该金额已经显著低于实际金额,不应当再次进行降低。
崔某波辩称,崔某涛从出生到2022年5月10日我母亲去世,他们一直都在一起生活,父母抚养崔某涛从小到大付出了很多,从小学、初中、职业中专毕业,学费从几十、几百到一千多,父母都给他拿着钱。崔某涛中专毕业后,自己搞着古玩事业,母亲和他一块去摆摊,父亲在家做饭做后勤工作看着门,父母没有花到崔某涛的钱,父母都有退休工资,怎么存在他照顾父母呢,所以崔某涛所述不属实。崔某涛是有存款的,他自称现在自己账上有100多万元,这个话是在潍城区政务中心调解办公室当着工作人员的面说的,工作人员可以作证,而且他自己的房屋中存着很多的货物,价值也很高,这些年其一直从事古玩行业,怎么会存在没钱呢,事实可以证明,不再赘述。对父亲赡养的问题,崔某涛提出的赡养费1000元认为过高,我可以同意崔某涛在上诉状中提出的在家轮流赡养的请求,让崔某涛赡养我父亲,我愿意拿出每个月1500元的赡养费,这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的意思是我们两个要共同赡养好我的父亲,让父亲度过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我没有异议。
崔某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承担赡养费;2、承担已产生医疗费、护理费;3、返还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4、承担上坟费用;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崔某庆将诉讼请求明确为:第一项要求崔某涛每月1500元,不要求崔某波承担,跟被告二崔某波生活;第二项医疗费金额是44882.54元,要求两被告承担,今后的医疗费也是两被告平均承担,护理费金额46300元,只由被告一崔某涛承担;第三项为原告的银行存款本金58000元、利息6000元,由被告一返还。原告配偶郭某荣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平均分割。抚恤金35299.5元、丧葬费7844.33元由被告一崔某涛返还或者分配;第四项为上坟费用6000元由被告一崔某涛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崔某庆与前妻育有被告崔某波,后两人离婚,被告崔某波随原告崔某庆生活,后原告崔某庆又与郭某荣(2022年5月10日去世)结婚,育有被告崔某涛。原告崔某庆、郭某荣、被告崔某涛三人共同生活至郭某荣去世,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8月5日原告崔某庆跟随被告崔某涛生活,2022年8月6日起原告崔某庆一直跟随被告崔某波生活至今。
另查明,山东省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0251元。原告崔某庆现每月有工资收入及高龄补贴,合计600元-700元。
本案庭后经多次沟通,双方分歧严重,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人应当对被赡养人予以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料。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崔某庆现已年满96周岁,无工作能力,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明确要求继续跟随被告崔某波生活,被告崔某波亦未反对,本着尊重老年人意愿的角度,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赡养费数额,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自身有一定的疾病,在外租房居住等因素,在参考202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521元(30251元
12),扣减其自有收入,再行适当上调后,本院酌定为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因原告崔某庆愿意跟随被告崔某波生活,因此,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崔某波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可不拘泥于直接现金交付,可以以为老人负担日常生活开销等形式冲抵。原告崔某庆跟随被告崔某波生活,不代表免除被告崔某涛探望、照顾以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被告崔某涛应该选择合理的方式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
关于原告崔某庆主张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发生时间为2016-2018年以及2022年,除了其中2018年10月住院被告崔某波支付了18181.74元之外,其他费用均系原告崔某庆自行负担。庭审中,被告崔某涛亦举证证明也曾为原告崔某庆支付过医疗费,同时原告也承认在郭某荣去世之前,一直是和郭某荣及被告崔某涛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已实际花销过多年,在原告当时有能力自行负担的情况下,时隔多年,再要求子女支付,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尤其在本案中,原告只要求被告崔某涛支付,不要求被告崔某波支付,在子女与父母并未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亦有失公平,子女在父母生病时为父母支付医疗费,也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形式。因此,对于本案当中,无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还是被告崔某波及被告崔某涛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均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崔某庆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崔某波、被告崔某涛按实际发生金额(以正式票据为准)各承担一半。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实质上是二被告陪护老人产生的误工损失,被告崔某波并非本案原告,无权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崔某涛支付。原告崔某庆并未实际支出过相应费用,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赡养纠纷处理的范畴,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崔某涛明确表示只同意在调解阶段协商,不同意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原告需另案解决。对于被告崔某涛、被告崔某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一、原告崔某庆跟随被告崔某波生活,被告崔某涛、崔某波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崔某庆赡养费1000元,自2024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付清;二、原告崔某庆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崔某波、崔某涛按实际发生金额(以正式票据为准)各负担一半;三、驳回原告崔某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某涛、崔某波各负担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崔某涛提交以下证据:一、2024年3月19日崔某涛与崔某庆的现场谈话录音;拟证明:崔某涛把三项银行存款中的其中一项1万元本金银行存单已归还崔某庆,崔某庆将该款转交崔某涛表姐郭晓伟。二、崔某庆给崔某波的1万元定期银行存单;拟证明:崔某庆给崔某波的1万元定期银行存单,崔某波挪做他用了,崔某波谎称是替崔某庆还了债,这1万元根本不是偿还借款,需要崔某波补充完善给债权债务相关资料证明。三、崔某波出具的欠账条一份;拟证明:崔某波欠母亲郭某荣12700元,欠父亲崔某庆33000元,合计45700元,中间有计算错误,后加上1000元等于46700元。四、苏世比钻石合同还款利息;拟证明:崔某波本身参与了苏世比钻石合同的合作项目,崔某波欠郭某荣及崔某涛、崔某庆共计8万元。五、郭某荣给崔某波出具的收到条;拟证明:苏世比钻石投资合同已变更为崔某波欠款的事实,崔某波欠郭某荣和崔某涛13700元。六、郭某荣书写的留存对账单一份;拟证明:崔某波在一审中仅提交了该对账单的一部分,后期崔某涛在收拾母亲的遗物中发现了该对账单,也能综合证明崔某涛提交的证据四、五。七、苏世比钻石会员团购四份合同原件;拟证明:崔某波曾向崔某涛、崔某庆及郭某荣借款8万元用于签订4份苏世比钻石会员团购合同。
崔某庆发表质证意见: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也均不属于二审程序的新证据,不属于一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亦不属于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申请法院调取,未获取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应当准许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存在新的事实,其所有证据均不应被采纳。
崔某波发表质证意见:一、关于苏世比钻石投资的问题,前身是我先投资了2万元,我收到利息几个月,我觉得该项目还不错,我就跟父母说了,父母觉得也愿意做,父母先后拿出了8万元,他们也拿到了部分利息。后来公司关门,老板拿着钱跑了,本金未追回。我觉得这个事情虽然是父母的本意,但是我也有责任,我曾经给过我母亲几次钱,先后共7300元,后来我母亲就不要了,她说你每个月还还着房贷,退休工资又不高,所以这个事情后就没有再给我母亲钱某。我父亲这里说欠父母的钱不用我再还了,而且先后两次出具证明,证明这个钱不再要。二、第二个《事实证明》的情况是,我觉得虽然是父母的本意,但是我也有责任,我过意不去,我就主动提出来“父亲我每个月用赡养的形式把这笔钱抵消”,我父亲同意每个月按3000元赡养费,抵消完为止,长短补齐,有证据。
崔某波提交有崔某庆签名的《事实证明》一份;载明:投资理财失利,本金没有追回,但是父母不再要求崔某波还钱,不再追究。崔某波觉得投资失利给父母造成经济损失,过意不去,想用护理抵消这些投资款,崔某庆同意。护理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崔某波还从崔某庆这里拿去1万元,共计82700元,已用护理费抵消完毕。
崔某庆发表质证意见:签字确系崔某庆本人所签署,但是与本案无关联性。
崔某涛发表质证意见:崔某波提交的材料不属于证据的证明范畴,崔某庆作为本案当事人,该案件在一审中也多次提到过赡养及苏世比钻石合同,崔某庆均未对该事实在本案一审开庭中进行过阐述或说明。从形式上看,该《事实证明》是由A4纸打印,后崔某庆签字按捺手印,并不能证明崔某庆已经对该内容进行确认或者了解过。据崔某涛所知,在2024年11月份,崔某庆因感冒一直卧床不起,期间崔某涛也去照顾过,也在本案中提交过相应的录音照片,当时崔某庆的神志不清,身体虚弱。综合来看,该证明即使有崔某庆的签字捺印,也无法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赡养纠纷,崔某涛及崔某波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争议焦点及待证事实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在本案中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崔某庆一审提出的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二、一审认定的赡养方式、赡养费数额是否合法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崔某庆在一审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医疗费44882.54元,要求崔某波、崔某涛承担,今后的医疗费也是二人平均承担,护理费46300元,只由崔某涛承担”,对该项诉求,一审已予以审理并作出相应认定,本院不再赘述。崔某庆的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系对相关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及上坟费用的分割及处理,与本案赡养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另行主张。一审经多次沟通,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形下,一审对该两项诉求依法不予处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可另案解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崔某涛上诉主张愿意与崔某波轮流赡养崔某庆,崔某波对此虽无异议,但本案被赡养人系崔某庆,赡养方式应按照有利于被赡养人的原则确定,并优先尊重被赡养人的意愿。一审时,崔某庆明确要求跟随崔某波生活,二审庭审调查中,关于赡养方式,崔某庆的委托代理人亦表示崔某庆对于一审的赡养方式未提出异议,应系认可一审法院关于赡养方式的判决。且崔某涛自认其与崔某庆因生活方式的分歧,崔某庆对其产生敌意,离家出走到崔某波家,并陈述若轮流赡养,其可能把崔某庆接到家中亲自陪护,也可能把崔某庆送到养老院,其支付养老院的费用。综合考量二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赡养人的个人意愿、情感需求,一审判决崔某庆跟随崔某波生活,崔某涛、崔某波支付崔某庆赡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公序良俗、传统伦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崔某涛、崔某波每人每月承担的赡养费数额,一审法院系综合考量崔某庆的年龄、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在参考202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基础上,酌定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数额合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崔某庆、崔某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崔某庆、崔某涛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玉香 审判员 李瑞梅 审判员 刘宗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艳萍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7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67条3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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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鯢磀硑儧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粘粘妘妘妘粘B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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