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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黄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26 号类别: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11738 字
案由:合同、准合同纠纷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黄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 号:(2024)京0115民初22463号 审理法官: 成桂钦 孙海军 肖会强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4.12.09 案件类型: 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 合同约定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缺席判决 驳回起诉 发回重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黄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5民初22463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告:徐某。 被告:李某。 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与徐某、李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京0115民初15814号民事判决书后,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4)京74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黄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某、李某、黄某立即清偿贷款本金3749999.67元;2.确认某支行对徐某抵押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贷款本金范围内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徐某、李某、黄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某支行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申请,为1公司开立账号为11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019年11月13日,某支行与1公司、徐某签订了《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同日,某支行与徐某签订了《小微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依据前述合同,某支行于2019年11月20日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发放了3750000元贷款。贷款到期后,1公司、徐某未依约偿还本息。1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于2022年1月12日注销),李某作为1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某支行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涉案《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1公司,共同借款人为徐某,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统称“甲方”,贷款人(乙方)为某支行。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柒拾伍万元整;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甲方应至迟在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清偿借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50基点(1基点

0.01%,精确至0.01基点),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市场LPR)。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起息日在每月的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涉案《抵押合同》载明,抵押人(甲方)为徐某,抵押权人(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抵押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约定,抵押人徐某愿为抵押权人与某有限公司、徐某(下称“债务人”)签订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柒拾柒万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整。本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除前述内容外,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借款合同签订后,1公司的贷款发放账户11xxx9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约定)在2019年11月20日收到某支行依据借款合同发放的贷款3750000元。贷款到期后,1公司、徐某未依约偿还本息。借款人1公司、徐某尚欠借款本金3749999.67元。1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李某1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十三条

规定:市场主体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1公司在仍负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全体股东虚假承诺的方式未经清算即按照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2日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李某作为1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八款争议解决方式和《抵押合同》第十二条均约定,双方之争议向乙方(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鉴于乙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根据约定管辖的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辩称 徐某辩称,一、涉案款项系犯罪分子汪某利用被害人即本案徐某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徐某作为受害人不应当承担本案涉案款项的还款义务。2019年11月13日,本案徐某经朋友介绍到了甲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经该公司工作人员汪某介绍了“以房养老”项目,同时汪某、司某二人帮助其去1公司入股后,以1公司的名义进行共同贷款。2019年11月20日银行将发放的款项直接打了1公司账户上,当日1公司便将涉案款项直接转入了2公司的账户上,2公司为了隐藏违法犯罪行为又退回后1公司;2公司要求1公司收到款项后,以每笔5000元,分76次陆续打入了2公司会计屈某个人账户。某支行发放贷款后,徐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每月利息,徐某每次打入1公司,1公司的账号由银行每月划扣利息。涉案款项从在银行开立账户、贷款均属于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流向也十分明确,徐某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不应偿还涉案款项。二、本案不属于民事金融合同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某支行诉求。涉案资金375万元的资金自1公司在某支行处开立账户,以及手续的贷款行为均系犯罪分子汪某精心涉及的犯罪活动。(2021)京0101刑初942号刑事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汪某以2公司以“以房养老”为名,通过帮助偷袭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承诺双倍房产抵押等方式,与投资人签订《资产委托购买协议书》《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向以中老年为主的不特定人权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被还本给付利息。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是经济犯罪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待退赔。综上所述,请求驳回某支行的诉讼请求,维护徐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黄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3日,甲方借款人1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借款人徐某与乙方贷款人建行开发区之后签署《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375万元。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还款来源应为生产经营回笼资金。第三条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3日。第七条贷款发放账户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尾号0458)。该《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9)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5848号。

2019年11月13日,甲方抵押人徐某与乙方抵押权人某支行签署《小微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与1公司、徐某签署的《小微企业抵押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第二条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75万元。第十二条抵押财产为西城区。2019年11月14日,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某支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该《小微企业抵押快贷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了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9)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5849号。

2019年11月7日,1公司向某支行申请开通了尾号为0458好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开通了网上银行。2019年11月19日,1公司向某支行提交了《用款计划及计划支付清单(借款人自主支付)》表,载明预计支付金额375万元。

2019年11月20日,某支行向1公司尾号0458账户发放贷款375万元。收到贷款后,1公司向2公司转账375万元。11月21日,2公司将375万元转回1公司,同日1公司把该375万元一次性转给自己尾号3677银行账户,然后又从该账户将375万元分75笔5万元转给屈某。某支行称,其发放贷款后,发现1公司将贷款转给2公司的行为不是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而是转给2公司这家资产管理公司,于是联系借款人告知不符合贷款用途,次日借款人将375万元转回1公司,后又转至1公司尾号3677银行账户,而该尾号3677账户因系农行账户,资金动向某支行并不掌握。

后1公司、徐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某支行提交了其员工向徐某催收贷款利息的信息,显示2020年3月11日、3月16日、3月17日、4月20日、5月21日、7月20日,某支行工作人员提醒徐某偿还银行利息,2020年4月20日,徐某回复“好的收到,放心,肯定还!”,其后5月、6月、7月其亦回应催款信息。

2021年2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向徐某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你2021年1月1日关于建行北京市分行贷款业务违规的举报材料收悉,根据......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根据......我局已受理你所述的举报事项,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二、根据......关于要求建行北京市分行免除利息等诉求,我局已转相应银行机构处理。三、待调查完毕后(60日内,最长延迟30日),会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你。徐某称其举报后以实控人的身份与某支行签署了《申请》,某支行同意免除利息。

2021年2月8日的《申请》载明:我单位某有限公司,主营食堂、餐厅刷卡机及配套系统的生产销售,于2019年11月20日向贵行申请了375万一年期贷款用于日常经营。2020年2月后,我单位主营的刷卡机业务受疫情影响极为严重,业务直接断档,所有订单均被中断,长期无法回款,公司下属员工也因前景无望而离职,以致我公司在后疫情时代仍无法继续经营,最终贷款逾期。目前我公司已协助将贷款抵押物在链家、我爱我家等平台挂售,抵押物售出后,我公司将第一时间偿还贵行贷款。在贷款逾期后,单位实控人徐某及家庭的收入难以支付罚息,请贵行协助尽可能免除贷款罚息,以保证实控人的日常生活。落款处有1公司的公章、李某的人名章以及李某的签名。

2021年2月9日的《申请》载明:本人徐某,为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食堂、餐厅刷卡机及配套系统的生产销售,于2019年11月20日向贵行申请了375万一年期贷款用于日常经营。2020年2月后,单位主营的刷卡机业务受疫情影响极为严重,业务直接断档,所有订单均被中断,长期无法回款,公司下属员工也因前景无望而离职,以致公司在后疫情时代仍无法继续经营,最终贷款逾期。目前本人已将贷款抵押物在链家、我爱我家等平台挂售,抵押物售出后、将第一时间偿还贵行贷款。在贷款逾期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难以支付罚息,请贵行协助尽可能免除贷款罚息,以保证本人的日常生活。徐某在落款处签字。

某支行提交了2019年10月16日形成的1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内容为:某支行:经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向贵行申请抵押快贷400万元,期限1年,用于企业经营周转。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本公司徐某名下合法拥有的财产抵押给贵行。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徐某为本公司实控人,其授权其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信贷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决议尾部有李某、黄某、徐某签字;提交了徐某签字的《抵押快贷调查表》,载明企业信息为软件开发,企业经营场所为租赁、每月租金2万元;公司员工16人、工资支出20万元;两年会计年度的销售总收入、1200万元1400万元、预计未来一年会计年度的销售总收入为1300万元税后利润,徐某的个人月收入4万元等。

某支行另提交了徐某的个人信用报告、1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案涉抵押房屋的抵押物权证、购房合同、估价报告等。

某支行提交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显示截止2022年7月15日尚欠3749999.67元借款本金。

另查明,2019年11月19日,甲方2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汪某)与乙方徐某、担保人乙公司签署《资产委托购买协议书》,就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提供资产购买服务以及丙方作为担保人,在甲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时,担保人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第二条乙方的投资方式:乙方出资总额3006500元购买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者合作项目不动产权利中的约定资产。第三条购买方式及具体要求:乙方委托投资购买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日,乙方需于2019年11月19日前向甲方支付委托购买款项,在投资期间乙方不得撤资,甲方每月需向乙方支付其所持项目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即3257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9日。第四条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投资房产期限届满后对乙方所购买的项目资产/项目资产权利进行等价回购。2019年11月19日,2公司、徐某、乙公司签署《收据》确认收到《资产委托购买协议书》项下受让款3006500元。

2020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就徐某报案2公司合同诈骗案出具立案告知书。2022年10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1刑初942号刑事判决。该案件的被告人是汪某。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汪某伙同邢建峰(另案处理)、张爱云、司某、郑珊珊(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以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乙公司等名义,通过电话、微信、广告、讲座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以房养老”“以房理财”“资产管理”为名,通过帮助投资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承诺双倍房产抵押等方式,与投资人签订《资产委托购买协议书》《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向以中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给付回报。经审计,被告人汪某向杨某、季某等报案人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实际入账1.5亿余元,续期合同金额共计6400余万元);向邵某、姜某等非报案人变相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其中,实际入账1.5亿余元,续期合同金额共计2800余万元)。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汪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部分房产已查封,汪某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5万元在案扣押。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投资人。

本案审理期间调取了2021(京)0101刑初942号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卷宗资料,其移送执行书载明: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投资人。在案扣押的硬盘予以留存,被告人汪某家属代为退缴的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入退赔项执行。判决书已生效,总退赔金额为111813838.17元。徐某称为实际获得任何退赔款。

本院另向公安部门调取了刑事卷宗资料,显示2021年1月13日接受询问称被丙公司用以房养老的名义给骗了,具体为“我于2019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了解到房子养老业务,我去公司时,司某接待的我,当时他跟我说的是他们公司是做慈善的,以房养老,把房子抵押,老年人在一起可以抱团养老.......他劝我说只要办一年,一年以后就可以出来,他可以给我作担保,我要信不过他,他可以把他的房本给我,还说他有两套房也放在公司里。后来我知道2公司不行了,司某跟我说在他们公司投资还可以获得双倍的抵押物,这话汪某也说过。”问:“他们给过你抵押物吗”答“没有,我管他们要,司某和汪某都说在山东潍坊有房产,说拿着我的合同去潍坊办,后来我知道那时他们跟潍坊那边的地产公司有官司了,根本就没有什么抵押物了,他们这就是骗”问“说一下中诚善德给你办业务的情况?”答“我是2019乃10月开始办理房产的抵押,当时是司某带着我去的,办的是建设银行的经营性贷款,贷了375万,批贷是11月份,打款都没有经过我的账户,直接进了司某安排的一个公司的账户,再由这个公司账户进入汪某的账户。”问“办贷款时是你签字的吗?”答“是我签的。”问“你看资料了吗”答“没仔细看,也看不懂,审核时司某叫我按照他们事先安排好的话去说的。”问“还有过其他投资吗?”答“司某还骗我说他们公司在房山有个养老院,他自己也买了两套公寓,让我也赶紧买,骗我又拿了30买他们的养老公寓,签了资金处接合同.....”问“你的抵押贷款利息约定由谁来还的?”答“由汪某来还,给我还了几个月就不还了,银行催都是我自己借钱还的,都借了10万来还银行利息了。”问“你这些投资他们给你收益了吗?”答“所有这一切打给他们共400万,汪某就给我1万,这些钱还都还银行的贷款利息了。”问“你抵押房产的地址?”答“北京市西城区号。”卷宗显示,徐某向公安部门报案提供了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另查明,1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日,设立股东为李某(认缴出资90万元)、刘某(认缴出资10万元)。股东变更情况为:2019年4月1日,李某将其出资30万元、刘某将其出资10万元转让给黄某,股东变更为李某(认缴出资60万元)、黄某(认缴出资40万元),2019年4月12日完成变更登记;2019年8月27日,李某将出资10万元转让给徐某,股东变更为李某(认缴出资50万元)、黄某(认缴出资40万元)、徐某(认缴出资10万元),2019年9月9日完成变更登记。1公司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为黄某、李某、徐某。

2022年1月12日,1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注销时的股东为徐某(认缴10万元)、李某(认缴50万元)、黄某(认缴40万元)。在公司登记档案中,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的原因是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2021年12月21日关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全体投资人(发起人)承诺书》中的签字显示为黄某、李某、徐某。

徐某称,其系在汪某的安排下登记为1公司股东,其对公司注销不知情,注销材料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李某、黄某也是投资人,让汪某给骗了,她们也收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借款合同约定收款账户为1公司尾号0458账户,某支行也将贷款发放至该账户,但根据查明事实,徐某成为1公司股东以及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案涉借款及抵押合同,系在汪某等安排下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汪某利用2公司等主体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该款项从未进入徐某个人的账户。案涉贷款发生于2019年,此前“以房养老”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已有社会报道,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缔结过程看,某支行作为专业金融贷款机构,应当尽到更高的必要的审查和提示义务。涉案贷款性质为企业经营贷,某支行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形式审查,但《抵押快贷调查表》载明的企业信息企业经营场所为租赁、每月租金2万元;公司员工16人、工资支出20万元;两年会计年度的销售总收入、1200万元、1400万元;徐某的个人月收入4万元等,但相关档案资料中并没有上述经营及资金情况的流水或其他佐证;另案涉借款合同是某支行提供的格式合同,收款账户也是提前打印于合同文本中,某支行未能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向徐某告知或者提示了收款账户。在放贷后发现1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利用贷款时,亦未就此重要事项向作为共同借款人及抵押人的徐某进行必要核实和风险提示。虽然2021年2月9日,徐某提交《申请》载明:“本人徐某,为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食堂、餐厅刷卡机及配套系统的生产销售,于2019年11月20日向贵行申请了375万一年期贷款用于日常经营。2020年2月后,单位主营的刷卡机业务受疫情影响极为严重,业务直接断档,所有订单均被中断,长期无法回款,公司下属员工也因前景无望而离职,以致公司在后疫情时代仍无法继续经营,最终贷款逾期。目前本人已将贷款抵押物在链家、我爱我家等平台挂售,抵押物售出后、将第一时间偿还贵行贷款。在贷款逾期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难以支付罚息,请贵行协助尽可能免除贷款罚息,以保证本人的日常生活。”但是该《申请》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徐某并非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申请贷款也并不是为了用于日常经营,再结合徐某在2020年12月刑事报案以及在签署《申请》前向行业监管部门举报的事实,可以认定2021年2月9日的《申请》内容是为了申请免除利息而作的表述,并非真实情况。综上,不管是基于共同借款人还是基于1公司股东身份,某支行要求徐某在本案中立即承担还款责任并确认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虽然李某、黄某是1公司登记的股东,但具体到案涉金融借款而言,属于汪某利用2公司等主体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故某支行以1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要求李某、黄某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徐某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和退赔权利人,故其在收到退赔款项后,应当将款项交付某支行;如其收到款项而未交付,某支行可起诉要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368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桂钦 人民陪审员 孙海军 人民陪审员 肖会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魏泽宇 书 记 员 高 琳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33条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54条1款3项 同案由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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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57440120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瀄h 猀H琄H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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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公益诉下一案例:任某甲;沙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