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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志、尹晓静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第 33 号类别: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来源:公开裁判文书全文约 29221 字
案由:侵犯财产罪来源: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张明志、尹晓静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类型:投资理财与养老项目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案 号:(2023)青0104刑初63号 审理法官: 沈晓燕 田航远 沙成方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3.07.26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安建景,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 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 ;吴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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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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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 ;马丽娜,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应当从轻 可以从轻 数罪并罚 有期徒刑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手机短信 取保候审 补充起诉 犯罪记录

刑罚:被告人张明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零五万元。 被告人尹晓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高小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张明志、尹晓静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青0104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张明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上网追逃,同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军、安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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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晓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魏忠、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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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小燕。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斌、刘佳,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23年6月25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补诉[2023]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志犯洗钱罪,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静雅、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志及其辩护人吴玉军、安建景,被告人尹晓静及其辩护人魏忠、马丽娜,被告人高小燕及其辩护人李文斌、刘佳以及被害人代表人彭某、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一、集资诈骗罪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张明志在本市城西区唐道美豪酒店9A层以西宁市臻品名典公司的名义,对外公开宣传,虚构有书画、钞票等藏品可以在北京总公司宣传、拍卖、炒作升值,承诺100天可以返利10%至20%左右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投资资金。被告人尹晓静、高小燕、陈某1(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冶某(另案处理)、辛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明知该公司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分别担任公司店长、经理、主管、财务、司机等,协助张明志管理公司,并对员工开展话术培训,向集资参与人宣传字画项目并承诺高额回报等。经审计,被告人张明志等人向155名投资者实际收取钱款2833.7796万元,返还1352.414694万元,尚未返还1481.364906万元。大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公司经营、投资及支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本息。

2022年5月28日,张明志被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上网追逃,于2022年9月13日被抓获。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高小燕被抓获归案,5月29日被告人尹晓静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1退赃3.8万元、张某1退赃7.3364万元、冶某退赃4.5万元、辛某退赃2.1万元。 二、洗钱罪

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张明志通过辛某、张某2、于某2、李某1等人,将其以西宁市臻品名典公司的名义集资诈骗所得的1481.364906万元当中的58万元用于支付本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4号楼1单元1241室房产的购房款、6.9万元用于归还青ADN1某某号奔驰牌小型车辆的贷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转账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明细、青海省拍卖行业协会对涉案书画鉴别真伪的意见报告、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会计鉴定意见、不动产登记文书、机动车档案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尹晓静、高小燕明知该公司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分别担任公司店长、经理,协助张明志管理公司,并对员工开展话术培训等,三人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二条

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志为掩饰其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购买不动产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一条

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明志对指控吸收集资参与人钱款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指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罪名不认可,其认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指控其用所吸收的钱款支付其前妻马某1购车、房款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对指控其行为构成洗钱罪的罪名不认可。

被告人尹晓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自己是受害者。

被告人高小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提出其没有诈骗行为和诈骗故意。

被告人张明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明志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予以认可,提出张明志的行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对指控构成洗钱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张明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当庭辩解其行为性质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依然应当认定认罪认罚;张明志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尹晓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尹晓静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不予认可,提出尹晓静受雇在张明志公司根据张明志的指示工作,所吸收的钱款由张明志控制,尹晓静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且犯罪金额是20余万元;尹晓静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小燕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高小燕犯集资诈骗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提出高小燕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起诉书指控高小燕非法集资数额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金额不准确;被告人高小燕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无恶性、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小,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集资诈骗罪

西宁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品名典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明志,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不含文物)销售。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张明志在本市城西区唐道美豪酒店9A层以西宁市臻品名典公司的名义,对外公开宣传,虚构有书画、钞票等藏品可以在北京总公司宣传、拍卖、炒作升值,承诺100天可以返利10%至20%左右的事实,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资金。被告人尹晓静、高小燕、陈某1(另案处理)、张某1(另案处理)、冶某(另案处理)、辛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明知该公司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分别担任公司店长、经理、主管、财务、司机等,协助张明志管理公司,并对员工开展话术培训,向集资参与人宣传字画项目并承诺高额回报等。经审计,被告人张明志等人向155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收取钱款2833.7796万元,返还1352.414694万元,尚未返还1481.364906万元。大部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公司经营、投资及支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本息。

2022年5月28日,张明志被抓获归案,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上网追逃,于2022年9月13日被抓获。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高小燕被抓获归案,5月29日被告人尹晓静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1退赃3.8万元、张某1退赃7.3364万元、冶某退赃4.5万元、辛某退赃2.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李某2、彭某、陈某1、张某3、王某1、刘某1、王某2、李某3、张某4、刘某2、包某、侯某、祁某1、唐某、王某3、殷某、解某与马某1夫妻、陈某2、王某4、徐某1、陈某3、郑某1、王某5、王某6、杨某1的女婿梁某1、杜某1、赵某1、罗某、谈某、李某4、王某7、梁某2、侯某1、孙某、逯某、梁某3、梁某4、张某4、张某5、吴某、纳某1、王某8、纳某2、王某9、严某、郭某1、师某、马某2、祁某2、祁某3、刘某3、苏某、李某5、程某1、伦某、石某1、任某、李某6、侯某2、张某6、田某1、程某2、祁某4、唐某、夏某、丁某1、杨某2、孙某1、李某7、李某8、王某10、李某9、梁某5、梁某6、唐某1、唐某2、叶某、李某10、万某、魏某、哈某、赵某2、唐某3、李某11、朱某1、郭某2、辛某、郭某3、芦某、杜某、刘某4、李某12、许某、郭某4、孙某2、隆某、王某11、樊某、王某12、郑某1、郑某2、胡某1、冯某、王某13、黄某、张某7、刘某5、白某、李某13、石某2、王某14、张某8、张某9、朱某2、田某2、张某10、王某15、杨某3、党某、郭某4、郭某5、丁某2、黄某、李某14、王某16、李某15、许某、韩某、星某、赵某3、张某11、纳某2、胡某2、孙某3、李某16、孔某1、马某3、邢某、李某17、孔某2、朱某3、朱某4、孙某3、张某12、李某18、卓某、郭某、王某17等人向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报案,称西宁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诈骗他们钱款,侦查人员前往唐道美豪酒店9A西宁市臻品名典公司,发现该公司法人张明志虚构投资书画产品返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投资资金。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2.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证明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明志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上网追逃,9月13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高小燕于2022年5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尹晓静于次日被抓获,同年5月29日均被取保候审,8月4日均被刑事拘留,9月9日均被逮捕。

3.被告人张明志的供述,2017年10月我在西宁创办了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主业是买卖字画。公司从北京书画院买来画家的作品,再从网上买来电话号码,员工给这些号码打电话,电话里对目标客户讲明公司有书画展,一部分客户就会到公司,销售人员会对目标客户介绍字画、销售。这种销售模式一直持续到2019年10月份,字画销售情况不好,公司就暂停营业了。2020年2月公司搬到了唐道美豪酒店9A层。2020年3月,我看到一个视频,一个公司虚构高额回购字画,将群众的钱骗到手后跑路,我心里也想以这种方法骗钱。于是我和店长尹晓静商量,从以前的客户中寻找目标客户,对其许诺,其所购买的字画将在100天后进行拍卖,成交额利率会高达10%至20%,我们抽取纯利润的20%至25%。2020年4月15日开始对目标客户实施诈骗活动,一直持续到2022年3月底。

我和尹晓静商定诈骗方式后,我组织公司的员工开会,会上我向员工说了具体的诈骗方法,就是以虚构100天后拍卖客户所购买的字画获利,获利率在10%至20%,公司抽取获利部分的20%至25%。员工根据我们公司提供的电话,对目标客户进行邀约,到公司后员工对我们虚构的事实进行介绍,对客户进行高额回报诱惑,促使客户将钱交给公司。

我们公司从来没有进行过字画拍卖,这是向客户虚构的事实。从诈骗行为开始至今,共诈骗1600多万。这些钱其中一部分是客户的返利,每个月大概30万至40万左右;公司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共计大概500万;员工工资提成400万至500万;我去年赌博大概输了80多万;我在城中区香格里拉理想盛宴酒店,投资了380万;公司装修款270余万。

实施诈骗员工最多的时候有15人左右,有尹晓静、高小燕、辛某、冶某、陈某1、索某、多某、窦某,其他人我忘记了。我制定话术的提纲,具体由尹晓静和高小燕制定,并打印出来让员工们学习。我们开会的时候,也会对员工诈骗的业绩方面进行督促。

诈骗的钱款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刷卡支付,还有的是微信转账。有些客户不相信我们虚构的事实,员工为了提升业绩会给客户写保证书,交钱后公司会给客户开具收据。诈骗的钱都存进辛某的私人账户,因为公户走账要交税。

公司的法人最初是我哥张某13,2018年变更成李某1,后又变更成我。李某1是我的司机,他没有参与诈骗。

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所有业务,尹晓静是仅次于我的管理人员,负责所有业务和公司管理,高小燕协助尹晓静管理公司业务,辛某负责财务工作,报税、收钱发钱等,张某1、陈某1、冶某是销售人员。我不知道辛某是否知道我们的诈骗行为。我们公司从来没有进行过字画拍卖,这是我们向客户虚构的事实,没有对外宣传过虚构的事实,没有吸收资金的资质。

实施诈骗是因为当时我装修公司欠了200多万,我想将这些钱骗到手后偿还装修款。诈骗以老年人群体为主,因为老年人有时间了解这些事情。

我于2018年12月在城东区韵家口附近的宝马4S店花了53万购买了一辆宝马530汽车,首付20万左右,其他的分两年分期付款,已经还清。我经营的公司还有青海荣青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铂莱酒店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人都是辛某。

4.被告人尹晓静的供述,我是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店长,自2018年5月开始在这个公司上班,老板是张明志,老板助理李某1,我是店长,财务辛某,经理高小燕,主管陈某1、冶某、张某1,销售员工窦某、仁某,目前公司就只有这些人。老板不在的时候我负责公司所有工作,平时负责话术培训、藏品知识培训,还有一些管理工作。话术培训的内容是由张明志写的提纲,我、高小燕、张某1、陈某1、冶某共同完成的。高小燕是销售经理,平时从事销售人员的管理工作,从系统给业务员分配客户的电话、藏品知识培训,我不在时高小燕代替我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陈某1、冶某、张某1是销售主管,负责管理业务员。财务辛某负责招聘方面的工作、给我们发工资、收客户的钱、考勤、罚款。公司日常的财务出纳情况由张明志决定。老板张明志是第一层,我和高小燕属第二层级,第三层级是销售主管和普通销售人员。我对公司的其他人员进行过培训。

2020年4月份左右,公司推出100天收益活动,就是客户购买藏品后可以不带走藏品,在100天后七个工作日内返本金收益。大部分客户在第一次返利后就不想继续参加活动,拿走本金和收益。一部分客户会继续参加活动,同时他们也会介绍亲戚朋友过来,为了做业绩我们会给介绍费。从2021年年底开始,公司开始亏空,没有给客户返利,也没有给我们发工资。也就是拿新参与100天返利活动客户的钱给以前参加活动的客户返利,这也就是新客户为什么一直拿不到返利的原因。

客户参加100天返利活动时,我们不会交付客户所购买的物品,因为我们没有实物可以给他们。我们与客户达成交易后,没有协议或合同,但是有收据,个别销售给客户签保证书。我发展了40人左右,共计投入大概在300万元左右,我没有与客户签订保证书。

公司的客户都是40岁至70岁之间的中老年,这个年龄段的客户都有时间能来,防范意识低。

5.被告人高小燕的供述,我是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的销售经理,自2019年9月开始在公司工作,公司主要出售书法、字画、整套的收藏版人民币、邮票。老板是张明志,老板助理李某1,财务总监辛某,店长尹晓静,经理是我,主管陈某1、冶某、张某1,销售员工窦某、仁某。我的主要工作是接待客户、推销藏品、管理和培训其他销售人员。尹晓静是公司的店长,是我的上级,她主要替老板负责整个公司的日常运转及管理工作。辛某负责公司财务、招聘方面的工作。三个主管冶某、陈某1、张某1的职责是管理手下员工上班状态、日常管理等。

客户都是40岁至80岁之间的中老年,因为这个年龄段之间的客户基本上都有时间能来公司,防范意识低,容易相信我们。话术培训的内容由张明志拟定提纲,我和尹晓静共同完成。自2019年我到公司到现在大概做成了50单交易,具体记不清了。

2020年4月左右,公司推出新的活动,顾客购买藏品后可以不带走藏品,在100天后七个工作日内返本金收益,公司按照客户购买藏品的10%至15%作为收益,其中公司要从顾客收益中扣除25%的手续费,大部分客户在第一次返利后就不想继续参与活动,拿走本金和收益。一部分客户会继续参加活动,还会介绍亲戚朋友过来,我们会给他们介绍费。2021年年底开始,公司就没有盈利,拿新参与100天返利活动客户的钱给以前参加活动的客户返利,这也就是之后的客户一直拿不到返利的原因。

客户参加100天返利活动时,我们不会给客户交付他们所购买的物品。首先我们没有实物可以给他们;其次,如果有客户提出要拿走所购买的物品,我们就会以拿走物品可能对物品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无法卖好价钱为由,让他们打消拿走的念头。如果有特别强烈要求要拿走所购买物品的客户,老板会临时去找到客户所购买的物品交给客户,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种客户,所以我们从来没有交付过实物。我在公司内没见过大量的存货,只有一小部分存货,但是不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老板张明志,店长尹晓静,经理高小燕,主管陈某1、冶某,下面是业务员,财务和人事都是辛某在负责。我是业务员,2020年4月15日入职的。

公司销售书法字画、老版的钱币、瓷器、玉器、贵金属等艺术品,还销售短期收益性产品。我见过公司有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没有见过路远的字画。客户购买产品后,公司没有把产品交给客户,如果客户要,张志明让我给客户说,这些成套的人民币和字画,如果在100天内损坏就不值钱了。有收据公司就认,100天时间短,时间一到再拿回来换取收益太麻烦。

我们公司有个系统,叫童虎,每个业务员都有账号,高小燕负责给我们分配客户到业务员的账号,我们通过登录自己的账号认领客户后联系客户,以来店参观艺术品增加人气发放小礼品的理由将客户约到公司,带客户参观店内艺术品,介绍公司实力,与客户之间建立感情,发放小礼品,定期回访客户,让他们来店里领取小礼品,给客户推销短期收益性产品,谈成后客户交费用,我们给客户开收据拿到财务盖章。

客户通过扫公司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现金、poss机刷卡的方式交钱,也有一些客户把钱转给业务员,业务员再给公司。我记得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好像是铂来酒店的,poss机刚开始用的是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账户,后来用过铂来酒店和荣青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老板让我们业务员自己办poss机。

我刚来的时候,店长、经理、主管都给我培训过,培训的内容是公司艺术品的亮点,公司的发展史,主营范围,公司自主成立的拍卖会,还要背话术。话术的主要内容是对艺术品专业知识,比如客户要购买字画或成套人民币,我们要以专业的角度给客户介绍艺术品价值和升值空间,然后介绍公司总部在北京,全国有五十多家分公司,我们是第四十多家,是青海省最大的艺术品收藏公司,慢慢的将话题转到推销100天短期收益性产品上面,说是总公司的福利。

关于成套人民币和字画的艺术价值和升值空间我们说的是10%至20%,不属实,北京总公司的福利也是假的。刚开始的时候,收益都是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的,直到2022年2月到期的客户的本金和收益陆续返还不了。客户购买短期收益性产品后,只有一张收据,其他什么都没有,但有些业务员为了出成绩,给客户写过保证书。短期性收益产品大部分针对50岁以上的人群,他们一般没有工作或者退休了,贪图小便宜,说有礼品领他们就来了。

之前我不知道客户购买产品得到的收益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今年年初的时候,有的客户到期要钱当天给不了,我有个客户刚买了产品,我把钱用微信转给财务,我就看到有客户领钱了,所以我觉得客户的收益是别的客户的钱。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根据公司负责人的指示,通过向老年人出售并不存在的书画作品,诱导老年人购买我们的书画作品用来投资理财从而实施诈骗。

7.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9年4月我到西宁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刚开始做销售,给客户介绍老钱币、字画等有收藏价值的物品。大概到2020年1月公司搬到唐道637后无法给员工发工资,就开始放假。4月份我去上班后,老板张明志、店长尹晓静开始给我做业务培训,向客户推荐短期100天藏品,到期后给客户10%至14%的收益。公司有四类藏品,书画、第四套连号人民币、豹子号人民币、头或尾是连号的第五套人民币,价格从4980元至32800元不等,向客户介绍时说该藏品在100天内经过公司的炒作,到期后给客户10%至14%的收益,产品由公司保存,避免客户拿回家后造成藏品的损坏等行为。公司从未对上述藏品进行过炒作拍卖。我们以此种方法诈骗到2022年5月份了。

公司法人是张明志,店长是尹晓静,经理是高小燕,财务是辛某,销售主管是冶某和我,客服主管是张某1,销售人员是窦某、仁某、索某等人。参与诈骗的人有张明志、高小燕、尹晓静、陈某1、冶某、张某1、索某、仁某、单志明、窦某、辛某、保英雷、李某1。公司的员工都知道这个行为是欺骗老百姓的。公司有产品,每套只有一种,主要是向客户展示用的。我们虚构公司里面有可增值的艺术藏品,公司会通过炒作拍卖进行增值,然后向目标客户推销,承诺客户到期后会有收益,之后就是以产品由公司保管为由,不让客户带走产品。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将整个诈骗的话术和流程具体沟通后教给我们。

客户交的钱有的是用pos机刷卡支付到财务辛某的卡里,有的是交现金,我们的工资有时是微信转账,有时是财务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打到我们的光大银行卡里。我所得赃款大概有4万左右返给客户了,其他的全部花销挥霍了。

向客户承诺的日期到后,我们会将客户叫到公司,让客户签署一份收益函,内容是客户投资收藏的藏品内容,及所得收益点数,尽量说服客户将收益加入投资款进行续藏。如果有客户坚持要拿走收益和本金,我们会承诺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返还,然后用新客户的钱补老客户的钱。

客户来源有三部分,之前公司的老客户,张明志提供电话号码的新客户,客户推荐的客户。诈骗对象主要是老年人,这些人建立信任比较快,防范心理比较弱,诈骗的是他们养老的钱。

8.证人冶某的证言,我是唐道637-9A西宁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销售主管。2019年11月份,张明志通知我们要将公司搬到唐道637美豪酒店9A层,公司因之前的字画买卖经营状态不好,处于停止运行的状态。2020年2月底,张明志在群中通知上班。3月底的时候,张明志在公司开会说公司业绩不好,需要想想办法,他的想法是向客户推荐四件藏品,书画、国潮金砖、豹子号人民币、凤尾人民币,价格从4980元至32800元不等,向客户推荐的时候说该藏品在100天内的收益达到10%至15%,该收益的20%至25%归公司所有,客户藏品的增值方法就是公司会对购买的藏品进行炒作拍卖,达到增值的目的。张明志要求我们弄一个详细的话术,让我们相互练习,然后接待客户,目标客户选择以前的老客户进行练手,这种诈骗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5月份了。

公司的法人是张明志,店长尹晓静,经理高小燕,财务辛某,销售主管冶某、陈某1,客服主管张某1,销售人员是窦某、仁某、索某。张明志将诈骗行为提出来,尹晓静和高小燕将整个诈骗的话术进行具体沟通后给我们。客户交钱有的刷pos机,有的交现金,刚开始钱到张明志的卡里,后面会到财务辛某的卡里。张明志会不定期的发放一些小礼品,如碗类、纸巾、电动产品等,以此来获取信任。诈骗的对象绝大多数是老年人,这些人有时间来公司,防范心理比较弱,比较容易诈骗。

9.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自2017年11月开始在西宁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销售,2019年8月辞职,2019年9月又回来当司机,2020年7月辞职,2020年8月又回来给张志明当司机。

2017年12月公司开始正常办公,当时公司有我、张明志、郑某3、靳某、刘某4五个人,公司是售卖钱币和字画。2018年2月,郑某3负责提供货源,并开始对我们进行培训,教我们一些话术,并告诉我们公司的客户群体基本都是年龄大的人,说老年人家里有钱,可以用简单的话术获取客户的信任,诱导客户在我们这里购买钱币和字画。2018年3月,来个六个人,马某4、于某、高小燕、李某20、马某4的对象,另外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他们六人是一个团队,之前是在银川专门销售收藏品的,他们来后公司的业绩就很好,我们公司就用骗的钱买了一辆宝马车,我就当司机,公司骗了很多钱,后来公司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2019年10月,公司招了很多人,搬到了唐道,张明志招来的业务员专门骗老头老太太,我算了一下,张明志非法获利大概在1000万左右。

2017年公司刚成立时法人是张明志的堂哥张某13,2018年4月法人变成了我,2018年11月,法人又变成了张明志。张明志是老板,负责公司大小事务及所有业务员的培训,教授诈骗使用的话术。辛某是公司的财务、人事主管,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资金流动、给员工发工资。张明志用辛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青海荣青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青海铂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任何业务,铂来酒店就是用骗来的钱开的。尹晓静是店长,负责管理所有员工。高小燕是业务员经理,是所有业务员的负责人。下辖业务主管陈某1、冶某、张某1,他们业务能力表较高,所以当了经理和主管。还有窦某、文某等10余名左右的业务员。

2019年10月之前,业务员将低价购买的字画、钱币高价卖给客户。之后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给客户承诺购买字画能够升职,诱导客户购买我们的字画、钱币等收藏品,业务员哄骗客户说他们买的字画可以存放在我们公司,但其实公司根本没有任何字画。

10.证人辛某的证言,2019年3月左右我入职公司干前台接待,2021年年初开始干出纳,同年4月开始,张志明提出来公司开始搞“100天活动”时,我干出纳,记公司出入账。公司推出“100天活动”就是让客户买收藏品或字画的名义投钱,客户可以提货也可以只投钱不提取实物,按套餐购买。

公司光大银行(尾号1935)储蓄卡上只有6097元,这是以我个人名义开的户,今年4月份就注销了,卡里的6097元我还车贷了。从2021年上半年开始用这个账户走账,之前一直是用老板张志明的私人卡走账。从100天活动开始,基本上每月入账120多万,大概有八九百万了,都是客户的钱,来回循环用,比如第一批客户打入的钱,到了100天,就用后面客户的钱拿去给他们返息,一直恶性循环,导致公司账目没钱,大部分被老板张志明拿去透支了,老板好像在香格里拉投资了理想盛宴餐饮店。我没有参与过拉客户与销售。我名下有一辆凯迪拉克车,是我们公司的车。

11.证人窦某的证言,我入职时尹晓静、高小燕、李某19、陈某1对我进行了培训。我们跟客户介绍通过炒作、拍卖、展览等方式对这些书画、人民币藏品进行升值。公司收藏不能满足客户需求,也没有对客户购买的物品进行炒作、拍卖、展览。客户投资的钱都交给了财务,刷卡是刷公司的pos机,现金直接交给财务,还有一部分微信转给我,我转给财务。诈骗的主要对象绝大多数是老年人。

我给逯某、李某2退过钱,其中用我自己的钱给逯某退还2万元,给李某2转账115747元。逯某还有19万左右没有退清,李某2还有29万左右没有退清。

12.证人仁某的证言,我是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工,2020年4月开始在该公司上班,冶某、高小燕、尹晓静给我们进行培训。我们销售的产品主要有龙头凤尾、豹子号人民币、文字字画。我刚到公司时感觉挺正规的,到2021年过年的时候感觉公司有问题,因为不能及时给客户返款。公司老板叫张明志,总监李某1、店长尹晓静、经理高小燕,主管冶某、陈某1、张某1,会计辛某,业务员有我、窦某、索某等。我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已经有一些原来公司的客户资料,之后还有老客户介绍的一些新客户,还有主管拿给我的电话号码单,我们打电话联系新客户。客户面向中老年群体,我们公司会送小礼品,中老年群体爱占小便宜,他们一听有礼品,就会来我们公司。我们会给客户说公司有运作团队,会把客户购买的产品通过展览、拍卖等方式进行升值,我不知道公司是否有团队在运作,公司负责人说具体运作的团队在北京。我们不会让客户把产品带回家,因为公司没有产品,我们会给客户说产品最好放在公司,如果放在自己家里有损坏就没有升值空间了,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我没见过客户把产品拿回家的。我们承诺客户购买满100天就会有10%至20%的收益,我的客户2022年之前的都给收益了,2022年之后的都没有给收益,因为公司账户没钱了,拆东墙补西墙,公司账目亏空。

13.证人索某的证言,2020年4月份,我到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职,2021年12月30日离开。李某1、尹晓静、高小燕、陈某1等公司的负责人会用话术本给我们进行培训,之后和其他员工进行话术对练,经过公司的考核后就接待客户。我们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名人书法字画、豹子号人民币、连号人民币,价格从4800元到32800元不等,我们将这些产品卖给客户,告诉客户100天之后的1至7个工作日,客户会得到10%至20%的收益,等100天满后有的客户会将本利都拿回,有的客户拿走收益,本金继续放在公司等升值。我于2021年11月感觉公司不太对劲,好多客户的钱都有推迟或未能返还。

公司老板张明志、店长尹晓静,经理高小燕,财务辛某,李某1也是公司的管理层,但具体职务我不知道,还有主管陈某1、冶某、张某1,员工有我、窦某、仁某、孟某、“小宝”,其他人记不清了。

公司的客户来源有之前的老客户名单,还有一些老客户介绍来的新客户,还有冶某给我们的新客户电话。来公司的客户都是一些老年人群体。刚开始打电话让客户来公司领礼品,客户领上礼品后我们就进行宣传,并给客户看作成功的案例和给客户收益的视频,让客户相信确实能挣上钱。客户付款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刷卡,最终流向都是交给辛某。客户的本金和利润有的返还了,有的没有返还。

14.证人方某的证言,2022年5月29日11时许,冶某和辛某的母亲来找我,我才知道张某1被公安局抓了,我们去文博路派出所,派出所的回答不清楚。最后辛某母亲给冶某打电话,我们到了世通国际门口的一个烟酒超市,尹晓静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让她把手机里的东西删了,过了一会这名男子进了超市,他是超市老板,他让尹晓静出去等公安的人,不要影响他的店,过了一会尹晓静在路边被公安机关的人带走了。之后超市老板开车要走了,辛某的母亲说这人是公司老板的战友,要把公司的账目等证据带走,我和辛某母亲把这个男子的车拦住,进超市把屋子里的两个袋子拿了出来。超市老板说他知道公司因为非法集资和诈骗被查了,他说把这些证据交给警察会把张某1等人判得更重。

15.证人于某2的证言,2022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我和尹晓静在我的位于城西区世通国际北门口高古食品商行里面,尹晓静说她要去公司旁边的公寓取衣服,我陪她走到唐道美豪酒店9A张明志的公司里面。尹晓静在她住的公寓里取上衣服,又发现其他公寓门没锁,她在28号房间把公司的一些票据拿走,有两个袋子。第二天上午11点,冶某、辛某的妈妈过来了,然后尹晓静接到公安的电话,让她等着,我就送她到马路对面。我回到超市辛某的妈妈问我要辛某的笔记本,我不清楚,又说是昨晚我们拿回来的两个袋子,她们拦住我说不给就报警,我害怕这个东西给警察可能会判得更重。尹晓静取的两个袋子里面是公司的票据和笔记本,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

16.证人王某16的证言,我和张明志是普通朋友关系,我向张明志借款40万元,均以现金方式还清。青海礼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疫情资金周转困难,我有意用房产抵押向张明志借款300万元,后来没有向其借款。我和张明志之间就青海礼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问题签订过协议,因张明志没有向我转款,该协议没有生效。

17.证人龚某的证言,2019年至今我是大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经理。2020年12月10日辛某和一个姓张的男子来我们公司,辛某签订一份租赁商铺意向合同,缴纳保证金20万元,2020年12月10日向我们公司账户XXX转账2万元,12月16日转账18万元。二人有意向租赁奥特莱斯BL1-065商铺作音乐餐吧,由于商铺未及时交付,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辛某在合同上加盖了青海荣青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租赁意向书继续履行。我们公司和辛某之间没有其他的合作项目。

18.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21年12月初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窦某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卡支付298000元投资书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2022年11月还投资了10万多元,要回收益和本金115747元,所投资的钱是用来养老的钱。

19.被害人彭某的陈述,2020年9月接到陌生电话询问我家里有没有年代久远的人民币,他们公司可以帮忙拍卖。其拿着家里的旧钞到万达写字楼臻品名典公司,高小燕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并出具了保证书。其通过微信支付、刷卡的方式支付164800元投资书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是用来养老的钱。

20.被害人王某14的陈述,2021年10月份其听朋友说在臻品名典公司购买收藏品每季度会返钱,于是先后两次到臻品名典公司后购买书画并将投资款共27980元现金交给了冶某,第一次投资的返利1820元也作为第二次投资的本金计入,未实际领取,冶某向其出具了一张29800元的收据。王某14未收到书画实物。投资的款项中6000多元是孙子的压岁钱,其余的是用来养老的钱。

21.被害人王某8的陈述,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冶某接待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向冶某交付现金8800元投资书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22.被害人李某12的陈述,2021年6月通过他人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仁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微信支付15800元投资书画,2021年9月收益650元,后再未收益亦未收到书画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23.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其通过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冶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先后两次共投资24600元购买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

24.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2021年12月7日其接到电话邀请其去臻品名典公司,到公司后仁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理财返利产品,其通过现金和微信支付的方式投资87200元,2021年12月20日收益2141元,再未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平时买药和养老的钱。

25.被害人樊某的陈述,高小燕给王春花打电话,王春花叫樊某去臻品名典公司,其通过网银支付238400元投资书画和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26.被害人王某11的陈述,经老伴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冶某接待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139400元投资书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27.被害人隆某的陈述,通过仁某的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和现金的方式以106800元投资书画与人民币藏品,未获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和给孩子结婚用的钱。

28.被害人朱某的陈述,通过张某1多次打电话,其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张某1接待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投资书画,被骗71400元,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29.被害人王某5的陈述,通过索某打电话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21800元投资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是用来看病和养老的钱。

30.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仁某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投资59600元,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于养老和孩子读书用的钱。

31.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窦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现金支付、微信和刷卡的方式支付10.7万元投资书画,具体收益想不起来了,所骗的10.7万元中不包括收益,其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于养老和看病用的。

32.被害人王某17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张某1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微信支付119200元投资字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33.被害人程某2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张某1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支付现金15800元投资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于养老的钱。

34.被害人严某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张某1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微信、网银及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119200元投资书画,获利15676元获得一套价值3860元的书画实物。投资款是用于养老的钱。

35.被害人朱某4的陈述,高小燕打电话让我去臻品名典公司,仁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现金与银行卡支付的方式支付941400元,收益108000元左右,退还本金10万元,损失733400元左右,未拿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36.被害人朱某5的陈述,2021年12月25日左右,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冶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返利理财产品,其支付现金67400元投资书画、人民币藏品,未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37.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冶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先后两次支付现金共59600元投资书画,未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38.被害人星某的陈述,陈某1和尹晓静联系并接待其,其通过现金、微信支付、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821020元投资书画、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39.被害人韩某的陈述,高小燕打电话并向其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现金和网银支付1551292元投资书画和人民币藏品,获取过收益但记不清数额,收到过观山的一套书法。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40.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索某打电话,其前往臻品名典公司,索某、张某1先后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银行卡、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38400元投资,返利3700元。投资款项是用来养老的钱。

41.被害人王某18的陈述,陈某1打电话让其前往臻品名典公司,经陈某1向其介绍100天投资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银行卡转账1221800元投资书画产品,获利343568元,损失878232元。所投资的钱是用来养老和给妻子看病的钱。

42.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其被朋友带至臻品名典公司,高小燕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投资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支付305800元投资书画、人民币藏品,未获得藏品实物,投资到100天后其取走了5万元,剩余的钱继续投资。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看病和从朋友处借的。

43.被害人石某2的陈述,2022年1月18日其应朋友之邀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张某1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支付现金1万元投资一幅书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款项是用来养老的钱。

44.被害人卓某的陈述,经索某打电话,其前往臻品名典公司,索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银行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投资230400元,未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45.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陈某1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理财返利产品,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447000元投资,获利31960元,被骗415040元,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46.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仁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银行卡转账21800元投资了一套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款项是用来养老的钱。

47.被害人李某7的陈述,窦某打电话并将其带至臻品名典公司,索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19660元投资了两套人民币藏品,第一套尚欠1580元利息和15800元本金,第二套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支付。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48.被害人李某8的陈述,2021年12月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高小燕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支付29800元投资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

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49.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臻品名典公司的人向其打电话,其前往公司仁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银行卡支付21800元投资人民币藏品,收益1945元,被骗的21800元中不包括1945元,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50.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其被朋友带至臻品名典公司,高小燕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卡支付69800元投资书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5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陈某1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微信、现金支付194500元,收益9170元投资书画,未收到藏品实物,只收到了支付3860元购买的人民币典藏册一套,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支付房租和养老的钱。

52.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高小燕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支付现金29800元投资书画,未获利亦未获取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53.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仁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支付现金59600元投资书画,共返利4177元,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54.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2018年其接到陌生电话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领取免费礼品,尹晓静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理财返利产品,其支付现金113600元投资书画产品,未获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55.被害人李某18的陈述,索某打电话让其去臻品名典公司领取免费礼品,到后索某接待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刷丈夫晁永登的银行卡,以8800元投资了一套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56.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其通过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张某1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微信、网银、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5万多元投资书画,收益600元,未收到实物。

57.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高小燕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其通过转账共支付59600元投资书画,返利3196元,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自己用来养老的钱。

58.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22年2月,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支付现金2.18万元投资了一套人民币藏品,未收益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自己用来养老的钱。

59.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其通过手机短信得知臻品名典公司有理财产品,其支付现金21800元投资了一套人民币藏品,获利2200元,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是用来养老的钱。

60.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2022年1月17日其经朋友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119200元投资字画,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

61.被害人姜某的陈述,2021年5月20日其经同学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窦某接待并向其介绍100天返利理财产品,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18362元投资两套人民币藏品,未获利亦未收到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的钱。

62.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其经仁某的介绍前往臻品名典公司,通过微信、现金支付99238元投资书画和人民币藏品,共获利3962元,未获得藏品实物。所投资的钱款是用来养老和给孩子结婚用的。

63.扣押决定书、查封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马某1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XX室、XXX梅赛德斯奔驰车辆;从张某1处扣押人民币73364元,从冶某处扣押人民币45000元,从辛某处扣押人民币21000元,从陈某1处扣押人民币38000元;扣押张明志蓝色华为牌mate30pro手机一部。

64.青海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明志等人收取155名投资者投资钱款28,337,796元,返还13,524,146.94元。

65.租赁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网上银行回单,证明2020年12月10日辛某与青海X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作意向书,辛某租赁BL-065商铺用于经营音乐餐吧,辛某于2020年12月10日交付意向保证金2万元,12月16日交付18万元。

66.借款协议,证明王某16向张明志借款300万元,以其名下的3处商铺和2处住宅抵押担保。

67.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转账记录、账单、收据、保证书、收益通知函,证明集资参与人在臻品名典公司投资藏品的时间、种类、金额、投资金额、返利金额、接待人员信息。

68.转账查询明细,证明2022年3月22日窦某向李某2转账10万元,2021年12月18日窦某向逯某转账19930元。

69.劳动合同书,证明2020年4月17日、2021年4月18日张某1分别与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一年,约定税前基本工资每月2500元。

70.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民事判决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2020年12月23日青海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209700元从青海赛亚金晟汽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凯迪拉克车辆。2022年9月27日因青海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欠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6145.8元及利息,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向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如果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以将青A861某某车辆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优先受偿。2018年11月28日张明志以435000元从青海金裕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宝马XXX车辆。

71.青海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协助城西区公安分局对涉案书画鉴别真伪的意见的报告,证明所鉴别宁静书法作品符合该艺术家的艺术气息,所鉴别的观山书法作品符合该艺术家的艺术气息,所鉴别的郭土生的国画作品符合该画家的时代气息和艺术气息。

72.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书法作品一幅的价格是500元,牡丹图国画作品一幅价格是1000元,财富中国人民币典藏册等财物价格31693.83元。

73.营业执照,证明西宁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明志,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金属制品(不含贵稀金属)、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不含文物)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4.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均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洗钱罪

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张明志通过辛某、张某2、于某2、李某1等人,将其以西宁市臻品名典公司的名义集资诈骗所得的1481.364906万元当中的58万元用于支付本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4号楼XXX室房产的购房款、6.9万元用于归还XXX奔驰牌小型车辆的贷款。

1.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明志指使财务辛某从收取被害人投资款的银行卡内向杨某某名下银行卡内转款8万元,用于马某1支付购房款。

2.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明志指使财务辛某从收取被害人投资款的银行卡内向张某2名下银行卡内转款20万元,后张某2将该笔款项转至杨某某名下银行卡内,用于马某1支付购房款。

3.2022年4月1日,被告人张明志指使财务辛某从收取被害人投资款的银行卡内取现30万元交给司机李某1,后李某1将该笔款项交给马某1,马某1账户当日现金存款30万元,同日其向杨某某名下银行卡内转账50万元。

4.2022年2月7日,被告人张明志将2.5万元犯罪所得转至于某2名下银行卡内,后于某2将该笔钱转至马某1名下银行卡内,用于马某1偿还车辆贷款。

5.2022年4月3日,被告人张明志将2.4万元犯罪所得转给司机李某1,后李某1将该笔钱转至马某1名下银行卡内,用于马某1偿还车辆贷款。

6.2022年5月6日,被告人张明志将2万元犯罪所得转给司机李某1,后李某1将该笔钱转至马某1名下银行卡内,用于马某1偿还车辆贷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明志的供述,证明臻品名典公司收取客户投资款用的是张明志尾号5227的光大银行卡,辛某名下尾号2873的农业银行卡、尾号1935的光大银行卡。这三张卡都是张明志在支配使用。张明志与马某1于2022年3月离婚,2020年马某1购买本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XXX室。2021年11月30日张明志指使辛某向张某2转款20万,用于向杨某某支付马某1的购房款。因当天杨某某向马某1索要50万元购房款,马某1找到张明志,张明志和张某2在一起,张某2曾经借过马某120万元,遂张某2向韩某某借了20万元,张明志指使辛某给张某2转款20万元,张某2将40万元一并转账给了杨某某,张明志与杨某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均是购房款。因张明志与马某1互删了联系方式,2022年2月7日,张明志名下5227的光大银行卡向于某2转账2.5万元,于某2收到该笔钱后转至马某1名下6573的银行卡用于支付车贷。2022年4月3日、2022年5月6日,张明志的司机李某1分别向马某16573的银行卡转款2.4万和2万,这两笔钱都是张明志转给李某1用于支付车贷。以上张明志转给马某1的购房款、车贷均是犯罪所得。

马某1所购买的奔驰越野车的首付款282800元是张明志用出卖自己名下的宝马530轿车的钱支付的,而购买宝马轿车的钱是张明志做部队供应时赚的钱,与马某1无关。青海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下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均在辛某名下,但实际控制人与所有人均是张明志,该车首付款10万元左右,是用辛某的光大银行卡刷卡支付的,该车贷款还没有还清,钱款来源是犯罪所得。

2.证人于某2的证言,于某2与张明志是朋友关系,因张明志与其妻互删了联系方式,2022年2月7日张明志通过自己的光大银行卡向于某2转款25000元,让于某2将该笔钱转交给马某1。于某2不清楚钱款的来源。

3.证人张某2的证言,张某2与张明志是朋友。2021年11月30日,张某2通过自己尾号9476的建设银行卡向杨某某转账40万元,其中20万元是张某2向韩某某借的用于偿还之前马某1出借给其的20万元,另外20万元是张明志公司的财务辛某转给张某2的,共40万元一并转给了杨某某,用于张明志买房,向房东杨某某付的购房款。张某2向韩某某借的20万元还没有还清,其和张明志之间平常相互会有借款,马某1出借给张某2的20万元是现金支付,张某2用于从一个姓李的男子处购买现在住的房子。

4.证人辛某的证言,臻品名典公司收取客户投资款的银行卡是张明志的一张光大银行卡、辛某的一张光大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2021年11月30日张明志指使辛某向张某2转账20万元,2021年12月16日张明志指使辛某向杨某某转账8万元,2022年4月1日张明志指使辛某取现30万元交给司机李某1,上述所转款项均是客户投资款,辛某不清楚转款用途。2019年3月自辛某入职,公司吸收客户的钱都会转到张明志名下XXX的光大银行卡内,后张明志说该卡被风险管控,又以青海荣青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和青海铂莱酒店有限公司办了两个POS机。分别绑定辛某的光大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卡上到账后,辛某会按照张明志的要求转入张明志的卡、微信或其他卡号。

5.证人李某1的证言,2021年4月初,李某1按照张明志指示,从辛某处取了30万现金交给了马某1,这笔钱应该是公司账上诈骗得来的非法收入。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20年10月我因为卖我的位于西宁市西关大街125号4号楼XXX室的房子认识了张明志和马某1,二人当时是夫妻关系。该房子是陈某的,由于陈某名下有好几套房子,因此将房产证上的名字写成了程某,我和陈某有债务关系,陈某将房子抵给我了,所以相关房子是我的,我以190万元的价格成交,付款人是马某1、辛某、张某2等人,房子过户给了马某1,我收款的账号是62xxx0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我与张明志、马某1之间无其他资金往来。

7.证人史某某的证言,我是做二手车生意的,经别人介绍,我以305000元购买了张明志的XXX白色宝马530轿车,2022年1月2日用我XXXXXX的账号给张明志转账20万元,1月4日过户的时候转账105000元,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张明志,我的公司名字叫青海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2月我以32万元将这辆车卖给广西南宁一个二手车老板了。我与张明志之间再无其他资金往来。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和张某2是战友,张明志是通过张某2认识的。2021年11月30日,张某2向我借钱,我向张某2尾号9476的银行卡汇入20万元,这笔钱张某2还没有还完。不记得与张明志之间是否有资金往来,与张明志之间没有赌博,平时聚餐时打饭钱。

9.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张明志与马某1于2014年11月25日结婚,2022年3月28日离婚。

10.西宁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证明本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5号XXX室由程某于2021年11月29日出卖给马某1,权利人是马某1。

11.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查封回执单,证明XXX梅赛德斯奔驰越野汽车登记所有人是马某1,车辆购买价格1164000元,马某1将该车抵押给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XXX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所有人是青海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209700元购买。

12.POS签购单、收据,证明马某1于2021年12月23日向青海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付款1万元,2022年1月4日付款282800元。

13.银行交易明细、还款截屏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2020年10月21日马某1向杨某某转入首期购房款47万元。2020年11月27日马某1向杨某某转入购房款20万元。2021年4月1日辛某账号现金取款30万元,马某1的账号同日现金存入30万元,当日其向杨某某转入购房款50万元。2021年12月16日辛某的账号向杨某某转入购房款8万元附言张明志。

2021年11月30日辛某账号向张某2转账20万元,同日杨某某账号收到张某2转款40万元。2021年12月16日辛某向杨某某账号转账8万元。2020年11月27日马某1向杨某某转账20万元。2022年1月2日史某某向张明志XXXXXX的账号转入20万元,2022年1月4日张明志账号向青海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转入282800元。

2022年1月4日马某1以1164000元从青海之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22年1月7日收款232800元,2022年2月7日于某2向马某1账号转款25000元,2月8日马某1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转款22728.94元,3月7日马某1账号收款22880.19元,3月8日马某1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转款22728.94元,4月3日李某1向马某1账号转账24000元,4月7日马某1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转款22728.94元,5月6日李某1向马某1账户转账2万元,5月9日马某1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转款22728.94元,6月7日马某1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转款22728.94元,2022年6月16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款874541.62元。综上,通过马某1的账号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转款共计113644.7元,李某1向马某1的账号转账共计44000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的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明志为掩饰其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购买房产、车辆的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明志及其辩护人、尹晓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小燕及其辩护人提出高小燕未实施诈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明志成立的臻品名典公司不具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员工通过打电话推销和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以100天投资活动,诱使客户购买书画或人民币藏品,公司承诺会对投资的物品进行拍卖,实现增值,客户可以拿到高额回报,为掩盖公司没有足量藏品的事实,工作人员以藏品损坏即无收藏价值为由,劝说投资人不要取回藏品实物,且公司从未在北京对藏品进行拍卖增值,被告人张明志将所吸收钱款部分用于返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装修酒店、购买车辆房产、赌博等,致使投资款不能返还,案发后张明志拒不交代其余钱款去向,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明志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张明志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尹晓静、高小燕分别作为公司店长、经理,明知臻品名典公司虚构事实,非法集资,仍积极长期参与公司管理,制定诈骗话术、培训员工、向顾客介绍虚假投资项目,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明志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明志不构成洗钱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明志通过公司财务人员辛某将非法集资的部分款项转给第三人或其前妻马某1用于支付购买房产、车辆相关钱款,其辩称因与前妻关系不好,互删联系方式,无法直接用自己或者公司财务人员的账号支付相关款项的辩解意见明显不合常理,在案证据证实部分钱款是公司员工直接转至马某1账户上,证明张明志明知马某1的银行卡账号,推定张明志是为了掩饰、隐瞒非法集资款项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第三人代为支付购买房产、车辆的部分钱款,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明志的辩护人、高小燕的辩护人提出张明志、高小燕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明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被抓获归案,不构成自首,到案经过证实高小燕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人当庭撤销被告人张明志认罪认罚的认定,被告人张明志的辩护人提出张明志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被告人张明志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被告人张明志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故该辩解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晓静当庭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认可,不属于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明志系西宁市臻品名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决策、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尹晓静、高小燕分别担任店长、经理,协助被告人张明志管理公司,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志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九十一条 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 六十四条 六十七条 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明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零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33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尹晓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小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9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一、责令被告人张明志、尹晓静、高小燕向集资参与人退赔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77364元按比例发还155名集资参与人。

二、扣押在案的U盘2个、无线POS机终端2个、电脑主机2台、印章6个、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笔记、开户许可证、每日必看、员工登记表、收益通知函、疑难解答、接待基本流程、收据、回款单、补贴确认函、市场部常见问题分析依法没收,作为证据留存。其余扣押物品,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沈晓燕 审 判 员 田航远 人民陪审员 沙成方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秦如娟 书 记 员 石晓梅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191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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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6条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53条1款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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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554393014

下载日期:2026-10-27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皘冘颵顶瘬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袟袟衭浏龈消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皓癚盝鎺v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饨香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郦濦亐)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瀄h 洀H瀄h 猀H琄H 洀H瀄h 猀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开H攄h 猀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开H洄H猄H琄H 洀H猄H琄H 洀H猄H琄H 企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猀H琄H眄 伀J倀J儀J帀J开H愄 洀H猄H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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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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