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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B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320252297)审结日期:2021.02.05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B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再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B某。

B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二审裁定与中国司法实践不相符。此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国内法院管辖外籍夫妻(非在国内结婚)离婚纠纷的案例。

三、中国法院管辖是原告离婚诉讼的唯一选择。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离婚诉讼,申请人将无路可走。(一)申请人系加拿大公民,根据加拿大法律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不具备在加拿大直接起诉离婚的条件。(二)被申请人系菲律宾公民,因现行菲律宾法律没有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故双方无法在菲律宾起诉离婚。(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香港登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律关于诉讼离婚惯常居住地的规定,双方均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

原告诉称 B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与J某离婚;2.判令女儿归J某直接抚养。主要事实和理由:二人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多次协商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B某与J某离婚。

二审上诉人诉称 B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9)粤0191民初2831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92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伊玲

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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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32025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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