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某与LEESEUNGMIN离婚纠纷案
容某与LEESEUNGMIN离婚纠纷案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2014)珠横法民初字第113号
被告LEESEUNGMIN(李某2)。护照号码:×××2099。
审理经过 原告容某与被告LEESEUNGMIN(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EESEUNGMIN(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容某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2、公证书;3、照片。
被告辩称 被告LEESEUNGMIN(李某)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容某与被告LEESEUNGMIN(李某)于××××年××月××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系高中同学,二人相识五年后经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后居住于韩国,2014年7月15日,原告回珠海生活,2014年9月12日,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请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已经对离婚达成一致意向,只是对离婚方式产生分歧,并提交了协商离婚内容的短信照片。经本院劝解,原告明确表示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已交纳公告费300元。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容某与被告LEESEUNGMIN(李某2)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容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LEESEUNGMIN(李承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邝 鹂
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
人民陪审员 杨竹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法宝引证码】CLI.C.34319553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