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
廖某与林某离婚纠纷案
(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廖某,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身份证号码:×××3(4)。
被告:林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432。
原告廖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阳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在珠海办理结婚登记,在2013年11月产下一女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自婚后半年后双方感情不和,虽同住一套房内,但分居不同房间,双方无言语交流。自2013年以来,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原告曾于2013年11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拖延至今。但夫妻性格不合,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没有意义,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并判令双方的债务各自承担。
被告林某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
对于女儿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和被告生育的小孩年龄尚小,由母亲抚养较为妥当,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由其抚养小孩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债务分担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实,本院在此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一、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双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儿由原告廖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廖某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廖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林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阳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纪畅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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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391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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