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股权转让责任案例
本案涉及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责任问题。委托人于2023年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此时公司经营正常,且涉案债务尚未形成。后续公司因新股东经营产生债务,债权人遂起诉历任股东,要求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围绕股权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转让时公司经营状况及原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出资、恶意逃债等问题展开答辩,并结合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时间效力规则进行论证。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股东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未支持债权人针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2026-07-09李律师北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