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知识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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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房产为何成为兄弟姐妹之间最难解的纠纷?

2026-10-26 12:58:19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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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开始领取苹果AI和解金,中国消费者怎么办?

2026-09-29 13:56:24四川北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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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时代的金融犯罪研究与治理思考

随着数字化与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金融业正经历深刻变革。以区块链技术及其典型应用(如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新兴金融科技,在推动金融服务创新、拓展市场边界的同时,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与新型犯罪形态。相较于传统金融犯罪,当前金融科技犯罪活动在场景、手法与组织结构上均呈现显著差异,日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趋同的特征。其中,加密货币既承载金融创新的期待,亦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工具。面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相互交织的复杂挑战,传统法律工具与监管体系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局限性。如何构建集技术洞察、法律规制与协同治理于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弥补法治人才的知识结构短板,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与法治建设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数字时代金融犯罪的互联网实体化趋势 近年来,金融犯罪组织在组织形态与运作逻辑上呈现与互联网公司高度相似的特征。传统金融犯罪多依托伪造公章、设立空壳公司等手段,行为模式集中于线下、低频、小规模的资金流转场景。而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犯罪组织的结构设计、绩效考核、技术团队配置等方面已与现代互联网公司极为接近,实质上演变为一种“创造负GDP”的公司化实体。 金融科技驱动金融业务向“线上、实时、跨境、可编程”转型,金融犯罪也随之突破场景、地域与金额的限制。支付结算、投融资等高频金融活动全面实现移动化与跨境化,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更高效的运作空间。不法分子往往追逐“高效率、低门槛、监管洼地”,新兴技术与商业模式也常常率先在监管规则尚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被应用。 鉴于此,金融犯罪研究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框架内,更需深入剖析底层技术、数据结构与商业模式。加密货币:金融创新与犯罪工具的双重属性 加密货币自诞生以来,便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作为金融创新的载体,承载着“去中心化、开放金融、代码即法律”的技术理想,致力于构建更高效、更普惠、更透明的全球性金融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其(准)匿名性、跨境性等特质,也使其迅速被滥用为犯罪工具,在洗钱、欺诈、暗网交易、勒索软件等非法活动中被广泛应用。本质上,加密货币是一种全球化、全天候、可编程的结算与融资基础设施。其价值与风险,取决于参与主体的意图、规则完善程度以及治理体系的成熟度。 从金融犯罪视角审视,加密货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跨境性。加密货币链上交易可在数分钟内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完成,而跨境执法协作通常程序烦琐、耗时漫长。犯罪组织利用其高效率、大规模的资金转移能力实施犯罪,监管执法却受限于传统的证据流转与情报共享机制,在响应时效与协同效能上存在巨大落差。二是(准)匿名性。尽管并非绝对匿名,但比特币等主流加密货币实现了实体身份与链上地址的分离,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陷入“知其资产,不明其人”的侦查困境。三是可编程性。智能合约既可应用于创新领域,也可能被用于支持去中心化犯罪。例如,自动分账、洗钱、市场操纵等犯罪行为均可通过代码自动化执行。四是监管套利空间。加密资产依托区块链网络实现全球联通,而各国监管力度强弱不均、规则各异,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较大的监管套利空间。治理的根本难题在于如何在加密资产体系已广泛存在的现实背景下,构建权责清晰、规则完备、可执行的治理框架,其核心环节应涵盖发行监管、托管规范、交易监督、资金流链上与链下穿透追踪以及资产的冻结、追缴与返还等全流程监管。 当前,全球监管趋势大致朝三个方向演进:第一,将交易所、托管机构及经纪商等加密货币相关平台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要求其申领相应牌照;第二,将稳定币视为“类银行、类支付”机构进行管理,重点审查其储备金、审计报告与运营透明度;第三,将加密世界与传统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体系彻底打通,以“旅行规则”为制度牵引,强化链上数据分析的技术穿透力,并构建全球协同的加密资产黑名单与制裁名单机制,从而实现对加密金融活动的身份可识别、交易可追溯、风险可管控。 从金融犯罪研究的角度而言,这意味着不仅要关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犯罪”,还应探讨“加密货币如何被用于治理犯罪”。加密货币已成为犯罪研究与治理的对象,同时也是遏制犯罪的新兴工具,要从双重维度推动法治创新。加密货币治理背景下法律人的三堂必修课 关于加密货币治理,法律人至少有三堂必修课。 第一课是掌握“通晓链上代码,读懂链上数据”的能力。传统案件证据多集中于已固定成型的书证、言词证据等相对静态的材料,而加密资产相关案件的核心证据则来源于区块链浏览器数据、智能合约源代码、交易图谱及链上行为模式识别。法律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基础的区块链取证、地址画像、链上交易行为分析能力,并能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技术企业有效协同,实现“技术理解与法律适用”的跨领域融合。 第二课是打通“金融监管条线”和“刑事司法条线”。加密货币相关活动在法律属性上呈现高度复杂性,既涉及行政监管(如业务许可、信息披露等),亦关乎刑事定罪(如非法集资、诈骗、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这不仅导致同一法域内存在大量行为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更因全球监管立场不一,形成跨国性的“定性鸿沟”。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应成为行政监管、刑事打击与合规创新三者的交会平台,帮助监管机构、执法机关、相关企业在“违法犯罪”和“合规创新”之间,找到更清晰的边界和更低成本的路径。 第三课是将国际合作视为“必修课”而非“选修课”。加密资产犯罪具有鲜明的跨境特征,多数重大案件的解决,高度依赖跨境司法协助、情报共享与资产追缴机制。为此,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需成为构建与维护国际协同治理体系的“跨境服务器”,深度融入国际网络,精研国内法律法规,掌握国际规则,促进法理对话与证据互认。唯有主动搭建并维护好这一“跨境服务器”,国际合作才能从愿景变为追回损失、管控风险的有效工具,最终推动中国治理经验获得国际认可。 将国际合作纳入“必修课”,必须在以下方面形成系统性能力:第一,在刑事司法文书中构建符合国际证据标准的资产流向与权属证明体系;第二,在坚持国内对虚拟货币业务风险定性的同时,明确其在财产法框架下的民事返还请求权基础;第三,建立透明、规范的跨境资产接收、托管与分配机制,提升国际司法信任度。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在金融科技快速迭代的背景下,秉持“慎刑”理念,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划定金融创新的刑事风险边界至关重要。当前,虚拟货币、稳定币及各类新型金融工具,一旦被行政监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便处于刑事追责的高风险区间。刑法的过度扩张可能抑制金融创新活力,而反应迟缓则会纵容新型犯罪滋生。 刑法应定位为最后手段,遵循“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犯罪认定的过度扩张而遏制金融创新。最终目标在于,为真正的金融创新廓清制度空间,使其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实质的金融犯罪编织严密法网,使其无处遁形。 植根实践、面向未来:金融犯罪研究的创新范式构建 金融犯罪治理须兼具“案卷味”“代码味”“烟火气”。首先,突出“案卷味”。依托大量司法案例与办案实践开展研究,避免“纸上谈兵”,确保理论成果与实务需求紧密衔接。其次,体现“代码味”。积极与金融科技企业、新兴技术开发者、风控团队等多方主体深度合作,使法律研究具备穿透算法黑箱、规制数据风险等方面的核心能力。最后,注重“烟火气”。注重保护个人与企业在数字金融风险中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动实现受害损失的依法追缴、企业数据安全的有效保障以及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审慎平衡。 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往往相伴相生,二者共同构成数字金融时代的一体两面——这里既是技术跃迁、金融创新的前沿,也时刻上演着理性与冲动、秩序与失范、制度与人性相互交织的复杂博弈。推动法治进步,既需前瞻技术趋势,亦须坚守风险底线,实现以慎刑保障创新、以创新驱动治理的动态平衡。

2026-01-30 09:34:16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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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后付”模式兴起 “无感”消费后需防范这些风险

近年来,“先买后付”“先用后付”的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潜在风险。有消费者反映称,自己默认的付款方式莫名其妙变成了“先用后付”,后续甚至还产生了违约金和逾期费用。“先用后付”带来消费便利的背后,安全风险如何防范? “先用后付”所带来的消费纠纷和安全风险此前就有媒体关注,记者近期在消费者服务平台发现,目前相关消费投诉量仍居高不下。近日,消费者荆女士投诉称,她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块磁吸白板墙,此前在平台直播间看到的售价是334元,平台自动默认“先用后付”,自动扣款时却发现被多扣了100多元。 荆女士:商家说钱不是他们扣的,是平台那边扣的。我又去找平台,平台一直机器人在回复。 荆女士因此在金额上和商家、平台产生了消费纠纷。荆女士称,她在直播间看到的价格、“先用后付”实际扣款时和商家给荆女士发去的订单实收价格均不一致。 福建的张先生反映称,他在某平台订购机票或酒店时选择了“先用后付”,本以为扣款时是直接从其绑定的账户里划扣,没承想消费款项竟成了借款,还要支付利息。 张先生:我认为,这个到期的支付宝会直接扣除掉了,结果是产生了平台关联金融的另外一笔欠单。过了还款的时间,就有了违约金。 张先生向平台客服投诉后,最终平台退回了收取的利息和违约金。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多个主要电商平台都已接入“先用后付”功能。一定程度上,这一功能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意愿,实现平台、用户与商户多赢。在消费者看来,“先用后付”补上了线上消费与实体消费相比,不能免费试用的短板。而有电商店主表示,接入“先买后付”功能后,商品销量增加超过30%。可以说,“先用后付”确实起到了促消费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消费者的不理性消费。 有消费者告诉记者,“先买后付”带来的“无感”消费虽丝滑,却也可能陷入“无感”负债的烦恼,在不知不觉中累积的消费高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 “先用后付”消费风险要先知 记者了解到,“先买后付”背后运行模式主要可分为赊销服务和消费信贷两类。国内“先买后付”更多瞄准提升消费意愿,因此第一类模式居多,但也有部分“先用后付”属于消费信贷。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彪:老百姓以为占了一个便宜,先买晚一点付,实际上它不知道这是信用支付,如果逾期支付是有利息的,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不同于大家使用信用卡,电子支付有时候就忘掉了。但它往往是打了一个擦边球,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第一用这个的时候可能会产生利息,它没有提醒;第二用完之后开始产生利息或即将产生利息了,它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发文指出,“先用后付”支付模式在提升消费便利性的同时,需进一步规范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支付方式、违约后果及信用风险等,杜绝默认开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唐健盛:第一,我们觉得要让购买的消费者有足够的安全感,不要有一些他不知道的风险在里面;第二,我们希望如果“先买后付”作为一个策略去推行的话,一定要让商家自愿地采用这个措施,而不能被裹挟或者被强迫。 唐健盛表示,他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对“先用后付”的安全风险并未有清醒的认识。 唐健盛:要让消费者有知情权有选择权。有很多的平台就把它变成了一种很简单的支付选项,消费者并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开通了一种信用消费的交易。所以对消费者来说,其实是在知情权和选择权上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侵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东辉表示,“先用后付”在我国的发展面临收益与挑战并存的局面。在促进消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还存在诸多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和债务累积,累积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还存在监管套利和法律空白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彪建议,有关部门要在促消费和强监管两方面做好平衡,首先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刘彪:在进行先用后付这项功能的时候,平台是否有足够的提示。如果产生了高于本金的利息,是否也要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利息已经达到比较高的程度了,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妥善的解决,而不是默认让利息不断滚动,我觉得这些是可以更好完善和改良的。

2026-01-26 09:55:18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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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鹅”变“小天鸥”,品牌混淆引争议

日前,一起由消费者误购“小天鸥”洗衣机引发的品牌仿冒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公开报道显示,家住湖南长沙的黄女士本想买一台“小天鹅”洗衣机,在某电商平台下单后,当黄女士收到货时,感觉机器不太对劲,细看之下发现原本想购买的“小天鹅”洗衣机,竟然变成了商标为“小天鸥”的洗衣机。黄女士质疑“小天鸥”洗衣机是三无产品,商家、厂家都找不到,向平台投诉后该商品就被下架了。 该事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对品牌混淆现象的广泛讨论。随后,小天鹅官方发布声明直指不法商家“恶意仿冒、混淆品牌”,强调“小天鸥”与品牌无关联。声明称,已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及电商平台调查取证,启动法律程序追责,同时提醒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购买。 在家电行业,类似“小天鸥”这样的仿冒品牌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仿冒品牌的销售渠道也更加隐蔽和多样化。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通过不断更换店铺名称、使用相似产品图片、利用关键词优化误导消费者等方式进行销售,一旦被投诉就立即下架商品或关闭店铺,然后改头换面重新上线。这种流动式的销售模式更是加大了监管和打击的难度。 对于这种涉嫌混淆仿冒的行为,相关法律有何规定?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又该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律师观点: 一、据悉,小天鹅与小天欧的相关诉讼还在进行中,可能涉及商标侵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侵权行为。 二、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保留证据:收集与商品相关的所有证据,如购买凭证(发票、收据、订单截图等)、商品实物、包装、说明书等,若通过网络购买,还需保存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证据是维权的基础,能证明购买行为和商品存在的问题。2、与商家协商:尽快联系商家,清晰准确地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要求退款、换货或给予相应赔偿。协商时要保持冷静,以理服人,并记录好协商过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3、向平台投诉:如果是在网络平台购买的商品,可向平台客服投诉。平台通常有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4、向消协投诉:可拨打 12315 热线或通过当地消协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投诉。消协会组织双方调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商品类型,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部门会依法对商家进行调查处理;提起诉讼:若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可收集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6-01-07 16:51:09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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