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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公众企业的“容忍义务”—— 从“竹知了”事件透视企业声誉、公众情绪与防御策略

报告导语:进入2026年下半年,一场由小小竹制玩具“竹知了”引发的舆论风暴,将“某为”(以下简称H公司或华为)推上了风口浪尖。这场看似无厘头的网络狂欢与随后的企业强硬维权,最终演变为一场关于公众企业社会责任、言论边界与品牌声誉管理的标志性事件。本报告旨在以“竹知了事件”为核心案例,深度剖析在当前社交媒体环境下,公众企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对公众嘲讽、戏谑甚至批评的“容忍义务”。我们将探讨商业信誉保护的法律与情理边界,并为企业如何避免舆论恶评、构建有效的自身防御体系,提供一套完整、结构化的分析与战略建议。第一部分:事件复盘与争议焦点——“竹知了”何以撼动万亿巨头?要理解公众企业容忍义务的复杂性,必须首先深入“竹知了事件”的肌理,还原其从网络“梗文化”到公共事件的全过程。1.1 事件的演进:从网络戏谑到舆论对峙“竹知了事件”的演变路径清晰地展示了当代网络舆情发酵的典型特征:l 第一阶段:梗的诞生与病毒式传播(2026年7月上旬)事件的起点极具偶然性。有网友发现,一种价格低廉的传统竹制玩具“竹知了”,其摇动时发出的“哇哇”声,与H公司消费者业务某位高管(余承东)在某场新品发布会上,激情喊出“一千万以内最好的SUV”后,现场观众或音效发出的惊叹声高度相似 [[1]]。这一发现迅速成为网络创作的绝佳素材。大量短视频创作者将“竹知了”的实物画面、声音与该高管的发布会片段进行混剪,并配上“1000万以内最好的玩具”、“遥遥领先的玩具”等调侃性文案 [[2]]。这些视频因其幽默、解构权威的特质,迅速在各大社交平台(如抖音、B站)上引爆,单日新增相关视频一度超过3000条,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竹知了挑战赛” (Search Result Summary)。l 第二阶段:企业维权与舆论反弹(7月中下旬)面对这场愈演愈烈的网络狂欢,H公司法务部选择了法律途径进行干预。他们以“损害企业商誉”为由,向各大短视频平台发起了大规模、批量的投诉,要求下架相关视频 [[3]][[4]]。据“鸿蒙智行发言人”后来的声明,此次维权行动共导致144条视频被下架 [[5]]。然而,这一旨在“灭火”的举动,却事与愿违地触发了著名的“史翠珊效应”(The Streisand Effect)——越是试图压制和掩盖,信息反而传播得越广、越快。企业的强硬姿态被网民解读为“玩不起”、“玻璃心”,激发了公众的逆反心理。原本只是参与“玩梗”的普通网友,开始质疑H公司作为一家万亿市值的巨头,为何要对一个几块钱的民间玩具有如此大的敌意 [[6]]。l 第三阶段:上纲上线与信任危机(7月底至8月初)在企业法务行动之后,网络上开始出现一些将“竹知了”玩梗行为定性为“蓄意攻击”、“有组织的抹黑”、“背后有境外势力推动”甚至与“颜色革命”挂钩的言论 (Search Result Summary)。这些论调非但没能引导舆论,反而因其“上纲上线”的姿态和缺乏实证的指控,引发了公众更广泛的质疑与嘲讽。公众普遍认为,将一个自发的网络文化现象强行解读为一场有预谋的政治攻击,是一种荒诞的诡辩,进一步加剧了对H公司及其支持者“傲慢”和“脱离群众”的负面观感 [[7]]。l 第四阶段:迟缓的回应与失焦的沟通(8月4日)在舆论持续发酵近一个月后,H公司旗下品牌“鸿蒙智行”官方才于8月4日晚间发布正式回应。该回应强调,投诉并非针对“竹知了”玩具本身,而是针对部分视频中存在的“恶意剪辑、P图、AI换脸丑化”等侵权行为 [[8]]。然而,这份回应被普遍认为是迟缓、强硬且缺乏诚意的。它没有正面回答公众的核心关切:为何企业对一个无恶意的“梗”如此敏感?为何不能以更开放和幽默的心态面对公众的调侃?回应将问题完全归结于法律层面的“侵权”,回避了情理层面与公众的情感沟通,导致品牌与大众之间的隔阂进一步加深 [[9]]。最终,这场风波不仅让“竹知了”玩具在电商平台销量暴涨,更让H公司的品牌形象在部分公众心中受到了一次不小的冲击 [[10]]。1.2 核心争议点剖析:法律、公关与公众情绪的三重博弈“竹知了事件”的核心争议,并非简单的“对与错”,而是在三个层面上的复杂博弈:l 争议一:企业维权的合法性 vs. 网络二创的合理性l 企业视角: H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认为,部分视频通过特定元素的组合(高管标志性发言、相似音效、调侃文案)形成了明确的指向性暗喻,持续、规模化地对企业及其高管进行嘲讽和丑化,已经超出了普通调侃的范畴,构成了对企业商业信誉和高管名誉权的实质性损害 [[11]]。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2]]。虽然此次事件主体是网民而非竞争对手,但《民法典》同样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没有“直接点名”,但若内容足以让公众联想到特定主体并产生负面评价,也可能构成侵权 [[13]]。因此,企业的投诉维权在法律上并非毫无依据。l 公众视角: 广大网民和创作者则认为,这纯粹是一种基于网络“梗文化”的二次创作,本质是无恶意的幽默和戏谑。他们认为,H公司高管的发言风格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和标签化特征,被公众拿来“玩梗”是其成为“公众人物”后必然要承受的一部分。企业动用强大的法务力量对普通网民进行“降维打击”,是一种“过度维权”和“压制言论”的行为,体现了权力的不对等和企业心态的狭隘 [[14]]。l 争议二:公关策略的有效性 vs. 公众情绪的真实性l 公关失当: H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公关应对,堪称负面教材。首先是反应迟缓,错过了引导舆论的“黄金24小时”。其次是手段单一,优先选择了最具对抗性的法律手段,而非沟通。再次是回应失焦,官方声明通篇聚焦于法律条文,却对引发公众反感的根本原因——企业“输不起”的态度和被质疑的夸大式营销——避而不谈 [[15]]。最后,将事件归咎于“恶意攻击”甚至“境外势力”的辩解方式,更是犯了将商业问题泛政治化的大忌,彻底摧毁了与公众建立信任的可能性 (Search Result Summary)。l 情绪宣泄: 这场风波的背后,是长期以来公众情绪的积累和宣泄。部分消费者和网民对H公司近年来“遥遥领先”、“行业颠覆者”等高举高打、近乎夸张的营销叙事早已存在审美疲劳甚至逆反心理 [[16]][[17]]。“竹知了”的“哇哇”声,恰好为这种情绪提供了一个戏谑的出口,通过解构权威、消解其宏大叙事,来表达一种“市场并未如你所说那般完美”的真实体感。H公司的强硬回应,恰恰印证了其“听不得批评”的形象,点燃了公众积压已久的不满。l 争议三:商业叙事的宏大化 vs. 消费体验的个体化事件还折射出,当一个企业被过度地与民族情感、国家荣誉等宏大叙事绑定时,其面临的舆论环境会变得异常复杂。一方面,这种绑定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光环;但另一方面,它也抽离了产品作为普通消费品的本质,并对消费者形成了某种道德压力 [[18]]。当产品体验与这种宏大叙事产生落差时,消费者的失望感会加倍,而批评的声音也更容易被压制或曲解。公众通过“玩梗”竹知了,实际上是在进行一种“祛魅”,试图将H公司从神坛上拉回到一个可以被正常评价、调侃甚至批评的商业实体位置上。综上所述,“竹知了事件”远不止是一场简单的名誉权纠纷。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是企业、法律、技术、公众情绪和网络亚文化相互碰撞的产物。它深刻地警示我们:在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公众企业的声誉管理,早已不是用法务函或公关稿就能单向塑造的了。第二部分:理论深探——公众企业的“容忍义务”及其法律与情理边界“竹知了事件”的核心,引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作为一个在公共领域中运营、享受公众关注并从中获益的“公众企业”,是否天然地负有一种对社会声音,特别是负面和嘲讽声音的“容忍义务”?2.1 “公众企业”与“容忍义务”的概念界定首先,我们需要对“公众企业”的内涵进行扩展理解。它不仅指法律意义上的上市公司,更泛指那些因其规模、市场地位、品牌影响力、技术领导力而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企业。H公司无疑是这类企业的典型代表。它们的产品和服务深入社会生活的毛细血管,它们的战略和言论能够影响产业链乃至国家政策,它们的创始人和高管本身就是备受瞩目的公众人物。这些企业在享受着作为“公众企业”所带来的巨大红利——品牌知名度、消费者信任、资本市场青睐、人才吸引力——的同时,也意味着它们自愿将自己置于聚光灯下,成为公共讨论的一部分。这种身份的转变,决定了它们不能再像一个普通私营主体那样,要求绝对的隐私和百分之百的正面评价。由此,引申出“容忍义务”(Duty of Tolerance)的概念。这个概念源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讨论,即公众人物(如政治家、明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必须对针对其职务行为或公共形象的批评、监督甚至冒犯性言论,表现出比普通公民更高的容忍度。我们将此概念延伸至“公众企业”,认为:公众企业因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对公共资源的占用以及在公共领域中的获益,理应承担比普通企业更高的“容忍义务”。这意味着,它们需要对来自社会的、非恶意的、不以捏造事实为基础的批评、讽刺、戏谑和负面评价,保持更大程度的克制和包容。这种容忍义务并非无限,但它的存在是公众企业与社会之间一种不成文的“社会契约”。企业通过营销进入公众视野,公众则以评价和反馈作为回应,这构成了市场经济和民主社会中一个健康的互动闭环。2.2 法律边界:商业信誉保护的红线在哪里?容忍义务并非意味着企业要对一切攻击忍气吞声。法律为商业信誉划定了明确的保护红线。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合法的言论自由与非法的名誉侵权/商业诋毁。l 核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9]]。该法条的核心是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设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针对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4.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区分标准:1.事实陈述 vs. 观点表达: 这是界定侵权与否的核心。l 事实陈述必须基本真实。 如果一个言论是基于“捏造的虚伪事实”,例如无中生有地指控某企业产品含有害物质,或伪造数据称其财务造假,这就明确构成了诽谤或商业诋毁 [[20]]。l 观点表达(包括批评、嘲讽)享有更宽泛的保护。 只要观点是基于某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例如,基于一次真实的糟糕消费体验而评价“又贵又难吃”),即便言辞激烈、主观性强,通常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如“刷锅水味儿”这类极具贬损性的词语来形容食品,可能会因其超出正常主观评价、具有煽动性而被认定为侵权 [[21]]。但总体原则是,对观点的容忍度远高于对虚假事实的容忍度。2.善意 vs. 恶意: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重要考量因素。l 善意的批评或监督: 以促进公共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的批评,即使有部分失实,也可能获得豁免或减轻责任。l 恶意的攻击: 如果言论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贬损、侮辱对方,破坏其商业信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黑公关”收钱办事、竞争对手恶意打压),则极易被认定为侵权。3.“竹知了事件”的法律边界分析:将上述标准应用于“竹知了事件”,其复杂性便显现出来。网民的“玩梗”行为,并未“捏造虚伪事实”。H公司高管确实发表了相关言论,竹知了也确实发出类似声音。视频的组合是一种“观点表达”,表达了一种对H公司营销风格的戏谑式“评价”。从这个角度看,它似乎处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然而,H公司法务的切入点也并非毫无道理。他们认为,这种通过剪辑、配音、文案形成的“组合拳”,是一种具有明确指向性的“暗喻影射”,其目的是系统性地、规模化地嘲讽和丑化企业形象,已经超出了“善意”和“合理”的范畴,构成了《民法典》意义上的“侮辱” [[22]]。特别是当这种行为形成网络运动,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实质性、持续性的损害时,法律的天平可能会发生倾斜。因此,“竹知了事件”恰好发生在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它不涉及事实的捏造,但其规模和形式又可能触及“恶意贬损”的边缘。这正是企业维权行为虽有一定法理依据,却在情理上惨败的原因——公众认为,对于这种处于灰色地带的、以戏谑为主要形式的表达,一个自信的、有担当的公众企业应该选择容忍,而非诉诸法律。2.3 情理边界:超越法律的公众期望公众对企业的评判,往往超越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更多地依赖于“情理”和“公众期望”。这构成了容忍义务的另一个维度。l “强大”即意味着责任: 公众朴素的价值观认为,强者应对弱者表现出更多的宽容。一个万亿市值的科技巨头,动用其强大的法务资源去对付制作搞笑视频的普通网民,这种力量上的悬殊本身就容易引发公众的同情弱者心理,并对强者的行为产生道义上的反感 [[23]]。l 幽默感是自信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一个品牌能否以开放、自嘲甚至幽默的心态面对批评和调侃,被视为其品牌自信和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当企业对“玩梗”大动干戈时,公众的第一反应不是“企业被侵权了”,而是“这个企业太小气了”、“开不起玩笑”。这种观感上的损失,远非打赢几场官司所能弥补。l 沟通优于对抗: 公众期望企业在面对争议时,首选的应该是沟通,而不是对抗。人们希望看到企业解释、倾听,甚至道歉,而不是一纸律师函或一份强硬的声明。H公司在“竹知了事件”中最大的失误,就是完全放弃了情理层面的沟通,试图仅靠法律层面的“对错”来解决一个本质上是情感和认知层面的问题 [[24]]。结论: 公众企业的“容忍义务”是真实存在的,它根植于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中。这条义务的边界,在法律上由“是否捏造事实”和“主观是否恶意”来界定;但在情理上,则由公众对企业作为“强者”和“公共角色”的期望来塑造。在“竹知了”这样的灰色地带事件中,情理的权重往往超过法律。一个明智的企业,应当认识到,赢得公众的情感认同,比赢得一场法律诉讼更具长远价值。第三部分:根源探析——为何企业会陷入“竹知了式”舆论困境?“竹知了事件”并非孤例,它是当前许多大型企业普遍面临的公关困境的缩影。要做好防御,必须深入探究这类舆论危机爆发的深层原因。3.1 叙事失衡:品牌神话与公众体验的巨大鸿沟许多大型企业,特别是科技行业的领军者,倾向于构建一套宏大、完美、甚至带有“神话”色彩的品牌叙事。例如,不断强调“遥遥领先”、“行业颠覆”、“技术无人区”、“为国争光”等。这种叙事在初期能够有效凝聚人心、提升品牌价值。但其风险在于:l 抬高了公众预期: 当品牌被塑造成无所不能的“屠龙勇士”时,公众对其产品、服务、乃至一言一行的容错率都会急剧下降。任何微小的瑕疵或不符预期的体验,都可能被放大,并被视为对“神话”的背叛。l 创造了被解构的空间: 宏大叙事本身就具有被解构的天然属性。当官方叙事过于完美、单一且不容置疑时,民间就会自发地通过戏谑、反讽、恶搞等方式来寻找其“裂缝”,以消解其严肃性,恢复一种更真实、更具人间烟火气的平衡感 [[25]]。“竹知了”对“一千万以内最好”的调侃,就是一次典型的对宏大叙事的民间解构。l 企业自身的“偶像包袱”: 长期沉浸在自我构建的神话中,企业自身也可能产生沉重的“偶像包袱”,对任何可能“玷污”其光辉形象的杂音都表现出高度过敏。这种心态,正是导致H公司在“竹知了事件”中反应过度的心理根源。3.2 沟通错位:官僚化的广播式传播与公众的对话式需求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对外沟通方式很容易陷入官僚化和单向度的“广播模式”,而非与公众进行双向、平等的“对话模式”。l 信息发布的单向性: 企业的官方声明、新闻稿、发布会,往往是精心包装、字斟句酌的单向信息输出,其主要目的是“告知”和“说服”,而非“倾听”和“讨论”。l 语言体系的隔阂: 企业习惯于使用一套内部的、专业的、甚至是防御性的“公关语言”或“法律语言”。如H公司的回应,充满了“日常维权”、“具体侵权内容”、“合法权益”等词汇,这些词汇在法律上无懈可击,但在情感上却与公众的日常语言和关切完全脱节,显得冰冷、傲慢且缺乏人情味 [[26]]。l 对网络新语境的迟钝: 许多传统企业管理者对于“梗文化”、“二创”、“解构”等网络亚文化缺乏理解,甚至将其简单地视为“无聊”、“恶意”或“失控”。他们无法理解,在Z世代成为消费主力的今天,“玩梗”很多时候是一种表达喜爱和关注的方式。这种认知上的错位,导致企业在面对网络舆情时,常常做出不合时宜的判断和反应。3.3 策略惯性:“删、堵、压”的旧思维与“史翠珊效应”的新常态在传统媒体时代,控制信息发布渠道是管理舆论的有效手段。然而,在社交媒体时代,这种“删帖、封号、发律师函”的“删、堵、压”三板斧,往往只会适得其反。l “史翠珊效应”的魔咒: 正如“竹知了事件”所展示的,试图压制信息的行为本身,成为了一个更具新闻性的事件,从而吸引了更多原本不关注此事的人的目光,导致信息呈几何级数传播 [[27]][[28]]。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下,“史翠珊效应”几乎是一个必然规律。l 对抗姿态的公关毒药: 采取强硬的法律对抗姿态,等于将企业置于全体网民的对立面。这不仅无法解决最初的问题,反而会塑造一个“以大欺小”、“霸道”的负面形象,严重损害历经多年才建立起来的品牌亲和力。l 对平台责任的误判: 企业向平台施压要求删帖,虽然短期内可能有效,但长期看会将平台置于两难境地,并可能促使平台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而采取更“一刀切”的审核策略,误伤更多无辜内容,从而引发更大范围的不满,最终锅还是会甩回给发起投诉的企业。3.4 归因偏差:将内部问题外部化的危险倾向面对汹涌的负面舆情,一些企业习惯于进行外部归因,即将其归咎于“黑公关”、“竞争对手抹黑”、“境外势力操纵”等。l 回避了真正的核心问题: 这种归因方式,本质上是一种逃避主义。它让企业无需反思自身在产品、服务、营销或沟通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错失了改进和成长的机会。公众对H公司营销风格的不满,才是“竹知了”能够燎原的真正“干柴”,但企业却只看到了点火的“火星”,并坚称火星是别人扔过来的 [[29]]。l 激化了社会对立情绪: 轻易地将商业纠纷或公众批评上升到“敌我矛盾”的高度,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公关策略。它不仅无法说服公众,反而会因为滥用公众的爱国情感和信任,而遭到更强烈的反噬。这种“狼来了”式的指控,长远来看会透支企业的公信力,并毒化整个社会的舆论环境。综上所述,企业之所以陷入“竹知了式”困境,根源在于其品牌叙事、沟通方式、应对策略和归因模式,与当前数字化、去中心化、高交互性的社会舆论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脱节。不从这些根本问题上进行调整,任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危机公关,都将是扬汤止沸。第四部分:战略构建——如何构建面向未来的企业舆论防御体系面对日益复杂的舆论环境,公众企业需要的不是临时的危机公关技巧,而是一套系统化、前瞻性的舆论生态管理和防御体系。这个体系应贯穿于企业运营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4.1 事前防御:建立免疫力,防患于未然最好的危机公关,是让危机不会发生。事前防御的核心在于降低企业自身的“易燃性”,并建立预警机制。l 第一道防线:调整心态,拥抱“容忍义务”l 高管层认知升级: 企业决策层必须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作为公众企业,“被评论、被调侃、被批评”是新常态。必须将“容忍义务”内化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放弃“舆论完全可控”的幻想。企业领导者,尤其是经常抛头露面的高管,要进行“公众人物”心态建设,对个人形象被标签化、被“玩梗”有充分的心理准备。l 建立幽默感和自嘲精神: 在适度的范围内,官方主动“玩梗”、自嘲,是化解负面情绪、拉近与年轻消费者距离的有效方式。一个敢于自嘲的品牌,通常更容易获得公众的好感和尊重。l 第二道防线:夯实基础,管理公众预期l 营销话语体系的“脱虚向实”: 摒弃“遥遥领先”、“史上最强”等极限、夸张的营销词汇。广告宣传应基于事实,诚恳沟通产品的优点和局限性。适当的“留白”和谦逊,反而比“吹满”更能赢得信任。这能有效缩小品牌叙事与消费者体验之间的鸿沟,减少因预期不符而产生的负面情绪 [[30]]。l 建立稳固的“事实层”: 确保产品质量、服务体验、技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是应对一切舆论攻击的基石。当负面舆论出现时,如果有坚实的事实作为支撑,企业的回应将更有底气和说服力。l 第三道防线:构建预警,洞察舆论脉搏l 建立全天候社会化聆听(Social Listening)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时监测全网(包括社交媒体、论坛、新闻客户端、短视频平台)关于本品牌、产品、高管、行业的讨论。l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 监测系统不仅要收集信息,更要能对信息进行定性分析。需要区分:l A级(高危信号): 涉及事实捏造、有组织的恶意攻击(如水军)、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安全/伦理问题。这类信号需要法务和公关高层立刻介入。l B级(潜在风险): 普遍性的消费者抱怨、对营销活动的批评、非恶意的“玩梗”和调侃。这类信号应由市场或用户运营部门跟进,以沟通、解释和安抚为主。l C级(常规反馈): 零散的、个体的产品使用反馈和建议。应纳入产品改进流程。“竹知了事件”在初期就属于B级信号,如果H公司能及时识别其“非恶意”的本质,并以幽默方式介入,结果可能完全不同。l 第四道防线:积累信任,打造“声誉护城河”l 常态化的真诚沟通: 建立多渠道、常态化的沟通机制。例如,高管定期通过社交媒体与用户互动、举办开放日活动、发布透明度报告等。戴尔、丰田等公司曾通过建立专门网站收集反馈、高管开设社交账号直接沟通等方式重建信任 [[31]]。l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环保、公益、员工关怀等方面做出实实在在的投入和贡献。这能为企业积累宝贵的“社会资本”。当危机来临时,一个长期声誉良好的企业,公众更愿意给予其信任和解释的机会。海底捞之所以能在“老鼠门”事件中化危为机,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长期积累的良好雇主形象和服务口碑 [[32]]。4.2 事中应对:黄金时刻,化解危机于萌芽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必须在“黄金时间”内做出快速、正确、有效的反应。l 第一原则:速度与温度l 快速响应(Speed): 危机发生后的4-6小时是“黄金窗口期”。必须迅速发出第一份声明,哪怕只是“我们已经知晓此事,正在紧急调查,稍后会公布详细情况”,也要先站出来,掌握定义事件的主动权,避免谣言满天飞。海底捞在2017年“老鼠门”事件中,3小时内即发布致歉信,是快速响应的典范 [[33]]。l 展现温度(Empathy): 首份声明的基调至关重要。应优先表达对公众情绪的理解和共情,而非急于辩解或撇清责任。多使用“我们感同身受”、“我们非常抱歉给您带来困扰”等人性化语言。l 第二原则:诚恳与担当(The A.R.T. Model)l A - Acknowledge(承认与致歉): 坦率承认问题的存在以及管理上的疏忽。即使问题仍在调查,也要为给公众带来的负面观感和困扰道歉。星巴克在2018年美国费城的种族歧视事件中,其CEO凯文·约翰逊立刻发表措辞恳切的公开道歉,是成功的第一步 [[34]]。l R - Responsibility(承担责任): 明确表示企业将为此事负责。海底捞“这锅我背、这错我改、员工我养”的声明,就是承担责任的极致体现,瞬间赢得了公众的谅解 [[35]]。H公司在“竹知了事件”中恰恰相反,其声明充满了“我们没错,错的是他们”的潜台词。l T - Transparency & Transformation(透明化处理与承诺改变): 公开、透明地告知公众调查进展、问题根源以及将要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并给出明确的时间表。承诺会从制度上、文化上进行反思和改变,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星巴克在道歉后,宣布关闭全美8000家门店进行反歧视培训,这一实质性行动极大地修复了品牌形象 [[36]]。l 第三原则:策略与渠道l 分清主次,避免“核武器”优先: 法律手段是最后的防线,绝不能作为第一选择。对于“竹知了”这类非事实捏造的舆情,应优先采用公关沟通、社区互动、幽默自嘲等柔性手段。只有在面对明确的、有组织的、以捏造事实为手段的恶意攻击时,才应果断启动法律程序,并向公众清晰地说明原因和证据。l 统一口径,多渠道协同: 确保所有官方出口(官网、社交媒体、高管发言、客服)的信息保持一致。选择合适的发声人,通常级别越高的管理者出面,越能显示诚意。l 善用第三方权威: 在涉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专业问题时,可以主动邀请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行业专家、主流中立媒体介入,以其公信力为自己背书。呷哺呷ăpadă在2015年“鸭血门”事件中,保持沉默等待官方检测结果,最终以事实澄清谣言,就是成功案例 [[37]]。4.3 事后修复:重建信任,将危机转化为资产危机应对不是结束,而是重建信任的开始。l 兑现承诺,持续沟通: 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间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通过各种渠道,定期向公众汇报进展。这表明企业的歉意和变革是真诚的。l 复盘反思,固化为制度: 组织内部对整个危机事件进行深入复盘,从企业文化、管理流程、营销策略、公关机制等多个层面进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其更新到企业的《危机管理手册》中,作为未来员工培训的案例。l 将危机转化为品牌资产: 一次成功处理的危机,可以成为展示企业价值观、责任感和执行力的绝佳机会。海底捞的“老鼠门”事件,最终反而强化了其“负责任”的品牌形象。如果H公司能在“竹知了事件”中,以一种幽默、大度的方式回应,甚至推出一款“竹知了”联名周边,不仅能化解危机,更能塑造一个年轻、开放、会玩的品牌新形象,这本可以成为一次载入史册的经典公关案例。第五部分:结论与展望“竹知了”的清脆鸣叫,为所有身处聚光灯下的中国公众企业,奏响了一曲意味深长的警示之歌。这场风波雄辩地证明,在万物互联、人人皆媒的21世纪20年代,企业的声誉已不再是坚不可摧的堡垒,而是一个需要与公众共同培育、精心呵护的动态生态系统。本报告的核心结论如下:1.“容忍义务”是公众企业的必修课: 公众企业因其社会属性,天然地负有对非恶意批评、讽刺和调侃的“容忍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边界之外的情理要求,更是一种关乎品牌生存与发展的战略智慧。逃避或对抗这一义务,只会让自己陷入孤立和被动。2.声誉边界在于“事实”与“善意”: 企业商业信誉的法律保护红线,在于言论是否“捏造虚假事实”以及是否出于“主观恶意”。对于处于灰色地带的网络“梗文化”和戏谑式评价,“一刀切”的法律维权极易引发舆论反弹,其造成的品牌形象损失,远大于维权所能挽回的名誉。3.舆论危机的根源在企业内部: “竹知了式”困境的爆发,其根源往往不在于外部的“恶意”,而在于企业内部的“失调”——失衡的品牌叙事、错位的沟通模式、惯性的应对策略和危险的归因偏差。不进行深刻的自我审视和变革,企业将永远在舆论的雷区中穿行。4.防御体系需系统化、前瞻化: 有效的防御并非依赖临时的公关技巧,而是要构建一套从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到事后修复的全流程、系统化管理体系。核心在于:心态上拥抱容忍,战略上管理预期,行动上快速真诚,文化上开放谦逊。展望未来,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崛起,公众对企业的审视将更加严苛和全方位。企业的边界将日益模糊,商业行为与社会影响的联系将愈发紧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那些能够放下身段、倾听社会声音、勇于承担责任、并能与公众建立起真诚情感连接的企业,才能穿越舆论的风浪,构建起真正可持续的品牌价值。“竹知了”终将不再鸣叫,但它留下的回响,应当让每一家立志成为伟大企业的公司,都学会如何在新时代的喧嚣中,保持一份清醒的谦卑与从容的智慧。这,或许才是从这场风波中,我们所能汲取的、价值“超过一千万”的宝贵教训。

2026-08-05 17:38:27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构成恶意逃债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不构成恶意逃债——某公司原股东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7月21日,委托人与其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委托人持股70%,另一股东持股3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0年7月31日。公司设立后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出现资不抵债或经营异常情形。2023年8月17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委托人及另一股东将所持全部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A、B。股权转让时,甲公司对外不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经营状况正常。2025年3月11日,A、B又将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C。C受让股权后,在经营过程中与乙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部股东(包括委托人、另一原股东、A、B、C)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律师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展开全面应诉准备工作:(一)第一时间调取证据材料。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受理法院取得联系,调取了原告乙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明确原告诉请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同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甲公司的全套工商内档资料,涵盖公司设立登记、历次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全部原始档案,为答辩工作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二)梳理关键时间节点。经梳理案件时间线发现:委托人于2020年7月21日设立登记,认缴期限至2050年7月;2023年8月17日完成第一次股权转让(委托人转让给A、B);2025年3月11日完成第二次股权转让(A、B转让给C);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务发生于C受让股权之后。委托人转让股权时,甲公司对外不存在债务,更是不认识乙公司。(三)精准锚定法律适用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作为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的债务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赔偿责任。律师团队重点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该批复明确指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此类行为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四)围绕“债务形成时间”与“转让主观恶意”两大核心组织答辩。结合相关司法裁判规则,承办律师从以下两方面提出核心答辩意见:1. 债务形成时间晚于股权转让时间。 参考相关入库案例的裁判精神,法院在认定原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时,会重点审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早于债务形成时间——如果目标公司债务是在股权转让之后形成的,通常难以认定原股东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反之,若转让时公司已负债且无力清偿,则可能构成恶意逃债。2. 委托人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司法实践中,判断转让股东是否存在“恶意”,需综合考量转让时公司是否负有大额债务且不能清偿、转让对价是否合理、受让方是否具备出资能力等因素。本案委托人转让股权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产生任何债务,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不存在利用股权转让转嫁经营风险的情形。三、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委托人在2023年8月17日转让股权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发生,原告乙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股权转让时乙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也不足以证明案涉股权转让时委托人具备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的主管恶意,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四、总结与结论本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涉及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原股东责任承担问题的典型案件。通过本案的代理,可以得出以下经验与启示:第一,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具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5号批复明确,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仍应依据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处理,不能直接以新法规定倒追原股东责任。第二,原股东是否担责的核心在于“恶意”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转让股东是否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具体考量因素包括:股权转让时公司是否负有到期未清偿债务、转让对价是否合理、受让方是否具备出资能力、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第三,债务形成时间是关键分水岭。如果股权转让时公司债务尚未发生或尚未确定,原股东对后续经营产生的债务不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责任;反之,若转让时公司已负债且无力清偿,原股东以不合理低价或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缺乏出资能力的受让人,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从而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律师应重视证据调取与时间线梳理。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全部工商档案,精确梳理股权转让时间、债务形成时间、公司经营状况等关键事实节点,为判断原股东是否存在恶意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规则、扎实梳理案件事实证据的重要性,也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2026-07-06 16:53:33北展集团

广电总局开展专项治理——“AI魔改”红线不能踩

你刷到过这种视频吗?《甄嬛传》里的华妃向皇后请安后,跨上摩托绝尘而去;黛玉前一秒蹙眉垂泪,下一秒化身拳击手与宝玉对打;诸葛亮阵前怒斥王朗,一张嘴说的却是流利英文…… 视频里,这些角色的面容形象、音色口型都完美贴合大众熟悉的样貌,行为却“跑偏”得像脱缰的野马——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应用逐渐成熟,对经典影视的“魔改”也越来越常见。 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AI魔改”视频传播乱象的专项治理,为期一个月,重点清理对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的颠覆性篡改、“魔性”解构与低俗化改编。 为何整治“AI魔改”?它与合法改编“二创”有哪些区别?相关行为有哪些侵权风险?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传承经典间保持平衡?记者进行了采访调研。 AI能力跃升 家住陕西的韩先生最近很苦恼。他是个历史迷,10岁的儿子耳濡目染,常抱着平板电脑了解历史人物的生平事迹。可在网上一搜索,总会跳出不少AI生成内容,其中就包括对经典影视剧片段的各种“AI魔改”。 “拿《三国演义》说,我看过原著和94版电视剧,自然清楚哪些桥段是假的、恶搞的。”韩先生说,“但我儿子有时候真的会信。比如上次说起曹操,他说在网上看过曹操用加特林打刘备。我听完就懵了。” 韩先生回忆:“这种恶搞以前也有,但拼接、换脸痕迹很明显,很容易被识破。现在做出来的效果越来越自然,难怪会有人分不清。” “AI魔改”能以假乱真,关键在于AI能力的跃升。 记者在视频平台上搜索“AI二创”“AI配音”等关键词,大量教程映入眼帘。“三分钟学会”“手把手教你”“小白友好”等,是标题中的常见话术。点开教程,从用什么软件,到每步怎么操作,全有详细说明。 一位业内人士分享:“经常看到有人夸一段AI视频惊艳,说‘提示词肯定十几万字’。这一看就是外行。前几年可能确实如此,那时人们还需要使用专门的软件定制工作流,但现在大模型对自然语言的理解能力越来越强,借助文生视频工具,即便没有任何相关专业背景,只需一段简短的自然语言把需求描述出来,就足够让AI制作高质量视频了。” 技术门槛降低,让网络上的经典影视“二创”内容空前丰富。 一方面,AI的辅助,让许多忠实原作又别出心裁的优秀作品加速涌现。有博主使用AI工具,让美猴王、红孩儿、黑熊精等《西游记》角色走进录音棚,用摇滚风格倾情演绎自己的主打歌,吸引千万网友解读、共情。 另一方面,也有人把“怎么崩坏怎么来”当成了流量密码。让家喻户晓的角色做出各种匪夷所思的行为,拿反差博眼球,不顾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甚至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违背公序良俗。 这类“崩坏”作品的评论区里,有网友说:“头一次看挺新奇,看多了发现内容空洞无物,没意思,甚至让人生理不适。”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接触涉及传统文化的“魔改”,极易产生文化认知混乱和价值观错位。其中恐怖、血腥或不合常理的内容,还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次专项治理并非对经典影视的AI改编“二创”一概否定,而是瞄准其中的“毒瘤”精准打击,为优质作品创造更多空间。 “AI魔改”有法律风险 很多观众甚至创作者并不清楚一个问题:“AI魔改”有没有法律风险? 一则视频中,博主对某电视剧的“名场面”下手,借助AI重配了男主角的台词,大量网友点赞玩梗。评论区有人发问:“这样难道不侵权吗?”大家七嘴八舌:“法不责众”“不拿来谋利就可以吧”“二创反而给原作增加了热度”……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竞争专业法官会议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朱阁表示:对经典影视片段进行“AI魔改”,很有可能涉及侵权。 “因为影视作品有权利人,而‘二创’发布后可以获得流量收益。”她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用到作品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画面,无论片段长短,都涉及侵权。权利人有没有经济损失,并不是判断的关键。” 有人提出,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条款,只要符合其中情形,就算未经授权,也可以直接使用作品,不算侵权。 但朱阁指出:“‘合理使用’适用的条件很严格,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判断,比如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撰写制作影评。其他情况,尤其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使用行为,很难被纳入这一范畴。” 即便获得改编授权,二次创作也并非“为所欲为”。 专项治理中提到的“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可能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 “AI魔改”如果利用演员的社会知名度进行引流,或丑化角色形象,可能侵犯演员肖像权。若涉及渲染血腥暴力、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挪用、篡改中华文化等,则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破坏社会公德、亵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有期限,但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即便一部作品年代久远,也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被歪曲篡改,相关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朱阁表示,“同时,有些内容承载着公共或集体的价值、利益,有时可能需要具有公共职能或代表集体的机构或部门,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探索。” 有效治理“AI魔改”乱象 此次专项治理明确要求:网络视听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处置乱象突出的账号,扭转“AI魔改”视频蔓延的不良态势。 在“AI魔改”乱象的治理中,平台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怀学认为,在AI内容治理中,平台不应仅被看作内容的传播渠道,更是内容生态的直接管理者与责任主体。 2024年12月,“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侵权纠纷案”在湖南长沙宣判。某平台未经授权,利用影视作品《庆余年》原片片段提供AI剪辑服务,且未提供相应防范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并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平台若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就无法仅凭‘技术中立’免责,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廖怀学说。 在AI相关司法案件裁判领域拥有丰富经验的朱阁指出:“平台责任一直是这个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平台是否要为“AI魔改”侵权内容担责,与其服务的性质与规模、对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以及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制止侵权措施都有关系,需要综合考虑。 那么,AI工具的使用,是否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判定? 朱阁认为,所谓“AI魔改”,某种程度上与过去的影视改编、翻拍并没有本质不同。“使用哪种技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技术背后的人,要看人的行为是否侵害权益、违反秩序。” 不可忽视的是,AI工具确实降低了“二创”门槛,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当前,中国已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AI创作划定了明确红线,对生成内容合规、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AI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及处置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管理提示(AI魔改)》明确要求:平台必须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审核机制,优化推荐算法,从流量分发源头减少侵权内容曝光。 在审核防范之外,平台也在探索主动参与版权治理。目前有两条可行路径。 一是版权前置过滤。即平台在作品上传或登记初期,就提取视频指纹、音频特征等数据,并纳入版权保护库;当用户使用AI工具进行“二创”或发布内容时,系统会主动识别并拦截未授权版权素材。如抖音对1.1万余部微短剧作品开启保护机制,通过前置化的特征提取与比对,提升对侵权内容的拦截效能。 二是版权授权与工具赋能。平台利用自身版权资源或整合外部IP,提供AI创作合规素材。如芒果TV启动“AIGC微短剧创作者生态计划”,向创作者开放正版IP资源,并同步配套官方AI创作工具与流量支持,将AI“二创”行为纳入授权许可范围,规避因素材来源不明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只有平台主动作为,才能有效治理‘AI魔改’乱象,找到创新与合规的‘最大公约数’。”廖怀学说。

2026-01-14 17:17:27人民日报海外版

“AI幻觉”侵入法庭,多地法院探索治理机制

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董某作为证据提交的水电表照片,赫然带有“AI生成”的水印。在法官的质询下,董某最终承认自己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并受到了训诫。 这起看似荒唐的AI造假并非个例,多地法院亦有类似遭遇。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融入法律行业,其带来的“AI幻觉”陷阱,即生成看似真实、合理,实则虚假、错误的内容,也在侵入庄严的法庭。面对这一冲击,除了依靠法官的慧眼,各地法院也在探索构建长效防范治理机制。 干扰司法秩序 “AI幻觉”在法律领域已造成多层面冲击,最常见的是生成虚假或错误的案例和法条。 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看似寻常的商事纠纷中,承办法官郑吉喆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两个案例的案号所对应的真实案件情况,与其援引内容风马牛不相及。在法官的追问下,原告代理律师终于承认,这些所谓的案例竟是AI工具根据其检索生成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落实全员、全面、全程“三全”释法说理机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意见等进行严格审查。在该院2025年9月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发来了自己通过AI搜索到的裁判依据。承办法官屠育对照后发现,竟没有一条是准确的现行法律规定。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二审案件中,已出现当事人直接使用AI工具拟写诉状、援引虚构法条,甚至将AI生成的答复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形。“例如,我庭2025年11月审结某与上海市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上诉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经核查均不存在或与条文原意不符。”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沈永妍介绍道。 更严峻的是,“AI幻觉”还可能被用于恶意取证、伪造证据、虚构事实。 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原告四川全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某公司”)系“全某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某搜索引擎以“全某冒菜加盟要多少钱”为关键词搜索所得结果首条即为完整包含前述关键词内容的上海世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自有品牌加盟推广网页链接。 全某公司遂以世某公司购买搜索引擎广告服务,并有意选用“全某冒”商标相近的搜索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世某公司辩称,其虽购买了某搜索引擎网络招商广告推广服务,但未曾主动添加含“全某冒”字样的关键词,否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世某公司购买了其经营的某搜索引擎推广服务,但经后台数据核查,世某公司未主动添加“全某冒菜加盟要多少钱”关键词。而全某公司取证前存在多达50余次频繁重复搜索含“全某冒”相关关键词却不点击搜索结果的行为,其取证过程存在异常。 青浦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法官赵晖晖表示,这是原告利用AI的自主学习能力,通过在搜索引擎中反复输入自身商标名称、却不实际访问显示正常的网页链接,进行一系列非正常的搜索操作,直至错误链接显示即进行取证,人为制造了“侵权”假象。根据查明情况,原告竟以此手法取得400余份“证据”,向全国各地法院提起或准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避免过度依赖 AI为何会“胡言乱语”?北京二中院申诉审查庭庭长赵银豪指出,“AI幻觉”是AI思维模式的天然副产品,大语言模型的本质是概率预测而非逻辑推理,当遇到训练数据不足、信息模糊或用户指令引导性过强时,它为追求文本连贯与完成任务,便会倾向于自主创造内容。 “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加剧了这一风险。”在赵银豪看来,法律知识体系庞大、更新迅速,且存在大量未公开文书或内部规范,客观上容易形成“信息真空地带”,法律语言高度专业化且依赖严谨解释,AI易陷入“死抠字眼”或“忽视但书”等机械理解的境地。部分当事人或法律工作者对AI过度依赖与盲目信任,没有尽到对信息真实性的核验义务。 “有的当事人拿着由AI生成的对某一法律问题的意见,作为抗辩理由。这种对不准确信息来源的依赖,不仅削弱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也对司法专业解答产生干扰,损害司法公信力。”在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陈樱看来,AI所生成意见的内容、方向、针对性、专业性、准确性等,与提问者提供给AI的案情信息和提问方式有很大关联,当事人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提问,提供的信息不全面甚至有偏向性,因此AI给出的答案往往偏向于提问方,使用AI工具,应对其生成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求证,切忌盲目照搬。 注重内容审核 工具的价值,取决于人类的智慧与责任。面对“AI幻觉”的冲击,司法机关正在积极行动。 在审查经验层面,通州法院成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案例与理论兴趣小组,总结出AI虚假案例的特征以便识别:如案号编排存在规律化痕迹、案情描述过度贴合需求场景、难以通过检索方式进行验证等。 “在行为规范层面,司法机关对于提交材料中含有疑似AI生成内容的当事人,应进行必要释明与风险告知,要求当事人在提交材料中标注人工智能辅助生成情况。”陈樱表示。 赵银豪认为,对于当事人或法律工作者提交含有AI虚构内容的诉讼材料的行为,应视情节采取训诫、罚款等惩处措施,诚实信用是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义务,AI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在技术优化层面,陈樱建议引导人工智能服务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对侧重于法律用途的AI模型,平台应实施更严格的内容真实性审核与用户提示义务,例如采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将AI的生成过程与权威、实时的法律数据库更紧密挂钩,是减少产生“AI幻觉”的有效路径,在司法机关内部,可依托数字法院建设,识别虚构法条、案例及典型AI生成痕迹,并向承办法官提示风险,提升审查质效。 “我坚信,技术进步的车轮无法阻挡,人工智能会更进一步融入法律工作。但是技术的局限性不可忽视,工具无法取代人的担当。法庭之上,最终且唯一的审判者,只能是且必须是经得起追问的人。”赵银豪表示。

2026-01-13 11:51:28法治日报

2025年中国正风反腐“成绩单”:“打虎”“拍蝇”“猎狐”不止步!

今年前三季度,立案78.9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90人;今年前11个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超25万起,批评教育和处理超32万人;二十届中央第五、六轮巡视完成对省区市巡视全覆盖…… 回眸2025年,“打虎”“拍蝇”“猎狐”不止步,正风肃纪反腐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力度持续加大 12月27日上午10时30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郭学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至此,该网站今年公开发布的“落马”中管干部已达64人。 密集发布的“打虎”信息,凸显反腐败不放松,以严厉惩治强化震慑。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8.9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90人,处分67.7万人,其中党纪处分50.2万人、政务处分22万人;和去年同期相比,这几项数据都有所增长。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北京廉政建设研究基地副主任宋伟表示,今年以来的一些案件也充分说明,高压之下仍然有人肆意妄为、不收敛不收手,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腐败问题还在持续滋生蔓延,一些制度机制上的漏洞仍然存在,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高压态势,一步不停歇、半步不退让。 宋伟认为,从具体实践层面来说,一方面,要重视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既推动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统计等多部门间数据资源横向互通,打破数据壁垒,也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上下贯通、数据共享,提高办案效能;另一方面,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提高行贿违法成本、释放震慑效应,让“围猎者”寸步难行,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却步”。加强防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行贿方向范一飞送上的大都不是可见的真金白银,而是提供一个‘投资’项目,设置一个金融产品,由他弟弟的公司出面‘投资’作为幌子,就能获利丰厚”“甚至有时候,所谓‘投资’根本不出钱,只是签一纸虚假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的贪腐细节,是近年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的典型案例。 不久前,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归纳,梳理分析二十余种具体类型,并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列明取证要点、明确证据标准,进一步丰富了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工具箱。 “相较于传统腐败而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往往披着‘合法外衣’游走于‘灰色地带’,以此规避监督、逃脱惩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认为,“影子公司”“期权交易”“代持资产”“数字货币贿赂”等都是典型手段,其隐蔽性、复杂性给发现和查处带来挑战。 彭新林认为,要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还应持续深化纪检监察和税务、审计、金融等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从而做到及时预警、快速处置。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 今年7月,“百名红通人员”周静华从泰国被引渡回中国。这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63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 从周静华归案,亚洲地区“百名红通人员”清零;到外逃28年的“百名红通人员”梁锦文回国投案;再到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梁小菲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今年以来,“天网行动”持续推进、力度不减,不断强化“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高压震慑。 与此同时,根据“天网2025”行动部署,国家监委今年首次开展职务犯罪境外追赃挽损专项行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涉案赃款应追尽追,绝不让腐败分子及其亲属在境外挥霍不义之财。 “近年来,追逃追赃工作从以劝返为主,逐步走向综合运用缉捕、遣返、引渡等多种手段,不仅实现了量的突破,也正在实现质的提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磊认为,要不断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办涉外腐败案件的能力水平,健全专门机构、充实专业力量,丰富完善涉外腐败治理工具箱,坚持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 张磊表示,防住一人等于追回一人,既要“撒天网”,也要“筑堤坝”,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看住人、管住证、盯住钱,把防逃的篱笆扎得越来越紧。从严纠治“四风”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5年前11个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51516起,批评教育和处理326834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225347人。 从查处问题类型来看,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方面查处问题最多,达到105008起,占比超过40%。 “作风建设带来看得见的变化、感受得到的成效,但必须警惕‘歇歇脚’‘喘口气’心态,坚决破除‘小事小节论’‘影响发展论’‘行业特殊论’等错误论调。”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倪明胜表示,特别是在“十四五”临近收官、“十五五”即将开篇的关键时期,更要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斩断风腐勾连的链条。 倪明胜认为,“同查”要查深、查准、查透,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打击,“同治”要把握共性规律,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在此基础上推动二者有效贯通,形成办案、治理、监督、教育的闭环。中央巡视完成对省区市巡视全覆盖 2025年,二十届中央第五轮、第六轮巡视先后开展,完成对省区市巡视全覆盖。 与此同时,巡视组织方式创新不断深化,二十届中央第五、六轮巡视中,除常规巡视外,还对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了提级巡视,对15个副省级城市开展了联动巡视,全面提升监督精准性有效性,不断提高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届中央巡视完成对省区市巡视全覆盖,是巡视监督常态化、机制化建设的重要一步。”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张震认为,要坚守政治巡视定位,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实落地。 张震认为,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必须在发挥巡视整改作用上见真章,压紧压实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杜绝“过关”心态,建立整改情况定期报告、动态销号和“回头看”常态化机制,将整改实效作为衡量干部履职尽责的重要标尺,形成监督、整改、治理的良性循环。

2026-01-04 16:53:03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