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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个2025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第 52 号类别: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发布:2026-05-25全文约 13611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个2025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信托纠纷 民事信托纠纷 案由释义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由释义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指定监护人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变更监护人 案由释义 行政主体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 发布日期:2026.05.25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个2025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25

2026年5月25日上午,中国老龄协会在北京发布2025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

总书记“把老年人生活保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的要求,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颁布三十周年之际,中国老龄协会委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2025年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研究。相关研究通过面向司法机关、科研院所、涉老机构等各类单位广泛征集涉老典型案例,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为案例筛选补充,经权威专家严格评审与推荐,遴选出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聚焦涉老民生工程、养老服务、监护保障、数字消费、遗嘱信托、个人信息安全、保健品市场、照护从业监管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护问题,示范引领全社会共同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法治氛围。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紧扣2025年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发展态势,立足司法实践、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与行业监管,覆盖刑事惩治、民事救济、公益诉讼、行业规范、制度创新五大维度,具有鲜明导向性、警示性与示范性。一是严厉打击假借涉老民生工程实施诈骗犯罪,坚决守护老年人安居出行权益。针对以“加装助老电梯”、“适老化改造”等名义虚构国家项目、骗取代理费与保证金的合同诈骗案件,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责令退赔损失,警示基层审慎引进涉老项目、强化资质核验,严防民生工程沦为诈骗工具,切实维护国家政策公信力与老年群体切身利益。二是压实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与适老化主体责任。明确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与行动需求,对因适老化改造不到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老年人损害的,依法判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安全化发展,守住老年人生命健康底线。三是创新完善特殊老年群体监护与财产保障机制。围绕失能、残障、“老养残”家庭等重点群体,推广人身监护

独立财产监管双轨模式、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遗嘱

信托公证等制度创新,落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破解监护缺位、财产滥用、照护断档等突出难题,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全周期兜底保障。四是强化老年人数字消费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妥善处理短视频平台误导充值、留守老人认知偏差消费等纠纷,通过司法调解助力老年人挽回养老钱;严厉打击诱骗老年人身份信息用于转账洗钱等犯罪行为,推动网络平台落实适老化改造、强化风险提示,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守住“钱袋子”安全。五是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整治涉老消费市场乱象。针对“私域直播”“社群引流”等隐蔽方式虚假宣传保健品、误导老年人高价消费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履职整改、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不特定老年消费者公共利益。六是从严规范养老照护行业准入与从业行为。对看护人员虐待被看护老年人案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强化家政、养老机构背景审查、资质核验与心理健康评估,从源头防范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利行为,推动照护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颁布三十年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机制日益完善,老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越来越强,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更加关注,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促治,引导广大老年人学法、懂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督促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共治;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妥善化解涉老纠纷;引导养老机构、家政企业、网络平台、社会组织等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共识,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完善、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下一步,作为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中国老龄协会将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颁布实施三十周年为契机,会同有关单位完善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联合司法机关持续加强老年人权益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涉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配合立法机构推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工作,不断提升老龄工作法治化水平,用心用情用力守护亿万老年人幸福安康晚年,以法治之力护航我国老龄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2025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擦亮眼睛,识破适老化改造“国家项目”骗局 关键词:助老电梯烂尾适老化改造 1.基本案情

熊某自称是“某某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了“老旧小区免费加装助老电梯”项目,将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作为幌子进行宣传,在全国多地发展了20余家省级代理,收取了巨额的代理费和保证金。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合法手续,这些项目在多个地方无法实施。熊某及其同伙王某、黄某等人将骗取的大量保证金和代理费挥霍一空,导致工程款无法支付,最终造成全国范围内的多项“助老”电梯项目纷纷烂尾,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受骗单位报案后,司法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熊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件展开取证研判,及时实施抓捕并开展审理。 2.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等人以收取代理费、保证金为目的,在明知所设立项目未经审批、所成立公司毫无资质和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打着国家部委和“助老”的幌子大肆宣传,骗取项目实施单位和老年住户的信任和资金,影响范围广、数额特别巨大。熊某等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责令退赔被害人。其中,熊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着涉老民生工程幌子,利用社会资本逐利心理,最终透支国家公信力、阻碍适老化改造进程的破坏型经济犯罪。它利用涉老民生工程自带的“政策光环”和“社会美誉度”进行骗局包装,其危害性不亚于直接诈骗老年人钱财,导致了国家适老化改造政策在基层落地受阻,让真正有需求的老年人望“梯”兴叹,是对老年群体合法权益间接但深度的侵害。对此,有关部门应协同发力形成监管闭环,对于短期内突然大量注册、打着“中字头”“国字号”或冠以“助老工程”名义的异地分公司,提高抽查频次,核实其资质的真实性。基层政府和社区在引进适老化改造项目时,绝不能“只看红头文件,不看官方核实”,对于声称有国家部委背书的项目,要注意通过正规政务渠道向上级对口部门进行核查,切勿为追求政绩而盲目引入所谓的“社会资本”开展涉老工程。参与涉老产业的企业也应注意提高专业能力和抗风险意识,面对需要“先交高额代理费/保证金”的所谓国家级项目,必须保持高度的商业警惕,认真核实项目批文与资金托管等情况,避免成为诈骗链条上推波助澜的一环,不仅自身血本无归,还留下烂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二、适老化设施要为老年人“抬高”标准的“门槛” 关键词:适老化改造特殊标准 1.基本案情

老人金某所在养老院为方便老人出入安装了电动开关门。某日,金某在经过该电动门时,因行走缓慢被电动门夹到后摔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虽被送往医院治疗,但长期卧床导致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加之本身具有基础疾病,多次住院后于家中死亡。金某子女遂诉至法院,主张老人被自动门撞倒受伤所产生的治疗和丧葬等费用应由养老机构承担。 2.处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养老服务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对生活在该区域内的老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各类设施应当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生活需求。经核实,该电动门开合速度是按照普通人通行标准设置的,而机构中的老年人年事已高且行动缓慢,极有可能无法在设定时间内顺利通过电动门,故该机构安装适老化设施不当,且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行动不便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老人金某年事已高且行动缓慢,并非故意逗留徘徊不及时通过电动门,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由此判定该养老机构对本次事故导致老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其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等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案例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然而许多公共服务设施无论是运行参数还是安全管理标准仍以面向全体人群为主,尽快建立真正适应老年人生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设施标准体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制定和修订公共设施强制适老化的国家标准,将适老化理念全面纳入公共设施设计标准体系,对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和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适老化建设和改造时,应主动将“国家通用标准”抬高至“老年人适用标准”,有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时也应将老年人的安全体验作为重要评估标准,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老年人在使用各类公共设施时,应注意观察环境中的安全提示和设施运行状态,对自身行动能力要有正确判断,如遇不便应积极主动地寻求帮助,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三、“人身监护

独立财产监管”双轨制守护残障老年人晚年尊严 关键词:人身监护财产监管 1.基本案情

老人周某财智力叁级残疾,无子女,父母已去世,有一妹(周某英)一弟(周某)。弟弟周某于2014年去世后,留下妻子章某兰和儿子周某豪,母子二人主动承担起照顾残疾哥哥周某财的重任。2023年,妹妹周某英向法院申请认定周某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宣告并指定周某英为监护人。但考虑到周某英实际并未和周某财共同生活,而是章某兰母子二人照顾其起居,且2024年周某财和章某兰已登记结婚。经双方协商,章某兰和周某豪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周某财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表达出的希望和章某兰、周某豪共同居住生活的意愿仍应予以考量和尊重。同时,周某财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同意由申请人章某兰、周某豪作为周某财的监护人。考虑到监护双方意愿,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对申请人章某兰、周某豪申请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周某财目前每月有低保收入765元和残疾人生活补贴110元,在某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另有30.65万元拆迁款。法院考虑到周某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自身年龄、文化水平、智力等因素所限,对财产的保护能力存在显著不足,有必要对其财产予以妥善监督保管。在征得章某兰、周某豪、周某英同意后,法院准许周某财的伯伯和堂弟作为财产监管人,同意了其提交的财产监管方案,对被监护人周某财的拆迁款中的10万元进行监管,确保其用且仅用于周某财出现重大疾病等情况。 3.案例启示

案例提示我们,老年人的监护不应机械地限于法律上的近亲属范围,而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实际照料、情感联系和老年人个人意愿等众多因素,建立更灵活、更多元的监护人选任机制。同时,针对老年人拥有大额“养老钱”的现实,引入独立财产监管人,对关键资产进行专项监督,这种“人身监护与财产监管适度分离”的双层保护模式,既是对监护人法定职责的必要补充,也是对老年人权益的强化保护,对有效防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财产利益潜在冲突和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为老年人的重要财产增设了安全屏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积极推进老年人财产监管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作用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建设具有专业资质的监护服务团队,完善第三方监护监督模式,从而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机构监护为保障、社会监护为补充的多层次残障老年人综合监护体系,有效满足越来越多的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群体对维护自身基本权利与保障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

四、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为“老养残”家庭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关键词:意定监护见证 1.基本案情

老人罗某现年70岁,其丈夫已离世,独子刘某自幼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罗某作为一名典型的“老养残”母亲,最担心自己日后发生失能失智等情况时,无人照顾其自身和独子的生活,希望未来能由侄子张某负责监护其母子二人。但因缺乏专业指引和规范流程,双方始终未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同时,罗某有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存款,亦担心财产在后续监护中被滥用,无法保障自己与独子的长期生活质量。罗某遂向当地法院求助,希望法院介入,为其与侄子的意定监护事宜提供相关司法指导。 2.处理结果

鉴于罗某及其独子的意定监护需求十分迫切,且涉及老年人与残障人士的长期照护与财产安全问题,法院根据当地颁布实施的有关条例规定,为老人罗某提供了全流程司法指导,并牵头协调罗某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见证了老人罗某与侄子张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签署了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协议、居委会见证记录表、财产公证提存监管申请书、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等相关附件。 3.案例启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独居和“老养残”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有意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为自己和子女的未来作出安排。由于专业指引的缺失和规范流程的匮乏,意定监护在实际操作中步履维艰,许多人陷入“想托付却不敢签、敢签字却无从管”的两难境地。本案中,由法院提供综合指导、居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署的模式,通过司法、行政与社会组织等联动协作,共同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法律咨询、协议指导、见证监督等一站式服务,破解了过往意定监护中见证人缺失、流程不规范的困境,强化了部门协同与资源整合,为意定监护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本案提示我们,应当加快完善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加强有关部门及组织间的联动,进一步破解制度实施中的门槛障碍,着力解决机构监护及公证监管费用相对较高、专业服务供给仍显不足等问题,让更多的“老人罗某”获得制度的有力保护,享受晚年生活应有的尊严与安宁。 五、“遗嘱

社会组织监护”为老年人化解未来之忧 关键词: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 1.基本案情

老人赵某年逾七旬且患有重病,其丈夫早已离世,独子孙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中已无其他近亲属能够承担监护责任。老人赵某担忧自己离世后儿子无人照料,在充分了解并考察相关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后,立下公证遗嘱,指定专业从事监护服务的某社会组织担任儿子孙某未来的监护人。2025年,老人赵某去世后,该社会组织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同时向法院报告了具体的监护计划,并提出除孙某的日常开销及保留必要医疗保证金外,大额财产均由公证处保管,如果有动用大额财产的需要,由公证处核查支出的真实性及必要性,确保财产安全。 2.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十九条

规定了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法院通过对立遗嘱人的身份要件、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被指定人意愿和被监护人的意愿四个要件进行审查,认可了老人赵某遗嘱指定监护的效力,同时认可了“监护人保管医疗保证金、被监护人保管日常使用的小额财产、监督人保管主要财产”的财产三分离方案和“监护人定期向监督人公证处报告,监督人公证处定期向法院报告”的阶梯式监督方案。 3.案例启示

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少子化趋势的加深,许多“老养残”家庭面临的困境日益突出——老年父母年迈体衰,却仍是残疾成年子女唯一的依靠,一旦老人离世,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往往陷入“无人接力监护”困境。本案中,老人通过订立公证遗嘱,在生前为残疾子女指定了专业社会监护组织作为未来的监护人,将自己对儿子的呵护与牵挂转化为法律的制度化安排,确保在自己离世后,儿子的生活照料、财产管理、医疗救助等事务仍能得到妥善处理。这一做法启示广大老年人,遗嘱不仅能够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更能够在家庭缺乏合适亲属监护人时,为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安排一个可靠的社会监护人,将“身后的担忧”转化为“生前的信任”。同时,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财产三分离”模式和第三方机构介入进行全方位的财产使用监督和定期报告制度,不仅为无数面临相似困境的“老养残”家庭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对独居、空巢等老年人安排自身监护也具有可借鉴意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遗嘱指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加强对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培育和规范,引导推动其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监护监督体系,支持和鼓励公证处等有关机构参与监督,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护服务保障格局,切实保障好每一位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应及时关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做好老年照护、财产保障以及残障子女监护等规划,抵御未知风险,守住生活尊严。 六、遗嘱

信托公证为老年人筑牢身后保障防线 关键词:遗嘱公证信托协议 1.基本案情

老人李某早年丧偶后未再婚,父母已离世,身患癌症。其女儿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需长期服药,曾因精神障碍被诱导为他人借款担保抵押房产,还多次被熟人借款后因认知障碍无法收回。老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和几十万元银行存款,担忧自身身故后女儿和外孙生活失去保障,遂到某公证处咨询,寻求能切实保障二人权益的解决方案。 2.处理结果

公证员详细梳理了老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及核心诉求后分析认为,若仅通过常规遗嘱分配财产,因李某女儿存在精神障碍,大概率无法独立妥善处分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因此,公证员向老人推荐了“遗嘱

信托”的财产安排方式:明确百年后全部财产由女儿单独继承,不作为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定几名亲友为受托人,共同对财产的处分、收益、使用等进行信托监管,明确一人牵头处理具体事务;详细约定财产处分的决议流程、具体方式及紧急情况下的特殊处分规则。该方案获得老人的高度认可,老人遂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和信托协议公证。公证办理完毕后不久,老人因病离世。得益于该公证安排,其身后财产处置有章可循,女儿及外孙生活秩序正常,有效规避了财产继承可能引发的家庭纠纷,实现了老人临终遗愿。 3.案例启示

遗嘱信托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交付信托,待委托人死亡后遗嘱生效时,由受托人按照遗嘱的内容和意愿,持续性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家庭成员结构多样化,面临“老养残”和“隔代抚养”困境的老年人群体日益庞大。传统遗嘱继承方式,往往因残障子女或未成年孙辈无法独立管好用好财产而面临“给了等于没给”甚至“给了反被侵占”的风险。本案中,公正机构以遗嘱信托的方式,依据遗嘱人意愿对身后财产进行了长远安排,将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妥善分离,实现了遗产管理处置、弱势继承人利益保护及继承纠纷规避等多重目标,为面临类似困境的老年人提供了全新的制度选择和切实可行的操作范例。案例提示我们,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依然存在若干制度短板和实践瓶颈,有关部门应加快健全遗嘱等制度的配套规范以及标准化流程建设,鼓励有关组织和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更为专业的咨询与服务,共同构建特殊需要老年人财产保障的长效机制。老年人作为家庭的精神支柱和财富创造者,在生前以清醒、审慎的态度规划好身后的财产安排,既是保障自身心愿实现的务实之举,也是对家人最深沉的爱与负责。全社会也应进一步关注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问题,让优良家风和合法财富代代相传。

七、司法调解为“误导充值”老人追回养老钱 关键词:留守老人数字消费 1.基本案情

某偏远地区留守老人王某,文化水平较低,偶然在短视频平台浏览到一个“通过短视频平台赚钱”的教学视频,便一直按照该视频方法在平台上“赚钱”。直到其子女回家发现该情况,王某才知道原来视频教学的方法并不能真的赚钱,反而是将自己的养老钱花了出去。老人在半个月时间内就花费了10650元,用于在该短视频平台充值和推广自己的个人账号。后老人与平台多次协商退款无果,遂将平台起诉到法院,请求平台退还全部充值款。 2.处理结果

法院就老人王某的文化程度、网络认知水平、经济状况、消费经过等事实进行了庭审,发现王某对自身行为性质存在根本误解,误认为点击“上热门”系为平台提供劳务,将操作过程中跳出的需要确认的金额误认为是平台发放的“报酬”,并未意识到每次点击确认实际是对其个人资金进行扣款支付,所谓“通过短视频平台赚钱”,实则为通过向平台支付费用,为个人视频内容购买流量推广服务。查明案件事实后,法院多次与涉案平台进行沟通,平台在了解到王某实际情况后,向老人退还了7135.5元充值款。 3.案例启示

随着“银发经济”蓬勃发展,老年人触网频率日益增高,但其数字素养与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低,往往难以准确理解各类网络消费的操作流程、交易性质及法律后果,易在“数字鸿沟”前陷入认知误区,甚至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涉老年人消费维权的条款,明确老年人在数字消费环境中的特别保护地位,确保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向老年人适度倾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诱导性消费案件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畅通老年人维权专用渠道,督促数字平台及平台内商家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为涉老投诉案件设置优先处理机制。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应压实数字平台“守门人”责任,通过明确交易性质、简化操作流程、增设风险提示、优化客服响应等方式,为老年用户营造安全、便捷的数字消费环境。此外,应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数字知识的普及,强化风险识别与防范意识,培育健康消费理念,避免落入消费陷阱。子女也应更多地关注老年人网络空间需求,耐心指导老年人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其安心享受网络服务的便利与乐趣。

八、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防老年人沦为“洗钱工具”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 1.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等人为实现利用支付宝空白账户为他人收转资金的目的,以赠送米、油等物品为诱饵,诱骗老年人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本人银行账户、拍摄认证身份证件。李某将上述载有实名认证的手机1100余部用于为他人收转资金并牟利时被抓获,在查获的手机中共计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1806个、存储公民身份证照片2369张。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和案件事实以及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赠送小礼品为诱饵,利用老年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犯罪分子精准捕捉了部分老年人对日常信息泄露风险认识不足、易被蝇头小利所诱惑的心理弱点,表面是“送福利”、实则“套信息”,使得老年人不仅成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甚至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沦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帮凶”。对此,金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账户交易的动态监控,推动金融机构开发老年人专用账户安全保护服务,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利用老年人账号从事洗钱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社区基层组织应加强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的联动,定期排查辖区内老年人参与的异常“认证活动”,及时发现和阻断犯罪源头。老年人应主动参加各类普法教育和防诈反诈宣传活动,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识别和防范能力,不被小恩小惠所蒙蔽。子女和晚辈更应主动关心父母长辈的日常生活与消费活动,定期帮助老年人检查手机中是否存在异常App和不明授权,共同守护好父母长辈的个人信息安全,让老年人远离不法侵害。

九、警惕“私域”直播中的“养生陷阱”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私域”直播虚假宣传 1.基本案情

某社区团购门店以看直播领红包、免费领鸡蛋等噱头,招揽老年人加入微信群或注册特定APP会员,然后组织入群的老年人观看微信群或特定APP中的不公开直播,通过夸大功效、宣扬治疗防病效果等方式,误导多名老年人成套购买价格高昂的“保健品”。 2.处理结果

该地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线索后,经过5个多月的暗访调查,获取微信聊天记录千余条、完整的单次直播录屏视频50余段,明确了涉案店铺使用小惠利诱先后吸收300余名老年人入群,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侵害不特定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同时认定,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仅采取临店检查、投诉查处等传统浅表式监管手段,未根据互联网虚假宣传手段迭代更新而转变更新监管模式,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不足以有效实现行政监管目的,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涉案违法情形。鉴于此,该检察院向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店铺虚假宣传、组套销售、销售标签不合规保健食品等违法情形进行了查处,并在辖区内开展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3.案例启示

本案揭示的“私域”直播虚假宣传,是近年来针对老年群体最为隐蔽、危害最为严重的消费陷阱之一。与传统保健品诈骗会销模式的“一锤子买卖”相比,私域直播不仅利用技术加持,实现了从“有形场所”到“无形暗室”、从“公开场所”到“认证私域”的转变,使监管执法工作面临主动监控监测难、“私域”内容取证难、上下游链条追溯难等现实困境。还通过在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如特定微信群内持续性的情感捆绑和信息轰炸,对老年人认知进行全天候、沉浸式操控,实现了不仅图利还要“蚀脑”的双重围猎。本案中,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成为破解“私域”治理难题的有力武器,以法治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回归法定职责,打破了“监管盲区”的被动局面,刷新了监管方式。针对“私域直播”侵害老年人权益的乱象,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相关立法进程,明确私域直播领域的经营红线和处罚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技术赋能,深化与司法、检察和网信等部门协同的打击力度,提升治理效能。各社交平台和技术服务企业也要做到守土有责,主动加强合规管理,对于在平台内违法违规开展私域直播的商家,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跨平台联合惩戒机制。广大老年朋友也应时刻警惕线下引流套路,看清直播中的误导话术,自觉抵制各种虚假宣传和违规营销。子女应主动加强与父母的情感沟通,关注其消费动态,用亲情与关爱为老年人筑牢抵御外界诱惑有效防线。

十、强化老年人照护领域入职审查,筑牢养老安全的盾牌 关键词:老年人照护从业禁止 1.基本案情

老人王某因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其家人雇佣张某为其提供居家看护服务。同年8月,王某家人发现张某在看护期间,多次对老人王某进行殴打,导致老人的面部、右肩背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遂报警求助。张某在民警电话问询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后赔偿老人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张某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遂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老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三年。 3.案例启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日益凸显。无论居家还是在服务机构内,由专门人员提供照护服务已成为广大老年人安享晚年的重要选择。养老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低下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虐待被看护老年人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养老服务行业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照护之便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严重违法犯罪者不仅将承担刑事责任,还将被依法剥夺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这对于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养老服务行业队伍、保障老年人晚年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案也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及其亲属,在选择养老服务时,不论是选择机构养老还是居家照护服务,都应当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背景调查,在日常照护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关注和监督,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沟通核实,必要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从业禁止和入职查询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的综合监管和常态化巡查,理顺多部门联合协作的工作机制,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够在安全、安心、有尊严的环境中安享晚年。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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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个2023年下一案例: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