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招摇撞骗罪 发布日期:2022.09.06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06
自今年4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市委、最高检的部署要求,始终秉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推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藏品拍卖、购买养老服务、老年旅游产品销售、食品保健品销售等常见领域,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过程,也是向全社会尤其是老年人警示养老诈骗犯罪手段、普及反诈防骗知识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深挖彻查漏罪漏犯,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全力维护公共利益,主动推进溯源治理,体现了依法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使命担当。
1.张某等3人诈骗案(海淀区检察院、市检一分院办理)
——以“保健品退款返现”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2.吴某诈骗、招摇撞骗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
——以“代请护工”等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3.王某某等9人诈骗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
——以“神医诊疗”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4.迟某某等10人诈骗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
——以“收藏品拍卖”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5.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
——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降糖茶”
6.赵某某诈骗案(丰台区检察院办理)
——以“代理旅游退费”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张某等3人诈骗案
——以“保健品退款返现”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张某非法获取老年人信息,伙同孙某某、佟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通过电话联系已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虚构购买保健品可享受国家高额补贴或返现、过去购买的保健品可予退款等事实,诱使老年人继续给付钱款,骗取王某某等3名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其中,佟某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8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0年5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等3人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被告人佟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张某等3人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以“保健品退款返现”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
本案中,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对老年人的身份、性格、家庭背景等进行标注,以不同理由多次行骗,3名被害人均系80多岁的老年人,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认为尽管张某家属全部退赔老年人被骗钱款,但张某、孙某某并无认罪悔罪意愿,依法建议从严惩处,获得法院支持。
(二)增加认定诈骗犯罪事实,实现全面准确指控
该案最初查明1名老年被害人,被骗金额为9.4万元。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等人另有其他诈骗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并申请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作证,最终认定3名老年被害人被骗数额为60余万元,全面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击破被告人无罪辩解
张某到案后“避重就轻”,仅承认少部分犯罪事实,后以未直接与被害人接触为由,拒不承认所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全面审查通信记录与POS机交易明细,通过“信息流”与“资金流”的比对碰撞,梳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涉案赃款被张某实际控制并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有效指控证明养老诈骗犯罪。 吴某诈骗、招摇撞骗案
——以“代请护工”等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10月间,吴某利用其担任某养老院法务经理的身份主动接近入住老人,对老人嘘寒问暖,骗取老年人信任,后以代请护工、办理养老院入住代为缴费、养老院推出优惠活动代为缴款为由,骗取3名老年被害人(其中一名老人为孤寡老人)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另,吴某在社交软件上冒充人民警察,通过网络聊天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女)信任,与吴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以看病住院等为由向吴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2年1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2022年8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
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历来是老年人及其家属信赖的专业养老场所,相关从业人员与老年人之间因工作关系接触较多,老年人对前者的信任和依赖感较强。本案中,吴某系养老院的法务经理,针对老年被害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的特点实施诈骗犯罪,一名老年被害人报警时,竟发现吴某将老人手机里预存的110报警电话设置成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不但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整个养老行业形象。鉴于吴某拒不认罪,未能全部退赃退赔,且以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为诈骗对象,检察机关依法建议从重处罚获得法院采纳。
(二)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养老诈骗线索,依法追诉犯罪
该案系吴某招摇撞骗的被害人报案引发,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在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现吴某另有诈骗老年人的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诈骗事实开展侦查,多次与相关人员核实细节,确认老年被害人给付钱款的目的,并结合钱款去向主要为个人消费挥霍的事实,准确认定吴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增加认定犯罪事实和罪名,对吴某进行数罪并罚。
(三)治罪与治理并重,助力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攀升,养老机构已成为我国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涉案养老机构存在的管理问题发出检察建议,通过开展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帮助孤寡老人做好财物管理、加强入住老人防诈提示等措施,助力其堵塞管理漏洞,为老年人营造安心养老环境。 王某某等9人诈骗案
——以“神医诊疗”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11月间,王某某在其开设的某诊所内,组织、安排杨某等人作为“医托”,以赠送礼品、同样病情在诊所治好等为由,诱骗老年人至诊所就医,同时套取老年人患病情况、家庭情况等信息发送至内部联络群。蔡某等人冒充“神医”,利用提前获知的信息取得老年人信任,虚构“药品”实际疗效,高价出售“药品”,骗取10余名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经查明,冒充“神医”的蔡某等人均无行医资质,售卖的“药品”均为该团伙自制,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无实际功效。 【诉讼经过】
2021年5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9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某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不上诉。2021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以“神医诊疗”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老年被害人身体状况不佳、患有老年慢性病又急于治愈的心理,打着“祖传秘方”“包治百病”等幌子实施诈骗,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安全,更会危及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其中,王某某作为诊所实际控制人长期隐藏于幕后,到案后辩称自己未参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检察机关对王某某及其同案犯的通信记录进行审查对比,并向部分被害人核实取证,最终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彰显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诈骗犯罪数额
本案大部分钱款交付方式为线下现金付款,无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印证,且被害人多为老年人,最年长者已近九十岁,对交款金额等细节记忆不清,给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造成较大困难。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逐一与被害人核对购药类别及数量,拍照固定留存“药品”包装,多渠道收集完善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三)全面查清量刑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在王某某的组织、安排下,杨某、蔡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较大差别,有的负责核发工资提成,有的负责诱骗老年人至诊所并套取其信息,有的负责冒充“神医”诊疗,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其他8名被告人的分工、参与时间、获利金额和退赃退赔表现,严格把握从宽幅度,全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获得法院采纳。 迟某某等10人诈骗案
——以“收藏品拍卖”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迟某某等10人在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组织下,以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谎称能够帮助老年人办理免费鉴定、高价拍卖、居间撮合交易收藏品等事项,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约对方到公司洽谈,利用假扮鉴定师、第三方买家、伪造汇款凭证等手段,营造出老年人持有的收藏品价值高昂并被多人求购的假象,后以拍卖收藏品需要缴纳佣金、保证金、场次升级费等名义多次骗取钱款。迟某某等10人参与骗取30余名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诉讼经过】
2021年5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迟某某等10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2022年4月2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迟某某等10人补充起诉。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迟某某等10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迟某某等10人宣告从业禁止,禁止其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特定期限内,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老年人理财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以“收藏品拍卖”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
本案中,犯罪分子以拍卖公司的名义,利用部分老年人缺乏收藏品鉴识、拍卖等专业知识的特点,专门针对老年人进行诈骗,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扰乱收藏品市场和拍卖行业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尽管迟某某等10人在涉案公司担任普通业务员,系从犯,且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法提出从业禁止建议获得法院采纳,最大限度消除相关被告人再犯的条件和能力,体现了惩治和预防并重的态度。
(二)“穿透式”追踪赃款去向,深挖养老诈骗犯罪“案中案”
本案犯罪分子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多个账户,骗取钱款后快速转移,犯罪数额、资金去向查证难度较大。检察机关落实全链条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思路,分析资金交易规律,重点审查异地账户挂失、大额柜面取现等异常交易线索,在成功追诉上游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挖掘出下游人员通过挂失、补办其提供给犯罪团伙使用的银行卡,窃取卡内赃款的“案中案”。
(三)“治已病”也要“治未病”,协同开展拍卖行业溯源治理
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拍卖行业许可、监管及收藏品诈骗类案调研,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同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依法终止涉案公司的拍卖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确保违法犯罪实体得到及时清理整顿。对拍卖领域存在的证照租借、欺骗性经营以及针对老年人行骗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助力净化收藏品市场,规范拍卖行业秩序。
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向老年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的“降糖茶”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杨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属于“三无”产品的“降糖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通过其开办的养生会所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推销,对外宣称该款“降糖茶”系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并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全国多地消费者进行销售。
2019年12月起,杨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降糖茶”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继续向消费者及试图将该“降糖茶”推广上市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金额及销售给经销商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某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诉讼经过】
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令杨某某支付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
杨某某在明知“降糖茶”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然利用网络等途径销售给患病老年人及其家属等消费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老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销售金额建议对其升档处罚,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二)注重融合履职,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开展“一案多查”,认为杨某某自2018年10月起,明知其销售的“降糖茶”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且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尚未得到恢复,应当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对杨某某处以已查明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最大限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与警示损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运用技术同步辅助审查机制,解决海量电子证据审查难题
本案被告人利用互联网长期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与消费者联络、收款、发货的关键证据均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证据审查体量大、内容甄别难。检察机关组建“检察官
技术人员”的办案团队,通过精准锁定、检索关键词等方式,缩小电子数据的审查范围,最终认定杨某某在消费者告知其“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甚至在他人及自己所作的检测报告中明确“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时,仍然继续对外销售,有效破解主观明知、犯罪数额等证明难题。 赵某某诈骗案
——以“代理旅游退费”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3年起,赵某某在两家旅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相关公司以“先存款后旅游”的名义,用低价旅游、旅游投资返利作为噱头,主要吸引老年人群体购买旅游套餐,收取高额押金,2017年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投资返利终止,相应押金也无法取出。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赵某某从旅游公司离职后,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客户名单,联系尚未退还押金的老年人,以虚构帮助办理退款需支付好处费或保证金等手段,先后骗取5名被害人(其中4名为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另查明,2019年9月,赵某某虚构投资旅游公司需要垫资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2年2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补充起诉。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以“代理旅游退费”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旅游成为老年人享受生活的重要方式,不法分子利用“先存款后旅游”“旅游挣钱”等手段博取老年人群体关注,以项目押金等名义收取钱款,资金链断裂后无法返还。本案中,赵某某利用老年人急于办理旅游退费的心理进行“二次收割”,给老年人带来了心理和财产的“二次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大。尽管赵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考虑其诈骗对象为老年人,退赃退赔数额较少,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采纳,体现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的态度。
(二)深挖彻查养老诈骗犯罪,补充起诉犯罪事实
赵某某因涉嫌诈骗张某钱款80余万元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发现赵某某另有诈骗多名老年人的重大嫌疑,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扩大筛查范围,加大深挖漏罪力度,陆续查明赵某某诈骗多名老年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另外3起赵某某诈骗老年人的犯罪事实,切实维护老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客观性证据优先审查,从“零口供”转化为认罪悔罪
赵某某到案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资金流向等客观性证据为基础,查明赵某某将诈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和还债,通过适度证据开示,详细阐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赵某某供认其全部诈骗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老年被害人及其家人表示道歉,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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