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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第 57 号类别: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发布:2022-10-31全文约 18775 字
案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侵犯财产罪 发布日期:2022.10.31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31

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采选)

1.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最高法院发布)

2.肖开俊、陈荣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集资诈骗案

1.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

2.嘉从荣等人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王安利等人以开展“义诊服务”为名诈骗案

4.熊联芬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5.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6.林波、刘金梅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7.李帅等人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诈骗案

8.李云飞等人以销售“珍品藏品”为名诈骗案

9.李森林以“消费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0.刘占州等人以“免费抽奖”为名诈骗案 案例一(最高法院采选)

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被告人舒生国等人成立成都绿益桂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益公司”),舒生国负责公司实际经营。2012年11月,被告人庞文、许秀琼成立成都市桂森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森苑公司”),许秀琼任法定代表人,庞文负责公司预售养老床位的具体事务,许秀芳负责财务管理工作。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委托刘丰豪所在的四川星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豪公司”)就预订家庭养生度假事项进行销售。

2011年至2016年12月期间,绿益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养老公寓尚未建成以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发放报纸、宣传资料、实地参观、口头讲解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宣传桂森苑养老公寓项目,以绿益公司、桂森苑公司、桂森苑养老公寓金桂苑名义通过售后返租、租赁返租、养老权益卡、储值消费养老服务等形式,承诺每年支付8%到17%不等高额回报,向1000余名老年群众非法吸收资金,涉案金额约1.07亿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生国、庞文、刘丰豪、许秀琼、许秀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舒生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以定期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售后返租、租赁权返租、床位居住权返利、养老储值返利等形式,诱骗老年人投资“养老公寓”项目,非法吸收老年人钱财,给老年人造成巨大伤害。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投资养老项目时,一要做到审慎考察项目的合法性,大额投资时,一定要谨慎思考,多与家人商量;二要做到不盲目相信高额返利宣传,做到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牢牢捂紧“钱袋子”,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近年来的“养老欺诈”案件逐步增多,老年人群体和个体逐步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发布四川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法院采选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判的舒生国等人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的行为极具欺骗性,社会危害性很大,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提高辨别能力、谨慎投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养老欺诈”性犯罪案件,像本案这样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审理难度不大,但是普遍存在处理难度大的特点。人民法院如果只是单纯地解决定罪量刑问题、一判了之的话,那是比较简单的;但是,人民法院的担当和社会责任感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定罪量刑上,而是尽力做到了让这些涉案受害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尽力追赃挽损,尽力把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贴心关爱落到实处,尽力让这些案子的审判做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在办理这个案件中的做法,自觉地把尽力维护涉案受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把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贴心关爱落到实处,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典型案例,值得充分肯定。 案例二(最高法院发布)

肖开俊、陈荣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另案处理)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在自贡市、内江市、攀枝花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公司无融资资质,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同时,为骗取老年群众信任,三人在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诱骗三家建筑公司为其垫资修建别墅和室内装修等,谎称公司正在建设“养老基地”,安排大量老年人参观建设中的“养老基地”。三人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养老基地建设过程中拒不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款后,仅支付工人工资11.1万元,三家建筑公司为此垫付工程款36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为更利于实施集资诈骗,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建筑公司为其修建工程,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两个犯罪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预售养老床位、虚构养老服务项目等名义,通过办理会员卡、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手段,诈骗老年人钱财。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要求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被告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将集资款的45%-50%用于融资团队提成,并按照比例分赃,集资款未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地,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不要轻信“养老服务”宣传,确有需求时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尽快出台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管理办法,严防机构携款“跑路”,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肖开俊、陈荣案是比较典型的“养老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了老年人普遍存在的养老服务需求,成立养老服务公司并在多地成立分公司,以诈骗方法向老年人非法集资,并使用、利用签约方式实施合同诈骗,从189名老年人身上诈骗562万余元,还拖欠三家建筑公司垫资款364万余元,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准确。

本案也充分说明,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要求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这个意见是很符合现实情况、很具有指导意义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养老诈骗案时必须予以重视。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承诺高息回报、享受床位优先居住权、入住打折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本案审判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人民法院要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时,提醒广大老年人,在遇到“养老服务”宣传时,切实做到不听、不信、不参与,切实做到高警惕,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建议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尽快出台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管理办法,严防机构携款“跑路”,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共同努力做好防范养老诈骗的工作。

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韩旭伙同王海波(已判决)、王华(已判决)在内江市成立虚假的“内江茂雅旅游投资管理公司”,并私刻“四川古名天下公司”等单位公章,成立公司团队,大量印发虚假宣传资料,以投资四川古名天下旅游开发项目为由,承诺给予投资老年人每月两分利息作为回报,骗取17名老年被害人63.5万元集资款,后韩旭等人携款潜逃。2021年5月21日,韩旭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旭退赔全部集资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17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6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旅游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以定期返利、提供服务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骗取老年人钱财。老年人因文化程度有限,辨识能力不足,特别容易被高利息、高回报率的噱头迷惑,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家庭和谐。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要求严防“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成立公司,并以散发宣传资料、带领老年人外出旅游、授课、发放礼品等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假借投资旅游项目名义承诺给予老年投资者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使用诈骗方法向17名老年人非法集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依法打击的重点。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进行投资时,一要强化资质审查和背景调查,选择合法合规的企业投资;二不参加所谓的“专家讲座”“实地考察”,远离那些诉说“亲身经历”的人;三不贪图免费礼品、低价旅游等,不轻易被高回报噱头迷惑,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魏东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内江法院审判的韩旭以投资“老年旅游项目”为名集资诈骗案,其典型意义不但表现为依法审判了养老诈骗案被告人,还表现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认定被告人自首、依法促使被告人退赔全部集资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贯彻执行司法为民、追赃挽损并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兼顾好“三个效果”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

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依法打击” “追赃挽损”

“整治规范”三重目标,积极督促被告人多渠道筹集资金退还被害人,最终实现案款全部清退,挽回了受害老年群体的全部损失,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切实提升“司法为民”的政治站位和理论自觉,要学习、理解和践行契合中国社会、中国特色的新思想、新观念,增强“司法为民”的司法能动性和理论自觉性。

嘉从荣等人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四川佳茗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茗鑫公司”)在绵阳市安州区某地修建养老基地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为解决资金困难,被告人嘉从荣与王进、李东达成协议,由王进、李东二人召集、带领销售团队,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养老床位缴纳预存储值消费服务费为名,通过散发宣传单、口头讲解、组织参观等方式,与个人签订协议许以每月变相支付2%的利息,在广汉市向社会不特定老年群众107人吸收资金共计11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佳茗鑫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19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嘉从荣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进、李东是销售团队负责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佳茗鑫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嘉从荣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2021年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要求完善养老服务领域预付费管理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嘉从荣、王进、李东以缴纳储值费预定床位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以高额分红为诱饵,诱骗老年人投资,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一要选择正规机构,莫要轻信传单、口头广告宣传,避免养老钱“有去无回”,安全健康地度过晚年;二要抵制高额分红诱惑,切莫贪图利息收益,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骗子到处设陷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由于涉及面广,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更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近十年来,随着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打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该类案件明显减少。但是近几年来,仍有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刑事法律知识欠缺,风险意识差,处于更加关注“老有所居”的特定年龄阶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案件,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投资“养老床位”为名非法集资,侵害100余名老年人合法权益即是例证。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涉及老年人的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更是如此。老年人收入来源渠道狭窄,抗风险能力差,一旦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效果不理想,老年人生活会立即陷入困顿,甚至还会进一步引发严重精神问题。本案人民法院强化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加强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等环节的工作协调配合,凝聚保障受害老人合法权益整体工作合力,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是十分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王安利等人以开展“义诊服务”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王安利、王利贵、宋成文、陈明、王利铭互相伙同,冒充某医院的医生,以提供免费检测血压、血糖等义诊服务为幌子,吸引老年人等特定被害人群体。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补牙、镶牙等方式诈骗被害人高额钱财。2021年10月28日,王安利等五人在邛崃市某综合农贸市场内,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牟某某现金7500元。案发后,王安利等五人赔偿牟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安利、王利贵、宋成文、陈明、王利铭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假借义务诊疗、心理关爱、志愿服务等形式获取老年人信任,且多以偏远农村的乡镇老年群体为诈骗对象,利用老年人勤俭节约、辨识能力下降、身体机能退化等特点实施诈骗。该类诈骗的屡屡得手,严重影响了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同时农村地区老年人多为农民,防骗意识差,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发现被骗后,自责心理较重,容易引发家庭矛盾甚至老年人自杀事件,影响恶劣。本案中,被告人冒充医生,以“义诊”为名进行简单医疗检测获取老年人信任,抓住老年人重视身体健康的需求,诱骗老年人补牙、镶牙,从而骗取高额钱财。人民法院依法从快惩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遇到“义诊服务”时,一要做到不轻信,保持清醒头脑,不贪图免费服务,避免“因小失大”;二要主动了解科学医学知识,身体不适时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子女要多关心老年父母,时常沟通交流,关注老年人身体健康,社区街道要定期联系定点医院开展坐诊服务,及时参与老年人健康保障,筑牢防范养老诈骗的“防火墙”。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义诊服务”本是医疗机构奉献爱心、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但却被本案的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本案犯罪分子假冒医院医生开展“义诊服务”,实施诈骗活动,不仅诈骗了被害人财物,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财产权,还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正面形象,应予以从严打击处理。本案五名被告人结伙作案,属于共同犯罪,且从五名犯罪分子诈骗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来看,应属于流窜作案,危害性较大。在人流较多的农贸市场光天化日之下公开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大。

本案是以开展“养老帮扶”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受害人系老年群体,也应予以从严处理。整体来看,应对本案的犯罪分子予以从快从重打击处理。人民法院依法从快从严惩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

熊联芬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熊联芬虚构其系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员工身份,以能为被害人兰某某、陈某某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由,诱骗二人缴纳“参保金”。兰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向熊联芬缴纳12万元“参保金”。熊联芬骗得资金后,向兰某某、陈某某出具了两张伪造的加盖有“泸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熊联芬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每月通过个人账户向兰某某、陈某某每人支付“养老金”900至920元不等。兰某某、陈某某在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计收到熊联芬转款6.9555万元。后熊联芬再次向兰某某、陈某某借款,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收到兰某某、陈某某转款2.39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联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联芬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谎称认识或者通过冒充社保局、银行、保险机构等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忙或者“找关系”“走后门”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等为由,骗取老年人保险费、好处费等。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普及,步入晚年的老年群体对购买养老保险的意识也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与二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取得信任,在二被害人不了解相关政策、放松警惕的情形下,虚构能帮忙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实施骗取二被害人养老钱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该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贯彻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及时审理并依法宣判,通过发挥惩戒、威慑的功能,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同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老年人对社保办理政策不了解、流程不清楚、维权困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社保政策宣传、下沉社保办理网点、畅通核实举报通道、积极开展部门联动。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办理养老保险时,一要做到端正心态,对自己的养老保险有疑问时,联系子女商议,及时到官方平台咨询;二要做到谨慎甄别,不要试险所谓的非法途径,切勿贪图方便,要依法依规办理。社保机构也要完善养老保险监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养老保险办理秩序,强化老年人权益保护。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副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现实中,农民工或部分城镇无固定工作人员由于多种原因,丧失了依法依规办理养老保险的时机,但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心情迫切,尤其在临近晚年时更是如此。现实状况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本案是熟人作案,容易得手,隐蔽性强,尤其是被告人模仿社保机构每月定期向被害人支付“养老金”待遇,迷惑性强,不易被发现。本案的破获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意识到当事人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下,及时对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进行搜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才得以告破的,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值得高度赞扬和肯定。

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从长远来看,社保管理部门应加强社保政策宣传、下沉社保办理网点、畅通核实举报通道、积极开展部门联动,鼓励参保、应保尽保,切实及时全面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绍贵在明知不能一次性交纳15年或者一次性补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以帮忙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等18人共计177.3万余元,用于赌博和消费。2022年1月10日,潘绍贵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绍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绍贵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代办“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等,骗取老年人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诈骗分子套路深、隐蔽性强,犯罪手法专业,逐渐深入诱骗被害人上当。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目的是为人们年老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老有所养”。部分老年人对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不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轻信“有关系”“有熟人”“有指标”等谎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遇到代办“养老保险”服务时,一要擦亮双眼,不相信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不要试险所谓的非法途径,要通过官方途径咨询或者办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二要提高防范意识,当代办机构索取个人信息时不提供、收取“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时不转账,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同时,社保机构要及时关注老年人保险需求,畅通老年人诉求渠道,及时进行疑问解答,共同守护老年群众的安定幸福。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主席签署主席令,于2018年12月29日施行,这是我国从立法层面全面推进老年人人权保障的具体法律渊源,并明确提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今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全国专项行动和最高法院部署要求,及时出台细化方案,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依法打击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潘绍贵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实施诈骗,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正确性毋容置疑。本案揭露了养老诈骗“套路”手段及其危害,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有利于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引导老年人自觉远离诈骗陷阱。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上严格依法办案的态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涉老违法犯罪,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再次强调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打击养老诈骗、守护老年人“钱袋子”就是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在人民法院彰显法治的力量之外,同样也要呼吁家的温度,要发挥家庭对于防范养老诈骗的重要作用。涉老诈骗之所以多发频发,与一些老年人缺乏家庭关爱不无关系。只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的“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家庭成员习惯性地主动激活,子女们加强对父母的关注和关爱,满足年迈父母的精神需求,才能提升老年人的归属感,让老年人远离不法分子的“糖衣炮弹”,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尽享天伦之乐的幸福晚年。

林波、刘金梅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林波、刘金梅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实施非法集资,对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金梅招聘人员在公园、菜市场、超市门口、小区外等公众聚集性场合发放广告宣传单,向老年人推荐宣传养老服务项目,组织参观高档经营场所,鼓动老年人预存消费金,签订《预付养生消费服务合同书》,约定本金在短期内一次性退还,每年按6%-11%高额发放消费券。二人共吸收140名老年人66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波、刘金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放广告宣传单、组织参观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固定发放高额消费券,短期内一次性退还本金的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林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金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开办养老山庄、鼓动老年人预存消费金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本金及高额消费券为诱饵,诱骗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养老服务业务向广大老年群众吸取资金用于经营开支,又用后期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归还前期集资本息,最终资金链断裂,造成众多老年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接受养老服务时注意“三慎”,一要谨慎甄别养老服务项目是否登记备案;二要谨慎甄别养老服务是否真实合法;三要谨慎甄别养老服务是否存在高额利诱,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应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本案被告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养老机构,也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通过发放广告宣传单、组织参观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短期内一次性退还预存消费金并发放高额消费券,吸引140名老年人预存资金共计663万余元,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点。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养老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追赃挽损工作是此类案件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广大受害老年人最重视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

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的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促使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增加了“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亦在追赃挽损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相信通过司法机关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探索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乱象问题,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一定能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李帅等人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帅在巴中市成立全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业务范围为销售保健品、食品等。公司成立后,先后在巴中市范围内下设江北店、蓝湾国际(老城)店、南江店、平昌店、通江店五个门店推广及销售产品并陆续录用张吉等人,形成以李帅为首的诈骗犯罪团伙。该团伙以中老年人为诈骗对象,虚构权威身份,以免费洗脚、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然后采取“视频会”“演讲比赛”“旅推”“餐推”“会推”等形式宣传自己所售卖的FDP紫福口服液、健立方安泰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蝉花虫草粉、牛髓粉、美元水松等对多种疾病具有治疗效果,骗取老年人钱财,共计非法获利40.8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帅、宋传奇、张吉、李银华、董伟军、宋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他人权威身份,谎称保健食品具有药用功效,诱使他人高价购买,李帅、宋传奇、张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银华、董伟军、宋晓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邱强凤、庞海燕、付云丽、黄晓明、骆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药用功效,帮助李帅等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帅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五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拘役、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特效药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推销保健食品为借口,采取虚构保健食品有治疗疾病功效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高价购买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食品,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顾客体弱多病,迫切追求健康的心理,先采用免费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顾客到店,并指使员工实施一系列话语话术博取老年顾客信任,然后通过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视频会、演讲比赛等活动,隐瞒讲师真实身份,虚构讲师权威形象,通过虚假讲授、实验的方式宣传所推销保健食品对老年顾客常见疾病有药用功效,虚构国家补助、贫困山区补贴的名义打折让利,欺骗老年顾客,侵害被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对待市场上销售的保健品,一要理性购买,保健品不是药品,不可能治百病,不要相信销售人员夸大言辞,身体出现疾病应及时就医;二要寻找合法购买渠道,要到正规药房、医院等具备合法资质的地方购买;三要提高警惕防范意识,高度警惕利用讲座、互联网、电视、传单广告等渠道宣传。若无法鉴别产品真假和价格是否虚高,请告知子女陪同购买识别。同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此类行为,形成合力保护老年人权益。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法律意识薄弱、辨识能力不强、容易轻信他人等弱点,常常打着“服务老人”“关爱老人”的旗号对老年人嘘寒问暖,再施以小恩小惠,多方骗取老年人财物。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该典型案例有助于向老年人警示养老诈骗手段、普及识别防范养老诈骗知识。

由于实施养老诈骗的大多是团伙作案,因此在从严打击犯罪团伙的同时亦要根据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区分主从犯。本案将销售涉案保健品的决策者和组织者李帅认定为主犯,其余人员认定为帮助李帅推广、销售产品并实施诈骗的从犯,人民法院根据每位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罚当其罪”,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正确体现。

这类诈骗案件中被骗取大多是老年人的养老钱、辛苦钱,甚至是治病钱、救命钱,因此,在坚持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努力挽回被害老年人的经济损失,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云飞等人以销售“珍品藏品”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云飞、李宇合谋到宜宾市成立藏品公司,以实施诈骗获利,并邀约李胜强入股。李云飞、李宇注册成立了“宜宾典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典雅公司”),李云飞、李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二人从网上低价购买“整版钞王”“盛世钞王”“中华钞王”等多种仿制钱币纪念钞套盒,以每套1.5万元、1.3万元、1.4万元不等的高价出售。典雅公司招募李胜强、李勇、张洪、

、杨琴为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后,服务人员负责接待前来办理业务的被害人,销售人员以老年人为主要销售对象,利用化名,采用传单宣传、电话邀约、发放小礼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公司,通过沟通培养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使用培训话术谎称纪念币有极高的升值潜力和收藏价值,购买的收藏品一两年后,公司会对收藏品高价进行拍卖,否则就双倍赔偿。为强化被害人的购买决心,销售人员甚至还采用由公司垫资代买的“上合作”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2020年6月初,典雅公司人员承诺的高价回收拍卖期限届满,遂以公司人员培训为由,全部逃离并失去联系。经统计,典雅公司共诈骗王某某、张某某等32名老年被害人共计13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飞、李宇、李勇、

、张洪、李胜强、杨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李云飞、李宇、李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张洪、杨琴诈骗数额巨大,李胜强诈骗数额较大。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云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珍品藏品”为名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采用传单宣传、电话邀约、发放小礼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公司,通过沟通培养感情取得被害人信任,销售的商品均为低价购进的工艺品而非具有收藏价值的收藏品,“套路”众多老年人受骗从而持续购买“藏品”,构成诈骗罪。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投资收藏品时,一要做到不跟风,不盲目投资珍品藏品;二要做到不轻信收藏品升值获利,不轻信他人采用电话邀约、发传单等方式推荐,切记投资收藏品、艺术品一定要到专业机构,避免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

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

中国已进入人口老年化社会,老年人占据我国人口相当大的比重。很多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设置各种噱头、陷阱专门针对老年人,屡试不爽,造成社会严重不稳定。为构建新时代老年友好型社会,依法严惩养老型诈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设立公司,购买多种仿制钱币纪念钞套盒,招募多名销售人员,培训话术,谎称纪念币有极高的升值潜力和收藏价值,购买的收藏品一两年后,公司会对收藏品高价进行拍卖,否则就双倍赔偿,引诱老年人高价购入,期限将至,便设法逃匿。本案极具典型意义,其一是典型的团伙设立公司实施诈骗的犯罪,其二是仿制钱币纪念钞套盒虚假度极高,却仍然能够获取老年人的信任,充分说明老年人的防诈反诈意识不足,也是导致案发的关键因素。

通过该案的裁判与发布,有利于提高老年人防诈反诈意识,筑牢认知的堤坝,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沉重地一击,以儆效尤,从而减少类案再犯可能性,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

李森林以“消费返利”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森林与周长云(另案处理)、颜永贵(另案处理)共谋开通网上商城进行消费返利。2017年10月27日,李森林、周长云在重庆市南岸区注册成立重庆中同善之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森林,监事为周长云,颜永贵为名誉董事长,并聘请讲师,三人各自在重庆、四川等地加盟发展县级直营店,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7年8月,李森林在蓬安县相如镇某小区内成立蓬安县中同食品经营部,于同年9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李森林聘请谢国静为店长、郑茂华、刘国英为店员,采取发放小礼品、散发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重庆中同善之康商城销售模式,以消费(一次消费1280元成为大众福会员,可获得2000元返利;一次消费6400元,成为奥迪福会员,可获利15120元返利;一次消费12800元,成为宝马福会员,可获得31520元返利;一次消费25600元,成为宾利福会员,可获得64320元返利)后高额返现回报为诱饵向蓬安县不特定老年群众52人非法吸收资金145.28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森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采用“消费返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以打着“关爱老人”“服务老人”等旗号,获取老年人信任,通过办理会员卡、承诺提供免费服务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钱财。2021年国务院《“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厉查处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认识减弱等特点,通过搭建网上商城平台,承诺积分返利、免费旅游、给予高额回报等手段吸引老年人客户,骗取老年人缴纳“会员费”,实施非法集资。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在遇到“消费返利”时,一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对“低消费高返利”不跟风、不参加;二要高度警惕,遇到办理消费会员卡提供免费服务的宣传,不轻信、能甄别,避免上当受骗,落入非法集资陷阱,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

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

本案中被告人设立公司,通过消费返利的方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办会员卡、享受免费服务、免费旅游、高额返利,这些都看似正规,实则是陷阱,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通过变相融资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对其科处刑罚。

近年来,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高发,犯罪手段多样,利用老年人与年轻人差异化的认知度,采用更为隐秘的方式,让老百姓防不胜防。而人民法院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专项行动,卓有成效。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裁判,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回了经济损失,对民间融资行为具有正确的引导作用,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增强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刘占州等人以“免费抽奖”为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被告人刘占州等14人邀约人员以团伙作案的方式在四川省广安市、南充市、遂宁市以及重庆市等地的场镇摆摊设点,以免费抽奖送手表、手机的方式设套,对赶集的老年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分工明确,部分负责摆摊、主持、招揽群众,部分负责假装抽中奖、怂恿群众抽奖,部分假装劝解,为同伙解围等。具体行骗方式是以免费抽奖送礼品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前去抽奖,当被害人抽到手表或者手机的奖票时,便要求被害人支付100元或200元进行购买或者付钱继续抽奖,若能抽到印有雨伞、电筒等字样的奖票,就双倍返还抽奖的钱。但是,用于抽奖的不锈钢盅内并没有其他字样的奖票,被害人永远不可能中奖。截止案发,刘占州等14名被告人共诈骗27名老年人1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占州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占州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其他判项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免费抽奖”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利用部分老年人警惕性差、防骗识骗能力弱、贪图小利等弱点,各被告人结伙“演戏”,以免费抽奖领取手机、手表等奖品为噱头,吸引并怂恿部分老年人参与,营造“抽到奖品”的假象,一步一步将部分老年人套入其中,让许多老年人“防不胜防”,频频中招。本案中,被告人瞄准老年人养老钱财而实施诈骗,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从严惩处体现了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朋友,遇到“免费抽奖”时,一要做到不贪图蝇头小利,牢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守好“养老钱”;二要树立防诈反诈意识,提高警惕保持谨慎,不轻易听从他人怂恿,以防陷入“抽奖托”的骗局,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

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

本案14名被告人事先共谋,互相配合共同利用免费抽奖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既依法严惩了犯罪行为,实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又对全社会防控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起到了教育与警示作用。本案犯罪现场被害人数众多,被告人分工明确,部分负责摆摊、主持、招揽群众,部分负责假装抽中奖、怂恿群众抽奖,部分假装劝解,为同伙解围,堪称大型的表演现场,在乡镇设摊位专门针对老年人,以免费抽奖送手表、手机的方式设套实施诈骗。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从最初团伙结伙时就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承诺抽中了雨伞、电筒可以双倍返还抽奖的钱,其实不锈钢盅内并没有其他字样的奖票,被害人永远不可能中奖,实则纯属诈骗活动,显而易见全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本案对抽奖式诈骗犯罪活动的定罪处罚,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也教育与警示了不法分子决不能动歪脑筋,在法律面前心存侥幸必受牢狱之灾,同时提高了老百姓对各类稀奇古怪的诈骗犯罪的认知度,为构建和谐稳定的老年型社会提供坚固的司法保障。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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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下一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1起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