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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第 53 号类别: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发布:2025-04-28全文约 12739 字
案由:侵犯财产罪
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类型:保健品与养生诈骗类|老年防诈观察
案由: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由释义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继承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案由释义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由释义 发布日期:2025.04.28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起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28

2025年4月28日上午,中国老龄协会在北京正式发布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

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给“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回信精神,通过对全国涉老案件的深度研究,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为全面深入掌握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的发展趋势与特征,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开展了2024年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研究。研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文书资源进行案例筛选,并向各级法院、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广泛征集典型案例。经权威专家严格评审与推荐,最终遴选出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1亿人,占总人口的22%。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老年人口规模庞大、老龄化进程速度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三大显著特征。研究显示,2024年全国涉及老年人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其中,民事案件占比较高,主要涉及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多与财产、合同、婚姻、继承等日常生活问题相关。民事涉诉风险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等方面。涉及老年人行政案件则主要集中在房屋征收、拆迁、规划等城建类案件。刑事案件中,老年人作为受害人的案件多为诈骗和盗窃,其中保健品会销、收藏品投资诈骗以及“亲情诈骗”等传统诈骗屡禁不止,利用网络技术、AI技术等新型涉老诈骗案件也有所增长,为老年人的“数字防护”敲响警钟。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老年志愿者权益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法律纠纷、老年人网络消费、自动扣费、老年人监护权及新型涉老诈骗等领域,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这些案例聚焦社会热点与焦点,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和以案释法,将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年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据了解,自2019年起,中国老龄协会已连续6年开展全国涉老案件研究,并相继对外发布警示教育案例和典型案例。这一系列举措不仅贯彻落实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等法律法规,还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普法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广大老年人的普遍欢迎。

2024年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老年志愿者依法行使职能不构成侵权 关键词:老年志愿服务过错原则 1.基本案情

某市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12年10月9日,被告张某(69岁)系被告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2023年5月22日,原告刘某和拄着拐杖的妻子周某从市中心医院看病出来,准备横穿马路到对面的公交站台乘坐公交车回家,从事引导行人过马路的志愿者张某劝说两人乘坐人行天桥电梯过马路。二原告在张某的劝说下准备乘坐电梯,张某一只手搀扶着周某,另一只手扶着电梯,在电梯上行的过程中,因周某未站稳,导致二原告从电梯上摔下来受伤。二原告受伤后,均被送往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的残疾程度为十级。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张某赔偿各项相关费用。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一般应适用过错原则。张某当天身穿志愿者服装,在志愿者协会的安排下行使志愿者的职能,对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提醒、劝阻、制止,并帮助周某乘坐电梯过马路。其行为是出于志愿者执勤工作的职责要求,并非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正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此外,张某劝说二原告不要横穿马路的行为是因工作所需,也是善意提示。且经二原告同意后,搀扶周某上电梯,结合二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可以得知此次事故系周某未站稳导致。周某、刘某系成年人,周某拄着拐杖从该市中心医院走到案涉路口,张某有理由相信周某可以在其和刘某的搀扶下乘坐电梯后走到马路对面。故张某并无侵害二原告身体权、健康权的动机和目的,对二原告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综上所述,张某制止二原告横穿马路,并帮助二原告过马路的行为,不符合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志愿者协会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被告志愿者协会自愿补偿二原告20000元。 3.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老年志愿者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时,其行为性质的正当性。张某作为志愿者协会的一员,出于职责要求,劝说并协助二原告通过人行天桥电梯过马路是公益性的志愿服务行为。尽管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二原告受伤,但法院基于张某行为的正当性、无违法性及无过错,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不仅是对老年志愿者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对社会志愿服务精神的一种法律保护,鼓励更多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许多老年人拥有参与社会发展的强烈意愿,参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是老年群体实现老有所为的重要方式。老年志愿者在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银发力量”。志愿服务组织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志愿服务的政策法规,进一步对加强老年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做好志愿者注册认证、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等工作,切实维护老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助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1.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2023年4月间,喻某花在某市菜市场、公共广场等地,以不特定老年人为主要目标,以摆摊送礼品抽纸的方式,非法骗取众多老年人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约1500条,且在未经机主同意的情况下,将获取的电话号码及验证码擅自发布到微信群内,用于其网络上家在各大购物网站以及各种聊天软件中注册账号,获利共计7911元。该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喻某花的上述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经诉前公告程序确定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后,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喻某花的行为构成法律规定所禁止的非法收集和非法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喻某花非法获取大量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后,擅自出售,导致数量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泄露信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致使众多老年人对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产生了担忧,对社会环境的安全性产生不信赖感,影响了正常社会环境,妨碍了社会经济发展,故应认定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责令被告在该市某社区完成2次且每次不低于4小时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 3.案例启示

当前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老年人由于对新技术、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对较低,往往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这一特点,通过赠送小礼品做诱饵,轻易地获取老年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随后将这些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广告推销,甚至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隐私权,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安全隐患,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非法收集和出售老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为面临个体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等状况老年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体现了法律利剑对社会正义的温情守护。同时也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防止老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更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深司法能动性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为老年人织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让老年人在信息化时代能够安心、放心地享受便捷生活。

三、警惕针对老年人的网络培训诈骗 关键词:网络培训流量扶持 1.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廖某等人成立两家公司,以销售短视频平台带货培训课程及辅助服务为主要业务,陆续招聘王某、黄某等人入职,通过检索“老年人”、“女性”等关键词寻找并联系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定短视频平台用户,谎称公司可提供短视频平台流量扶持、精品原创视频、专业短视频平台教学课程及导师指导带货等服务,吸引了许多老年人缴纳报名费。由于视频内容粗制滥造,未有真实流量扶持,无法实现老年人通过带货增加收益的目的,部分老年人提出退款要求,客服却采取拖延或直接置之不理的策略,致使众多老年人损失惨重。经查明,该案涉及2495人,共计骗取被害人资金1309余万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廖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3.案件启示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老年人生活,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互联网技术不熟悉以及渴望学习又难辨真伪的特点,通过打造“权威导师”形象,以伪造流量数据等手段,诱导老年人购买直播培训、养生健身等课程,骗取老年人报名费,老年人已成为网络虚假培训骗局的围猎对象。这类案件往往精准聚焦老年群体需求,利用当下热门的短视频平台流量风口进行话术包装,抓住老年人想增加收入和渴望学习新知识、拓展社交圈、融入新潮流的心理,虚构平台资源与收益承诺,让缺乏相关行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老年人深信不疑。而其“收取报名费”简单直接的作案方式,使老年人更容易放下戒心冲动缴费,成为“知识付费”诈骗案的高危人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诱导性消费欺诈案件的打击力度,简化老年人举报流程,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有关平台的审核责任,加强对平台常态化监管的力度,建立健全线上培训类服务资质核验制度,从源头排除不良商家。鼓励社区和有关社会组织开设公益数字课程,帮助老年人掌握基础操作的同时增强风险意识。老年人自身要保持理性的头脑,避免被低投入、高收益、高回报的“馅饼”诱惑,子女也应加强对老年人的陪伴,了解老人账户异常消费情况,及时干预潜在风险,共同守好老年人的“线上钱袋子”。

四、警惕利用AI换脸变声等技术欺诈老年人 关键词:AI变声 “亲情”诈骗 1.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老人张某接到“孙子”的电话,称其与人发生口角,冲动伤人,对方要他赔偿2万元,否则就报警。老人因救孙心切,便按照“孙子”的要求,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其赶到老人所在小区的朋友。实际上,该电话中“孙子”的声音,是犯罪分子利用AI技术远程操作模拟的。被告人周某负责分工指挥,袁某负责放哨,李某则冒充被害人孙子的朋友,在电话告知被害人后,从被害人手中取得现金。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袁某、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案例启示

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AI换脸、变声等技术,深度伪造视频和音频,精准模拟亲友的语气和表达方式,伪装成老年人的亲属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通过AI克隆声音的手段,利用老年人对亲属的信任和关心,编造紧急情况骗取钱财,这种新型的“亲情诈骗”既利用了老年人情感上的弱点,又利用了老年人数字技能薄弱和信息闭塞的特点,使老年人防不胜防。面对数字浪潮下老年人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AI技术开发和应用环节等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技术审核与备案机制,明确有关平台责任,推动AI技术应用分级分类管理;定期排查涉老诈骗线索,深挖“AI换脸变声软件”黑产业链,严惩背后的技术提供者、组织者,从源头遏制AI诈骗滋生蔓延。同时,要加大针对老年群体的反诈宣传力度,引导老年人提升安全意识,指导其提高防范技能。广大老年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防诈反诈知识讲座和数字培训课程,了解新型诈骗套路,提升在数字世界的辨别力与应变力,做到不轻信、不转账、不汇款、不交钱,如不慎被骗,要注意保存好证据,立即报警。亲人和朋友更要多关心、关注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多陪伴老年人,共同为老年人构筑防诈的“铜墙铁壁”,让他们安享幸福晚年。

五、用人单位不得以老年人退休为由拒发奖金 关键词:延期退休绩效奖金 1.基本案情

谢某某,女,1963年生人,于2006年1月26日入职某保险公司。2018年4月27日,由于工作需要,公司为其申请延期退休,延期保险缴费为2018年3月至2023年2月。2022年8月17日,谢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署退休交纳社会保险费终止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延期退休,缴费截止至2022年8月。原告谢某某主张某保险公司发放上一年度绩效奖金和长期激励奖金,但某保险公司未向其发放2022年度的绩效奖金和长期激励奖金。原告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驳回了谢某某的全部申请。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22年度绩效奖金及长期激励奖金共计7908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谢某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奖金及长期激励奖。年度绩效奖金与个人的年度绩效评分相关,其具有绩效工资的性质。在原告提交证据中,该公司绩效年终薪酬计划报表载明了谢某某年度激励奖励的具体信息,亦应具有绩效奖金的性质。被告主张的原告因在绩效年度届满之前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延期退休,故按照《员工手册》《薪酬管理政策》规定未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不应享受年度绩效奖金,但原告按照国家政策退休并非过失,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职期间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故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不向原告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主张,违反 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度绩效奖金7908元。 3.案例启示

本案对老年人延迟退休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提供启示。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退休属于合法行为,若员工在退休前已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且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退休为由拒绝发放绩效奖金,否则将违反 劳动合同法

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老年人在主张劳动报酬时,要保存好用工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资奖金凭证和考勤记录等,避免举证困难。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仲裁与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警惕老人机“自动订购”增值业务陷阱 关键词:老人机自动扣费 1.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欧某伙同熊某、毛某等人将具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写入功能机主板并交付生产厂商,导致大量带有恶意扣费程序的“老人机”流入市场。多名老年人反映,其手机没有开通任何增值业务,却被自动订购增值服务,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取资费。截至案发前,欧某等人通过恶意扣费程序非法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高达人民币460余万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话费的目的,通过非法侵入、控制手机信息系统,在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合法形式掩饰下,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扣取用户话费。虽然其针对某一用户的窃取金额尚未达到较大,但侵害范围大,非法获利总额达数百万元,其目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择一重罪即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故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8个月到12年不等,退回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万元至30万元不等。 3.案例启示

当前,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老年人普遍认为功能简单的“老人机”安全性能高,本案则揭示了“老人机”可能因被代码控制自动扣费而成为犯罪分子的“提款机”,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针对这种情况,老年人需认识到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在选购电子产品时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品牌,并向商家索取安全检测证明,同时养成定期查看手机话费、银行账户等账单的习惯。如果发现有不明扣费记录,应及时与家人朋友沟通,联系运营商或银行核实情况,迅速采取冻结账户和报警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手机制造商、主板开发商等的审查,建立健全硬件安全认证制度,推动“老人机”生产标准升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老人机”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手机应用商店的资质和上架应用的合法性,防止恶意软件进入市场;司法机关应联合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加大对非法软件开发、传播和使用行为的打击力度,溯源打击恶意服务器和服务提供商非法分成行为,斩断扣费利益链,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老龄工作部门和社区应定期开展老年人网络安全教育活动,提升其辨识能力。

七、老年人签订婚介合同要“擦亮眼睛” 关键词:婚介合同 老年人婚恋 1.基本案情

老人高某于2022年7月29日与某婚介公司授权的门店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婚介公司向其推荐与其年龄相仿的相亲对象,后老人向婚介公司员工支付了服务费28000元,婚介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老年在接受3次约见后,认为婚介公司为其推荐的相亲对象与双方约定的年龄严重不符,遂要求其全额退还服务费,但对方不予理睬。因合同丢失,老人高某持收据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婚庆公司辩称老人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来证明双方就约见对象年龄作出了限定要求,其推荐的相亲对象符合原告的择偶标准。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对约见对象年龄作出过限定约定进行抗辩,但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就择偶标准的沟通及约见后的反馈等信息,认定双方曾对原告择偶标准为“55岁至65岁之间的男性”作出过约定,且原告曾就约见对象年龄不符向业务员提出异议,被告未就其推荐了合格对象举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履约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难以实现原告通过涉案合同与择偶对象形成婚恋关系的目的,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服务费。 3.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和社会观念的转变,老年人通过婚恋机构协助寻找伴侣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部分婚恋机构甚至专门设有“黄昏恋”项目,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行业乱象,虚假宣传、服务项目不透明、服务质量不佳甚至信息造假、诱导消费等问题屡有发生。部分婚恋服务机构甚至把老年人当成“猎物”,找“托”来骗取高额介绍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侵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老年婚恋服务行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本案旨在提醒老年人,通过婚介机构追求晚年幸福时,应选择正规的婚介机构,订立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择偶标准等进行明确及细化,并注意留存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婚介服务机构在制定合同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诚信经营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亲对象信息的真实有效,杜绝因年龄差距较大等原因不当履行合同,致使老年人权益受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婚恋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细化服务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婚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侵权子女不能免责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侵权 子女责任 1.基本案情

老人柳某与翁某均为年近八旬的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已丧失,柳某与翁某的子女分别将他们送往养老院看护。2022年10月,柳某与翁某在养老机构内发生矛盾,相互拉扯的过程中,翁某将柳某推倒在地,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闻声后,将柳某送往医院治疗,柳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数万元。柳某遂向法院起诉翁某、翁某的子女和养老机构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翁某将柳某推倒,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翁某在侵权时已丧失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责任由其子女承担;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安全的义务,结合过错程度及负有的与护理等级相适应的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养老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在保险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柳某在养老机构内与翁某相互拉扯,其被推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翁某、养老机构的侵权责任。判决翁某的子女赔偿柳某5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柳某5万余元。 3.案例启示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结合本案,子女将老人特别是需要较高护理等级的老人送往养老机构或日托中心看护,可以使老年人享受到更为专业的照护服务,但并不意味着子女可以完全转移监护责任,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者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机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子女承担丧失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老人的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养老机构与子女责任均不“缺位”的目的,弘扬了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子女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对老人的尊重与关爱,体现了家庭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责任和担当。子女应定期探望机构中的老人,随时关注老人身心健康,避免老人因情感疏离引发心理问题或产生其他过激行为。养老机构也应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与尊重,切实履行照护职责,完善护理等级评估标准,细化服务流程和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更安全的生活环境和更专业优质的照料服务,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九、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意定监护遗赠纠纷 1.基本案情

老人江某德一生未婚亦无子女,因患病行动不便,日常生活存在诸多困难。2018年7月起,社工陈某开始照料其生活起居,并多次为其联系就医以及安排住院治疗等。2022年6月13日,江某德与社工陈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委托陈某作其意定监护人,维护其生活质量、就医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等权益,包括生养死葬等事务。同时,老人江某德感念陈某多年付出,于同年9月19日与陈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立下遗嘱,将名下存款遗赠予社工陈某,房屋遗赠予陈某的女儿胡某。此后社工陈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扶养义务,悉心照顾老人直至其去世。但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兄弟江某耀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不配合社工女儿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无法达成一致,胡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继承案涉房屋。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老人江某德名下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江某德立下遗嘱并经过公证,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该遗嘱,老人江某德已明确将案涉房屋遗赠给原告胡某,胡某在得知老人去世后,亦于当月委托他人办理了案涉房屋水、电、燃气付款账户的变更,该行为可视为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判决案涉房屋应由原告继承,被告江某耀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3.案例启示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独居、空巢老年人口增加,受家庭结构小型化、子女照顾精力有限等因素影响,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诸多挑战。本案中的老人通过签订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并立遗嘱的方式,自主选择让悉心照料其生活的社工来承接相应的责任与权益,开辟了一条新的养老保障路径,凸显了老年人在养老安排上的自主性与选择权,也为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庭规划晚年生活提供了新的思路。案例启示我们,老年人应尽早树立提前规划晚年生活的意识,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明晰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自己内心的想法与诉求,避免后续纠纷,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在未来的权益;还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协议内容进行调整或重新签订,确保协议始终贴合实际需求,避免陷入因失能或失智而导致无人照管的困境,同时防止他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自身权益,为自己的晚年生活筑牢保障防线。全社会要积极探索构建和发展多元化养老模式,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社会支持,让更多老年人能够“老有所托”、“遗有所安”。

十、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关键词:损害老年人利益撤销监护资格 1.基本案情

老人朱某萍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多次在某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其余时间则长期居住在某护理院。因朱某萍未婚未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父母均已去世,2015年11月,经其兄妹协商一致,所在居委会指定其二哥朱某裕为朱某萍的监护人。朱某裕在监护期间,私自将被监护人银行存款78万余元转移到其妻子账户中,且陆续从被监护人的养老金、补贴等账户中提取存款合计43万余元(仅能提供16万余元的医疗等票据),并将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被监护人户籍所在并长期居住的公房内,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因此朱某萍的大哥朱某毅请求法院撤销朱某裕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朱某萍的监护人。 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朱某裕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朱某萍的财产利益。此外,朱某裕称自己腿脚不好,监护事宜主要委托其妻子处理,朱某裕的身体状况也并不适宜继续担任朱某萍的监护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朱某裕的监护人资格,并责令其返还侵占的财产。鉴于朱某毅有强烈意愿担任朱某萍的监护人,结合朱某萍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朱某毅的监护意愿、健康状况和经济情况,法院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指定由朱某毅担任朱某萍的监护人。 3.案例启示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涉及老年人的监护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老年人的监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原监护人背离监护的初衷和责任,非法侵占老年人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更严重违反了法律关于监护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做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为老年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本案也折射出家庭监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尽快建立健全公共监护制度。有关部门要健全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具体职责、监督机制及登记、变更和撤销程序等,避免“有法难依”;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街道社区等的信息联动,进一步完善监护评估体系,定期审查监护人履职情况,防止发生非法侵占或虐待等行为。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监护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监护支持和监督力量。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更多老年人了解自身权益和可能面临的监护困境,提前做好相应准备。通过老年人、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发力,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老年人监护权益保障体系,破解老年人监护难题,真正实现“老有所护”、“老有所安”。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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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与权威发布,本站仅作普法摘编 ——
上一案例:中国老龄协会发布10个2025年下一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打击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