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案由释义 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申请指定监护人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合同、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物权纠纷 物权保护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释义 侵犯财产罪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6.10.15 案例特征: 权威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10-15
在九月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2026年10月15日上午,西城区法院在万寿公园举行“万寿公园‘普法驿站’设立仪式暨涉老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活动由西城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王峰主持。
万寿公园与西城区法院第二办公区临街相望,是北京市第一座以老年活动为主题的综合公园,也是全国孝老敬亲主题公园示范基地。西城区法院继在“吾老·新街”养老服务街区设立西城区首家涉老“普法驿站”后,又将普法阵地延伸至老年人最集中、最常来的万寿公园,搭建“院”“园”联动普法平台,让老年人游园时学法、休闲时明法、遇事时用法。
设立仪式上,西城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成文表示,在老年朋友休闲健身、颐养身心的万寿公园设立“普法驿站”,就是让法治保障融入最接地气、最具人气的公共空间。“民政
法院”同向发力,将“普法驿站”打造为适老普法站、协同对接站、前哨观察站,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常态化开展涉老风险联合排查,推动涉老矛盾就近受理、就地化解,共同打造首都功能核心区涉老权益保护“西城样板”。
西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吴琼表示,西城区法院坚持打造“法铸红墙 情暖桑榆”特色护老品牌,持续构建“老吾老·西法重晚晴”涉老司法保护工作法,依托万寿公园老年群众集中、养老服务优质等特点设立“普法驿站”,将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多元解纷送到老年群众身边。未来,西城区法院将继续优化适老司法服务、精准供给法治服务、凝聚涉老治理合力,推动涉老工作从“法院单一履职”向“多部门协同共治”拓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涉老治理新格局。
设立仪式结束后,西城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老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2021-2025)》。
“2021年至2025年,西城区法院共审结涉及60岁及以上老年人案件4301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14.87%。”西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云燕介绍,涉老案件主要呈现涉及领域多元广泛、矛盾纠纷相对集中、涉诉领域随龄分化等特点。面对涉老审判的新形势新要求,西城区法院确立“好有心”工作机制,以“把老年人生活保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三好”为目标,“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四有”为脉络,“热心、耐心、诚心、细心、尽心”——“五心”为标准,着力实现涉老纠纷源头预防有力、诉讼服务便捷、审判专业高效、执行温暖到位、信访实质化解,全方位织密老年人权益保障网。
白皮书发布了九大涉老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报会上,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徐澜涛通报了其中的三起。在一起收藏品类养老诈骗案中,对以老年人为对象靶向实施诈骗的行为从严规制,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实现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双向发力;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坚持老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创新性构建多维审查框架,对老年人重病、认知受限期间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从严审查;在一起金融消费纠纷案中,清晰界定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人员管控等方面的法定责任,规范金融行业经营管理,助力防范化解涉老金融风险、优化老年金融服务环境。
随后,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爽从增强风险意识、涵养孝老家风、落实经营责任、强化行业自律、持续长效监管等方面提出法官建议:老年朋友应树立科学养老理念,理性参与经济活动;家庭成员应秉持友善协商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老人动态;市场主体应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补齐内控管理短板,优化诉求处置机制;行业组织应完善行业规范标准,健全自律惩戒机制,搭建沟通宣传平台;监管部门应强化源头排查与风险预警管控,健全线索互通与协同处置机制,完善适老服务与兜底保障体系。
最后,王峰表示,西城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坚持问题导向,通过一份份裁判文书、一个个典型案例、一次次普法宣传,让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交相辉映,以司法之力夯实基层善治根基,绘就核心区涉老权益保护新图景。
西城区民政局、西城区白纸坊街道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来自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记者也来到现场参与活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涉老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2021-2025) 代表发言 北京市人大代表
北京睦友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北京市西城区睦友社会工作事务所总干事
涉老权益保护既需要刚性的司法裁判,也离不开柔性的社会服务。本次通报会让我看到法院在适老诉讼服务、多元解纷和精准普法上的努力,特别是“银龄调解队”、法官工作站等平台,为社会工作力量参与创造了空间。我们党支部将发挥引领作用,带领社工团队在涉老纠纷中做好情绪疏导、家庭沟通、资源链接和跟踪帮扶,与法院形成“法律
社工”互补。希望未来能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开展社工法律培训,共同为老年人编织一张有温度的保护网。 西城区人大代表
陶然亭街道龙泉社区原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
值此重阳节来临之际,西城区法院举行万寿公园普法驿站设立仪式。这是推动司法服务与为老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建设紧密衔接的一项新举措,体现了践行法治建设初心使命与满足为老服务需求的有机统一。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把法律规则讲得通俗明白,法官工作站和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也让我们调解更有底气。回去以后,我要组织社区调解员认真学习,把案例变成调解参考。希望法院多下沉社区,用老年人听得懂的方式普法,对高龄、独居、失能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让矛盾不出社区就能得到专业化解。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托诉前联动调解工作机制高效化解老年群体继承纠纷——李某2 等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李某1 夫妇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相继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其中三名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各留有多名法定继承人。2026 年6 月,相关部门核发包含刘某某、李某1 及部分子女产权份额的自留房货币补贴款共计78 万余元。因全体继承人对补贴款分配事宜争议较大,未能自行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本案中,涉案继承人共计十二人,多数为高龄老人,平均年龄73 岁,最高龄当事人近九十岁,部分当事人长期在外省居住,纠纷协调难度较大。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依托“法院
综治中心”多元解纷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属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服务前移至街道社区、贴近群众身边。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复杂的亲属关系脉络、厘清法定继承顺序,逐一向各方当事人释明继承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联合街道人民调解员,立足亲情维系、邻里和睦角度开展多轮劝解疏导,通过“背对背”单独沟通、“面对面”集中协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化解各方矛盾分歧。最终,全体继承人就补贴款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同步完成司法确认程序,该起涉老继承纠纷得以实质性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托基层多元解纷体系、高效实质性化解高龄群体家事财产纠纷的典型范例。涉老继承纠纷普遍存在当事人高龄化、人数多、地域分散、亲属关系复杂的特点。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还会加重老年当事人身心负担,容易激化亲属矛盾、损害家庭亲情。本案中,北京西城法院坚持司法为民、适老便民理念,依托综治中心“一站式”解纷平台,整合法院、司法、街道等多方基层解纷力量,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切实落实“源头化解、多元调处”工作机制。通过“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的高效解纷模式,让高龄、异地居住的老年当事人足不出社区、就近解决家事纠纷,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既依法精准保障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又最大限度维系亲属亲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从严惩处养生保健诈骗犯罪筑牢老年群体财产安全防线——李某、杨某犯诈骗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杨某纠集任某、马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以免费参与、健康讲座、赠送礼品为诱饵,吸引多名中老年人前往某商务大厦参与活动。其间,吕某冒充医学专家,现场为老年人采集血样,虚构、夸大老年人患病风险,谎称多名老人存在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的隐患,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其推销的细胞口服液等产品。经查,该团伙累计诈骗8 名老年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17 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已全额退赔,挽回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实施养老诈骗行为,诈骗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针对认知、防范能力较弱的老年人实施诈骗,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北京西城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杨某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五万元不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老年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养生保健类诈骗案件,精准揭露了当前养老诈骗高发频发的典型作案模式。此类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养生保健、畏惧疾病的心理,以免费体检、专家义诊、健康讲座、赠送礼品为噱头引流,通过虚构病情、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实施诈骗,严重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败坏社会风气。北京西城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犯罪的司法导向,精准适用法律规定,综合考量犯罪对象、认罪悔罪、退赃挽损等量刑情节,罚当其罪、精准惩戒,有力震慑涉老违法犯罪。同时,本案通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提醒广大老年人增强反诈防骗意识,树立科学养生理念,切勿轻信各类虚假义诊、养生讲座和所谓的“特效药”“保健品”,谨慎处置个人财产,切实守护“养老钱”。
案例三:重拳出击藏品高价收购骗局全力追赃挽损守护幸福晚年——杨某、岳某犯诈骗罪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4 月至2025 年1 月期间,被告人岳某冒充收藏品交易中介,杨某伪装收藏品买家,以高价收购字画、纪念币等藏品为幌子,虚构交易场景,收取“溯源费”“交易保证金”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层层设套骗取老年人钱财。经查,二人累计骗取王某等六名老年被害人钱款共计22 万余元。2025 年5 月,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二被告人亲属代为全额退赔,涉案损失全部挽回,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财物,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专门针对老年群体实施诈骗,主观恶性较大,综合全案情节,北京西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在案扣押涉案款项依法处置,并入责令退赔项统一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严惩收藏品类养老诈骗、全力守护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当前,收藏品类诈骗已成为养老诈骗领域的高发类型,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中介和买家身份获取老年人信任,以高价回购为陷阱,收取各类虚假交易费用实施诈骗,手段隐蔽、迷惑性强,极易造成老年人重大财产损失,严重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破坏养老领域法治环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北京西城法院严把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道关口,精准界定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对以老年人为对象靶向实施诈骗的行为坚决从严规制,彰显司法严惩涉老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全程督促被告人退缴赃款,最大限度挽回老年被害人经济损失,实现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双向发力,以司法力量筑牢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屏障。
案例四: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规范高龄失能老人监护指定——申请人梁某2、王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案情简介】
84 岁的梁某1 与前妻生育一子梁某2,前妻去世后,梁某1 与79 岁的王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6 年2 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梁某1 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辨认能力显著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宣告梁某1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梁某2 与王某均主张担任梁某1 的监护人,双方争议较大,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梁某2 主张,梁某1 与王某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薄弱,且梁某1 曾提起离婚诉讼,存在婚姻解除风险,自己作为亲生儿子更适宜担任监护人。王某则认为,自己作为梁某1 配偶,系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且身体健康、意识清晰,具备完全监护能力;同时主张梁某2 曾擅自为梁某1 办理出院,无视老人情感需求,侵害老人合法权益,不应当担任监护人。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1 经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梁某2、王某作为梁某1 近亲属,申请担任监护人的主张于法有据。监护权指定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合考量被监护人意愿、照料条件、亲属关系、生活适配度等核心因素。
经核查,梁某1 本人明确同意由梁某2 担任其监护人、拒绝王某担任监护人;结合王某年龄状况、双方婚姻争议、过往照料经历及实际居住陪伴情况,梁某2 更熟悉梁某1 的生活习惯,具备稳定、适配的照料条件,能够更好保障梁某1 日常生活起居与身心健康。综上,北京西城法院依法指定梁某2 为梁某1 的监护人,并明确判令梁某2 应当依法履职,除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外,不得擅自处分梁某1 个人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适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妥善处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高龄老人监护权争议的典型家事案例,为规范涉老监护纠纷审理、保障失能老年人权益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保障保障高龄、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的人身安全、生活质量与财产权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北京西城法院充分尊重具备部分辨认能力的老年人的真实意愿,综合考量照料便利性、生活适配度、过往照料履职情况、家庭关系等多重因素,选定最优监护人。通过规范监护权指定,切实解决高龄老人监护缺位、照料失序问题,全方位保障弱势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通过裁判明确了监护履职底线,强化监护人依法履职、审慎管护的责任意识,弘扬尊老敬老、孝老护老的优良家风,引导全社会树立老年人本位的监护理念,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老年家庭保障体系。
案例五:精准界定亲属财产法律关系维护高龄老人财产自主权益——刘某1 诉刘某2 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86 岁的刘某1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育有一子刘某2、一女刘某3,刘某3 为其法定监护人。刘某1 主张,其曾将83 万元存款交由刘某2 代为理财,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刘某2 则主张该笔款项系刘某1 无偿赠与的,无需返还。双方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刘某1 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判令刘某2 返还全部理财本金及利息。经查,双方均无完整书面凭证佐证各自主张,刘某1 仅能提供本人陈述及刘某3 陈述,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理财收益返还事宜;刘某2 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刘某1 作出无偿赠与、放弃财产所有权的明确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83 万元款项的法律关系定性问题。关于赠与关系,刘某2 未能举证证明刘某1 存在无偿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赠与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刘某1 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收益返还等核心权利义务,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亦不予认定。鉴于就诉争83 万元款项对应法律关系的内容双方均未充分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北京西城法院仅能根据已查明事实,结合案涉各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作出综合认定。案涉83 万元应当认定为刘某1 交付给刘某2,委托刘某2 通过理财的方式为存款增值,并将增值部分用于改善子女生活的款项为宜。上述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刘某1 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刘某2 返还该笔款项,据此本院在830 000元范围内支持刘某1 的诉讼请求。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现刘某1 明确主张返还款项,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委托合同解除,刘某2 向刘某1全额返还83 万元委托款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厘清亲属间财产纠纷、全力守护高龄老人财产自主权益的典型案例。亲属间财产往来普遍存在无书面凭证、约定模糊、举证困难的特点,易引发家庭财产争议,高龄、认知受限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北京西城法院坚持实质公正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核查当事人身份关系、交易背景、家庭实际情况,客观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兼顾法理与情理,通过实地家访、多方沟通,充分倾听老年人真实诉求,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依法否定不合理的抗辩主张,坚决维护老年人财产自主权。同时,本案裁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依法定分止争的同时,倡导子女恪守诚信原则、履行赡养义务,引导家庭成员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督促子女妥善维护老年父母财产权益、改善老人晚年生活质量,实现个案公正与家风引领、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案例六:依法构建多维审查裁判标准审慎认定重病老人行为能力——田某诉王某1、王某2 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85 岁的田某与88 岁的王某1 系夫妻关系,王某2 为二人养女,登记在王某1 名下的案涉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2023 年,田某罹患脑梗并接受长期康复治疗。2024 年1月,王某1 在未征得田某同意的情况下,与王某2 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100%份额无偿赠与王某2,并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田某知晓后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产权登记。诉讼中,王某2 提交田某2024 年7 月亲笔便条、2024 年8 月录音录像,主张田某事后追认赠与行为;王某1 则辩称赠与系受王某2 胁迫所为,且田某当时认知能力受限、不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另案司法鉴定显示,2025 年3 月,田某被评定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中度智力缺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既往病历亦记载其存在言语障碍、理解力减退等症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申请对田某于2024 年作出赠与追认时段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田某与王某1 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1 未经共有人田某同意擅自处分房屋,构成无权处分。王某2 主张田某事后追认赠与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作出追认赠与意思表示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结合全案事实,一是田某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点与案涉追认赠与行为的时点间隔较短,且彼时田某正处于重病康复期,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存在客观瑕疵;二是本案中的无偿赠与行为对田某晚年生活保障的公平性不足,明显不符合普通理性成年人的财产处置逻辑;三是田某手写便条存在多处涂改、地址错误、内容矛盾等异常情形,录音录像中其应答被动、表述简短,无法体现自主、完整的追认意思;四是案涉房屋为二老唯一住房,无偿赠与将直接损害田某晚年居住保障权益。据此,王某2 未能举证证明其无偿取得巨额房产的正当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赠与过户协议无效、恢复房屋登记状态。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规范审查标准、精准保护重病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老年人过往时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司法实践中,过往时点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存在受理难、举证难的现实困境,重病老年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效力认定一直是家事审判难点。本案的审理创新性构建多维审查框架,从法律行为与老年人的生活关联度、行为公平合理性、认知辨识能力、行为实施时空环境与家庭状态四个维度进行综合研判,结合病历资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生活常理形成完整裁判逻辑。本案裁判法院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对老年人重病、认知受限期间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从严审查、审慎认定,防止老年人因认知缺陷遭受财产损害。同时,本案确立的审查标准为同类涉老财产纠纷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既精准维护老年人重大财产权益,助力规范家庭财产处置行为,又有效维护家庭和睦、弘扬敬老护老的社会风尚。
案例七:明晰亲属财产保管权责边界妥善处理涉老家庭财产纠纷——常某1 诉常某2 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85 岁的常某1 因腿脚不好、行动不便,将其名下存单、存折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交由儿子常某2 代为保管。2023 年1 月至7 月期间,常某2 与其配偶在未征得常某1 同意的情况下,分11 笔擅自支取、转移常某1 名下存款,累计金额80 余万元。2025 年6 月,常某1 发现存款被擅自处置后,明确表示从未授权常某2 取款,亦无赠与款项的意思表示,多次要求常某2 返还存款本息未果,遂诉至北京西城法院。庭审中,常某2 抗辩主张常某1 曾作出存款由其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赠与,且部分款项已用于常某1 生活、医疗开支。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1 自愿将存款凭证、身份证件交由常某2 保管,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常某2 仅享有代为保管、依委托人指示处置财物的权利,不享有所有权。常某2 主张双方成立赠与关系,但“继承”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流转方式,与生前赠与存在本质法律区别,其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常某1 存在无偿赠与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常某2 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支取、转移保管财物,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对于常某2 能够提供有效票据佐证、确实用于常某1 日常生活、医疗的合理支出8 万余元,依法予以扣除。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常某2 向常某1 返还剩余款项70 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规制擅自处置老年人财产行为、守护高龄老人养老积蓄的典型家事案例。现实生活中,高龄老人因行动不便、认知能力下降,委托子女代为保管财产、证件的情形十分普遍,但部分子女擅自处置老人财产,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违背孝老敬老传统美德。本案通过裁判清晰界定了亲属间财产保管行为的法律权责边界,明确子女代为保管老年人财物仅为受托行为,不当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厘清了保管、赠与、继承的法律区别。同时,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子女主张老人无偿赠与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佐证的不予支持。本案通过裁判树立行为指引,教育引导子女恪守法律底线、履行赡养义务、诚信保管老人财产,对防范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维护老年群体财产安全、弘扬优良家风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案例八:压紧压实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筑牢老年金融消费安全屏障——宫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71 岁的宫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代理员曹某投保保险产品。2018 年至2022 年期间,曹某利用其保险代理员身份,以高收益投资理财、保险返利为诱饵,虚构投资收益事实,骗取宫某信任。期间,曹某通过代为操作宫某手机进行转账、直接收取现金等行为持续实施诈骗。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曹某构成诈骗罪,造成宫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相关损失未获退赔。宫某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疏于监管,对于保险代理员的诈骗行为负有一定责任,遂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其与曹某仅为代理关系,已尽到基本管理义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对保险代理员、业务流程、单证资料的审慎管理与风险防控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代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存在缺位,其管理过错与宫某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案件实际损失,北京西城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化解老年人金融诈骗风险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裁判予以明确,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需要承担常态化、实质性的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责任,不能以简单制定规则替代落地管控,破除“免责误区”。同时,清晰界定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人员管控、风险排查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体系、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本案在平衡老年人审慎注意义务的基础上,重点着眼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失职行为,既部分弥补老年人经济损失,又以司法裁判规范金融行业经营管理,为防范化解涉老金融风险、优化老年金融服务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九:维护临退休劳动者劳动权益守护老年生活物质保障基础——武某诉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60 岁的武某于2003 年入职某监理公司,从事监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 年4 月至2006 年12 月、2009年1 月至2 月期间,该监理公司未为武某缴纳社会保险。后续该监理公司于2012 年注销登记,某建设公司为其唯一全资控股股东。武某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早年社保断缴、用工主体注销、无书面劳动合同佐证,社保部门无法办理社保补缴手续,导致其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武某为维护自身养老权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武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监理公司存在对应时段的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建设公司仅认可2003 年12 月至2009 年2 月的劳动关系,对2003 年4 月至11 月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工资发放、个税缴纳、工作内容、用工管理等综合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某监理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某建设公司认可2003 年12 月至2009 年2 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北京西城法院予以确认。针对2003 年4 月至11 月的争议时段,武某提交了工资卡开卡记录、工资流水、个税缴纳记录等证据,通过细致梳理时间线,逐一核实、交叉比对,最终认定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工资发放具备连续性、稳定性,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北京西城法院依法确认武某与原监理公司在2003年4 月至2006 年12 月、2009 年1 月至2 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司法维护老年劳动者劳动权益,明确已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依法主张退休前劳动权利的典型案例。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办理社保补缴、享受养老待遇的核心基础。部分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未签劳动合同、欠缴社保费用等问题,企业注销后用工主体灭失,极易导致临退休劳动者社保权益受损,面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困境。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西城法院坚持实质公正原则,充分考量早年用工纠纷证据留存难的特点,结合工资流水、纳税记录、主体关联情况等客观证据,还原多年前的事实用工状态。通过司法确认劳动关系,为老年人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社保、申领养老待遇打通合法通道,提示已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可以依法主张退休前的劳动权利,同时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用工,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以司法力量守护老年人晚年物质保障根基。 无相关内容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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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R.50200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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