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寅等诈骗案

案 号:(2016)津0101刑初202号 审理法官: 陈媛 潘玉良 王廑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6.12.22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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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犯罪结果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会危险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法律援助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 证据不足 量刑建议 延期审理
刑罚: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被告人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 指控罪名: 判定罪名: 杨秀寅等诈骗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01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杨秀寅。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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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颖。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曹雅楠。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蕾、朱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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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薄淑春。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颖、李慧琳,天津华盛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静萍。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荣、张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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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景怀。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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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玉坤。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凤荣。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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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冬梅。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尤庆,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丽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琳。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丹、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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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丽云拒绝为其指派辩护人。被害人董某1委托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7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崔某1委托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11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石某、王某2、张某1、左某、申某、王某3、唐某2、张某2、晏某、崔某1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一次,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宋琳取得天津市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由被告人杨秀寅负责经营,办公地点在本市和平区宝鸡西道1号西楼四楼423室。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杨秀寅陆续雇佣被告人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分别担任该中心的相亲介绍人及相亲见面人,采取由相亲介绍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发布虚假征婚信息的手段,将征婚男子骗至该中心后,安排相亲见面人与征婚男子见面,以交纳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成某等名目骗取征婚男子钱财。之后相亲见面人与征婚男子交往中继续骗取财物。被告人杨秀寅统一管理相亲介绍人骗取的全部赃款及相亲见面人骗取的部分赃款,并按比例按月俵分。
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薄淑春作为相亲介绍人,分别与杨秀寅、张颖、曹雅楠、宋琳、李凤荣、胡冬梅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崔某1、刘某2等十七名被害人共计141311元及Iphone6型手机一部。
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静萍作为相亲介绍人,分别与张颖、曹雅楠、胡冬梅等人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龙某等十七名被害人共计61500元。
2015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景怀作为相亲介绍人,分别与杨秀寅、张颖、曹雅楠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陈某1、周某1等十六名被害人共计67430元。
2015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玉坤作为相亲介绍人,分别与杨秀寅、张颖、曹雅楠、李凤荣、胡冬梅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刘某10、王某4等十五名被害人共计56165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李凤荣作为相亲介绍人,分别与张颖、曹雅楠、薄淑春、杨玉坤、胡冬梅、宋琳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陈某1、王某5等十二名被害人共计48964元。
2015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冬梅作为相亲见面人,分别与张颖、薄淑春、孙静萍、杨玉坤、李凤荣、宋琳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王某6、陈某2等八名被害人共计33750元。
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丽云作为相亲介绍人,分别与被告人张颖、曹雅楠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郑某、魏某共计26100元。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宋琳分别与被告人薄淑春、李凤荣、胡冬梅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左某、高某共计11500元。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颖作为相亲见面人,分别与杨秀寅、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张某2、朱某1等四十四名被害人共计221160元。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曹雅楠作为相亲见面人,分别与杨秀寅、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刘丽云结伙,以上述方式骗得赵某1、张某3等十六名被害人共计139949元及Iphone6型手机一部。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秀寅作为相亲见面人骗得被害人晏某7480元;作为相亲介绍人骗得被害人朱某19900元。此外,2014年,被害人张某4在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被骗取中介费、见面费、成功费等费用共计4200元;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害人赵某2在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找工作,被骗取中介费、见面费等费用共计5750元。
被告人杨秀寅经营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期间,骗取七十四名被害人共计508765元及Iphone6型手机一部。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7日将张颖抓获,于次日将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杨秀寅、宋琳抓获,同年9月9日将曹雅楠抓获,于2016年2月24日将刘丽云抓获。现作案工具手机、账本及涉案赃物等已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杨秀寅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李凤荣、杨玉坤犯罪数额巨大,胡冬梅、刘丽云、宋琳犯罪数额较大,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分别系共同犯罪,十一名被告人通过报刊发表虚假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除被告人刘丽云外,其他被告人均诈骗老年人财物;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胡冬梅、刘丽云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宋琳自动投案,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秀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颖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雅楠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薄淑春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静萍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景怀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玉坤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凤荣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冬梅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丽云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宋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出庭的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均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退还被骗款。
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及各自的辩护人对指控的诈骗罪均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秀寅辩称其犯罪数额应扣除红娘、婚托在外面收取的费用,以及红娘、婚托的提成。辩护人提出,1、婚托私自向相亲男子骗取钱财,以及红娘骗款未记账部分,不应计入杨秀寅的诈骗数额,被害人陈某1、吕某未辨认出相亲女子,晏某相亲的王某10不是婚托,为收取正常的婚介费用,不应认定诈骗。2、杨秀寅具有自首情节。经亲属规劝与宋琳在共同投案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形,始终认罪,对主要犯罪行为认可,是自首。3、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系初犯。希望对杨秀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颖的辩护人提出,1、张颖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协作地位,从行为的构思、广告信息的发布到与被害人的初步沟通交流等,张颖均未参与,其仅根据指派和安排与被害人见面,对于收取的见面费、登记费、成功费、茶水费等也基本未获得,非主要地位。2、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对张颖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雅楠的辩护人提出,1、曹雅楠未参与实施通过报刊对不特定多人发表虚假信息的行为,未诈骗老年人财物,不存在从重情节。2、对于仅收取建档费、茶水费、介绍费,曹雅楠见一面的被害人被骗金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曹雅楠应以自行骗取张某3等六人共76300元,加之从成功费中获得8300元计算,犯罪金额共84600元,认定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量刑。3、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恳请对曹雅楠适用缓刑。
被告人薄淑春辩称不知道婚托在外面与被害人交往中骗钱,在其账本上记载被害人崔某1交费是60元。辩护人提出,1、婚托诈骗的财物不应计入。红娘将婚托介绍给征婚者,是为了收取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成功费,完成自身诈骗行为。婚托后续的行为独立完成,红娘与婚托配合不是为婚托自行诈骗提供条件,也不分取赃款。被害人陈某1没有相亲对象,不应涉及成功费;骗取被害人左某1500元,薄淑春是给宋琳帮忙;被害人崔某1被骗款除60元记录外,其余未记录在薄淑春账本,不能计入薄淑春的犯罪数额;被害人张某3、董某2、李某7、陈某2、马某1、董某3、侯某被骗款不应仅凭受害人陈述认定。2、薄淑春为从犯。薄淑春接受杨秀寅的管理和指示,不是起意者、指挥者,所获赃款很少。即使不能认定从犯,请考虑薄淑春的地位和作用,对其从宽处罚。3、系初犯,认罪悔罪,愿意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对薄淑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孙静萍辩称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1、孙静萍诈骗数额较大。被害人韩某、张某5、朱某1未指认孙静萍,缺乏定案依据。婚托个人诈骗数额不应计入,胡冬梅拿走被害人赵某3的2万元,花费16880元后不可能剩余3655元买表。这起诈骗数额缺乏证据。2、孙静萍属从犯,是铺垫、帮助的作用。参与作案仅四个月,被害人不愿意给也不纠缠,每起数额较小,没有以婚托角色诈骗。3、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又系初犯,请求对孙静萍在三年以下从轻处罚。
张景怀辩称不知道婚托在外面和男子要钱。辩护人提出,1、张景怀系从犯,处于次要辅助作用。在负责人的指导下完成诈骗,获赃少,参与次数少,即使不区分主从,也应对此予以考虑。2、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区别于惯犯。
杨玉坤的辩护人提出,1、婚托个人诈骗部分及其帮忙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婚托诈骗属于个人行为。杨玉坤对婚托骗取的金额不知情,没有共同犯意。为此,董某1被骗应为5400元,孙某3和被骗应为3000元。以及左某被骗的1500元、王某3被骗的1700元、刘某6被骗的215元,杨玉坤均是帮忙,没有分成,均不应计入。杨玉坤诈骗48800元属数额较大。2、杨玉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次要、辅助的实行行为。作案方式及程序均由杨秀寅策划和指挥实施,杨玉坤受杨秀寅的指挥和领导,只实施某一环节,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收取被害人的资金交由杨秀寅掌管,分赃少。3、杨玉坤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退赃,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对杨玉坤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凤荣辩称不能只以被害人陈述认定。辩护人提出,1、李凤荣系从犯,理由同其他辩护人意见。2、如实供述,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希望对李凤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冬梅的辩护人提出,1、胡冬梅诈骗数额较大,犯罪情节不严重。2、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愿意退还赃款。建议对胡冬梅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丽云辩称,指控数额不对,其实际收取被害人魏某5600元和郑某2000元,其他的不清楚。
被告人宋琳的辩护人提出,1、在案的其他被告人均不认识宋琳,婚介中心是借名起照。宋琳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对于婚介中心具体经营状况不十分了解。得知违法经营形式后没有举报或制止,负有未尽法人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不代表其应负刑事责任。认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共谋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2、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宋琳参与的两起诈骗只起介绍作用,未获得提成或利益。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积极退赔,被害人左某出具谅解书,其余诈骗款已退缴。系初犯,符合缓刑规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宋琳注册成立了天津市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并交由被告人杨秀寅负责经营管理,办公地点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1号西楼四楼423室,2011年至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杨秀寅陆续招聘被告人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以及宋琳,分别担任婚介中心的相亲介绍人(红娘)及相亲见面人(婚托),采取由相亲介绍人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的手段,诱使征婚男子拨打相亲介绍人的电话,将征婚男子骗至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后安排相亲见面人与征婚男子见面,骗取征婚男子交纳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成功费等名目的钱财,并由相亲见面人与征婚男子交往过程中继续骗取钱财,被告人杨秀寅统一管理相亲介绍人骗取的全部赃款及相亲见面人骗取的部分赃款,并按照相关比例按月俵分,婚托骗取部分钱财归己。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分别结伙共骗得被害人董某1等71人共计44671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1的7450元。
2、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孙某1的1100元。
3、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龙某2400元。
4、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石某1500元。
5、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韩某5400元。
6、2015年7月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5的3500元。
7、2015年7月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孙静萍、张颖、杨玉坤共同骗取被害人年玉臣30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3000,孙静萍、张颖诈骗500元,杨玉坤诈骗2500元。
8、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周某2的5300元。
9、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孙静萍、宋琳、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高某27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2700元,孙静萍、张颖诈骗200元,宋琳诈骗2500元。
10、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6的900元。
11、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盛某1200元。
12、2015年6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孙静萍、张颖、胡冬梅骗取被害人赵某3的21045元。其中杨秀寅、孙静萍诈骗21045元、张颖诈骗1500元、胡冬梅诈骗19545元。
13、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7的3900元。
14、2015年9月初,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沈某1500元。
15、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丁某6500元。
16、2015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3的1600元。
17、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李凤荣、张景怀骗取被害人陈某1的12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200元,李凤荣诈骗700元,张景怀诈骗300元。
18、2015年2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杨秀寅与薄淑春骗取被害人吕某175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750元,薄淑春诈骗300元。
19、2015年4月至同年9月2日,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分别与曹雅楠、张颖骗取被害人王某2的24950元。其中杨秀寅、李凤荣诈骗24950元,曹雅楠诈骗18540元,张颖诈骗6410元。
20、2015年6月至同年9月4日,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分别与张颖、曹雅楠骗取被害人王某8的5690元。其中杨秀寅、李凤荣诈骗5960元,张颖诈骗5390元,曹雅楠诈骗300元。
21、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李凤荣、张颖、杨玉坤、曹雅楠骗取被害人王某5的93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9300元,李凤荣、张颖诈骗5400元,杨玉坤、曹雅楠诈骗3900元。
22、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分别与胡冬梅骗取被害人刘某4的2800元。其中杨秀寅、李凤荣诈骗2800元、胡冬梅诈骗500元。
23、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邓某5600元。
24、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5050元。
25、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张景怀、张颖、李凤荣骗取被害人贾某172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720元,张景怀、张颖诈骗1020元,李凤荣诈骗700元。
26、2015年3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与张景怀、薄淑春、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周某1的27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2700元,张景怀、张颖诈骗2500元,薄淑春诈骗200元。
27、2015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蒋某5600元。
28、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宋琳、薄淑春、杨玉坤、胡冬梅、张景怀、张颖分别结伙骗取被害人左某144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4400元,宋琳、薄淑春诈骗9000元,杨玉坤、胡冬梅诈骗1500元,张景怀、张颖诈骗5400元。
29、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7的3900元。
30、2015年5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分别与曹雅楠、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马某2的3000元。其中杨秀寅、张景怀诈骗3000元,曹雅楠诈骗1500元、张颖诈骗1500元。
31、2015年8月至同年9月1日,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宋某7600元。
32、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4的2700元。
33、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5的5400元。
34、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曹雅楠共同骗取吴某5500元。
35、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与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杨某1的5400元,其中杨秀寅、张景怀诈骗5400元,曹雅楠诈骗5000元。
36、2015年3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骗取被害人周某3的3760元。
37、2015年5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骗取被害人赵某4的5400元。
38、2015年4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4的9500元。
39、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申某5500元。
40、2015年6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薄淑春、杨玉坤、张颖骗取被害人张某8的1451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451元,薄淑春诈骗951元,杨玉坤、张颖诈骗500元。
41、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李某2的200元。
42、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杜某9500元。
43、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分别与张颖、胡冬梅骗取被害人孙某3和3400元。其中杨秀寅、杨玉坤诈骗3400元,张颖诈骗1700元,胡冬梅诈骗1700元。
44、2015年5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曹雅楠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8的9200元。
45、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3的1600元。
46、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杨玉坤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6的215元。
47、2015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刘丽云、曹雅楠、薄淑春、张颖骗取被害人魏某3175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31750元,刘丽云、曹雅楠诈骗24100元,薄淑春、张颖诈骗7650元。
48、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9的2800元。
49、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唐某2的310元。
50、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徐某2的2900元。
51、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骗取被害人刘某2的9680元。
52、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与曹雅楠骗取被害人张某3的79600元,其中杨秀寅、薄淑春诈骗79600元,被告人曹雅楠诈骗68300元。
53、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刘丽云、张颖、胡冬梅骗取被害人郑某26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2600元,刘丽云、张颖诈骗2000元,胡冬梅诈骗600元。
54、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张颖、曹雅楠骗取被害人朱某1的150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5000元,张颖诈骗100元,曹雅楠诈骗5300元。
55、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2的700元。
56、2015年4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骗取被告人李某7的4200元。
57、2015年6月,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7的14600元。
58、2014年12月至2015年初,被告人杨秀寅、曹雅楠共同骗取赵某1的3500元。
59、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胡冬梅共同骗取被害人陈某2的2700元。
60、2014年10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骗取被害人程某6700元。
61、2014年6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2的7000元。
62、2015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李某3的7500元。
63、2015年5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与胡冬梅共同骗取被害人王某6的1000元,其中杨秀寅、孙静萍诈骗1000元、胡冬梅诈骗500元。
64、2015年4月,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分别与薄淑春、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马某1的500元。其中杨秀寅、李凤荣、张颖诈骗500元,薄淑春诈骗300元。
65、2015年3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3的3700元。
66、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秀寅与张颖共同骗取晏某798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7980元,张颖诈骗7080元。
67、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胡冬梅、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张某9的750元。
68、2012年8月,被告人杨秀寅骗取被害人刘某10的200元。
69、2015年7月,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骗取被害人郭某900元。
70、2015年5月,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骗取林某500元。
71、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骗取被害人崔某1的6660元。
以上,被告人杨秀寅诈骗71起,总诈骗数额446711元,被告人张颖参与诈骗44起,诈骗数额169860元,被告人曹雅楠参与诈骗16起,诈骗数额164840元,被告人薄淑春参与诈骗17起,诈骗数额138351元,被告人孙静萍参与诈骗16起,诈骗数额57545元,被告人张景怀参与诈骗16起,诈骗数额63030元,被告人杨玉坤参与诈骗14起,诈骗数额55865元,被告人李凤荣参与诈骗9起,诈骗数额46555元,被告人胡冬梅参与诈骗8起,诈骗数额27795元,被告人刘丽云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26100元,被告人宋琳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1500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于2015年9月7日将被告人张颖抓获,同年9月8日抓获杨秀寅、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宋琳,同年9月9日抓获曹雅楠,2016年2月24日抓获被告人刘丽云。并扣押作案工具手机、账本、POS机等在案。收缴赃物曹雅楠骗取的Iphone6型手机1部在案。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秀寅向被害人石某退赔1500元,被告人张颖向被害人左某退赔5600元,被告人宋琳向被害人左某退赔9000元,并退缴赃款2700元(包括被害人高某的2500元,被害人陈某1的200元话费),被告人曹雅楠退缴赃款2万元,被告人薄淑春退缴赃款1万元,被告人李凤荣退缴赃款3000元,被告人刘丽云退缴赃款5000元,被告人胡冬梅退缴赃款26295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口供
1、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其自称杨老师。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是个体性质,宋琳办理了营业执照,不参与经营,其是真正负责人,负责制度的制定、账目、员工管理等。其和宋琳共同生活,俩人没有谈过盈利分成,赚的钱由其分配。2014年10月开始,让红娘编造征婚信息刊登在报纸上,吸引征婚男子,后让红娘安排婚托或由其他红娘冒充虚假身份女子,与征婚男子见面,收取建档费100元,见面费200元,茶水费200元,成功费4880元、6880元、8880元不等,婚介中心有一台POS机可刷卡。征婚男子可先交成功费定金,让婚托与征婚男子交往时收齐成功费,这种方式称作“调费”。红娘由其招聘、面试和培训,发给她们记录本和电话,记录每笔业务。其每月给红娘发工资,红娘每月骗取的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成功费的总和4000元以下提成10%,8000元以下提成20%,1万元以上提成30%。婚托提成拿成功费的8%,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不拿提成。婚托单独骗取男子的钱也不交婚介中心。其负责报社结款等日常开销,剩下的盈利归其。红娘的账本上记录了见面的婚托。其告诉红娘,岁数大的男子让张老师(张颖)见,见岁数小的男子让楠楠(曹雅楠)见,有时金老师(胡冬梅)也跟男子见面。其告诉红娘4个银行卡账号用于交费转账,分别是农行卡、邮政储蓄卡,工商银行卡,有三张是其名字,还有一张农行卡是外甥曹某2名字。这种经营方式其没有跟宋琳商量,宋琳没有当过红娘,不在婚介中心开工资,记录本中有每月给宋琳钱的记录,不是工资,其以前欠他几万元,每月还他点儿。记录本上有其姐姐杨秀芸的记录,因为她身体不好,每月给她点儿钱,就记下来了,杨秀芸不是高老师。扣押的记录本是红娘接待会员的收费账目。
2、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其自称张老师。一见钟情婚介中心负责人杨秀寅是其丈夫的姐姐,她让其当婚托配合老师骗钱。其假扮虚假征婚信息中的征婚女子与征婚男子见面,婚介中心骗取征婚男子的成功费,然后其再将征婚男子约到外面,以让对方表诚意为由,骗取对方的现金及对方给买的各种首饰、衣服等不交婚介中心,也不分给红娘,这种方式是杨秀寅教的。每月杨秀寅发给800元到1000元的工资,其向征婚男子介绍叫朱兰,骗取的对象主要是中老年男性,诈骗的钱日常生活花了。
3、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老师就是红娘,征婚广告是老师编的,老师把男子骗到婚介中心和婚托见面。其是婚托,见面前老师给其打电话,让其扮演报纸上那样条件的征婚女子去跟男子见面。男子到婚介中心后,老师先让男子交见面费200元,建档费100元。见面后老师让其和男子聊聊,老师找男子要200元茶水费。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某500元,这部分其没有提成。男子交了500元,老师就和男子谈成功费,如果没有交齐500元,老师就不把其电话留给对方,安排下一次见面。成功费分别是4880元、6880元、8880元,男子没有交齐成功费,老师让男子交成功费定金,其在外面让男子补齐成功费,再交回婚介中心,这叫“调费”,其拿成功费的8%。介绍成功后老师对男子说跟婚介中心没有关系了,还说以后给其买东西也跟婚介中心没关系,不让男子以后来婚介中心找麻烦、闹事。婚托跟男子在外面交往一段时间,让男子给买东西或向男子要钱,最后再找机会跟男子分手,钱也不还,东西也不退,婚托要的钱不给老师分成。其使用过楠楠、孟娜、许某、王某9的假名。与杨老师(杨秀寅)、陈老师(张景怀)、金老师(胡冬梅)、张老师(张颖)、郝老师(杨玉坤)、何老师(孙静萍)、洪老师(李凤荣)、刘老师(薄淑春)、宋老师(宋琳)共同作案。杨老师叫杨秀寅,是婚介中心的负责人,所有钱都是她发,杨老师不在时刘老师负责收钱,后转交杨老师。宋老师叫宋琳,是婚介中心的法人,偶尔来婚介中心,也当红娘,张老师是婚托,杨老师、金老师也做婚托。老师账本上记载婚托是谁。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其自称刘老师。2014年4月应聘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负责人杨老师给其一部手机联系业务,报纸上刊登的征婚信息是自己编的,婚托和老师都是自己人,不论是婚托还是老师冒充征婚女,见面后只要男子同意,都会说同意,保证与男子见面后成功,骗男子钱。向征婚男子收取建档费100元,见面费200元,茶水费200元,成功费4880元、6880元、8880元不等,这些费用是杨老师规定的,没钱少交,可现金、刷卡,可先交成功费定金,后补交让婚托收的成功费。收钱后当天交给杨老师。她不在,其他老师把钱给其,由其转交。杨老师每月给发工资,保底工资800元,每月业绩1万元以上提成30%,剩下的钱归杨老师,婚托由杨老师管理,婚托要与征婚男子交往一段时间再分手,如果很快分手,征婚男子就会来婚介中心要回钱。婚托与征婚男子见面以订婚费等骗钱,具体骗多少看婚托的本事,这钱不交婚介中心。婚介中心上班的有杨老师、何老师、郝老师、金老师、洪老师、陈老师,都是假名字。还有不坐班的王老师(刘丽云)、高老师、吕老师、郭老师、张老师在家里接电话。杨老师给每人一个笔记本用于收费结账,还给了她的4个银行卡号用于客户交费转账。其账本记载了接待客户的时间、姓名、收费明细及介绍的婚托,宋老师是婚介中心的法人宋琳。
5、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其自称何老师。2015年5月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负责人杨秀寅面试的,给其一部手机、一个手机号和一个账本,让其起的假名。杨秀寅说她出钱登报做广告,让红娘自己编广告内容。征婚对象是婚介中心安排的婚托,杨秀寅的弟妹张老师是婚托,楠楠是婚托,杨秀寅自己也当婚托,还说年龄大的让张老师见,年龄小的让楠楠去见。其每次提前告诉婚托装扮广告上的虚假身份与征婚男子见面,征婚男子来后,其先收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500元。男子同意与婚托交往再收成功费。男子没交齐500元就不谈成功费,安排征婚男子第二次见面补交第一次的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再收成功费,账本上记载是“补费”,这些费用都交给杨老师,她也有记录。婚介中心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宋琳,其没见过,杨老师说她是老板,宋琳跟她搭伙过日子。婚介中心坐班的有杨老师、刘老师、金老师、郝老师、洪老师、陈老师、叶老师、张老师,不坐班的是王老师,高老师,吕老师,婚托由杨老师管理。每个老师都有账本,结账时杨秀寅让每人报账,每月业绩1万元以上提成30%,杨秀寅给结算工资。其共得到2万多元都日常花了。
6、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其自称陈老师。2015年3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负责人杨秀寅叫杨老师,老师就是红娘。报纸上刊登的征婚信息是自己编写的假的,留有老师的电话,骗征婚男子来婚介中心,把婚托介绍给男子,骗男子交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成功费。被骗的人都记在本上了,以记录为准。婚托必须同意与征婚男子交往,才能骗取成功费,老师的提成才能提高。骗来的钱都交给杨秀寅。每月杨老师发工资,红娘的提成包括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和成功费。婚介中心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宋琳,他有时来。其分得2万多元都花了。
7、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其自称郝老师。从2015年4月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诈骗。在报纸上刊登虚假的征婚广告,如果有男子打电话征婚,先问男子看的是哪条征婚信息,找多大岁数,哪个条件女的,以便提前安排年龄相仿的婚托,同时让男子来婚介中心,安排婚托或让其他老师冒充征婚女跟男子见面。让男子交建档费100元、见面费200元、茶水费200元。如果男子愿意与婚托交往,再让男子交成功费4880元、6880元、8880元。介绍成功后,婚托跟男子在外面交往一段时间,让男子给买东西或要钱,最后再跟男子分手,钱、物都不退,归婚托所有,这种方法是婚介中心负责人杨秀寅提出的。老师都是她招聘来的,教如何去骗钱,费用名称是杨秀寅定的,她让把征婚女子的条件编得好一些,才能有男子来征婚骗钱。杨秀寅告诉大家,岁数大的男子先让张老师见,因为张老师是她的妹妹。见过一轮后让杨老师冒充征婚女,两轮后让金老师见。岁数小的男子让楠楠见。老师每人都有账本,每笔收费都详细记载,杨老师也有账本,与老师结账。宋琳是法人,很少来婚介中心,杨秀寅是宋琳的女朋友。杨秀寅负责日常工作、培训,骗来的钱也都给她。杨秀寅给了几个银行卡号转账用。其分得1万多元平时花了。
8、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其自称洪老师,2015年5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骗钱的方式是婚介中心负责人杨秀寅提出的,她让把征婚女子编得好些,让婚托与男子见面骗钱。收取建档费100元、见面费200元、200元茶水费,收4880元、6880元、8880元成功费。所有红娘都叫老师。给婚托张老师或者楠楠打电话,把假的征婚女子信息和基本情况告诉她俩,她俩以假扮的身份与征婚男子见面。因为提前商量好的,她们都会同意和男子交往,如果男子也同意,其就收男子介绍成功费,征婚男子可以先交成功费定金,后让婚托与征婚男子交往时收取剩余成功费,之后婚托再找男子要钱或物不交婚介中心。红娘每人都有账本,收费都有记载。收的钱给杨老师,她不在时交给刘老师。红娘保底工资800元,完成4000元以上每月1200元,完成8000元每月2500元,超过1万元按30%提成。婚托也有提成,多少不知道。
9、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其自称金老师。2015年7月26日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杨秀寅面试的,其当婚托时还叫李某4。婚介中心的红娘、婚托都用假名字。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留下手机号,让男子来婚介中心见面,安排婚托或自己冒充征婚女子,其再让别的老师冒充金老师,其跟男子见面假装搞对象,让男子交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如果男子愿意与婚托交往,让男子交成功费,婚托与男子交往一段时间,让男子买东西或要钱后再分手,东西、钱不退,这种方法是婚介中心负责人杨老师提出,教大家的。刘老师是婚介中心的会计,杨老师有时也充当婚托。婚托在婚介中心有提成,见面费提成20元,与男子单独见面,要来成功费提8%,这叫“调费”。红娘每人有账本记载收费。其结婚了,与男子见面为了赚钱。
10、被告人刘丽云的口供,供述在侦查阶段否认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当红娘。当庭承认当红娘骗钱,自称王老师。
11、被告人宋琳的口供,供述其自称宋老师。2008年其投资1万多元成立了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是法人,与杨秀寅商量好,她负责婚介中心的日常工作,盈亏都算杨秀寅的,其不分成,也不拿工资。其投资成立婚介中心是为了还杨秀寅曾借给其钱的恩情。其和杨秀寅是男女朋友,从2014住一起。2014年夏天杨秀寅让其干红娘,把其电话刊登在报纸上介绍对象,从那时起,其知道婚介中心利用征婚骗人,红娘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有征婚男子来电话,将征婚男子约到公司,红娘安排婚托与征婚男子见面,骗取男子的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只要男子同意与婚托交往,婚托肯定同意,再骗取男子成功费,这种方法是杨秀寅的主意,没有与其商量过。2014年其将虚假征婚广告上的人介绍给左某骗钱,其本人没有得钱。没骗过高某,当庭承认骗高某。 二、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一)董某1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7650元。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董某1被骗7650元,即账本记载的5650元及张颖骗取的2000元。
1、被害人董某1(193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8000元。2015年8月,每日新报刊登了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广告,内容为“女,64岁,丧偶,一生未育,公务员退休,漂亮显年轻,独居百平米公寓,前夫经商去世留下丰厚积蓄,多处住房,寻心地善良老伴,到我家住,生活费由我出,见面先给丰厚回报,解决你的困难,去世后财产全归你,地区贫丑不限,80岁以下,红娘183
759”。其给红娘打电话问广告内容是真的吗,接电话的自称郝老师,说是真的,婚介中心是正式公司,约其在婚介中心见面。过了两天,其到和平区宝鸡西道1号新陆写字楼四楼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郝老师给了一张表填基本信息,要了2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介绍了叫朱兰的女子。其与朱兰聊了会儿,郝老师和一年轻女子进来问朱兰同意吗。朱兰说同意,其也同意,年轻女子说这就成功了,让其交4880元成功费。其先交了1000元,转天又交给郝老师3800元,年轻女子把钱拿走了,没给发票。郝老师安排其与朱兰见面,要了200元茶水费,朱兰要走50元说买盒烟谢红娘,一会儿朱兰回来。其问朱兰报纸上登的属实吗,朱兰说属实,是婚介中心登的,看过底稿。朱兰约其见面,其给她买吃的、两人吃饭花500元;朱兰让给她买金项链,其给她2000元。9月2日民警询问征婚的事,给其看了一些照片,其认出朱兰,向民警反映了征婚情况,9月7日朱兰约其在起士林餐厅见面,其配合民警将朱兰抓获。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1指认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1号照片杨秀寅是向其要钱的年轻女子。
3、账本,证实8月24日收董某1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定金,共1400元;8月25日收水费200元、成功费4050元,总计5650元。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介绍张老师与董某1见面,两次收费共5650元,都交给杨秀寅了,不知道张颖后来骗了董某1多少钱。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郝老师介绍了董某1,其当婚托。郝老师找对方要了水费、成功费。其与董某1出去见面要了2000元花了。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给红娘、婚托提成了,征婚男子为婚托花的钱不知情。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被害人董某1被骗7450元,杨秀寅、杨玉坤、张颖诈骗数额7450元。因被害人陈述第二次交付成功费3800元,账本记载多出200元,此节以被害人陈述的3800认定。杨秀寅、杨玉坤、张颖的诈骗数额为董某1交婚介中心的5450元 交张颖的2000元。 (二)孙某1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11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孙某1(193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800元。2015年6月,在渤海早报看到征婚广告,“60岁女的征婚,丧偶,无子女,有房有底商,一切生活费由女方承担,财产全归男方子女,对男方无任何要求,联系电话135
581”。其打了电话,接电话的自称杨老师,说是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红娘。转天按约定见面,杨老师让交了300元介绍费,介绍了叫王美丽的女子。双方满意并相留电话,王美丽要定情钱2500元,其给了,后与她联系不上,再问杨老师也说联系上不。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孙某1指认1号照片孙静萍是杨老师;8号照片张颖是王美丽。
3、账本,证实收孙某1见面费、成功费,共1100元,见面人张颖。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孙静萍与孙某1联系的情节。
5、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孙某11100元,婚托张老师。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账本记载。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情。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龙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24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龙某(196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400元。2015年4月,在今晚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188
352,接电话的自称何老师。转天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9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果盘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俩人聊了会儿,何老师问怎样,俩人都说满意。何老师说满意就算牵手成功,要交成功费4900元,让其尽快交费。6月在婚介中心见到何老师和朱兰,其交了200元见面费、200元茶水费、600元成功费押金。6月30日左右交了1500元成功费,何老师给了朱兰的电话。后朱兰打电话向其要钱,其没再联系。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龙某指认8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2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龙某见面费、建档费、成功费,共24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孙静萍供述,供述骗龙某2400元,婚托张老师。收见面费、建档费300元。因没交齐钱没告诉张老师的电话。6月3日,收了补费200元、水费200元,成功费定金200元,安排他和张老师见面,这次也没有告诉张老师的电话。6月30日,龙某交来1500元成功费,告诉了张老师的手机号,让他自己联系。骗款都给杨秀寅了。
5、被告人张颖供述,供述作为婚托与征婚男子见面,老师骗取一些费用,认可指控的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情,她们收的钱不应算其身上。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石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15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石某(194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500元。2015年5月底,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电话联系,对方自称何老师,说介绍的女的条件不错。6月2日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5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是报纸上的人。其与朱兰聊了会儿,何老师问俩人什么想法,朱兰先说特别满意,其也满意。何老师说既然都同意就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其交了1000元成功费,何老师给了朱兰的电话。过了几天,约朱兰见面,她推托有事,后关机。石某当庭表示收到杨秀寅的退赔款1500元。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石某指认9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7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目,证实收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计1550元,见面人张老师。
4、谅解协议,证实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秀寅退赔石某1500元。
5、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石某1500元,婚托张老师。
6、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韩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54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韩某(195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6650元。2015年7月,在报纸上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姓何的红娘。7月14日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红娘让交了500元。介绍一个女子,对方自称朱兰,何红娘端来个果盘和两杯茶,要了200元。其与朱兰聊了会儿,何红娘让朱兰走了。转天,何红娘又安排见面,找其要4900元成功费,其给她1200元现金,剩下的刷卡。后与朱兰两次吃饭花1150元,朱兰还要东西,其不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韩某指认4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韩某的尾号262工商银行卡转账3700元。
4、账本,证实收韩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5400元,见面人张颖。
5、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韩某打电话征婚,其自称何老师,安排张老师见面,张老师自称朱兰。韩某交成功费4900元,是用POS机刷卡,还交了部分现金。骗他的5400元都交杨老师了。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何老师介绍的韩某,认可指控数额。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情。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六)张某5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35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张某5(1955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500元。2015年7月中旬,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60岁女子征婚,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何老师,让其到宝鸡西道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在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100元建档费、200元果盘费,领来一名中年女子介绍叫朱兰是报纸上的那个,要了200元见面费。其与朱兰聊了会儿,双方都满意,何老师说这事就定下来了,让其交3000元成功费,并说婚介中心的费用就到此,以后私下见面聊结婚的事,其给何老师2000元。9月初,朱兰说买结婚的东西要1000元,其给了1000元,再联系关机,给何老师打电话也不接。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5指认6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张某5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269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张某52690元,婚托张老师。收取的费用账本都有记载。该男子是否与张老师见面,有什么往来不清楚。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何老师收了张某5的成功费。其还在海光寺肯德基餐厅骗了1000元,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情。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七)年玉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孙静萍、张颖、杨玉坤诈骗30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3000元,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500元;杨玉坤诈骗2500元。
1、被害人年玉臣(194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000元。2015年7月,通过报纸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何老师,按约定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让交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介绍一个女子,其和女子聊了会儿。何老师问怎样,其没同意。9月1日,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来电话说有合适的,转天到婚介中心,姓郝的红娘要了200元见面费、200元果盘费,介绍了一个女子,挺满意,郝老师要了2000元成功费。后其给女子打电话不接。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年玉臣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1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账本,证实孙静萍账本记载,7月26日,收年玉臣见面费、水费、建档费,共500元,见面人张颖。杨玉坤账本记载,收年玉臣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2500元,见面人杨。总计3000元。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年玉臣500元,婚托张老师。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的数额。
6、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年玉臣2500元,婚托杨秀寅。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老师拿提成了。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八)周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53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周某2(1952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8800元。2015年7月下旬,在渤海早报上看见征婚广告,有个60岁女的征婚,丧偶,无子女,有房子有底商,对男方没有任何要求。其打了联系电话188
352,接电话的自称何老师,说介绍的女的条件很好,让转天带见面费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转天在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见面费、茶水费共400元,介绍了一名中年女子,说是报纸上的女子。其与女子聊了会儿,女子自称朱兰,报纸上的信息是她个人情况。俩人都满意,何老师让交4900元成功费,其给了何老师800元现金,刷卡4100元。何老师给了朱兰的电话,让私下联系朱兰。后朱兰约其与主任吃饭,其在饭店旁边的自动提款机取款,朱兰拿走了3000元说给主任买礼物表达谢意。一同吃饭时主任说这钱先放在朱兰那,后感觉被骗,没再联系。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2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另一辨认版4号照片张颖是朱兰;3号照片杨秀寅是主任。
3、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2015年7月30日,周某2的尾号055湖北农业银行信用卡转账4100元。
4、账本,证实收周某2见面费200元、水费200元、成功费4900元,共计5300元,见面人张颖。
5、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周某25300元,婚托张老师。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其没找周某2要3000元。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九)高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孙静萍、宋琳、张颖诈骗被害人27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2700元,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200元,宋琳诈骗2500元。
1、被害人高某(1953年出生)的陈述,供述征婚被骗2700元。2015年8月中旬,每日新报上有征婚广告,觉得条件挺好,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红娘自称何老师约见面。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200元见面费。叫来对方,要茶水费,其没带钱,何老师让回去等消息,转天来电话说对方不同意。其在报纸上又看了一个征婚广告,打电话,对方一个男子约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在婚介中心给其介绍叫陈红的女子,双方都满意,男子让交6800元成功费,其取款1100元给了男子,9月初又去婚介中心给男子1400元,和陈红见面。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高某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何老师介绍的女子;3号照片宋琳是收取成功费2500元的男子。
3、账本,证实孙静萍账本记载,收高某见面费200元,见面人张(张颖)。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高某200元,婚托张老师。
5、被告人张颖、宋琳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情,不认识陈红。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十)张某6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900元。
1、被害人张某6(195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900元,2015年8月24日,按渤海早报上征婚广告的联系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自称何老师,说介绍的女子条件很好。下午去了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共500元。介绍一名中年女子,双方都满意,何老师说既然都满意就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其交了400元,双方互留了电话。后发觉被骗,给女子打电话,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6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
3、账本,证实收张某6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计9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孙静萍口供,供述骗张某6的900元,婚托张老师。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应减去老师的提成。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十一)被害人盛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12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盛某(1946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300元。2015年8月27日,接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的电话,说在每日新报上看了其信息,有个女的56岁,挺适合的,让其到婚介中心见面。8月30日到婚介中心,何老师要了200元见面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让其交了建档费和茶水费300元。其与朱兰聊会儿,何老师让其交2200元,俩人就能随便见面了,转天其交给何老师800元,后与朱兰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盛某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盛某见面费200元、水费200元、成功费800元,共计1200元,见面人张老师。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盛某1200元,婚托张老师。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十二)赵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共同诈骗24700元、张颖诈骗1500元、胡冬梅诈骗23200元。理由,被害人赵某3被骗24700元,即账本上记载3800元,以被害人陈述交婚介中心3700元认定(张颖参与的1500元
胡冬梅参与的2200元)
胡冬梅买貂皮大衣要2万元(被害人买表不应扣除,是犯罪成本)
买裙子、鞋1000元(以胡冬梅供述1000元认定)。
1、被害人赵某3(1941年出生)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通过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何老师。转天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介绍叫朱兰的女子是报纸上的女子,其交了5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其与朱兰聊了会儿都满意,何老师说满意就介绍成功,要收3000元成功费,其交了1000元,何老师给了朱兰的电话。朱兰买水果,其给了300元,后朱兰关机。其找何老师说了情况,何老师又介绍了李某4,其交了200元茶水费和2000元成功费,何老师给了李某4的电话。在乐宾百货,李某4说买裙子、包要走2700元。7月25日,在国际商场,她提出买貂皮大衣,其给了2万元,一会儿她拿了个购物袋回来,说花16800元买的貂皮大衣。剩下钱没给其,其对李某4说“不还剩下钱了吗,我买块表”,又花3655元给自己买了一块表。过了两天,花900元给她买了两双鞋和衬衣。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3指认1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6号照片张颖是朱兰;8号照片胡冬梅是李某4。
3、账本,证实(1)收赵某3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1600元,见面人张颖。(2)收赵某3水费、成功费,共2200元,见面人金(胡冬梅)。以上总计3800元
4、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女士皮鞋二双、裙子一条,共价值330元,黑色女士上衣(貂皮大衣)无购物发票,不予估价。
5、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赵某33800元,其中骗1600元的婚托是张老师,骗2200元的婚托是金老师。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赵某3是何老师介绍的,其当婚托,赵宝交了1000元左右的成功费,其没找他要过钱,后来知道何老师又介绍别人了。认可指控数额。
7、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2015年8月,何老师介绍了赵某3,何老师收了水费、成功费,有账本记录。见面后其说了自身条件,是何老师提前告诉的,为了骗男子能够成功。其骗他说搞对象,让他给买衣服。在乐宾商场,他花1000元给买了一条裙子、二双鞋。在国际商场,让赵某3给买貂皮大衣,他给了2万元,其花16000多元买的貂皮大衣。剩下钱没给他。他说买手表,其刷卡花3655元给他买了一块手表。
8、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道男子花钱给胡冬梅买衣服,不认可。
本院确认,被害人赵某3被骗21045元,其中杨秀寅、孙静萍诈骗21045元,张颖诈骗1500元,胡冬梅诈骗19545元。指控胡冬梅买貂皮大衣2万元一节,经查,赵某3明确表示用该2万元为自己买手表花3655元,故该3655元应从2万元中扣除。 (十三)王某7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张颖共同诈骗3900元。
1、被害人王某7(194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900元。2015年8月,看到每日新报刊登的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让交了300元入会费,介绍一名朱女子,要了200元茶水费。其与朱女子聊会儿走了。又去婚介中心与朱女子见面,何老师要了200元茶水费。后双方同意,何老师让交3000元服务费,其没带钱。转天到婚介中心与朱女子见面,交了200元茶水费和3000元。何老师给了朱女子的电话,后打电话关机。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7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8号照片张颖是朱女子。
3、账本,证实收王某7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39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王某7的3900元,婚托张老师。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十四)沈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诈骗1500元。
1、被害人沈某(198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500元。2015年9月初,看见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是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红娘何老师,让其到婚介中心见面。在婚介中心,何老师让交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见了叫曹雅楠的女子。双方觉得不错,何老师让交4990元成功费,其交了1000元,当时曹雅楠给了电话,后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沈某指认9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8号照片曹雅楠是介绍的女子。
3、账本,证实收沈某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成功费,共1500元,见面人曹雅楠。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沈某1500元,婚托楠楠。
5、被告人曹雅楠、杨秀寅的口供,均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十五)丁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诈骗67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丁某(198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6500元。2015年8月,接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何老师电话称有合适的女子介绍。到婚介中心,何老师让交了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介绍叫孟娜的女子,双方同意。何老师说介绍成功了,要交6800元成功费,一周内交齐。后到婚介中心与孟娜见面,何老师收了200元茶水费和6000元成功费,给了孟娜的电话,与她通了几次电话就关机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丁某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10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丁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6700元,见面人曹雅楠。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丁某,婚托楠楠,成功费6000元。
5、被告人曹雅楠、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诈骗6500元。以被害人陈述被骗6500元认定, (十六)刘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诈骗17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刘某3(1971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600元。2016年6月,打了征婚广告的联系电话,对方自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何老师。到婚介中心,何老师收了200元建档费,介绍叫娜娜的女子,又收了见面费和茶水费400元。其与娜娜互留了电话。后打电话对方不接,何老师说要交2000元升级为高级会员才能见。8月10日交给何老师1000元,何老师给娜娜打电话,其与娜娜通话,她说在外地。后其再打电话不通。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3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何老师;8号照片曹雅楠是娜娜。
3、账本,证实收刘某3见面费、水费、建档费、成功费,共1700元,见面人曹雅楠。
4、被告人孙静萍的口供,供述骗刘某3的1700元,婚托楠楠给调费,成功费1000元。
5、被告人曹雅楠、杨秀寅的口供,均供认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曹雅楠共同诈骗1600元。以被害人陈述被骗1600元认定。 (十七)陈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伙同被告人薄淑春、李凤荣、张景怀诈骗74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7400元,薄淑春诈骗6200元、李凤荣诈骗900元,张景怀诈骗300元。以账本及汇款凭证为准。
1、被害人陈某1(197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2700元。2014年7月,看报纸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红娘约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接待,其交了300元见面费和建档费。后与一名女子见面,刘老师要了茶水费800元。双方都满意。刘老师要1700元成功费,其交钱了,后刘老师来电话说欠3400元成功费,其汇款3400元,汇款的银行卡忘了。之后没见到那个女子,刘老师说女子不同意。2015年4月,自称洪老师的来电话说婚介中心有个征婚女子特别合适。其到婚介中心,洪老师让其交了500元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安排一个女子见面,俩人没说几句,女子走了,洪老师以各种理由找其要了4500元。后自称陈老师的打电话让其到婚介中心,陈老师又以各种理由让其交了1500元。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1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收其5900元的刘老师;9号照片李凤荣是收其5000元洪老师。
3、汇款收据、交付凭证,证实2014年12月10日,陈某1邮政储蓄卡向杨秀寅的尾号524卡汇款200元;2015年4月11日向李凤荣的尾号190卡汇款200元;2015年4月21日向李凤荣的尾号190卡汇款100元;2015年6月28日向李凤荣的尾号190卡汇款200元;2015年7月9日给宋琳手机155 831号交费200元。
4、账本,张景怀账本记载。收陈某1的300元。杨秀寅账本记载(李凤荣名下)7月9日陈某1打话费200元(宋琳话费)。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景怀与陈某1联系的情况。
6、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不记得这个人。
7、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自称陈老师,骗陈某1300元。
8、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认可陈某1汇款500元。不知道向杨秀寅名下的汇款,也不知道给宋琳交话费。
9、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知道电话费的事情。
10、被告人宋琳的口供,供述不知道陈某1为其交话费,愿意退款。
本院确认,被害人陈某1被骗12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200元,李凤荣诈骗700元,张景怀诈骗300元。经查,指控张景怀诈骗300元成立。指控薄淑春诈骗6200元一节,虽被害人陈述第一次是薄淑春接待,交费6200元,并指认了薄淑春,但薄淑春对此否认。陈某1提供的汇入杨秀寅账户200元,不足以证实是薄淑春所为,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指控薄淑春诈骗62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此200元汇款颖认定杨秀寅诈骗。指控李凤荣诈骗900元,现有汇款单及账本确定的数额为700元,予以确认。杨秀寅犯罪数额为李凤荣700元 张景怀300元
汇入杨秀寅账户200元=1200元。其他指控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十八)吕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175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750元,薄淑春诈骗3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告人吕某(197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万元。2014年10月,看报纸上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刘红娘。10月12日,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红娘收了100元建档费、200元介绍费、茶水费200元。其与女方见面,都满意,互留了电话,因其没交成功费,联系不上女方。其多次去婚介中心,刘老师以各种理由共收取6300元。2015年2月以后,其又找洪老师介绍对象,多次交介绍费、茶水费等共3700元。9月到婚介中心发现没人,知道被骗。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吕某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1号照片杨秀寅是洪老师。
3、账本,证实薄淑春账本记载,收吕某见面费、水费,共300元。杨秀寅账本记载,收吕某见面费、水费、定金,共1450元。以上总计1750元。
4、被告人薄淑春、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十九)王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分别与曹雅楠、张颖诈骗25159元。其中杨秀寅诈骗25159元,曹雅楠诈骗18749元,张颖诈骗6410元。理由,张颖诈骗6410元,账本记载6300元及110元饭费。曹雅楠诈骗18749元的组成,戒指款11000元 成功费6900元 见面费、建档费400元 饭费140元 打车费309元。
1、被害人王某2(1986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1287元。2015年4月下旬,看到渤海早报的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洪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洪老师带来一个女子说就是其挑的,女子自称朱兰,26岁,未婚。其和朱兰都满意。洪老师收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又让交4800元成功费,其交了800元成功费定金,洪老师给了朱兰的电话。5月底,朱兰约其吃饭花110元,让其买项链,其花568元买了条银项链。她买东西要走800元,6月朱兰以家里有事要了5000元,后不联系了。8月,洪老师又介绍了许某,要了400元费用和209元的饭费和饮料费。许某要了100元打车费,200元成功费押金,后许某要走6900元说交公司。8月29日许某要走戒指款11000元,这钱分两笔汇到许某指定的孟某2账户。
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孟娜(曹雅楠)使用其母孟某2的银行卡转账、取款的情节。
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2指认9号照片李凤荣是洪老师;2号照片张颖是朱兰;7号照片曹雅楠是许某。
4、账本,证实收王某2成功费6900元。
5、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8月29日、9月2日,王某2的尾号700邮政银行储蓄卡向孟某2的银行卡汇款4000元、7000元。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凤荣与王某2联系的情况。
7、项链发票,系被害人王某2提供,证实2015年5月28日,购买银项链一条,价格568元。
8、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约王某2来婚介中心,联系婚托张老师,让她记住对方看的征婚广告。其找王某2要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介绍婚托张老师叫朱兰,是报纸上看到的人。收了800元成功费,给了朱兰电话,让他俩联系,后来知道张老师骗了王某2的5000元,感觉王某2有钱,想再骗一次。2015年8月,约王某2在德克士餐厅见面,介绍楠楠叫许某,收了王某2的400元见面费和建档费、140元饭费,给了许某电话。过了几天,楠楠从王某2调费6900元交给了杨老师,算其业绩。
9、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洪老师介绍王某2收多少钱忘记了,其骗了他5000元及饭费110元,没有骗取项链。
10、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洪老师介绍的,王某2交了几百元成功费定金,其调费6900元给杨老师了,骗他买戒指款11000元,认可打车费100元。
11、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曹雅楠和张颖花被害人的钱与其无关,李凤荣的钱减去提成。
本院确认,被害人王某2被骗24950元。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诈骗24950元,张颖诈骗6410元,曹雅楠诈骗18540元。经查,指控曹雅楠数额中的打车费309元计算有误,应为100元,李凤荣收取的饭费140元已计入。曹雅楠犯罪数额为18540元(戒指款11000元 见面费及建档费400元 成功费6900元 饭费140元
打车费100元)。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诈骗数额为曹雅楠的18540元与张颖的6410元之和。 (二十)王某8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某8被骗7690元,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与张颖、曹雅楠共同诈骗7690元,其中杨秀寅、李凤荣诈骗7690元,张颖诈骗7390元,曹雅楠诈骗300元。诈骗金额7690元组成:账本5370元
被害人最后一笔2000元有取款凭证 话费20元
曹雅楠3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王某8(197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9940元。2015年6月初,在渤海早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洪老师,说女子条件不错。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洪老师收了500元建档费、茶水费、见面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说是报纸上看到的那人。其与朱兰聊了会儿,洪老师问怎样,朱兰说满意,其也满意。洪老师说既然同意就介绍成功,要成功费6000元,其交了2000元,朱兰陪其取款2000元交给洪老师。转天又交给洪老师2000元,这次见面洪老师收了100元。6月下旬,朱兰又要了200元买东西。几天后朱兰带她姨和姨弟一起吃饭,朱兰要了2000元,其取款给的。洪老师又介绍叫孟娜的女子,收了300元。2015年9月4日朱兰让给杨秀寅130
987手机交费,其交了20元,后发现被骗。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8指认9号照片李凤荣是洪老师;另一辨认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10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1号照片杨秀寅是朱兰的老姨;8号照片杨悦(张颖之子)是朱兰的姨弟。
3、账本,证实收王某8水费、定金,共1730元,成功费4000元,总计5370元,见面人张颖。
4、交付话费发票,证实王某8为杨秀寅的130
987手机交话费20元。
5、取款凭证,证实2015年7月25日王某8银行卡取款4500元,8月12日取款2000元。
6、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骗王某8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还收了4000元成功费,共4500元,介绍了张老师,其他的没有收。
7、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没带家人吃饭,没有收到2000元,认可其他指控数额。
8、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9、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减去老师的提成,其他的认可。
本院确认,被害人王某8被骗5690元,杨秀寅、李凤荣诈骗5690元,张颖诈骗5390元,曹雅楠诈骗300元。经查,指控曹雅楠诈骗300元成立,李凤荣与张颖共同诈骗数额,账目记载及花费发票共5390元,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取款凭证证实,予以认定。指控张颖骗取被害人2000元一节,仅有被害人提供的2000元取款凭证,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十一)王某5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李凤荣、张颖、杨玉坤、曹雅楠骗取被害人王某5共93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9300元,李凤荣、张颖共同骗取5400元;杨玉坤、曹雅楠共同骗取3900元。
1、被害人王某5(197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9400元。2015年5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让来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童女子接待,交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见面女子自称朱兰,俩人都满意,童女子让交4880元,其给了200元定金,转账4700元到杨秀寅账户。在乐宾百货给朱兰买化妆品花800元,后联系不上朱兰。婚介中心的郝老师又介绍了孟娜,交给郝老师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交给童老师1000元,汇给杨秀寅账户1000元,孟娜要了1500元,后联系不上,发现被骗,报案。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5指认7号照片李凤荣是童女子;5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李凤荣账本记载,收王某5见面费、水费、建档费、定金、成功费,共5400元,见面人颖(张颖)。杨玉坤账本记载,收王某5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3900元,见面人楠楠(曹雅楠)。总计9300元。
4、杨秀寅账户明细,证实2015年5月31日王某5转入4700元,7月1日王某5转入900元。
5、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介绍了张老师,收取200元见面费,听说婚托张老师收了王某54700元调费。认可账本记载的5400元。
6、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王某53900元,婚托楠楠。
7、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与被害人见过一面,认可账本记载的5400元。
8、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郝老师介绍,其是婚托,王某5交了1000元成功费。在外面给了1500元,其交给郝老师了。
9、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曹雅楠和张颖花被害人的钱与其无关,李凤荣的钱应减去提成。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二)刘某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胡冬梅共同诈骗2800元。
1、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800元。2015年7月,每日新报刊登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洪老师。在婚介中心,洪老师找其要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其交了300元。后与洪老师介绍的中年女子见面,双方都同意。洪老师说同意就是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8000元。其用POS机刷卡2000元。洪老师给了见面女子的电话,后见过一次感觉不合适。再去婚介中心,洪老师介绍了李某4,其交了500元,后李某4让其买东西,其不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4指认9号照片李凤荣是洪老师;指认8号照片胡冬梅是李某4。
3、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刘某4的尾号378账户转入2000元。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凤荣与刘某4联系的情况。
5、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收2300元,加上胡冬梅收的500元,共2800元。
6、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洪老师介绍,其叫李某4。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应减去提成。
本院确认,指控杨秀寅、李凤荣诈骗2800元成立。指控胡冬梅诈骗数额有误,经查,李凤荣最后介绍的婚托胡冬梅,收500元,胡冬梅未参与前期诈骗,故认定胡冬梅诈骗500元。 (二十三)邓某
公诉机关指控,杨秀寅、李凤荣、张颖共同诈骗5600元。
1、被害人邓某(196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600元。2015年8月25日,渤海早报上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洪老师,约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洪老师找其要了500元建档费、茶水费、见面费。介绍叫朱兰的中年女子,说是报纸上看到的人,俩人聊了会儿。洪老师问什么想法,朱兰先说满意,其也满意。洪老师说既然同意就介绍成功,让交成功费。其交了400元押金,转天到婚介中心用POS机刷卡4500元,其又与朱兰见面,洪老师要了200元茶水费,给了朱兰电话,后朱兰找其要钱买礼物,之后就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邓某指认9号照片李凤荣是洪老师,8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邓某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成功费,共计5600元,见面人张颖。
4、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2015年8月30日,收到邓某的尾号255银行卡转款4500元。
5、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邓某交了200元押金,转天刷卡4500元。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见了一面,这些钱其不知道。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4700元。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四)张某1
公诉机关指控,杨秀寅、张景怀诈骗5050元。以账本及张景怀供述为准。
1、被害人张某1(1956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950元。2015年6月,从报纸上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接待,要了200元见面费,见了一个女子,其没同意。又去婚介中心,陈老师介绍李女子,要了50元茶水费、100元建档费,其不满意。6月11日,陈老师打电话让见张女子,但先交介绍费4800元,告诉了杨秀寅的卡号,6月22日其用农行卡汇款4800元,后与女子见面,对方自称张颖,给她花了800元买东西,其提出去她家,她不同意,后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1指认7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
3、账本,证实收张某1调费4800元(汇款)。
4、转款凭证,证实杨秀寅的尾号215农行卡于2015年6月22日收到张某1转账4800元。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没有参与。
6、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认可账本记载的4800元成功费,还收了50元茶水费、200元见面费。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应减去提成。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五)贾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张景怀、张颖、李凤荣骗取被害人贾某172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720元,张景怀、张颖诈骗1020元(以账本为准),李凤荣诈骗700元(账本及李凤荣供述)。
1、被害人贾某(193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600元。2015年8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陈老师,让来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接待,交了200元建档费,150元见面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双方都满意,陈老师让交成功费,其交了800元,陈老师给了朱兰的电话,朱兰说没钱花,要走700元,后联系不上。又到婚介中心,洪老师让交了200元建档费,介绍叫李某5的女子,双方满意,让交成功费,其向杨秀寅的尾号215账户转款500元,后李某5不接电话。又去婚介中心,洪老师介绍了叫李某4的女子,李某4要走50元,后电话不通。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贾某指认7号照片张景怀就是陈老师。
3、账本,证实张景怀账本记载,收贾某水费、建档费、定金,共计1020元,见面人张颖。李凤荣账本记载,贾某账户打款500元。总计1520元。
4、银行卡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6月19日,杨秀寅的尾号215农行卡收到贾某转款500元。
5、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了贾某,婚托张老师,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收了贾某200元见面费,认可指控数额。
7、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没有单独要700元,认可指控数额。
8、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这笔不清楚。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六)周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张景怀、薄淑春、张颖诈骗27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2700元,张景怀、张颖诈骗2500元,薄淑春诈骗2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周某1(1956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3800元。其中见李某5被骗7600元,见朱兰被骗6200元。2014年10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询问介绍工作的事,接电话女子说帮着联系,给了账号要求打款200元给三个电话,其打款200元,与她提供的三个电话联系,对方称没岗位。又联系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那个女子,她说再汇款200元可以来婚介中心和招工老板详谈,其又汇款200元。到婚介中心,一名50多岁自称李某5的女子说是搞化妆品生意的老板,想和其处对象。其同意,她让先交6800元成功费和200元见面费,当时其给了4000元成功费和200元见面费。第二天到婚介中心,又交给李某5的2800元成功费和200元见面费,回家给李某5打电话,发现是空号。去婚介中心,陈老师说李某5不在这工作了,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见面,其交了2000元成功费和200元见面费。后与朱兰交往中,给朱兰一条红砭石项链价值16800元;一个红砭石观世音坠价值2万余元,一支长白山野人参100余克,他人赠送的;五行元素治疗仪检测系统(配惠普电脑一台)价值128000元;一台电疗机价值16000余元,这些物品都无发票,还有解剖书一本及治病资料,朱兰又要了婚介中心的成功费1000元,其还向之前的银行卡号汇款800元,都是现金存款。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1指认3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指认4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张景怀账本记载:收周某1见面费、水费、建档费共500元,成功费2000元(其中汇款二次共1500元),总计2500元,见面人张颖。薄淑春账本记载;收周某1的200元,见面人杨。以上总计2700元。
4、被告人薄淑春、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5、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周某1的2500元。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周某1是陈老师介绍认识的,其当婚托。周某1交了几千元成功费,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他没有给其钱、物。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七)蒋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张颖共同诈骗56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蒋某(195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7100元。2015年4月,在每日新报看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陈老师。转天到婚介中心,陈老师介绍了叫朱兰的女子,说是报纸上看到的征婚女子,其与朱兰聊了会儿,陈老师问双方的想法,朱兰说满意,其也满意,陈老师说同意就是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600元,加上茶水费、建档费、见面费500元,共1100元。其交钱了。后又去婚介中心和朱兰见面,陈老师收了200元茶水费、1300元成功费。5月在南京路教堂附近,朱兰要走1500元。6月在教堂附近见面,朱兰说手机丢了,要走1500元。又约其在海光寺家乐福超市门前见面,朱兰说给老姨买东西、自己买零食,要走1500元,再联系关机。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蒋某指认8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6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蒋某建档费、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计56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蒋某5600元,婚托张颖。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八)左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宋琳、薄淑春、杨玉坤、胡冬梅、张景怀、张颖诈骗144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4400元,宋琳、薄淑春诈骗9000元(介绍李月7500元
介绍胡冬梅1500元),杨玉坤、胡冬梅诈骗1500元,张景怀、张颖诈骗5400元。
1、被害人左某(1952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0280元。2014年6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宋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宋老师介绍刘老师接待。刘老师要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了叫李月的女子,说是报纸上看到信息的人。聊了会儿,刘老师、宋老师问是否满意,俩人都满意。刘老师说既然满意就算介绍成功,要交成功费9000元。李月也说交成功费,她的保证金就能退回来,其给了李月9000元,后宋老师说收到了9000元。其给李月买鞋2000元,买香水380元,玛瑙手链800元,两条玉溪香烟380元,还陆续给她买东西花3000元,李月又要走3000元,拿走一个摄像机和按摩椅约价值5000元,之后不再联系。2015年6月中旬,看到报纸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介绍朱兰是报纸上那人,其交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在婚介中心POS机刷卡转账5000元。陈老师给了朱兰电话,之后朱兰说换手机,其给了2000元。又要钱,其没再联系。过了几天,宋老师打电话说介绍对象,在德克士餐厅,刘老师和郝老师在场,宋老师介绍李某4后就走了。刘老师要了300元见面费,给了李某4电话,后李某4要了1200元成功费。被害人左某当庭表示宋琳已退赔9000元,张颖已退赔5400元,请求对宋琳、张颖从轻处罚。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左某指认10号照片宋琳是宋老师;5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8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1号照片张颖是朱兰。被告人张景怀指认左某。
3、账本,证实张景怀账本,收左某见面费、水费共400元,见面人张颖。
4、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2015年6月23日,左某的尾号115农行卡转款5000元。
5、被告人宋琳的口供,供述介绍两个婚托骗左某的钱,2014年杨秀寅帮助登的虚假征婚广告。其将左某约到婚介中心,引荐了红娘刘老师,刘老师收了500元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让婚托李月见面。其询问左某是否满意,左某同意,交成功费多少钱不清楚。过段时间,左某打电话对李月不满意。2015年7月,杨秀寅把李某4介绍给左某。其让左某在德克士餐厅见面,刘老师和郝老师带着李某4来的,其介绍了李某4就走了,刘老师、郝老师、金老师骗了多少钱没问。
6、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左某5400元,婚托张老师。2015年6月,其收了200元见面费、200元茶水费,成功费是左某刷卡交的。
7、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2015年8月,与刘老师和郝老师到德克士餐厅,宋琳将其介绍给左某就走了,刘老师收了左某300元见面费,后谈成功费,左某给了1200元,其交给杨秀寅。
8、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2015年6月,陈老师让其以朱兰身份见左某,他交多少成功费不知道,其没有以换手机为名收2000元。认可指控数额。
9、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给左某当过两次红娘,都是宋老师介绍的。2014年4、5月,宋老师带左某来的,并联系了婚托小李,让其帮忙。左某交了200元见面费,其三人与左某谈成功费,后小李调来左某的7000元成功费。
10、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第一次是宋琳找的婚托李月,第二次是陈老师介绍婚托张颖,这两次是听说的。第三次是2015年7月,宋琳让杨秀寅安排与左某见面。杨秀寅安排其和刘老师带着金老师在德克士餐厅与左某见面,见面后宋琳走了,其他人与左某谈费用。转天金老师拿来左某的1000多元成功费交给杨老师,这次其是帮忙,没得提成,账本上没记载。
11、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宋琳带左某到婚介中心,婚托李月交来宋琳的两笔4000元。陈老师叫来左某,还给宋琳交了5000元,刘老师和杨玉坤也帮忙了,没拿提成。
12、收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9月1日,宋琳向左某退赔9000元;2016年9月13日,张颖向左某退赔5600元。被害人左某对宋琳、张颖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二十九)张某7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张颖共同诈骗3900元。
1、被害人张某7(195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900元。2015年7月,看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征婚广告,到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见面费200元,介绍叫朱兰的女子,又要了200元茶水费。俩人满意后,陈老师说满意就算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其交了3500元。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7指认5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7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张某7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3900元,见面人张(张颖)。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了张某7见面费200元、水费200元、成功费3500元。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陈老师介绍的,收了成功费等,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没参与。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马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分别与曹雅楠、张颖共同诈骗3000元。其中杨秀寅、张景怀诈骗3000元,曹雅楠诈骗1500元、张颖诈骗1500元。
1、被告人马某2(194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000元。2015年5月,在报纸上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1300元介绍费、200元茶水费,介绍叫孟娜的女子,自称36岁,其不满意。过半个月,陈老师来电话说再介绍一个,在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1300元介绍费、200元茶水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其不满意。
2、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2指认1号照片张颖是朱兰;3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马某2见面费、成功费等共1500元,见面人张颖;收马某2水费、成功费共1500元,见面人曹雅楠。总计3000元。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马某23000元,婚托孟娜、张老师。
5、被告人曹雅楠、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认可。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一)宋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张颖共同诈骗76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宋某(196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8000元。2015年8月30日,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和果盘费。介绍了朱兰,俩人都满意。陈老师让交成功费,其交了200元押金。转天交给陈老师6700元。又见了朱兰,交200元果盘费。朱兰让其给点儿钱买东西,其给了400元,后联系不上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宋某指认2号张景怀是陈老师;10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宋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定金、成功费,共计7600元。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宋某7600元,婚托张老师。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陈老师介绍的,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没参与。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二)董某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曹雅楠共同诈骗2700元。
1、被害人董某4(195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找工作被骗2700元。2015年4月,每日新报有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提供的招工广告,其联系了对方,接电话的自称陈老师。到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了孟娜,她有一个汽车维修厂,想找个懂技术,负责管理的。其和孟娜聊了会儿,陈老师问双方怎样,其和孟娜都说行,陈老师说都同意就是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其当时没交。后到婚介中心交给陈老师1000元成功费和200元茶水费,孟娜给了电话。后孟娜约其见面,要了1000元成功费,之后不见面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4指认3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指认4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董某4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2700元,见面人姚(曹雅楠)。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董某4的2700元,婚托姚老师,也叫孟娜。
5、被告人曹雅楠,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没参与。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三)刘某5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曹雅楠共同诈骗54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刘某5(195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500元。2015年6月,每日新报有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接待,收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叫孟娜的女子,俩人满意。陈老师说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5000元,其没带钱,陈老师给了账号。后其将2000元打入该账户,陈老师给了孟娜的电话,其又打入这个账户3000元,联系孟娜,她一直推托。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5指认10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6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刘某5建档费、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5400元,见面人姚(曹雅楠)。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刘某5的5400元,婚托孟娜。
5、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减去提成。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四)吴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曹雅楠共同诈骗55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告人吴某(1981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500元。2015年6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100元建档费,介绍了孟娜,要了200元果盘费,与孟娜聊了会儿,孟娜走了。陈老师问怎样,其觉得挺好的,陈老师要了成功费定金700元。过了几天,在婚介中心,陈老师要了4300元成功费和200元果盘费。后孟娜让其买衣服,其找她要身份证,她不给,后没有联系。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吴某指认7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10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吴某建档费、水费、定金、成功费,共5600元,见面人姚(曹雅楠)。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吴某5600元,婚托孟娜。
5、被告人曹雅楠、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五)杨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与曹雅楠共同诈骗5400元,其中杨秀寅、张景怀诈骗5400元,曹雅楠诈骗50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杨某1(197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400元。2015年8月24日,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接待,要了200元见面费,介绍叫孟娜的女子,俩人聊会儿,孟娜被陈老师带走了。又见一个女子,交了200元见面费,200元茶水费。聊了会儿,女子被陈老师带走了,后陈老师问怎么,其说对孟娜满意。陈老师说继续交往要交4800元婚介费,其交了这笔钱,陈老师给了孟娜电话。后联系孟娜,总是推拖。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杨某1指认7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10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杨某1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5560元,见面人姚(曹雅楠)。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杨某1的5400元,婚托曹雅楠。
5、被告人曹雅楠、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六)周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诈骗376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周某3(195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4900元。2015年3月,看见报纸上的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是红娘陈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让交了200元见面费、200元建档费,介绍叫杨静的女子,要了200元茶水费,后让听电话。过了几天又与杨静见面,陈老师收了茶水费200元,说继续走动必须交4880元介绍费,其交了3000元。陈老师给了杨静的电话,与杨静单独见过一次,买东西花600元,后她不接电话。陈老师又介绍一个女子,交了200元见面费、100元茶水费,其不满意。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3指认7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
3、账本,证实收周某3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押金、成功费,共计3760元,见面人杨。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周某3的3760元,婚托杨老师。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其有时也做婚托,用杨静的名字,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七)赵某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诈骗54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赵某4(193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900元。2015年5月中旬,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红娘陈某3介绍叫李某5的女子,其满意,陈某3要了200元见面费,又要成功费3300元。转天其交给陈某3的3300元,她让到超市给她们买东西,其给陈某3的1300元,去饭店吃饭,给李某5的1100元,后打不通李某5的电话。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赵某4指认7号张景怀是陈某3;1号照片杨秀寅是李某5。
3、账本,证实收赵某4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5400元。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骗赵某45400元,婚托杨老师。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八)王某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95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王某4(197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2800元。2012年6月20日,从每日新报看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婚介中心王老师接待,交了中介费200元、入会费100元,200元茶水费,介绍了叫王静的女子。交往中给王静钱和买东西共12400元,后王静关机。2015年4月6日到婚介中心,王老师介绍了朱兰,让交了见面费200元、入会费100元,茶水费200元,并让交成功费。4月16日,给了王老师9000元成功费。与朱兰吃饭花400元,后朱兰关机。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4指认3号照片杨玉坤是王老师。
3、账本,证实收王某4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9500元。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杨玉坤与王某4联系的情况。
5、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王某4的9500元,婚托张颖。
6、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三十九)申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55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告人申某(194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6840元。2015年7月,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郝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郝老师介绍了朱兰,其和朱兰都满意。郝老师让交了6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1500元成功费押金。过了几天,又交了3500元成功费,当天朱兰也在。8月13日,在海光寺家乐福超市附近的餐厅吃饭花240元,朱兰带来一男一女,介绍是老姨和姨弟,朱兰要了1000元买礼物。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申某指认1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6号照片杨秀寅是朱兰老姨;3号照片宋琳是朱兰的姨弟。
3、账本,证实收申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定金、成功费,总计55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申某5500元,婚托张颖。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张某8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薄淑春、杨玉坤骗取被害人1451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451元,薄淑春诈骗951元(以账本为准),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5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张某8(193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500元。2015年6月,通过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刘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400元建档费、见面费、果盘费。介绍了李女子,俩人满意。刘老师让交成功费,其交了600元。刘老师给了联系电话,后李女子不联系了。8月通过报纸看到一则征婚广告,联系了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郝老师,在德克士餐厅郝老师介绍了姓于的女子,要了500元,又要成功费,其没给。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8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1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账本,证实薄淑春账本记载,收张某8见面费、建档费、水费、定金,共951元。杨玉坤账本记载,收张某8见面费、建档费、水费共530元,见面人张颖。总计1581元。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骗张某8的951元,婚托杨老师,钱都给了杨老师。
5、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张某8的530元,婚托张颖。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薄淑春那部分。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一)李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200元。
1、被害人李某2(1932年出生)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郝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郝老师同意让其与报纸上的征婚女子见面,但先交200元见面费,其交了200元,郝老师把广告中的女子叫来,女子自称朱兰,双方满意,郝老师让交费,其没带钱,后联系不上朱兰。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2指认3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账本,证实收李某2见面费2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李某2的200元,婚托张颖。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二)杜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9500元。
1、被害人杜某(194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9500元。2015年8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让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8月29日到婚介中心,郝老师接待,交了200元见面费,把广告的女子叫来。女子自称朱兰,双方都满意,郝老师收了300元,又让交成功费,给了杨秀寅的尾号524账户,其先交了1000元,后汇款8000元,郝老师给了朱兰电话,朱兰一直不见面。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杜某指认3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账本,证实收杜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9500元,见面人张颖。
4、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8月29日,杜某向杨秀寅的尾号524账户汇款8000元。
5、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杜某9500元,婚托张颖。
6、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三)孙某3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与杨玉坤、张颖、胡冬梅诈骗3400元。其中杨秀寅、杨玉坤诈骗3400元,张颖诈骗1700元(以账本为准),胡冬梅诈骗17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孙某3和(1952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900元。2015年7月下旬,通过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郝老师。到了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郝老师要了7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果盘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说是报纸上看到信息的人。双方满意,郝老师让交成功费。转天朱兰拿走1000元成功费,其给郝老师打电话得知收到1000元。后朱兰带着一名中年男子吃饭,介绍是姨弟,要走500元不联系了。到婚介中心,郝老师又介绍了李某4,要见面费、茶水费700元。其交了300元现金,又和李某4取款400元交了。转天李某4要了1000元,又要金项链,其没买,后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孙某3和指认9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5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孙某3和见面费、建档费、水费、定金、成功费,共1700元,见面人张颖;8月5日收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等共1300元,见面人李某4,总计3000元。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孙某3和3000元,婚托分别是张颖、李某4。
5、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以李某4身份骗孙某3和取款400元和1000元,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四)刘某8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曹雅楠共同诈骗9200元。即被害人陈述交婚介中心7200元及曹雅楠供述的2000元。
1、被害人刘某8(1982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3200元。2015年5月,在报纸上看到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王老师让交了200元建档费,介绍叫孟娜的女子,要了200元茶水费,双方满意,王老师让交成功费,其交了6800元。孟娜要订婚戒指,其给她6000元,后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8指认2号照片杨玉坤是王老师;10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
3、账本,证实收刘某8建档费、水费900元、成功费6800元,共7700元,见面人楠楠(曹雅楠)。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刘某8,婚托楠楠,认可指认数额。
5.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郝老师介绍的,其是婚托,刘某8交了6800元成功费,其又找他要了2000元。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账本记载。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五)王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共同诈骗1700元。以杨玉坤的供述为准。
1、被害人王某3(1956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100元。2015年6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郝老师接待,要了200元建档费,介绍叫杨丽的女子,说是干美容院的,郝老师要了200元果盘费。过几天,又到婚介中心与杨丽见面,郝老师要了200元果盘费和1500元广告费,后与杨丽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3指认3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账本,证实收王某3水费200元、补费1000元,共1200元。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王某3打的座机,杨秀寅接的电话,让其以老师身份要了500元,后王某3又交了1000元信息费和200元水费,算杨秀寅的业绩。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账本数额。
本院认为,杨秀寅、杨玉坤共同诈骗1600元。经查,账本记载数额1200元,与杨玉坤供述第二次收费一致。杨玉坤供第一次收费500元,多于被害人陈述第一次交建档费、茶水费共400元,故第一次收费认定400元,以上被害人王某3被骗1600元。 (四十六)刘某6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杨玉坤共同诈骗215元。
1、被害人刘某6(193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15元。2015年7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红娘是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高老师,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让婚介中心的杨老师接待。其到婚介中心,杨老师介绍了叫杨玉坤的女子,其看了对方的身份证,杨老师让交见面费,其交了60元,后补交了140元见面费和15元水费。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6指认7号照片李凤荣、3号照片杨玉坤是骗其钱财的人。
3、账本,证实收刘某6见面费、水费,共215元,见面人郝(杨玉坤)。
4、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杨老师介绍的,说男子不愿意交钱,其给对方看了身份证,认可指控数额。
5、被告人李凤荣、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七)魏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被告人刘丽云、曹雅楠、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3175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31750元,刘丽云、曹雅楠共同诈骗24100元,这部分以被害人陈述交婚介中心的5600元及曹雅楠供述18500元(包括15000元
2500元)认定。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765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魏某(197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37680元。2015年4月,通过报纸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红娘王老师让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4月22日到婚介中心,王老师要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介绍叫孟娜的女子,双方满意。王老师说介绍成功,让交4880元成功费,其先交了900元定金。25日交了成功费4000元,见了孟娜,王老师要了200元茶水费,给了孟娜电话。后孟娜说买生日礼物要了3000元,5月14日孟娜说没钱了,让汇款至赵某1账户,其转账2000元。5月19日,孟娜说店里资金周转不开借15000元,其汇款至孟娜指定的姚凤兰账户15000元。在乐宾百货给她买化妆品花530元。5月26日,在麦当劳餐厅见到孟娜和她母亲,孟娜说给母亲看病没钱,其给了2000元。5月29日孟娜又找其要钱。其向赵某1银行卡汇款1000元及500元。后没再给钱,她不接电话了。2015年7月5日去婚介中心,刘红娘接待,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要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又到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200元茶水费,其与朱兰满意,刘老师说谈成了要交成功费6900元,其给了900元定金。后分两次交了6000元,又交了两次茶水费共450元。刘老师给了朱兰电话。其打电话,她推托,后关机。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魏某指认9号照片刘丽云是红娘王老师;5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7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1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刘丽云账本记载,收魏某建档费、水费、见面费、定金、成功费,共8750元,见面人姚(曹雅楠)。薄淑春账本记载,收魏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定金、成功费、共765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刘丽云的口供,供述收魏某茶水费和成功费,认可账本记录。
5、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王老师介绍的,其是婚托,忘记交多少成功费。其对魏某说公司倒闭了,让他汇款15000元到其母亲账户。要过1000元,还让他往赵某1账户汇款2000元和500元,其再找赵某1要回。
6、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骗魏某10105元,婚托张颖。
7、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8、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账本记载,婚托收的钱与其无关。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八)刘某9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2800元。
1、被害人刘某9(194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800元。2015年7月,通过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刘老师。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和果盘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说是报纸上的人,其与朱兰满意,刘老师说算介绍成功,要交成功费,其先交了300元定金,转天交了2000元,后朱兰让给买礼物,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9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刘某9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定金、成功费,共2800元,见面人颖(张颖)。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骗刘某92800元,婚托张颖。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四十九)唐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31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唐某2(193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00元。2015年7月,通过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刘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5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了叫朱兰的女子,说是报纸上的女子,俩人聊了会儿,后没再联系。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唐某2指认9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3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唐某2建档费、见面费、水费,共31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骗唐某2的310元,婚托张颖。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徐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2900元。
1、被害人徐某2(194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900元。2015年8月,在报纸上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红娘刘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介绍一个自称朱兰的女子,刘老师要了200元茶水费。其与朱兰聊了会儿,刘老师让先回去。转天在婚介中心与朱兰见面,让其交4900元女方登报费,其给了400元,后又交1800元,还交了200元茶水费,后朱兰不接电话。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徐某2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徐某2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共计2900元,见面人张颖。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骗徐某22900元,婚托张颖。
5、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一)刘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968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刘某2(193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9680元。2015年4月,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刘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200元建档费,让转天来。第二天,刘老师介绍李某5是报纸上看见信息的人,刘老师让交400元,其给了300元,让第三天再来。转天,刘老师要了200元,其中100元是昨天欠的,剩下是介绍费。其说没钱吃饭了,刘老师退了20元。其和李某5满意,刘老师让交9000元成功费。5月初将9000元交给刘老师,李某5在场,后给李某5打电话,不接。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2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红娘刘老师;7号照片杨秀寅是李某5。
3、账本,证实收刘某2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成功费,共计10025元,见面人杨(杨秀寅)。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薄淑春与刘某2联系的情况。
5、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骗刘某2,婚托杨秀寅,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二)张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与曹雅楠共同诈骗77600元及一部手机,其中杨秀寅、薄淑春诈骗77600元(薄淑春第一次介绍9300元
曹雅楠68300元)及一部手机,曹雅楠诈骗68300元(2000元礼物款 1.2万元衣服款 3000元见面礼 4万元礼金 2000元汇款
婚介中心9300元)及一部手机。
1、被害人张某3(196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约104600元。2014年11月,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刘老师。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刘老师要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叫杨静的女子,俩人都满意。刘老师说满意就介绍成功了,让交成功费8800元。转天其交了8800元,后与杨静处的不好。2014年12月,刘老师介绍王某9,交了500元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其满意后又交给刘老师8800元成功费。2015年初,王某9让给她买生日礼物,其先给了2000元,又给了12000元。2015年5月,王某9说手机丢了,其给她买了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花5000元,告知她做银行分期买的,王某9给了第一次分期款500元,之后没再给,买手机的发票给王某9了。与王某9的母亲见面,给了王某9的3000元,又给彩礼钱6万元。七夕节,王某9又要了4000元,这钱转账到她提供的赵某1银行卡内。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3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刘老师;1号照片杨秀寅是杨静;10号照片曹雅楠是王某9。
3、转账凭证,证实2015年8月21日,张某3转款2000元至赵某1的尾号692银行卡内。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5、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刘老师介绍的,张某3交了500元费用和8000元成功费。其要礼物,他给了2000元。让他给买衣服,给了1万多元,其说换手机,他给买了一部苹果牌6型手机,说是做银行分期买的,让帮他还分期。其给他几次500元,就不给了,没还齐手机钱,还差2000元。后找个假妈妈见面,以给妈妈买礼物要了3000元。又要了4万元彩礼钱。还找他要过几千元。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账本记载。婚托的钱不知情。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诈骗手机一节,以被告人曹雅楠供述2000元认定,计入诈骗数额。故,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与曹雅楠共同诈骗79600元,其中杨秀寅、薄淑春诈骗79600元,曹雅楠诈骗70300元。 (五十三)郑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刘丽云、张颖、胡冬梅诈骗2600元,其中刘丽云、张颖共同诈骗2000元(以账本为准),胡冬梅诈骗600元(以胡冬梅供述为准)。
1、被害人郑某(196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被骗3000元。2015年8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王老师介绍叫朱兰的女子,要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朱兰说再给答复。过两天看报纸又打了一个联系电话,对方自称金老师,约德克士餐厅见面。金老师带着一名中年男子、一名中年女子来,介绍了李某4。金老师要了200元见面费和200元买吃的,李某4说满意,金老师说满意就成功了,要交4800元成功费。其交了200元定金,后联系李某4关机。又向王老师询问朱兰未回复的事,王老师说朱兰同意了,但要交2000元成功费,其按照对方给的188
559手机号交了200元话费。又向杨秀寅的尾号471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800元。后去婚介中心发现被查封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郑某指认9号照片刘丽云是王老师;4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郑某话费200元,成功费1800元,共2000元,见面人张颖。
4、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证实郑某转款1800元入杨秀寅的尾号417银行卡。
5、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以李某4身份与郑某见面,收了200元见面费、200元成功费定金,及200元买吃的。
6、被告人刘丽云、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四)朱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分别与张颖、曹雅楠诈骗1500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15000元(见面人罗巍这部分账本记载9600元 见面人张颖100元
见面人曹雅楠这部分以被害人陈述5300元认定),张颖诈骗100元,曹雅楠诈骗5300元。
1、被害人朱某1(197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4700元。2014年8月,从渤海早报上看见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杨老师接待,收了5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叫罗某的女子,俩人满意,杨老师说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1万元。其将卡给杨老师,她刷走1万元。又与罗某见面,收了500元见面费。后罗某要了三次钱共8500元,停机了,杨老师说罗某手机欠费,让其交话费,其交了200元,之后与罗某联系,她又要钱,不联系了。2014年8月,婚介中心胡老师介绍了朱兰,其交了100元,后没联系。10月,杨老师介绍了孟娜,其交了300元见面费、建档费、茶水费,双方满意,交了4000元成功费,后孟娜找其要了1000元买东西,就联系不上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某1指认1号照片杨秀寅是杨老师;8号照片张颖是朱兰;指认另一版8号照片曹雅楠是孟娜;并指认孙静萍、杨玉坤、薄淑春是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见过的红娘。
3、账本,证实收朱某1建档费、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9600元,见面人薇(罗某);收朱某水费、成功费,共6100元,见面人楠(曹雅楠)。
4、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听杨老师说,最早是婚托罗某骗朱某1交了6880元或8880元成功费,杨老师让其拖着这人。其骗朱某1交了4880元成功费,认可指控数额。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朱某1交给其他老师多少钱不知道,曹雅楠交来朱某1的1000元成功费。老师给其帮忙,认可账本记载。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五)董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7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董某2(194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700元。2015年8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杨老师接待,要了500元建档费和见面费。介绍一个女子,以撤女子的广告费要了200元,这700元中有500元刷卡。后杨老师喊她们走了,其发现被骗。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2指认5号照片薄淑春是骗其钱的人。
3、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2015年8月3日董某2的尾号130建行卡转款500元。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给杨秀寅帮忙,没分成,认可指控数额。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六)李某7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4500元。以被害人陈述交见面费、茶水费500元及账本为准。
1、被告人李某7(195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从报纸上看到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高老师接待,要了500元见面费、茶水费,介绍一个女子,聊了会儿走了。转天到婚介中心,高老师说女子想与其相处,其必须交1万元,其给了1万元。女子自称杨静,是二五四医院的护士,其核实没这人,发现被骗,找到婚介中心,郝老师退了5000元。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7指认5号照片薄淑春是高老师;3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账本,证实收李某7水费200元、定金1万元,退款6000元,实际收费4200元。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其是帮忙,收费数额对。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这笔账本上有1万元,记录退款6000元。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4200元。以账本记载收费金额为准。 (五十七)董某7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诈骗14600元(账本记载 张颖5000元)。
1、被害人董某7(196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3900元2015年6月,从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杨老师让其交了200元入会费,介绍叫朱兰的女子,收了200元茶水费。后要成功费9500元,其刷卡3500元,转天给了杨老师6000元,与朱兰见面,杨老师又收了200元茶水费,要了200元成功费。后三人一起吃饭,朱兰要零花钱,给她500元。6月,朱兰打电话说手机丢了,让其买手机,其花1100元给她买了一部手机。朱兰要钱,其取款8000元给她,她用这钱花4000多元买了两个戒指,后未见面。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7指认1号照片杨秀寅是红娘杨老师;8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账本,证实收董某7建档费、水费、成功费,共计9600元。
4、一见钟情婚介中心POS机交易流水单,证实2015年6月18日,董某7的尾号075农行卡转款两笔,共3100元。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杨秀寅介绍,其当婚托。杨秀寅收的成功费,其骗5000元买了戒指,后戒指找不到了,认可指控数额。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八)赵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曹雅楠共同诈骗3500元。即婚介中心1500元
张颖供述平板电脑2000元。
1、被害人赵某1(198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0400元。2014年12月,看报纸征婚,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李老师要了300元建档费、见面费。介绍孟娜,交了成功费2000元。跟孟娜见面两次,交了400元见面费。花3700元给孟娜一个iPad2平板电脑,发票放在盒子里给孟娜了,又给她4000元。孟娜没还过电脑钱。
2、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曹雅楠与赵某1联系的情况。
3、被告人曹雅楠的口供,供述李老师让其见面,赵某1交了500元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又交1000多元成功费。其让他买个iPad2平板电脑,是2000元,后他说没钱,其将电脑钱给他了。
4、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认可婚托在外面花的钱。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五十九)陈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胡冬梅共同诈骗2700元。
1、被害人陈某2(1970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700元。2015年8月,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金老师介绍说女的条件很好。转天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金老师让交了200元见面费,介绍李女子,让转天再来。转天和李女子见面,金老师收了500元。金老师说交齐入会费才告诉对方电话,其给了2000元。与李女子联系两天后对方关机。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2指认2号照片薄淑春是金老师;8号照片胡冬梅是李女子。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胡冬梅与被害人陈某2联系的情况。
4、账本,证实收陈某2见面费、水费、成功费,共2700元。
5、被告人薄淑春、胡冬梅、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六十)程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6700元。
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6700元。2014年10月,在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启事,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让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在婚介中心,田老师让其交了300元建档费,叫来广告中的女子,该女子自称罗某,双方满意。田老师让其交了400元茶水费,并让再交6000元才给对方的电话。其先交了2000元,后让朋友李某6汇款4000元到田老师提供的杨秀寅账户,罗某以出差为由不再联系,其怀疑被骗,报案。
2、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帮程某向杨秀寅账户汇款4000元。
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程某指认5号照片薄淑春就是田老师。
4、银行转账记录,证实杨秀寅的尾号215农行卡收到李某6汇款4000元。
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六十一)张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胡冬梅、张颖共同诈骗8400元(汇款凭证7000元 胡冬梅1400元)。
1、被害人张某2(197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29577元。2012年6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让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自称胡老师接待其,交了200元建档费、200元会员费,介绍叫张某10的女子,胡老师让交1000元见面费,其先交了700元,6月17日又交了300元。花150元给张某10买个蛋糕,后张某10以各种理由让其买东西共花39027元,包括耳坠、金戒指、项链、二部手机、一件貂皮大衣、一个炒菜机。以各种理由要钱,其共给现金82000元,其中2014年1月27日,张某10打电话说炒股赔钱了,让给她3万元,其从银行取款3万元给她;2014年1月25日,张某10说没钱了,要了1万元;2月22日说没钱了,要了2万元;12月17日要了7000元;12月25日要了7000元;2014年12月29日要了4000元;2015年2月14日要了4000元。其还向张某10指定的尾号219张金明账户汇款7000元,其中2014年6月4日汇款1500元;6月11日汇款1500元;8月3日汇款1000元及2000元。10月27日汇款1000元。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2指认8号胡冬梅、5号张颖是骗其钱财的人。
3、银行汇款凭证,证实张某2向尾号219卡汇款共7000元,分别是2014年6月4日汇款1500元、6月11日汇款1500元、8月3日汇款1000元及2000元、10月27日汇款1000元。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颖与张某2联系的情况。
5、被告人胡冬梅的口供,供述不知道张某2,2012年其没有到婚介中心。
6、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骗取张某2汇款7000元,其他的不知道。
7、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认可这笔,当时胡冬梅没上班,不可能接待张某2。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诈骗7000元。经查,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2年交婚介中心胡老师1400元,无其他证据证实,且杨秀寅、胡冬梅均证实胡冬梅此时未到婚介中心,不是被告人所称的胡老师,指控胡冬梅参与诈骗84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害人张某2向张颖汇款7000元,供证一致,予以认定。其他指控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六十二)李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诈骗117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李某3(196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1700元。2015年8月初,通过渤海早报看见征婚广告,有42岁女子征婚,自有两套住房,生活无负担,无儿女,自营建材门市部,不求男方任何条件,找上门女婿共同发展事业。其打了联系电话。接电话的自称王老师,介绍女的条件很好,定好转天去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在婚介中心,王老师要了500元的建档费、见面费、茶水费。介绍叫朱兰的中年女子就是报纸上看到的人,俩人同意交往,王老师说介绍成功了,要交成功费6800元,其刷卡1000元。8月底交给王老师现金5800元,见到朱兰,王老师又让交了200元果盘费,给了朱兰电话。朱兰约其逛街时换手机要了4000元,后她在乐宾百货买鞋,其付款200元。后不接电话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3指认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颖与李某3联系的情况。
4、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被害人在婚介中心交的钱。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张颖共同诈骗7500元。因张颖、杨秀寅对婚介中心收取的7500元予以供认,此部分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予以认定,其余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六十三)王某6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孙静萍分别与胡冬梅共同诈骗1000元,其中杨秀寅、孙静萍诈骗1000元,胡冬梅诈骗500元。
1、被害人王某6(194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000元。2015年5月,在每日新报看见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王老师。6月到婚介中心,王老师要了500元建档费、茶水费、见面费,介绍一名中年女子,其觉得不合适。2015年8月3日,王老师介绍了李玉,要了500元,李玉给了电话,后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王某6指认4号照片孙静萍是王老师;8号照片胡冬梅是李玉。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胡冬梅与王某6联系的情况。
4、被告人孙静萍、胡冬梅、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认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六十四)马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李凤荣分别与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500元,其中杨秀寅、李凤荣、张颖诈骗500元,薄淑春诈骗300元。
1、被害人马某1(1959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00元。2015年4月从报纸上看到婚介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自称是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洪老师。4月8日到婚介中心,洪老师让交100元见面费、200元建档费,其将300元交给自称会计的刘女子,洪老师又让其交了200元小吃费,其给了洪老师200元。洪老师叫来李女子,说是报纸上征婚的军医,留了联系方式,打电话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马某1指认9号照片李凤荣是洪老师;5号照片薄淑春是刘会计;9号照片张颖是李女子。
3、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其收了马某1200元。
4、被告人杨秀寅、张颖的口供,供述与李凤荣相同。
5、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帮忙收钱了。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六十五)董某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137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董某3(195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13700元。2015年3月,在报纸上看见征婚启事,打了联系电话,对方让去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到婚介中心,张老师接待的,交了200元建档费,将广告中的女子叫来,该女子自称朱兰,双方满意,张老师让交了500元茶水费。后张老师和朱兰约其在饭馆见面,朱兰让其给张老师3000元介绍费。其将这笔钱给朱兰,她转交给张老师。7月4日,朱兰找其要了1万元买结婚东西,她用这1万元买了个手机,花1000多元,又买了枚金戒指花3000多元。后让其听信,联系不上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3指认1号照片薄淑春是张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颖与董某3联系的情况。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其帮忙收费。
5、被告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交婚介中心的钱。没要1万元。
6、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认可婚托在外面要的1万元。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张颖共同诈骗3700元。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在婚介中心交付的3700元予以供认,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予以认定,其他指控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六十六)晏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与张颖共同诈骗45760元,其中杨秀寅诈骗45760元,张颖诈骗数额38280元。
1、被害人晏某(1958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72840元。2011年下半年,在每日新报看见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广告。到婚介中心,红娘胡老师介绍杨静是报社上的女子,其三次见杨静,交给胡老师茶水费共600元,成功费6880元,胡老师给了杨静的电话让单独联系。后杨静提出买金项链,其没答应,她不接电话。2012年5月到婚介中心,胡老师介绍了王某10,其交给胡老师三次茶水费共600元及8880元中介费,王某10找其要项链,其花17500元买了白金项链,后不接电话了。2012年底到婚介中心,胡老师介绍了张某10,交给胡老师200元茶水费和6880元中介费。张某10说换手机,给她买了两部手机花5000元,买项链花12000元,给张某10领养的两个孩子见面费1000元,看望张某10父亲500元,张某10称父亲住院找其借款1万元,以手头紧找其借款2000元,修项链以旧换新花800元,后就不联系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晏某指认6号照片张颖是张某10。
3、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红娘。2012年1月,晏某来婚介中心征婚是其接待的,介绍了王某10,晏某交了200元的见面费和100元的建档费。后面王某10与晏某单独接触的情况不清楚,不知道王某10骗钱。
4、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被害人称的胡老师不是胡冬梅。其作为征婚见面人与被害人见面,收茶水费、见面费是有的,胡老师收了多少成功费不清楚。与被害人吃饭、唱歌是其花钱。其没找被害人要钱。不认识王某10,胡老师介绍王某10收的300元是正常介绍费用。
5、被害人张颖的口供,供述认可婚介中心收的7080元。其个人没找被害人要手机和钱。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诈骗7980元,张颖诈骗7080元。经查,从被害人的陈述显示,被害人见了三个人,第一次是杨静,杨秀寅供认“以杨静名字当见面人,收茶水费、见面费是有的,胡老师收了多少成功费不清楚”,被害人陈述茶水费、见面费某1600元,予以认定。第二次证人胡某1介绍了王某10,收取见面费等300元予以认定。第三次见面人张颖,张颖认可婚介中心的费用,没有单独要钱和物,则认定婚介中心的7080元。其他指控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六十七)张某9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胡冬梅、张颖共同诈骗750元。
1、被害人张某9(1955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750元。2015年7月,在报纸看见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金老师让其交了200元见面费、100元建档费、200元茶水费及好处费50元,介绍了朱兰,让其回去等消息。第二次到婚介中心,金老师让交朱兰的撤广告费用,其给了200元,后联系不上。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9指认8号照片胡冬梅是金老师;9号照片张颖是朱兰。
3、被告人胡冬梅、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六十八)刘某10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共同诈骗200元。
1、被害人刘某10(1955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200元。2012年8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启示,“女,42岁,丧,未育,重金寻找帮助照顾我,由于常年在外奔波做生意,一直患有严重疾病。有丰厚资产,身边无子女,想找一位朴实忠厚,身体健康的男士,丰厚回报,贫富丑老不限,可落户我家,去世后财产全归你”。其先打了征婚广告上的电话,对方约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郝老师接待,交了200元见面费,郝老师介绍了报纸上的女子,聊会儿后离开。再联系,郝老师称对方没看上,郝老师的电话忘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10指认2号照片杨玉坤是郝老师。
3、被告人杨玉坤、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杨秀寅诈骗200元成立。指控杨玉坤一节,因杨玉坤到婚介中心的时间晚于被害人被骗时间,不予认定。 (六十九)郭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杨玉坤、张颖共同诈骗90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郭某(1936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4500元。2014年下半年在每日新报看见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广告,到婚介中心。一女子接待,先交了100元建档费,200元会员费、200元小食品费,与介绍的女子交往了,女子找其要钱和买东西共600元,后关机。2015年6月到婚介中心,上次接待的女子让交了100元建档费、200元会员费。与介绍的女子交往了,女子要钱买东西,买烟花600元,因没给买项链联系不到了。2015年7月到婚介中心,第一次接待的女子让其交100元建档费、200元会员费、200元小食品费,与见的女子交往,对方找其要钱和买东西约700元,后关机。2015年8月到婚介中心,还是第一次接待的女子,让其交100元建档费、200元会员费、200元小食品费。介绍了一个女子,其交了400元,买东西约200元,后联系不上。
2、账本,证实2015年7月,收郭某见面费、建档费、水费等共900元,见面人张颖。
3、被告人杨玉坤的口供,供述骗郭某900元。
4、被告人张颖、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指控数额。 本院确认,指控成立。 (七十)林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李凤荣共同诈骗6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林某(1957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600元。2015年5月,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陈老师介绍了一名中年女子,让其交了600元茶水费、建档费等费用,还找其要成功费,其没交。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林某指认9号照片张景怀是陈老师;3号照片李凤荣是谈对象的女子。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张景怀与林某联系的情况。
4、被告人张景怀的口供,供述其收费500元,李凤荣没给其当过婚托。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认可500元。
6、被告人李凤荣的口供,供述没参与。
本院确认,被告人杨秀寅、张景怀诈骗500元。经查,指控数额以张景怀供述收费500元认定,其他指控缺乏证据,不予认定。指控李凤荣共同诈骗一节,因被告人张景怀、李凤荣均否认,指控李凤荣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七十一)崔某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数额6720元。以账本为准。
1、被害人崔某1(198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7000元。2013年3月,从报纸上看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征婚广告,打电话咨询,接电话的自称张老师。到婚介中心,张老师让交了200元建档费,介绍一女子,要了200元茶水费。后在婚介中心见了5、6次,每次要200元茶水费。2014年2月张老师介绍李月萍,要200水费。李月萍要了1000多元广告费,后跟着取款5000元交给杨经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崔某2指认1号照片杨秀寅是杨老师;2号照片薄淑春是张老师。
3、薄淑春账本,证实收崔某160元,杨秀寅账本,证实收崔某1建档费、茶水费、见面费、成功费,共计6660元。
4、被告人薄淑春的口供,供述认可其账本上的60元。其他钱没有收,后面是杨秀寅记录的。
5、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账本是其记录的。
本院确认,被告人薄淑春、杨秀寅诈骗6660元,因薄淑春账本记载的60元,与杨秀寅账本中记载的60元重复,应减一个60元。 (七十二)侯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共同诈骗5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侯某(1954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00元。2015年4月,在每日新报看到征婚广告,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洪老师接待,找其要了300元建档费,介绍一女子,洪老师要了200元茶水费,还要其他费用,其未交。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侯某指认5号照片薄淑春是洪老师。
3、被告人薄淑春、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记得这笔。
本院确认,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薄淑春诈骗侯某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七十三)张某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诈骗520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张某4(1953年出生)的陈述,证实征婚被骗5200元。2014年在每日新报看见征婚广告,打了联系电话,对方是个女子,自称宋老师,让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到婚介中心,宋老师安排其见了王女子,宋老师让交了见面费、茶水费共400元,其和王女子聊会儿,双方同意,宋老师让其交5000元介绍成功费,其分五次给了4800元,后与王女子交往,见了五次,2015年联系不上王女子。宋老师、王女子的电话忘了,不能辨认出她们。
2、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婚介中心没有宋老师和王女子,没收到这笔钱。
本院确认,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诈骗张某4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七十四)赵某2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诈骗5750元。以被害人陈述为准。
1、被害人赵某2(1961年出生)的陈述,证实被骗5750元。2014年10月初,在报纸上看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留有183
758的电话,其打电话询问能否找工作,对方说能。10月8日到婚介中心,李老师接待,让其交了200元中介费,200元见面费,介绍护工的工作。10月12日去婚介中心,交了200见面费,李老师说找这份工作还得交6600元。10月15日交了2000元,又交了100元见面费,让听信。11月22日交了1550元,其中50元见面费。11月22日又交200元,还有200元见面费,让听信。12月27日交了1100元,其中100元见面费,让听信。后又去了几次,李老师都不在,感觉被骗。
2、被告人杨秀寅的口供,供述不清楚这笔怎么回事。
本院确认,指控被告人杨秀寅诈骗赵某2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三、综合证据
1、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8月22日到婚介中心,负责人杨老师给其一部手机、一个手机号介绍对象用,还让其起了假名字叶老师。其上班十天接了几个电话,有男子来电话想找对象,其让男子带200元来婚介中心,其没收过钱。李凤荣叫洪老师,婚介中心还有陈老师、金老师、何老师、刘老师、郝老师、张老师,不知道婚介中心法人是谁。同年9月8日婚介中心的老师被公安机关抓获。
2、证人崔某3的证言,证实其母刘丽云在总医院后门附近的一家婚介中心为其登记找对象,婚介中心名称不清楚。刘丽云一直使用尾号360的手机号。
3、证人董某6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上午,其到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时,看见民警来婚介中心的情节。
4、证人汪某(天津市赛迪广告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3月11日起,一见钟情婚介中心每周二、四在报纸登征婚广告。该婚介中心各红娘打电话告诉各征婚者的条件、基本信息,称都是真实的。其公司排版刊登,不核实广告真假。
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张颖的丈夫,结婚多年。
6、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儿胡冬梅已结婚,胡冬梅的丈夫叫孟庆津。
7、证人曹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其对妻妹杨秀寅和宋琳说张颖被抓,他们可能也构成犯罪,让他俩与其去劝业场派出所。宋琳开车到沈阳道市场附近,车开进不去,其说先去看看派出所是否在里面。其下车看到派出所,正要回去告诉她俩,看见便衣将杨秀寅、宋琳押往派出所。
8、证人曹某2的证言,证实老姨杨秀寅找其借过身份证,不知道使用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9、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7日,被害人董某1报案,称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征婚被骗5450元,后朱兰让其表心意骗255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5年9月13日董某1与朱兰见面时,将假扮征婚女子朱兰的张颖抓获。经讯问张颖及对被害人进行调查,同年9月8日抓获薄淑春、张景怀、胡冬梅、孙静萍、李凤荣、杨玉坤、杨秀寅、宋琳,同年9月9日抓获曹雅楠,2016年2月24日抓获刘丽云。
10、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收缴作案工具POS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账本、征婚信息资料若干、手机17部,包括杨秀寅2部、张颖4部、曹雅楠1部、薄淑春1部、孙静萍1部、李凤荣2部、杨玉坤1部、张景怀手机2部、胡冬梅2部、宋琳1部,并收缴赃物曹雅楠骗张某3的Iphone6型手机1部扣押在案。
1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天津市一见钟情婚介服务中心成立于2008年,经营者宋琳,经营形式个体,经营场所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1号西楼四楼423室,经营范围婚介服务。
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被告人张颖、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宋琳的辩护人所提从犯、次要地位、作用小的意见,经查,各被告人在杨秀寅的组织下,明知诈骗方式,在共同犯罪按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具体实施了编写虚假广告信息,以虚假身份接触被害人,扮演红娘、婚托不同角色进行诈骗的关键行为,是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并非作用小,次要地位的从犯。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秀寅及辩护人所提犯罪数额应扣除红娘提成和婚托个人骗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秀寅作为诈骗行为的起意者、策划者,亲自招聘红娘、婚托,控制和分配赃款,红娘、婚托均按照杨秀寅制定的诈骗方案和分配比例实施诈骗行为,杨秀寅作为组织者,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红娘的提成和婚托所得财物不影响杨秀寅犯罪行为及犯罪数额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杨秀寅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陈某1、吕某、晏某系收取的正常婚介费用,不应认定诈骗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曹雅楠的辩护人所提曹雅楠未实施向不特定人发表虚假信息及未诈骗老年人,不存在从重情节的意见,经查,曹雅楠作为婚托,与征婚男子见面时假扮报纸上刊登的虚假信息身份,应认定对骗取不特定人的虚假信息和骗取老年人的从重情节。辩护人所提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曹雅楠的辩护人所提红娘收取的建档费、茶水费、见面费不应计入婚托的犯罪数额;被告人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刘丽云所提婚托在外与征婚男子交往骗取的钱财不计入红娘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杨秀寅骗取征婚男子财物的这种模式,红娘与婚托是实施诈骗活动的必要组成,系整体不能割裂,为完成整个诈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红娘刊登虚假广告,物色到被害人后,先将被害人所要相见征婚女子的条件告知婚托,婚托冒充征婚广告上的身份与被害人见面,红娘与婚托相互配合,完成骗取建档费、茶水费、见面费、成功费,婚托应对前期骗取的费用承担责任。同样,红娘骗取的成功费不到位,需要婚托继续骗取,即所谓的“调费”,是由婚托与征婚男子交往过程中骗取后交回婚介中心,也是红娘提成的一部分。并且红娘为了不让被害人发觉被骗,与婚托形成合意,向被害人告知婚托的电话,继续隐瞒真相,以便于婚托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一步骗取包括成功费在内的钱财,使诈骗犯罪得逞,红娘对婚托之后与被害人交往骗取的钱财亦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辩护人所提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杨秀寅、宋琳的辩护人所提杨秀寅、宋琳在投案途中被抓,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在停靠于派出所附近的宋琳车内被抓,需审查是否属于”投案途中”,具有自动投案情形,杨秀寅到案后供述“我不知道民警为何将我传唤至所”,宋琳到案后供述“在河北路与锦州道交口处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不知道婚介中心涉嫌诈骗”。庭审中宋琳供述到案经过,“其开车与杨秀寅到派出所附近,其在车内抽烟时,民警根据技术侦查手段检测到其在该处,被抓获”。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可以证实被告人杨秀寅、宋琳不是自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不予采纳。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具体犯罪事实的意见,已在证据中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冬梅的辩护人所提骗取被害人赵某3的数额扣除手表款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宋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征婚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杨秀寅、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凤荣、刘丽云、胡冬梅、宋琳犯罪数额较大,且李凤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71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指控骗取侯某、张某4、赵某5的行为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并对指控各被告人的数额予以调整。十一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分工合作,交叉配合,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杨秀寅系组织者,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刘丽云、胡冬梅、宋琳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
关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杨秀寅参与诈骗71起,诈骗数额446711元,数额巨大。1、是犯罪行为的策划和指挥者。犯罪数额已接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在十年以上处罚的标准。2、在报纸上发表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29名老年人实施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对部分犯罪行为予以否认,并有避重就轻情节,且不能如实供述赃款去向,可酌情从重处罚。4、仅向被害人石某退缴1500元,结合其他众多被害人的损失未退之情节,有退赔能力拒不退赔,不予从轻。
被告人张颖参与诈骗44起,诈骗数额169860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和红娘的安排,获赃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按照报纸上刊登的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25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且为全部犯罪次数的一半以上,依法可从重处罚的幅度大些。4、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5、退赔了被害人左某5600元,结合其犯罪数额及获赃情节,可小幅度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雅楠参与诈骗16起,诈骗数额164840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和红娘的安排,获赃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按照报纸上刊登的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1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并结合其次数和人数确定从重的比例。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4、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5、退缴赃款2万元,结合其犯罪数额及获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薄淑春参与诈骗17起,诈骗数额138351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的安排,获赃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亲自编写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8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4、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5、退缴赃款1万元,结合其犯罪数额及获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静萍参与诈骗16起,诈骗数额57545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的安排,获赃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亲自编写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12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4、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5、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景怀参与诈骗16起,诈骗数额63030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的安排,获赃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亲自编写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6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4、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5、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玉坤参与诈骗14起,诈骗数额55865元,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的安排,获赃数额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亲自编写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11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4、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5、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凤荣参与诈骗9起,诈骗数额46555元。依照诈骗罪司法解释及量刑规范化规定,诈骗4万元不满5万元,并且具有在报纸上刊登虚假信息的,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凤荣符合此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处罚。1、针对1名老年人诈骗,从重处罚幅度相对小些。2、多次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4、退赃3000元,结合犯罪数额及获赃款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冬梅参与诈骗8起,诈骗数额27795元,数额较大。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的安排,获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亲自编写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既假扮红娘,又充当婚托,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对5名老年人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3、参与多次诈骗行为,依法可从重处罚。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5、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幅度大些。
被告人刘丽云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26100元,数额较大。1、在共同犯罪中接受杨秀寅的安排,获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2、亲自编写并在报纸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考虑实际诈骗2人,依法可从重处罚幅度小些。3、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4、退缴赃款5000元,结合其犯罪数额及获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琳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1500元,数额较大。1、在共同犯罪中,宋琳办理了一见钟情婚介中心的经营注册手续,是法定的个体经营者。将婚介中心交由杨秀寅经营,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秀寅共同组织、策划诈骗行为,但其在2014年6月、2015年8月以红娘身份具体采用实施诈骗行为时,已明知杨秀寅利用一见钟情婚介中心为招牌从事诈骗活动,仍将婚介中心交由杨秀寅继续经营,使得杨秀寅利用婚介中心的合法身份对外虚假宣传进行诈骗,更具有隐蔽性。在对宋琳评价具体参与的二起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对其经营者身份酌情从重处罚。2、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退赔了2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3、利用报纸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实际诈骗2人,且有针对1名老年人犯罪,依法可从重处罚。
综上,本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各被告人均不适宜缓刑,辩护人所提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颖、曹雅楠、薄淑春、孙静萍、张景怀、杨玉坤、李凤荣、胡冬梅、刘丽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秀寅、宋琳的量刑建议不当,予以调整。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六十七条 五十五条 五十六条 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3)被告人杨秀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各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杨秀寅的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被告人张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
被告人曹雅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
被告人薄淑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被告人孙静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被告人张景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被告人杨玉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被告人李凤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被告人胡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
被告人刘丽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
被告人宋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
(刑期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3)扣押收缴在案的被告人退缴赃款共66995元(曹雅楠20000元、薄淑春10000元、李凤荣3000元、胡冬梅26295元、刘丽云5000元、宋琳2700元)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扣押赃物被告人曹雅楠所得Iphone6型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张某12。
(3)继续追缴诈骗赃款361816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见附录)。其中继续追缴张颖157521元、曹雅楠138661元、薄淑春106215元、孙静萍34845元、张景怀55130元、杨玉坤51018元、李凤荣40549元、刘丽云18160元,被告人杨秀寅对上述各被告人的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以追缴总金额361816元为限。
(3)收缴作案工具POS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手机十七部(杨秀寅二部、张颖四部、曹雅楠一部、薄淑春一部、孙静萍一部、李凤荣二部、杨玉坤一部、张景怀二部、胡冬梅二部、宋琳一部)、账本及征婚信息资料若干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媛 代理审判员 潘玉良 人民陪审员 王 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明程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 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5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56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64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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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C.453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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