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彦红、时言丽、高明珠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号:(2019)闽0782刑初192号 审理法官: 林磊 陈俊城 曾力华 文书类型: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梁火金,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 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 ;张伟涛,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孙东升,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夏伙仁,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 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犯罪故意 犯罪未遂 犯罪组织 首要分子 可以从轻 可以减轻 可以免除 以自首论 数罪并罚 悔罪表现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 证据不足 延期审理 中止审理(诉讼中止) 强制缴纳
林彦红、时言丽、高明珠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19)闽0782刑初192号 事判决书
(2019)闽0782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丽,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伙仁,
HYPERLINK "javascript:LawFirmSearch('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 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朱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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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彦红,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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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南,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大专毕业,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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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明珠,女,1996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舞阳县,住郑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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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时言丽,女,1997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界首市,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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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庞晓丽,女,1993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永城市,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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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5日、2020年9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悦、检察官助理余绍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丽及其辩护人夏伙仁、朱光伟,被告人林彦红及其辩护人严小华,被告人王南及其辩护人梁火金,被告人高明珠及其辩护人孙东升,被告人时言丽及其辩护人苏小妹,被告人庞晓丽及其辩护人张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辩护人严小华以调取证据为由两次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因福建省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影响,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7年2月,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以其三人为股东,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为员工的郑州市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之鸣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该集团利用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虚假的公司名称、个人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并通过转让不具有投资价值的产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林彦红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金额共计274960元人民币(下同);
2.被告人王南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饶某金额共计165538元;
3.被告人高明珠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金额共计2702380元;
4.被告人时言丽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尹某金额共计109580元、被害人胡某2金额共计231380元;
5.被告人庞晓丽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金额共计10796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林彦红在诈骗被害人吕某付款未果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俊丽教导,以公开吕某私密照、公开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等理由相要挟,向吕某索要金额49800元,吕某在林彦红的威胁下共支付了23600元。
2018年11月6日13时许,民警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曼哈顿广场1号楼1单元2903室抓获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9179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明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0238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时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409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庞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79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强索财物,共计4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俊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成立后都是销售工艺品,且进的货都是正品和真品,之后因想赚快钱,便以建立男女关系的方式来销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教林彦红威胁、逼迫吕某的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张俊丽的辩护人夏伙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俊丽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不准确,应定强迫交易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张俊丽不构成诈骗罪。1.被告人事先与被害人谈某是为了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控制,并以此胁迫被害人的一个手段,其他虚构的网名、头像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与被害人成某、情人关系继而实现与被害人达成交易,这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隐瞒事实的客观表现。2.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与被害人达成商品交易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尽管被告人有虚构网名、头像甚至恋爱关系,但均是为了促成与被害人的商品交易,并非以此行骗被害人。3.被告人对用于交易的商品主观上并不明知是虚假或不具有投资价值。本案中,用于交易的商品均由张俊丽进货,进货情况其他被告人并不知情。在案也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具有投资价值。4.被害人均陈述本不愿意购买被告人推销的商品,收货打开箱子查看,发现商品品质粗劣,因而对商品的证书怀疑。故,被害人对于商品的情况是清楚的,即便对于交易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但在被告人精神控制之下仍然一次次地购买产品。二、张俊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以公开男女不正当关系及私密照片相威胁均是为了达到让被害人签收货物支付余款的目的,是强迫交易的表现。三、指控被告人为犯罪集团不能成立。各被告人在一起工作并非以共同的犯罪故意纠集在一起,不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四、指控被告人成立电信诈骗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了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张俊丽的辩护人朱光伟认为张俊丽不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吕某、夏某购买的四个“四海同心”瓷瓶、夏某购买的定价498000元的“清朝玉玺”,与定价64000元的“西郊消夏图”所涉及的951000元,属于市场销售行为,不应因掺杂了虚假爱情的不道德行为,或销售公司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民事欺诈行为,作为认定刑事诈骗的情节。2.即使有部分产品没有正规的出处和证书,被害人也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且没有证据证明以上产品属于虚假产品。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市支行对钱币的鉴定结论,与证人高某、万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涉案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新中国纪某、一带一路亚投行纪念钞大全、文化大革命纪念邮票、猴票均可判断均为真实,该部分产品涉及的金额984640元,定性为诈骗金额,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在案证据缺乏涉案奥运玉玺、吉庆泰和尊、葫芦瓷器、沁园春画、三顾茅庐瓷器相关产品的由来,侦查机关没有收集该部分产品的生产方、销售方等产品背景资料,也未进行鉴定辨别真伪。5.价格认证中心对武夷山市公安局委托鉴定的“奥运瓶”与“金瓯永固杯”,由于无标的物具体厂家型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能仅凭证人的一份询问笔录来判断是否具有收藏价值,进而认定被告构成诈骗。6.本案不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实施本案的犯罪活动,一个人也能实施,两个或三个均可实施,不存在必须三个以上才能实施与重要成员固定的情况,本案张俊丽负责货源,其他聘用人员负责销售的简单架构,不符合集团犯罪的法律特征。
被告人林彦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本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提出异议,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应当计算在诈骗罪内。提出没有欺骗客户购买工艺品,只是有利用感情,在客户不想购买的时候逼迫客户购买。
被告人林彦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彦红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林彦红对被害人吕某的一系列恐吓行为应当视为诈骗的手段之一。2.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1)注册的公司名称为思之鸣公司,但对所有的客户均声称为“北京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使用表里如一的组织形式。(2)没有制定严格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3)即使本案构成犯罪集团,林彦红不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仅是投资了少量资金和获得少量分红,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3.林彦红在共同犯罪中接受他人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一般,只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不应对全案的犯罪行为负责。4.涉案金额应扣除被害人所得到的工艺品的成本和实际价值。5.林彦红归案后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6.各被害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人王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饶某165538元没有意见,但提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应对全案的犯罪行为负责。
被告人王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南构成诈骗罪没有意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并非犯罪集团,王南不能定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事实和理由如下:(1)六被告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2)六被告人之间没有严格的组织分工,而是各自单独推销工艺品,属于一般共同犯罪。(3)被告人诈骗的对象是那些想投资收藏品赚钱又想找艳遇的男性,社会危害性不是十分严重。(4)王南仅是商品推销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按所售商品金额的10%提成,未参与公司事务及商品进货、发货,没有组织、策划、指挥其他同事去实施诈骗活动。2.涉案工艺品、货币并非假冒的伪劣商品,是否具有收藏投资价值亦无法确定。本案不能以销售商品金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在量刑上要以各个被告人非法所得的金额大小来考量。3.王南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请求对王南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明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没有意见,但认为只是业务员,属于从犯。
被告人高明珠的辩护人认为高明珠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所销售货物只有被告人张俊丽知晓,高明珠主观方面一直认为是工艺品,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2.本案不构成集团犯罪,高明珠应认定为从犯。高明珠系公司的雇工,思之鸣公司并非为犯罪专门开办,对雇佣员工的管理是一般雇工管理,不是犯罪集团的紧密型管理。高明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只能认定为从犯。3.高明珠的行为不属于网络犯罪,理由与张俊丽的辩护人相同。4.认定高明珠涉案金额2702380元证据不足。高明珠销售给被害人的工艺品,本身也存在一定价值,不能将物品售价统一作为犯罪的数额认定。5.高明珠在销售工艺品过程中,使用威胁手段促使被害人购买商品,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6.高明珠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时言丽提出没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也没有掩饰事实真相。和客户谈感情,只是一种销售模式,且自己只是业务员,属于从犯。
被告人时言丽的辩护人认为时言丽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强迫交易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构成诈骗集团犯罪。具体意见与其他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相同。2.本案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的目的,只是为了成功销售工艺品和纪某。3.时言丽出售的工艺品和纪某是其公司向北京购买后再通过网络转售给被害人,时言丽仅赚取差价提成,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被害人尹某和胡某1是有妇之夫,在明知工艺品和纪某属性、品质的情况下认购工艺品和纪某,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工艺品和纪某”。5.时言丽出售的工艺品和纪某是货到付款,被害人若不满意可以退货。被害人并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购买工艺品和纪某,而是出于维护、发展婚外情无可奈何而购买,至多涉嫌强迫交易罪。6.即使本案诈骗罪名成立,时言丽应认定从犯,且仅对99200元承担责任。(1)时言丽未参与公司分红,也从未召集、参加公司会议。既未参与分配营销任务,指挥公司员工进行具体的转让营销工艺品和纪某活动,也未参与转让工艺品和纪某的购买、定价,组织人员转让工艺品和纪某、分配任务,提供会话术。(2)时言丽领取工资,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听从张俊丽安排,仅起辅助、次要作用。(3)尹某和胡某2向时言丽购买的工艺品和纪某中,国内有流通的纪某是真币,景泰蓝瓷瓶是正规产品,这些产品的金额不应计算为诈骗金额。(4)金瓯永固杯及奥运中国瓶的鉴定结论是“无法鉴定”,无法鉴定不等于是伪劣产品,该二项产品金额不应计入诈骗罪金额内。(5)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涉嫌99200元工艺品是伪劣产品。庭审中,公诉机关补充提交北京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不能证明胡某2向时言丽购买的工艺品和纪某是伪劣产品。7.时言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时言丽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晓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没有意见,但认为只是在公司打工,属于从犯。另,其只卖了一个奥运瓶给陈某,价格19800元,笔记本上记错了。
被告人庞晓丽的辩护人认为庞晓丽不构成诈骗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庞晓丽主观上并无骗人的故意,作为公司员工,张俊丽告知其产品是真的,有相应的证书。客观上,庞晓丽利用情感进行销售,是一种营销手段。所销售的钱币、邮票等,经鉴定或为真,或其他原因无法鉴定,并无明确的鉴定意见认为这些藏品有问题。庞晓丽只拿两三千元的基本工资,很少能拿到提成。2.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六被告人并无明确的分工协作任务,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严密性,分工协作性的特点。3.庞晓丽供述销售金额为76000元左右,被害人陈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为48400元,公诉机关结合时言丽笔记本上的数据和陈某的陈述,认定销售金额107960元有误,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76400元。此外,藏品本身的价值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4.庞晓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7年2月,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三人共同出资(张俊丽出资10万元、林彦红出资3万元、王南出资3万元)成立以其三人为股东,被告人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为员工的郑州市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俊丽等人利用电话、微信等通信工具,以北京市盛世收藏公司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和个人信息接触被害人一段时间后,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继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想完成销售任务升职提拔、在被害人没有答应的情况下已经先行垫付钱款、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很大收藏升值空间、日后会帮助被害人拍卖出更高的价格等理由,哄骗被害人向被告人购买不具有投资价值的产品,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林彦红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金额共计274960元;
2.被告人王南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饶某金额共计165538元;
3.被告人高明珠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金额共计2702380元;
4.被告人时言丽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尹某金额共计109580元、被害人胡某2金额共计222380元;
5.被告人庞晓丽通过上述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金额共计107940元;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林彦红在骗取被害人吕某付款未果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张俊丽的教导,以公开吕某私密照、公开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等理由相要挟,向吕某索要49800元,吕某在林彦红的威胁下共支付了23600元。
2018年11月6日13时许,民警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曼哈顿广场1号楼1单元2903室抓获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思之鸣公司内查获到笔记本、话务机、手机、文件夹、信用卡、U盾、公司印章、纪某等物品,并依法进行扣押;公安机关依法对户名为张俊丽、林彦红、庞晓丽、时言丽、高明珠、王亚威、张付杰的涉案9个银行卡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金共计1820611.86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俊丽持有的豫A奔驰牌梅赛德斯小型汽车一辆,并依法查封张俊丽名下两处房产,一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另一处坐落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东南角建业城西区15幢505。
另查明,被告人张俊丽等人销售给被害人的涉案盛世中华纪某、金欧永固杯、吉庆泰和尊、三顾茅庐瓷器等产品并非证书上所标明的厂家生产、销售的产品,涉案奥运中国瓶并非北京冬奥会授权商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陆某(中间商)的证言,证实张俊丽2017年年底开始向我要金欧永固杯、吉庆泰和尊、奥运中国瓶、纪某、纪念钞。之前张俊丽是向别人要的,后来觉得我给的价格更低就向我要。这些东西造型比较特殊,是从北京邮币卡这个杂乱的市场买来的。这些东西除了纪某以外,进货价基本上是张俊丽卖价的一成至两成价格。像金欧永固杯,卖给张俊丽4500元一个,她卖给客户69800元至89800元,奥运瓶卖给她2800元,她卖客户19800元,吉庆泰和尊卖给她22500元-23000元,她卖给客户79800元-99800元。张俊丽是按照上面的标价去卖的,她会让我改标价,让客户认为这个就是正品的标价。这些东西就是工艺品,真正的价值就是我拿货的价格。配套的证书以及上面的介绍、防伪标识和鉴定都是假的,只是为了更好地卖这些东西。发出来的货材质也很粗糙,我和张俊丽说这些都是真的,但是我和她之间心里也清楚这些东西不可能是真的,都知道正品是不可能卖这么低的价格,有这么高的利润,如果真有收藏价值的话,也不可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来。要不然我们自己都可以把这些东西收藏然后拿去拍卖。她之前也在别人那里进货,对这个行业也是很清楚的。金欧永固杯和奥运中国瓶是在北京市老板刘某进的货。
张俊丽与陆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俊丽向陆某购买涉案工艺品的事实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市卖工艺品,有卖给陆某奥运中国瓶和金瓯永固杯。奥运中国瓶进价700元左右,卖给陆某2100元,金欧永固杯进价2100元,卖给陆某4100元。这些东西虽然都有证书,但经不起检验,有和陆某说不要定价太高,毕竟是假货,有风险。奥运中国瓶和金瓯永固杯是根据时事热点仿照的工艺品,宣传图册和证书是找其他地方伪造的。
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市卖工艺品,有卖给陆某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以及“一带一路”纪某,价格分别为400多元一套、210元一套、288元一套。“一带一路”册子上所附带的收藏证书是假的,和亚投行没有关系,也没有什么世界钱币收藏协会。这些收藏证书都是厂家找人做的,并不真实。这些东西就是一个爱好,作为收藏升值是不太现实的。
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市卖工艺品,有卖给陆某中国人民邮政发行的庚申年候票,每套53000元左右。猴票不是什么稀有的,每年的涨幅也就几百元,升值空间不会有太大浮动。
5.证人胡某3的证言及提供的工艺品销售授权书和协议书,证实其在京东典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之前和陆某在一个公司上过班。陆某有向其公司购买过清朝玉玺一套(卖价120000元)、建军大业玉玺一个(卖价4700元),四海同心瓶七八个(卖价每个11940元),西郊消夏图一副(卖价17600元)。定价牌标注价高于实际交易价的4-5倍左右。每一个产品都有大师和中工美的授权,有证书。定价牌标注价已经是市场价格了,这些东西不可能在短期内有较大幅度的升值。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北京奕名文化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书画类工作。公司基本上和一些比较小的画廊合作,这些画廊展出的都是不知名的老师的作品。2018年9月份左右,陆某通过微信找到其,问能否找到上山虎和下山虎的画。其随便找了一家画廊,找了两幅由一个叫何奕兴的老师画的上山虎图和下山虎图,进价共1200元,卖给陆某1600元。这两幅画非出自名家之手,不具有收藏价值,基本也升不了值,作者的获奖证书也是很普通的。 二、被害人的陈述
1.吕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底,通过微信认识一个自称是北京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员工,专门做收藏品买卖交易,叫唐园。对方和其聊了十几天后,慢慢发展成某的关系。唐园就开始介绍公司所卖的一些纪某和纪念花瓶等,称这些物品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证书,是真货,有很高的收藏价值,让其购买,赚来的钱可以用于两人出国旅游,唐园也可以在公司获得提拔,凭她的渠道会帮其把这些东西再高价卖出。其相信后,于2018年8月28日以5960元的价格买了两本“百国财富贺奥运”纪某。后唐园每天和其多次打电话,让其继续购买推荐的物品,称亲戚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想完成任务升职、不帮忙就会很难过、在其没答应的情况下还先垫付了一些钱等。于是其又陆陆续续购买了两本“一带一路亚投行纪念钞大全”(花费19800元)、一对“奥运中国瓶”(花费39600元)、一对“金瓯永固杯”(花费129600元)、一对“吉庆泰和尊”(花费103600元)。
最后购买“吉庆泰和尊”的时候,对方说她自己已经筹了3万元,剩下的49800元让我来付。我实在是拿不出钱了,之后对方立马就换了和原来不一样的口吻,就开始威胁我,说如果我不把剩余的尾款付清,她就会来武夷山找我,要把我和她成为情人的聊天记录、艳照打印出来贴到我的单位门口,还会找到我的家人和他们说我在外面包养了情人,把我的艳照寄到我的单位和我的家里去,让我家破人亡,她在微信和短信里就开始发她我之前和她聊天的艳照,还有机场的照片说她已经上飞机了,还把高铁的车次表发给我,说她已经来到武夷山了,我迫于无奈,不想把事情闹大,就在10月28日、29日分别汇3600元和20000元钱给她,汇了她还依然要我把剩余的23600元的钱付清,然后又开始以各种方式逼我给钱,我不堪其扰实在拿不出钱所以我就来报案了。
其有让唐园拍身份证看看,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会发一些自称是自己的照片。其将这些照片拿到网上去查,发现这些照片网上都有,就知道被骗了。
2.饶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盛世收藏公司的员工,叫王乐乐,说公司有很好的收藏品。双方互相微信添加好友,聊了一段时间,慢慢熟起来。对方说朋友圈的照片就是本人,其觉得人长得还挺清楚的。平时对方会经常联系其,二人关系渐渐发展得比较暧昧,其慢慢相信对方。之后,对方开始介绍公司卖的纪念品,称有很大收藏和升值空间,从正规渠道进货,有证书,是真货,以后可以再拍卖赚钱。其当时就相信了对方的话,在2018年6月份以39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册和一本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之后,对方开始每天频繁通过微信和电话和其联系,嘘寒问暖,对方称呼其老公,另一方面又继续说公司的产品很赚钱,很有收藏价值,其便又购买了两本“一带一路亚投行纪念钞大全”(花费19998元)。之后对方以想完成任务升职提拔、在其没有答应的情况下已经先行垫付钱款等理由让其继续购买纪念品,其便又购买一对“金欧永固杯”(花费119600元)、一个“2022年冬奥中国瓶”(花费19800元)、一本纪某册(花费2790元)。之后其没钱了,便没有继续购买。
3.夏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其与一名自称在北京盛世典藏公司工作的叫唐欣的人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对方说公司的收藏品很赚钱,有证书,是真货,都是一些大师的封山之作,通过拍卖能赚几倍的价值。双方通过微信频繁聊天,对方平时对其生活上嘘寒问暖,还买了一些说是国外带回来的生活用品。之后,对方发了一张叫“唐欣”的身份证照片给其看,还说要和其确认男女朋友,二人互相交换了电话号码。双方平常以男女朋友的方式交谈,还会在电话和网络上互相称呼对方老公和老婆。有一天,对方说帮其在公司订了一套十二生肖纪某,已经交了定金,让其补交后续钱款9000多元,否则公司要扣她的钱,而且公司的人都知道她是帮男朋友订的,不付款会很丢脸,并发誓如果骗人,就出门让车压死,全家不得好死等,其想才一万元左右,就把钱付了。之后的一天,对方说交了定金,又帮其订了两套“一带一路”的纪念钞,让其支付尾款19600元,理由和之前一样。其支付19600元后,对方陆续又以同样的理由和方法让其买了纪念瓶、纪念杯、纪念印、纪念玉玺、邮票等东西,一共270多万元左右。最后一笔12万多元没有付,对方一直催付款,其问对方之前买的东西怎么还不拍卖,对方以各种借口推脱,其就发现被骗了。
其先后购买了十二生肖纪某一套9000元、“一带一路纪某大全”两套19600元、“一带一路”纪念品瓷瓶一对12万元、四海同心瓷瓶一对12万元、奥运玉玺一套42万元、清朝玉玺一套79.8万元、文化大革命纪念邮票两套46万元、猴票两套46万元、西郊消夏图一幅16万元、上山虎图一幅16万元、永固金杯一对13万元、葫芦瓷器一对16万元,实际付款270多万元。
4.尹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8月底,其和一名自称为北京盛世收藏文化公司员工叫李可丽的人通过微信认识联系。对方每天不停地和其发消息,说一些生活上和感情上的事情,问在干什么和会不会想她之类的。联系时间久了之后,她就开始说话尺度比较大了,每天表现出很喜欢其的样子,是不是发一些自拍照,友一些穿着暴露。二人慢慢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没半个月就开始以老公老婆相称。对方让其以1980元价格买两套人民币同号的纪念册,其为了讨女朋友欢心,就付款买下了。之后,对方说一辈子都托付给其了,承诺赚钱后要和其一起生活。对方陆续以情人身份编造为了保住工作、生病住院等各种理由,让其买公司的东西。
其先后买了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各一套、“盛世中华硬币大全”一套、“三顾茅庐”两个、“奥运中国瓶”两个、“万山红遍”画一幅,共付款109780元。
5.胡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初的一天,一个自称叫李可丽的女子给其打电话,说是北京盛世收藏拍卖公司的经理,问其是否需要古董收藏。双方互加微信后,对方就发了一些公司的材料,还发了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相关图片资料给其,价格是1200元,其想人民币不会作假,就购买了。之后又以7980元的价格购买了盛世中华纪某。双方通过微信聊了一段时间后,对方称父亲是老师,哥哥在美国工作,二人还互相发了照片,对方称其长得帅,表达了爱慕之情,还发了一些裸体的视频给其看,但没有露脸,双方慢慢发展成情侣关系,互称老公老婆。之后对方开始推销三顾茅庐瓷瓶,称升值空间很大,其便以39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对三顾茅庐瓷瓶。有一天,对方说定了一个金瓯永固杯,价格59800元,叫其买,其说没有钱,对方便通过电话、微信说一些暧昧、撒娇的话,还说公司每年10月份会举行拍卖会,到时会帮其卖出去,其便购买了。后,其还购买了一个景泰蓝花瓶99800元(因没钱只支付了79800元)、一对冬奥会瓷瓶39600元。对方在10月31日,打电话给其称在同事聚会,没有带够钱,其借了3000元给对方。
6.陈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8、9月,微信上有个叫“缘来是你”的人加其为好友,其通过对方验证以后,对方就问其是否喜欢收藏纪念品,其说不喜欢,对方就说交个朋友。对方自称叫王佳丽,在北京盛世典藏公司上班,公司卖具有很好收藏价值的收藏品。之后,对方经常发信息,关系其生活上的一些事情,双方慢慢就熟悉起来,并互换了电话号码,聊天中也带了点情侣间的亲热。有一天,王佳丽让其买一套3000元纪念邮票,称已经订好了,其当时想金额不大,就买下了。后来,王佳丽又让其买价值20000元的一套纪念钱币,其不想买,对方就一直哄、劝,其经不住对方的唠叨,也买下了。有一天,王佳丽说帮其订了一套纪念瓷瓶,其说不要,王佳丽就开始闹脾气,不理其了。当天晚上,一个自称是王佳丽闺蜜的女子给其打电话,说因其不买纪念品,王佳丽在公司待不下去了,公司里的人都不和王佳丽说话,很可怜,但其还是没有同意购买。挂完电话没多久,又有一个自称是王佳丽的经理的女子给其打电话,说其没有信用,王佳丽帮其订的东西怎么又不要了,其不买,就要开除王佳丽。之后王佳丽的闺蜜又打电话给其,说王佳丽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其很着急,就马上联系了王佳丽,王佳丽在电话里一直和其哭诉,说很丢脸,要去死。其一时心软,就同意买那套纪念瓷瓶,并微信转账3500元给王佳丽。之后的日子,王佳丽每天都和其发信息打电话,双方发展成情侣关系。王佳丽陆续又叫其购买了一些收藏品。其先后购买了一套纪念邮票3500元、两个纪念瓷瓶68000元、一套纪念银币20000元、一个纪念玉玺13800元,但是玉玺还没有收到。其是用微信转账和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付款的,对方的户名叫王亚威,是工行和中国银行的卡。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张俊丽供述,我和林彦红、王南之前在郑州思之源公司上班,了解了他们的经营模式,通过微信、电话推销卖工艺品。2016年底,我找到林彦红、王南问他们有没兴趣一起开公司,她们都说好,后就2017年2-3月注册了郑州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郑州市金水路曼哈顿小区1号楼1单元2903室。人员结构:开公司时候我出了10万元,王南和林彦红入股3万元钱,他们都知道这个钱是入股的钱,公司股东有我(占股78%),林彦红(占股7%),王南(占股15%),我任经理,林彦红、王南也以负责人参与管理。员工有我表妹时言丽、高明珠、庞晓娟,公司是以我表妹时言丽身份注册的,法人代表是她。人员职责:员工的工资和抽成都是由我发放,员工所接触的客户转来的钱也是打到我这里,我有的时候还帮下面的员工解决一些和客户交流上遇到的问题,王南和林彦红负责公司员工的管理,管理员工每个月的业绩和客户情况,汇总到我这里。林彦红负责教新来的员工怎么和客户聊天,怎么让客户相信我们说的话,我一般就是在他们出现问题的时候,教他们如何留住客户,让客户打钱。客户资料来源:是我们三个一起的准备的;每次购买客户资料的资金和购买次数,王南和林彦红都是知道的,因为这个都涉及到我后来的分成。总共花了2000元钱买客户资料,钱是从公司走账的,王南、林彦红都是同意的。收入提成:(1)我们的收入就是基本工资和提成两部分。我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另一部分是股份提成;林彦红、王南有做业务,她们俩的工资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按员工收入算,一部分是股份提成。(2)高明珠、庞晓丽、时言丽是员工,按员工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资,月绩3万及3万以下的,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绩3万-6万以下的,月基本工资3500元,月绩6-12万的,基本工资4000元,月绩12-20万的,基本工资5000元,月绩20万以上的,基本工资6000元。另一部分提成工资是是按当月月绩的10点抽。经营范围:我们公司业务就是通过电话、微信推销卖工艺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业务。工艺品来源:货品来源于供货商陆某,一般都是按照商品销售价格的2到3折,按标注的商品价进行销售,比如第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币收藏册两种,一套进价800多元,我们向客户介绍1980元,还有奥运瓶进价2800元,我们向客户介绍19800元,金欧杯我们进价5000元,卖给客户59800元。营销模式:我们先在QQ群里,买客户的姓名与电话资料,找的都是曾经有买过类似纪某的人,我们通过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这些人,我们自称是“北京盛世收藏公司”,主要经营工艺品买卖收藏,碰到有兴趣的我们就加对方微信,我们的微信就是用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注册的,我在网上找了一些美女的套图,作为微信头像,自称是本人,然后按照我们编的“推销话术”每天和客户聊天,每天通过微信、电话对他们嘘寒问暖关心他们,了解他们的购买能力、兴趣爱好,如果愿意购买,我们就利用话术,投其所好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然后利用情人关系逼这些人去买我们后来推得价格较高的产品。期间我们会发一些比较露骨的具有暗示性的语句和网上找来的自拍照给客户,再利用话术让客户买了我们的东西,我们会许帮他优先安排出货,赚了钱可以和客户一起去国外游玩,生孩子等一些虚假的承诺,我们和客户建立情人的关系就是为了利用这层关系让客户去转账,买我们的东西,我们和客户不是真实的情侣,都是骗人的,这样客户才会买东西。每个业务员都是单线联系,如果和客户聊天过程中发现或者遇到问题(问题就是指和客户聊不下去了,或者不知道如何解答客户问题,还有就是怎么让客户去相信我们不是骗他们,说一些情话),员工会在每天的例会上面提出来,老员工或者我都会教他们该怎么和客户如何解决问题。一开始我们都是向客户推销价格相对低的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纪某,然后随着深入的交往交流,我们逐步向客户推销价格高的产品。我们都是先收钱,或者是货到付款,但是要我们和快递公司确认收到钱后,快递公司才会让买家提货,一开始我们是北京朝阳区一家宅急送货,2017年10月左右,我们换成了北京朝阳区一家顺丰快递送货。话术来源:一开始的基本“推销话术”是我和王南、林彦红三个人总结的话术,还有百度上搜索的,我们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也会总结“推销话术”,员工也会总结“推销话术”,之后编到话术本上使用。从办公室里面搜出来的话术材料都是我、王南、林彦红三个人一起整理打出来,然后给那三个业务员学习。推销方式:我们就是自己上网搜索了一些资料,然后按照资料上的内容跟客户介绍的,一般都是跟客户说我们的产品都是一些大师的,很有收藏价值,而且升值空间很大,回报的利润很高,客户就会被我们说的内容吸引,才会购买我们的商品。货款资金走向:有的是直接打到我们给的银行卡上的,所用的银行卡一共4张,有三张是转到王南弟弟王亚威名下的农行银行卡、中国银行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各一张;有的是微信上直接打款给业务员,业务员再转到我微信上,我再提到我自己的两张民生银行卡上。还有的是通过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然后快递公司把钱再转到时言丽的中国银行的卡上。这些钱到王亚威和时言丽的卡上以后,我就会将钱款再转到我自己的银行卡上,再按照提成之类的把钱转到她们每个人的银行账户上,另外就是付进货的钱款和一些日常的开支了。我们客户钱转来以后,林彦红每周都会上报业绩情况,我们也是每周发放提成,都是直接从我的民生银行卡转到她们各自的银行卡里。股东分红大概三个月转一次。张付杰的建行卡是我和他一起去建行办的,一直放在我这里使用,卡里的钱都是客户打来的钱。业绩情况:公司的总业绩大概有二、三百万,扣除员工工资大概有总业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利润,我从公司获利一共100多万。
如果客户购买又反悔了,业务员还会利用客户和她们的聊天记录和比较露骨的自拍照威胁客户,说要把这些寄给客户的单位,给他们的同事看或者打电话给客户的妻子、儿女,让他们知道这个客户养了情人,有的会直接和客户说坐飞机到客户所在地区找他们的同事和家人曝光他,吕某就是我和林彦红用的这个方式让他转的钱。
2.被告人林彦红供述,我2017年4月应聘到河南省郑州市“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班,由张俊丽接待,不清楚该公司何时由何人注册、老板是谁(是张俊丽给我们发工资,我认为她就是老板)。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曼哈顿广场某某楼某某某某某某。人员结构:公司没有股东,我没有出资成立公司,除了业绩提成外没有分红。员工有我、张俊丽、王南、庞晓丽、高明珠、时言丽共6人。人员职责:张俊丽管理我们,负责给我发客户名单、发工资、分成、联系货源和发货、处理货款;我和王南、庞晓丽、高明珠、时言丽都是员工,负责联系客户、向客户推销纪念品,我额外还负责统计各人的业绩。客户资料来源:张俊丽打印出来发给我的,这个是机密问题,张俊丽不会让我知道的。收入提成:推销产品后有10%的提成,除了业绩提成外没有分红,有基本工资,根据业绩最低有2500元左右,高的有6000元左右,我有拿过一次6000元的工资。工艺品来源、真伪:我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从何而来,也不知道真实价值是多少,东西都是张俊丽联系的,张俊丽联系好后就会给我一个顺丰快递单号,我查快递的时候,有看到发货地点是从北京朝阳寄出来了,具体地址我看不到,发货人我也看不到。营销方式:公司有给我们一些话术让我们练习,然后张俊丽会给我们一人发一份客户的名单,这个名单上有客户的名字、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然后我就通过我公司的话务机联系名单上的客户,用平时练习的话术向客户推销我们的产品。也就是向客户介绍我这边有好的钱币、纪某之类比较便宜的产品,告诉他们很有收藏价值,都是真货,会升值,不会亏钱。如果对方会有兴趣,我就加对方微信,通过微信向对方介绍我的产品,同时和对方聊天拉进关系,有时候也会根据需要和客户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从而进一步拉进关系,然后再推销更贵的产品。货款资金走向:张俊丽有给我一个中国银行的账户(卡号:6286,户名:王亚威),我都是让“吕某”先把钱转到这个账户上,然后我再安排发货。付款理由:我会说一些没有的事情,比如买了那些东西我就会当上经理,我还先找人借钱垫付了1万元钱的定金类似这样的话,一直以情人的身份去求他,让他想办法去凑钱把藏品买了,然后我的业绩就会提升。吕某汇款情况:两套纪某5960元、“一带一路亚投行纪念钞大全”两套、奥运瓶两个、金瓯永固杯两个、景泰蓝瓶两个,到目前为止我一共收到了30万左右的货款。我和吕某不情人关系。
用要到吕某的单位粘贴、散发吕某本人的裸照、去找他的老婆把我们关系公开,让他们离婚等方式让他汇款,是因为我很生气,都是气话。编造各种的假的证据告诉吕某我在武夷山,就因为我和他一直吵架,他一直躲着我,我想去找他好好谈谈。张俊丽教过我就是要和吕某说去他单位散发他的艳照,让他的同事都知道这样,给他压力。
张俊丽与林彦红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俊丽教导林彦红逼迫吕某转钱的事实和过程。
3.被告人王南供述,张俊丽提议开设“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客户聊天、卖纪念品,因资金和人手不足,我和张俊丽、林彦红三人于2017年3月份左右一起开设“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我是股东之一,有7%的股份。办公地点。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曼哈顿广场某某某某某某:我一开始出资3万元,当作7%的股份,林彦红当时也出资3万,应该也当作7%的股份,张俊丽出资我不知道,剩余股份都是她的,这个公司只有我们三个老板。公司有6人,张俊丽是老板,我和林彦红是股东,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三个是业务员,法人代表是时言丽,是张俊丽的亲戚。人员职责:张俊丽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客户的货款、联系货源和发货、发放工资等,林彦红除了联系客户推销商品外还负责统计我们其他销售员每个月的业绩,我和剩余的3个人就只是负责联系客户推销产品。前期我负责管理公司的员工,包括了解她们每个月的业绩和接触的客户的情况,帮她们去更好地和客户发展关系,然后把每个月的业绩情况报给张俊丽,执行对应的一些赏罚机制、张俊丽不在的时候每天开会主持工作等等,但是今年以来这个管理就由林彦红做了。客户资料是张俊丽找“雄哥”买的,“雄哥”是哪里弄来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最近一次找“雄哥”买客户名单是2017年年底。总共买了多少客户资料,具体的我不清楚,几千条或者上万条,买了几次我不清楚,张俊丽每次会和我说这次买了多少钱的客户资料,我记得的有两次,一次是1600元,一次是200元,购买客户资料我和林彦红都是知道的。收入提成:销售纪念品能拿百分之十的提成,底薪是根据业绩拿的,如果业绩好可以拿到6000元,业绩差就只能拿2400元左右。我和林彦红除了基本工资和业绩抽成以外,还能拿一定的分红。经营范围:以电话销售、微信的形式卖纪念品。工艺品来源、真伪:“雄哥”介绍我和张俊丽到北京朝阳区找一个叫“路哥”的男子拿货,进货价格:奥运纪某大概700元左右一套、奥运瓶一个7000元左右、金瓯永固杯的价格忘记了,景泰蓝瓶进货价格1至2万元不等,第四、五套人民币800元左右一套。做了久了我就开始怀疑这些东西的真实性,但是这些东西都是张俊丽去联系发货的,相关产品的介绍也都是我们上网抄下来的,并没有见到实物,但是我因为和张俊丽去进货过,所以我知道一些产品的价格,进货价确实和标价牌上面的价格差太多了,是暴利,我就觉得我们发的货和广告或者介绍上面说的有出入。营销模式:我们先是打电话给客户冒充我们是北京盛世收藏的员工,然后在电话里和客户套近乎,如果客户有回应,一段时间后取得他们的信任和好感,我们就会添加客户的微信。我们先是通过聊天打探客户的经济实力,让客户去购买比较便宜容易让人接受的第四、第五套人民币,如果客户愿意购买,我们就进一步和这些客户发展关系。我们会通过一些露骨的暗示性的字眼和照片让客户觉得我们是想和他们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如果客户上钩了,我们就会以老公、宝贝之类的昵称称呼客户,然后说一些想和他一起共同过下半辈子之类的话让客户相信,等时机成熟了,我们就开始向这些客户推荐高价的产品了,如果客户不愿意买,我们就会利用情人的关系用话术去逼他们买,一边说这些东西都有很高的回报和升值空间,市场非常稀缺,我们都是求公司经理帮我们预定了一个,如果在一定时间不把钱转过去,这个难得的机会就被别人抢走了,我们所谓垫付的定金也会被收走,一边说会帮他们去联系拍卖行优先出手,赚来的钱就可以一起去国外旅行,就可以有我们共同的房子。而且是一直发这样的消息显得很着急的样子,如果客户还在犹豫,我们就会假装和客户发脾气,让客户来哄我们,答应马上转钱去买这些东西。等过一段时间我们就会继续推荐更高价位的产品让客户买,如果有的客户答应买了又反悔了,我们也会用之前的聊天记录和客户发给我们的自拍照片去威胁他们,说如果不买的话我们就会把这些东西寄给他的家人和单位,毕竟他们是有家室和单位的人,这种事情对他的影响也很大的,所以他们也会迫于这个压力去买这些东西。话术来源:我们每天开会,新来的业务员会用本子去记一些通用的话术,这些通用的话术都是我们在和客户聊天的时候总结出来的,基本对客人都有用,会让客户对我们产生好感。饶某汇款情况:两套纪某(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3960元,顺丰代收、两本“一带一路”亚投行纪某大钞19800元、一对“金瓯永固杯”119600元、一个“奥运中国瓶”19800元、一个新中国百枚特种纪某2790元。货款资金走向:我有用我弟弟王亚威的身份办一张中国银行卡,这张我拿给张俊丽作为公司向客户收款的银行账号,平时我们向客户收款的时候,就让客户直接转账到这张银行卡上,如果客户不愿意转账的话我们就以顺丰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向客户收取。
4.被告人高明珠供述,2017年7月底,我经过一个名叫“张路阳”的朋友介绍到了思之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这个公司的老总名叫张俊丽,公司里头包括我在内总共有十个人左右,这个公司是通过电话和微信跟客户联系,让客户购买纪某、景泰蓝、邮票之类的收藏品的。办公地点:河南省。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司现在包括我在内有六个人。老板是张俊丽,老板平时负责提供客户资源,收我们的发货单,给我们发工资,偶尔还会教我们这些员工如何推销产品。王南和林彦红属于老员工,她们两个人跟老板的时间比较长,我刚到的时候这两个人教我教得比较多,老板还会叫她们两人一起说事情,说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除此之外她们也要推销产品。我、时言丽、庞晓丽是普通员工,平时负责推销产品的。收入提成:每个月的保底工资是3500元,对员工来说每一种产品有固定的分成,价格越高的产品分成越多,客户如果是选择微信付款还有银行卡转账的话我们的分成更多一点,如果客户选择顺丰到付我们分成就会少一些,因为要付顺丰快递额外的钱。张俊丽是如何分成的我不清楚。工艺品来源、真伪: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可能是在北京,因为有一次张俊丽出钱让我、王南、林彦红、时言丽、庞晓丽到北京旅游,还交代我们去北京工美集团参观,工美集团是卖工艺品的。张俊丽跟我说这些产品都是真的,还说如果客户不相信,让我跟客户说可以去鉴定。客户收到货之后会拍照给我看,我有看到每个产品都会附带藏品证书、鉴定证。营销模式:刚开始接触客户的时候,我们就会着重去询问对方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天都会发一些关心和祝福的话给客户,这些都是话术本和张俊丽那里学来的,等聊了几天觉得时机成熟了,我们会先从价格比较低的纪某下手,让他们去购买,如果客户会买这些纪某,我们就开始慢慢地诱导他们往情人的关系发展,等确定了情人关系以后,我们就开始以情人的身份去向他们推荐那些十几万的收藏品了。基本还是利用感情让他们买为主,只是顺带和他们说,我们有办法把他们买的东西再以更高的价格给卖了,让他们放心,有时候我们也会说我们自己垫了一部分钱,他们也就会买了。我会说帮他关注市场和行情,会联系拍卖公司优先帮他把东西卖出去。话术来源:老板除了给我们客户资料,还会给我们一些网页链接,链接里面有一些推销产品的话术,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话术。付款理由:我们都是承诺一些虚幻的东西和事情,这些也都是话术本和张俊丽教给我们的,我们会和客户说如果将来赚到钱了,会和对方在一起,有我们的孩子,或者可以一起出国游玩类似的,还有就是骗他们如果买了这些东西,我就可以在公司获得提拔,让对方觉得我们是真心想和对方在一起,如果对方没有钱,我们会让他们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许诺赚了钱就还给他们,我们让客户购买这些东西都是为了我们以后的未来,大概都是这样的套路。货款资金走向:有一部分客户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给我的,我收到钱以后再通过微信直接转账给我老板,一部分客户要银行卡转账的,我就将老板给我的一个中国银行的账号给客户(卡号记不住了,户名叫王亚威)让他们转到这张卡上,还有一部分直接让顺丰快递代收的,都是快递公司和我们老板直接结算的。夏某汇款情况:一套人民币的纪某2980元、一带一路纪某两套19800元、金瓯永固杯2个99600元、吉庆泰和尊2个159000元、四海同心瓶2个119600元、建国大业玉玺(奥运玉玺)450000元、清朝玉玺598000元、葫芦瓶2个119600元、上山、下山虎图两幅119600元、还有两幅沁园春类型的画59600元、西郊消夏图129800元、文化大革命纪念邮票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大概有40万元,猴票两套40多万元。
5.被告人时言丽供述,2017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张俊丽介绍我到思之鸣公司上班。我是“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人,因为去年2017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张俊丽说要把我的身份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因为张俊丽是我的表姐,我信任她,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就把身份证给她拿去注册公司了。人员结构:公司现在一共有6个人,张俊丽是公司的管理者,她负责联系货源和发货,以及公司的财务、人员招聘、员工分成、发放客户名单等;我和其他四个人(王南、庞晓丽、高明珠、林彦红)都销售,负责联系客户,向客户推销我们的产品。收入提成:客户每向我购买一个产品都可以抽取产品价格的10%作为我的抽成。还有底薪,底薪按照我每个月的业绩算,低的时候有2450元人民币,最高有6000元人民币。工艺品来源:都是张俊丽拿的货,我只负责告诉张俊丽客户要什么货,张俊丽就去联系货源把货寄出去,张俊丽就会给把快递单号告诉我,我通过看快递单号才知道这些货是从北京发过去的。营销模式:我们基本上就是先取得客户的好感,然后让对方觉得我很喜欢对方,然后我们就会虚构一些事情,让客户产生幻想,比如说和对方生孩子、一起去国外旅行、以后的生活很美好之类的,让客户觉得买了这些东西就能实现。他们就会听我们的话转钱给我们了。我们还会发一些比较露骨的自拍给客户,这些图片也是张俊丽网上找来的,也会让客户发一些他们自己比较露骨的自拍照,为的就是如果客户答应购买了,以后又反悔了,我们就会拿这些照片来威胁,说要寄到对方的单位或者是家里去,让单位和家里都知道客户在外面有情人,让客户为难,这样客户也会买了。让他们相信这些东西有很大的升值空间,马上转手都能赚钱,我们会和他们说会优先安排到拍卖会上,如果他们能帮我升到经理的位子,就能更快的将东西安排拍卖,其实我们根本不懂什么拍卖会,帮他们关注市场也是假的,我们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到底有没有价值,也不懂要拿到哪里去拍卖,这些都是骗人的。付款理由:在发展成为情人以后,我们每天都以老公老婆的昵称称呼对方,经常在微信上说一些情话,发一些私密的照片,是为了更好地让对方相信我是真的想和他在一起,是不会骗他的,等时机成熟,我就会以情人的身份和他说,有一个值钱的东西我花了很大的代价帮他预定了,或者以我先行垫付了一些钱的方式让他去买这些产品,后来我也有谎称我受伤住院了,需要住院费,让其先购买一些产品,等过一段时间这些东西在拍卖会上卖了钱就可以还给他的方式,让他买东西。我还会和他说,如果他买了我介绍的这些东西,我就会升迁至部门的经理,让他来助我升迁,我当了经理以后就会有更大的权利,他买的那些东西就能更快地拿去拍卖换钱。货款资金走向:除了一笔纪某的1980元是货到付款给快递的之外,剩下的全都是通过他的微信转到我用于和客户聊天的微信号。客户只要通过微信将钱转给我,我就马上转到张俊丽的民生银行的银行卡了。尹某汇款情况:一套第四套人民纪某1980元、一套盛世中华珍惜硬币大全7980元、两个三顾茅庐瓷器39600元、两个奥运中国瓶39600元、一幅万山红遍画20000元,合计有109160元。
2018年6月份以来,和之前的套路是一样的,从胡某2的兴趣爱好入手,建立起信任,每天都会和他聊天、问他在干什么,要注意身体之类的取得他的好感,等他逐渐信任我的时候,我就和其他客户一样,先从第四套、第五套纪某开始让他买,因为不值什么钱,所以他很快就买下来了,两套人民币是1980元,钱是通过微信转200元到我账户当订金,剩下的就是由顺丰货到付款的方式。之后我们的聊天就越来越露骨了,没多久就以老公、老婆相称,我会发一些网上来的美女照片谎称是我给他看,让他相信,随后也让他发自己的照片,一开始我们只发一些生活照,后来我就会慢慢发一些裸照给他看,也会让他发一些自己裸照给我,这样他就完全相信我是真的想和他在一起了。这样的关系稳定了一段时间后,我就开始按照套路让他买一些高价的商品。胡某2汇款情况:两个“三顾茅庐”的缸39600元、“吉庆泰和尊”一个79800元、两个“奥运中国瓶”39600元、金瓯永固杯一个59800元、盛世中华珍惜币大全7980元、辉煌历程邮票纪某大全3000元。货款资金走向:除了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币是货到付款以外,其他全都是通过微信转账。
6.被告人庞晓丽供述,2017年9月份开始在郑州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主要做的就是推销收藏工艺品。人员结构:公司有老板张俊丽,加上我、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一共6个人,林彦红和王南是公司的股东。人员职责:公司的老板张俊丽负责给我们客户资料、让我们联系客户,如果有要购买产品的客户,我们把客户的相关信息与要购买的产品给老板张俊丽,她再联系发货,客户把钱款支付给我们以后,她再按提成比例转钱和发工资,公司的其他人负责打电话和加微信联系客户进行推销收藏品。每天都会召开例会,告诉我们每个人的任务,解决遇到的困难,制定目标,对我们每个人的业绩进行一个统计发给张俊丽,还有就是赏罚,大概就是管这个。去年就是王南管理的,今年是林彦红。营销方式:我们按张俊丽给的客户资料打电话联系,然后加客户的微信,说我们是“北京盛世收藏”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在公司在进行收藏品的推销,问他们有没有意向购买,如果有意向的客户,就会用我们申请的工作微信号添加对方为好友,把要推销的收藏品发给他们,跟他们说收藏品很有收藏价值,升值空间很大,开始的时候我们都是先向客户推荐纪某这类价格较小的收藏品,他们如果购买以后,我们就继续联系,多问问他们的情况,联络感情,他们对我们比较信任以后,我们再向他们推荐价格高的一些收藏品。收入提成:我们每个月有基本工资,一般实习期2450元,一年以后是底薪3000起,然后按业绩会加底薪。提成是按销售产品价格的10%进行提成的。工艺品来源、真伪:收藏品是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我是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客户愿意购买后,我们就填发货单,然后报给老板张俊丽,她负责联系发货,我就知道是从北京发货的。我们之前有问过这个事情,张俊丽口头也和我们说过这些东西是真的,让我们不要问太多,只管卖东西就可以了。付款理由:我在和他确立了情人关系以后,我就会利用情人的身份去和他说帮他预定了一款很有升值空间的东西,让他去买,已经向公司预定了就不能不要了,会逼他让他拿钱,和他说如果买了我就会升职当经理,有的时候我也会骗他,我自己先垫付了一些钱让他把剩余的钱转给我,如果他不转,我就会耍脾气,故意消失不理他,我也会让其他业务员冒充公司员工和他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说我因为这个事情不上班或者闹情绪,让他产生愧疚,他就会把钱转给我了,其实就是利用和他的情人关系,让他觉得买了这些东西我就会开心,想和我在一起,我也就是利用这一点,让他多买一些。货款资金走向:开始的时候是货到付款,就是货寄到以后,客户去拿货,把钱付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再转给我们,后来有的就是让客户把钱转到我们给的银行卡上,然后我们再通知快递公司把货给客户。快递公司转给我们的钱是转到公司哪个账号我不清楚,直接转我们给的银行卡的那个账号是一个叫王亚威的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还有邮政储蓄银行这个三个银行的账号上。陈某汇款情况:一套纪某3000元,两个奥运中国瓶39600元、三顾茅庐纪念缸一个20000元。还有一个纪念玉玺13800元,玉玺还没发货就被你们抓了,其他的都寄给他了。总共有10万元左右。 四、其他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报案。
2.户籍证明,证实六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六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郑州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时言丽。
5.收派服务合同、代收货款服务合同,证实时言丽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丽作为对账人,与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收派服务合同、代收货款服务合同。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思之鸣公司内查获的笔记本、话务机、手机、文件夹、信用卡、U盾、公司印章、纪某等物品进行扣押。
7.电子证据勘验检查委托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硬盘,证实公安机关对物证手机、电脑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形成材料存于硬盘中,印证六被告人利用话术与被害人进行短信、聊天、通话的事实。
8.被告人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1)被告人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后,以虚假的公司名称、个人身份与被害人频繁聊天,通过嘘寒问暖等方式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建立恋爱关系后,继而向被害人推销介绍涉案工艺品,以购买后自己便能升职、自己已经先垫付部分款项、日后会帮助拍卖得到更高的价值、两人可以用赚来的钱一起去国外旅游等说词哄骗被害人购买的事实。(2)双方互发的私密照片。(3)经过PS的吕某的裸照照片。
9.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1)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吕某多次转账至户名为王亚威的中国银行账户共计298560元。(2)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8月23日,被害人夏某多次转账至户名为王亚威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2595180元;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6月29日,夏某多次微信转账给高明珠共计107200元。(3)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尹某多次微信转账给时言丽共计107600元。(4)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9月28日,胡某2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时言丽共计163800元。(5)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5日,陈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时言丽共计45200元。
10.快递单、顺丰速递公司代收清单,证实:(1)胡某2采用货到付款方式购买涉案工艺品,顺丰速递公司代收货款共计58580元;(2)陈某采用货到付款方式购买涉案工艺品,顺丰速递公司代收货款共计16800元。
11.扣押在案的六被告人的笔记本,证实:(1)张俊丽笔记本中主要为招聘统计、业绩统计等信息;王南笔记本中主要为销售话术、业绩统计、员工奖惩情况、被害人转账记录等信息;林彦红笔记本主要为销售话术、业绩统计、个人业绩统计、被害人转账记录等信息;时言丽笔记本中主要为销售话术、个人业绩统计等信息;高明珠笔记本中主要为销售话术、个人业绩统计、被害人转账记录等信息;庞晓丽笔记本中主要为销售话术、个人业绩统计、被害人转账记录等信息。(2)庞晓丽的笔记本中记载了被害人陈某购买涉案工艺品的情况:一带一路2套19800元、奥运瓶2个39600元、盛世中华1套7980元、三顾茅庐1个19800元、狗年邮票1套3980元、百国财富1套2980元。
12.被害人吕某、夏某、尹某、陈某购买的涉案工艺品的照片,证实涉案工艺品的外观、所附证书等情况。
13.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1)吕某购买的4个瓷器瓶因无具体厂家型号,价格认证中心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不予受理。(2)第3套面值10元人民币、2012年版1元面值人民币硬币、1997年版面值10元纸币俄罗斯卢布、2013年版面值1元纸币马来西亚令吉特、2016年版面值1000元纸币印度尼西亚盾均为真币。其余外币纸币及硬币不属于我国可收兑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市支行不予以鉴定。
14.北京众诚国鉴收藏品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答复、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景德镇景东松茂窑陶瓷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张松茂陶瓷研究院、景德镇百年陶瓷珍品馆出具的联合说明、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关于回复《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意见,武夷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证实文书真实性的函》、情况说明,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北京众诚国鉴收藏品鉴定有限公司证实五本盛世中华纪某、十九大辉煌纪某非其公司产品,未予进行销售。(2)中华民族艺术珍品馆、北京故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收藏,也未销售过金瓯永固杯。(3)北京珐琅厂证实本案所涉“吉庆泰和尊”与其厂生产产品不符、该厂未进行微信销售、未承诺高价回购该产品。(4)景德镇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证明该集团未生产销售三顾茅庐瓷器。(5)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东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证明本案所涉“奥运”中国瓶并非北京冬奥会授权商品。
15.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9个银行卡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金共计1820611.86元。
1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个人房屋产权信息表、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张俊丽名下两处房产,一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另一处坐落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东南角建业城西区15幢505。
17.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俊丽持有的豫A奔驰牌梅赛德斯小型汽车一辆。
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郑州市思之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各项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时言丽提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张俊丽、高明珠、时言丽的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六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张俊丽等人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以北京市盛世收藏公司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和个人信息与被害人进行接触,通过平时嘘寒问暖等方式拉近与被害人的距离,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以想完成销售任务升职提拔、在被害人没有答应的情况下已经先行垫付钱款、夸大公司销售的产品具有很大收藏升值空间、日后会帮助被害人拍卖出更高的价格等理由,哄骗被害人向被告人购买不具有投资价值的产品。上述事实,与供货商陆某、胡某3、刘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各被害人陈述购买涉案工艺品过程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获的话术本、相关生产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丽等人成立思之鸣公司后并未诚信经营,而是将其作为犯罪平台,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以虚构公司名称、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再向被害人销售不具有投资价值的产品,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钱财,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林彦红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俊丽的辩护人提出林彦红、张俊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林彦红要求其支付尾款49800元,其表示无力支付时,林彦红便称若不付款,则将公开吕某之前微信发给林彦红的艳照和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吕某在林彦红的要挟下,被迫支付了23600元。上述事实,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三、关于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不属于电信诈骗犯罪,林彦红、王南不是首要分子,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是从犯等辩解、辩护意见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共同出资成立思之鸣公司,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为公司员工。张俊丽、林彦红、王南作为公司股东,均有参与对员工的管理。被告人张俊丽等人在向他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便通过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丽等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形成人员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作为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责。被告人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参与实施了诈骗被害人的具体犯罪的整个过程,包括从以虚假的个人信息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到哄骗被害人购买产品等,行为积极主动,故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庞晓丽提出只卖给陈某1个奥运瓶,庞晓丽的辩护人提出庞晓丽犯罪金额应为76000元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庞晓丽原供述证实共计收到陈某10万余元,其中有卖了2个奥运瓶给陈某。该事实与庞晓丽持有的笔记本中记载的内容一致。且与被害人陈某陈述损失金额10万元多一点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陈某采用微信、银行转账和快递货到付款等多种付款方式,将钱款交付给被告人,公诉机关在无法通过微信、银行卡等转款记录明确被害人具体损失金额情况下,结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被告人日记本中记载的购买物品的种类、金额等证据,据此指控庞晓丽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当。但公诉机关数据计算107960元错误,应为107940元,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庞晓丽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言丽诈骗被害人胡某2金额共计231380元,数据计算错误,应为222380元,本院依法予以更正。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8277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明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70238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时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319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庞晓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7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取财物,共计4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明珠、时言丽、庞晓丽作为集团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时言丽虽对本案定性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或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南、高明珠、庞晓丽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敲诈勒索吕某49800元一案中,其中262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诈骗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陈某,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涉案部分赃款被查获,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犯罪集团以及各被害人存在过错、犯罪金额认定方式等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七十四条 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三条 六十七条 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 六十四条 六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3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彦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1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明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时言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庞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退赔被害人吕某被诈骗的经济损失274960元;责令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退赔被害人吕某被敲诈勒索的经济损失23600元;责令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退赔被害人饶某经济损失165538元;责令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高明珠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2702380元;责令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时言丽退赔被害人尹某经济损失109580元、被害人胡某2经济损失222380元;责令被告人张俊丽、林彦红、王南、庞晓丽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07940元。
八、冻结在案的户名为张俊丽、林彦红、庞晓丽、时言丽、高明珠、王亚威、张付杰的涉案9个银行账户资金计1820611.86元、查封在案的张俊丽名下房产2处以及扣押在案的豫A奔驰牌梅赛德斯小型汽车一辆,依法经由执行程序所得钱款,按判决所确认的各被害人的损失金额比例予以发还给各被害人。
九、扣押在案的物证话务机、手机、文件夹、信用卡、U盾、公司印章、纪某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林 磊 人民陪审员 陈俊城 人民陪审员 曾力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红敏 书记员江燕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5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2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64条 同案由重要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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