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
先解决"向谁主张"。境外项目常形成"总包—分包—派遣—用工"的多层链条,需确认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实际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与工伤保险参保主体。
依据: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