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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围绕疟疾与工伤认定问题,按法律适用的逻辑层次汇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与技术规范,并标注制定机关、发文字号、施行日期与时效状态。

七编分类 法规与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文本 条文摘录可展开

汇编说明

共 27 件法规与规范

本汇编依据专题研究资料整理,围绕"境外务工感染疟疾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按法律适用的逻辑层次分为七编:先确定工伤认定的核心依据,再界定疟疾的疾病属性与医学规范,随后进入认定程序、救济路径、用工主体、待遇计算与补充资料,最后收录四类真实裁判文书。

各编所列法规均标注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公布与施行日期、时效性等信息,条文摘录取自资料包所收录的现行有效文本。使用时应核对最新版本,并注意地方性规定与统筹地区口径的差异。

适用提示

疟疾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之内,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路径。实务中的有效路径是:以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基础,证明疫区作业环境与感染之间的工作关联性。

第一编 工伤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共 4 件

工伤认定的基础法律与行政法规,解决"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2018.12.29施行2018.12.29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确立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与待遇框架,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是工伤认定的上位法依据。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2)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现行有效

工伤认定的核心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第十六条列举排除情形,第十七至二十条规定申请主体、时限、材料与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机构沿革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2010.12.31施行2011.01.01效力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规章,细化工伤认定的管辖、申请材料、受理、调查核实、举证责任分配与决定送达等程序规则。

第四条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

第六条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沿革发文法释〔2014〕9号公布2014.06.18施行2014.09.01效力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司法解释,明确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认定依据,以及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等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不可抗力;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1)

第八条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7)

第二编 疟疾、职业病与传染病相关规范

共 5 件

疟疾的医学与公共卫生规范,解决"疾病属性如何界定"的问题。

GB+26345-2010 疟疾防治相关国家规范

现行有效

本件收录于资料包第二编 疟疾、职业病与传染病相关规范,与疟疾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

本件为扫描版 PDF 技术规范,正文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页面仅作目录收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修订)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2025.04.30施行2025.09.01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明确传染病分类管理制度。疟疾属乙类传染病,其报告、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规范,是认定"疫区暴露"与感染事实的重要背景依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八)指导医疗机构和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点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传染病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验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卫生评价以及标准规范制定。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加强中西医结合,提高传染病诊断和救治能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诊断标准的人。 (四)流行病学调查,是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六)自然疫源地,是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医疗机构感染,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感染和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离开医疗机构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进入医疗机构前已开始或者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疗机构感染。 (十)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二)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十四)流行,是指在某地区某病的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发病率水平。 法规解读(1)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2018.12.29施行2018.12.29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定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与报告制度。疟疾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之内,本法是判断能否走"患职业病"认定路径的关键依据。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疾等发文国卫职健发〔2024〕39号公布2024.12.11施行2025.08.01效力部门工作文件
现行有效

本件收录于资料包第二编 疟疾、职业病与传染病相关规范,与疟疾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

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等发文国卫办疾控发〔2020〕26号公布2020.12.31施行2020.12.31效力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本件收录于资料包第二编 疟疾、职业病与传染病相关规范,与疟疾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

第九条

第九条 实验室诊断能力建设 各级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原疟疾流行省边境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疟疾免疫学快速检测、疟疾血涂片检测等实验室诊断能力。

第十条

第十条 诊断参比实验室能力建设 国家级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负责全国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网络建设和技术指导,开展诊断结果复核确认、盲样考核、镜检能力评估等工作。 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可根据需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疟疾检测重点实验室。有条件的,可建立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负责辖区内海关卫生检疫技术机构疟疾实验室的复核和管理。 有疟疾再传播风险县和潜在再传播风险县,每3年至少开展1次传疟媒介种群调查。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民营诊所医务人员,培训疟疾防治基本知识。 各级海关应当每年组织人员参加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疾控机构疟疾防治与实验室检测培训。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病例调查与实验室复核和确认 病例报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在病例网络报告3日内进行实验室镜检复核,确定感染虫种并向报卡医院出具书面复核报告;对复核确认病例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判定感染来源;同时应当将样本(含服用抗疟药前的血涂片和滤纸血或抗凝血)送辖区内地市级疾控机构复核,再由地市级疾控机构将血样送本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进行复核。 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收到样本后应当按时完成镜检和核酸确认(间日疟及其混合感染7个工作日内、其他疟疾30个工作日内),并及时向县级和地市级疾控机构书面反馈。实验室确认有困难的,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应当及时将样本送国家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进行确认。实验室确认结果不一致的,可送样至全国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网络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平行确认。

第三编 工伤认定程序与行政争议解决

共 5 件

认定程序与救济路径,解决"决定被拒后如何救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12.10.26施行2013.01.01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范围与程序,在工伤认定违法被确认后可作为赔偿请求依据。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地方政府规章(2) 法规解读(1)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地方政府规章(2) 法规解读(2)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司法解释(2) 部门规章(1) 地方政府规章(1) 法规解读(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01.22施行2021.07.15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程序,适用于与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控相关的卫生行政处罚争议。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草案(2)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部门规章(1)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2023.09.01施行2024.01.01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定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管辖与审理程序,是行政救济的第一道路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规章(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17.06.27施行2017.07.01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定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限、举证责任与判决方式,是司法审查的主要程序依据。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制定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沿革发文法释〔2002〕21号公布2002.07.24施行2002.10.01效力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明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审核认定与证明标准,对疟疾工伤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编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认定

共 5 件

劳动关系与派遣链条,解决"向谁主张、谁是责任主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07.12.29施行2008.05.01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程序,适用于劳动关系确认、工伤待遇给付等争议的先行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司法解释(2) 地方政府规章(1)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规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2012.12.28施行2013.07.01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确认境外派驻人员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及派遣关系的基础依据。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1)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1) 部门规章(1) 法规解读(1) 中外条约(1) 合同范本(2)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50)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外条约(1)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1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机构沿革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2014.01.24施行2014.03.01效力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明确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比例与主体责任,对境外项目"派遣—分包"链条中的用工主体认定具有直接意义。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仲裁案例(1)

第十条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机构沿革发文劳社部发〔2005〕12号公布2005.05.25施行2005.05.25效力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本件收录于资料包第四编 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认定,与疟疾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

第一条

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制定国务院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公布2012.06.04施行2012.08.01效力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资格、合同订立与境外人员权益保障,是判断外派单位责任与合同效力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

第六条

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第五编 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亡待遇

共 3 件

待遇计算与支付,解决"认定之后能拿到什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2018.12.29施行2018.12.29效力法律
现行有效

确立工伤保险的参保义务与待遇框架,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是工伤认定的上位法依据。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宝律师 律所实务(2)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政策

现行有效

地方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示例,说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存在地区差异,需结合统筹地区规定核算。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制定国务院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2010.12.20施行2011.01.01效力行政法规
现行有效

工伤认定的核心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第十六条列举排除情形,第十七至二十条规定申请主体、时限、材料与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六编 与疟疾防治及境外工作相关的补充资料

共 5 件

诊断标准、检测方法与出入境管理,解决"医学证据如何固定"的问题。

WS 259-2015 疟疾的诊断

现行有效

本件收录于资料包第六编 与疟疾防治及境外工作相关的补充资料,与疟疾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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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10029—2025 疟原虫检测 免疫层析法

现行有效

本件收录于资料包第六编 与疟疾防治及境外工作相关的补充资料,与疟疾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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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10030—2025 疟原虫检测 虫种核酸鉴定法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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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485-2016 抗疟药使用规范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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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4号)

现行有效

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与停留居留管理,与境外项目人员往返疫区的时间线证明相关。

第四条

第四条 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