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朱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支付相应土地补偿款份额的前提是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五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本院去函新丰县丰城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丰城街道办予以回函,称经丰城街道办核查,老围组对《新丰县丰城街道松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老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于2020年1月通过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认定老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86人,五原告在老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内。但2023年10月17日老围组召开户代表会议,一致认为不认可之前成员资格认定的签名,并同意近期重新制定成员认定办法,造册登记本集体组织成员并进行资格认定。2024年1月8日老围组户代表会议讨论该组经济合作社章程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并定于近期再次召开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但因生产小组组长常年在外地,至今未有最新进展。丰城街道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到松园村指导督促村民小组尽快形成新的成员认定办法。根据原、被告对五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同意见,以及丰城街道办的回函,本院暂无法确定五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五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治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五原告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某娣、朱某苟、朱某鹏、谢某华、朱某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书全文 全文约 3298 字
俞某某、朱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33民初623号
原告:俞某娣。
原告:朱某苟。
原告:朱某鹏。
原告:谢某华。
原告:朱某天。
朱某鹏、谢某华、朱某天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娣。
被告:新丰县丰城街道松园村老围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办事处松园村。
负责人:俞世顺,队长。
原告俞某娣、朱某苟、朱某鹏、谢某华、朱某天(以下简称俞某娣等5人)诉被告新丰县丰城街道松园村老围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老围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娣(同时为原告朱某鹏、谢某华、朱某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朱某苟,被告老围合作社的负责人俞世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某娣等5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五原告应分得的98000元征收补偿款发放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22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为止,以9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利息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俞某娣是土生土长的松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村民,后因与朱某苟结婚将户口迁出本村。1994年原告重新回到十三组居住生活,2004年3月11日经时任小组长主持、组员签字确认,并经松园村委会同意,原告全户人的户口重新迁入十三组。自此,原告一家都在耕种位于本组的承包地为生,系十三组的成员。2020年因万洋众创城征地项目,征收了本组的土地,获得征收总款2487495.31元。2022年2月17日十三组召开村民小组户代表“关于老围组万洋众创城征收地款项分配”会议,形成并公示了《关于老围组万洋众创城征收地款项分配会议决议》及《关于万洋众创城剩余征收款项分配人口数量表》,该分配方案未将5原告纳入征收款项分配范围内。原告作为十三组成员,理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益,但村民小组的决议未将5原告应得的征收款项分配给原告,明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老围合作社辩称,因为这件事情村小组开了几次会议讨论,但是没有一个人同意原告的请求。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是老围组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材料,被告方已经提交了证据证实原告的材料是伪造的。根据被告方2024年1月18日的会议签到表,上面的签名可以看出在2020年11月25日关于成立经济合作社及社员身份确认办法,成员名单等内容的表决会议的签名均是伪造,通过对比两份签名的笔迹可以看得出。被告方坚持不承认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认为其无权分配补偿款。分配款项已经召开了很多次会议了,街道办也在场,都是统一的意见发放。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支付相应土地补偿款份额的前提是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关于五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本院去函新丰县丰城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丰城街道办予以回函,称经丰城街道办核查,老围组对《新丰县丰城街道松园村第十三村民小组老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于2020年1月通过户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认定老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86人,五原告在老围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内。但2023年10月17日老围组召开户代表会议,一致认为不认可之前成员资格认定的签名,并同意近期重新制定成员认定办法,造册登记本集体组织成员并进行资格认定。2024年1月8日老围组户代表会议讨论该组经济合作社章程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并定于近期再次召开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但因生产小组组长常年在外地,至今未有最新进展。丰城街道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到松园村指导督促村民小组尽快形成新的成员认定办法。
根据原、被告对五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同意见,以及丰城街道办的回函,本院暂无法确定五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五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治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五原告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解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俞某娣、朱某苟、朱某鹏、谢某华、朱某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黄冰花
人民陪审员 赖素芳
人民陪审员 许玉琼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蕊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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