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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为什么七成境外财产在国内法院"分不掉"?

来源: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责编:潘嵩律师
涉外离婚,为什么七成境外财产在国内法院
涉外离婚,为什么七成境外财产在国内法院"分不掉"?(摄影:站内资料图)

法院能认定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未必能把它分给你——定性在境内,处分在境外

判决书拿到手那天,周雯(化名)把那几页纸翻了两遍,找一个"分"字。

她要分的是美国弗吉尼亚州一套房,丈夫2013年买下。为这套房她跑了一整圈:从美国调来房产查档资料,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送中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再译成中文。中豪律师事务所在《家庭财产实务研究(一)》中记录的(2019)粤0111民初7986号案里,法院认可了证据的形式和来源,也认可了她的主张: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判决书写下另一句: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不作调处"四个字,意味着她赢了定性,输了分割。房子还在那儿,看得见,摸不着。

"七成"从哪来

这不是孤例。中豪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份研究中梳理中国法院近年典型案例后判断:离婚纠纷涉及的境外财产分割,大部分法院驳回或另案处理,本案直接处理的只有约30%。标题里的"七成",是从"约三成"反推的。

这是律所的实务梳理,不是官方司法统计,但与一线感受吻合。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境外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中也强调,法院并非"一刀切",而是依个案情形、证据充分性和财产所在地法律环境取舍。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在梳理此类咨询时发现,当事人的困惑几乎一模一样:法院都认了是共同财产,为什么不分?答案在三道彼此叠加的门槛里——证据查不到,法律管不着,判决执行不了。

查不到,算不清,管不着

第一道是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六条把强制手续限定在两类:域外公文书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履行条约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还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十七条另要求外文书证附中文译本。较旧规"一律公证加认证"已放宽;外交部2023年10月23日公告又明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同年11月7日在华生效后,缔约国文书以附加证明书替代领事认证。可房产查档、产权登记、账户信息,恰恰落在"公文书证"这一栏。

中豪律师事务所列举的(2023)京03民终18449号案中,当事人只提交两页香港收楼确认书打印件,业主姓名为英文,再无权属信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不足以证明该房屋权属"驳回分割主张。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列举的(2017)沪0115民初96676号案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面对渣打银行香港的证券账户,认为无法核实状况、余额及交易细节,本案不予处理。

价值同样难定。人民日报海外版刊载的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秋霞提示:当事人自行委托海外机构的评估,国内法院无法认可,法院也无法委托海外机构评估。查不到、算不清,分割就失去可计算的基础。

第二道是法律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离婚能在中国判下来,原因在此。但第二十四条把夫妻财产关系交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共同国籍国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周雯那套房,权属认定走中国法,物权处分要回美国法。法院做得了前者,做不了后者。

第三道是管辖与执行。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民事诉讼法》时新增第二百八十二条,把原只存在于司法解释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写进法律: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案件基本事实不在境内、无选择中国法院的协议、不属专属管辖、不涉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外国法院审理更方便的,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深圳离婚律师刘亚娟列举的(2016)京0105民初40959号案是旧例:双方均为加拿大国籍、在加拿大结婚、主要财产在加拿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由加拿大法院管辖更适宜。

第二百八十二条还留了一个少被留意的出口:外国法院拒绝管辖、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或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当事人再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走出去,还能走回来。

另一头同样不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写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王秋霞据此建议,涉外离婚应尽量协商,谈不成到房产所在地另诉。境内分不掉,境外判了财产部分也拿不回来——两头够不着,才是"七成"的根子。

那三成,法院是怎么分掉的

剩下约三成被处理的案件,法院用的不是直接处分,而是绕开境外的物、只调境内的账。

刘亚娟列举的两个旧案提供了范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案,夫妻在北京和美国各有一套房,法院把境内外财产作为整体权衡,判北京40.6平方米的住房归境内居住方、美国约190平方米的房产归境外居住方,美国房产剩余贷款由后者偿还——不判境外房产过户,只做"互换归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706号案面对加拿大的多项财产,则用"扣减法":境外财产归使用方,分割境内房产时扣减其应得份额。

"另案处理"也不等于终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门没关死,只是被挪到另一间屋子。

把功夫放在起诉之前

"法院不是不愿分,是判得的效力止于国境。"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洁律师评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让离婚适用法院地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却把财产、尤其不动产的物权推回所在地法。定性在境内,处分在境外,判决书跨不过去。当事人以为打的是一场官司,其实是两场,甚至三场。"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在办案中把功夫前移:先固定境外财产线索(登记信息、账户、购买凭证与资金流),按《证据规定》第十六条和公约要求完成公证或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本;再评估是否依第二十四条协议选择准据法;把境内外财产列进同一张谈判表,能谈成折价补偿或"互换归边"的,就不必让法院去判一套执行不了的境外房产;确需境外另诉的,先确认判决能否在当地落地。

周雯最后没有再争那句"不作调处"。她把判决书复印一份,连同公证认证的查档材料寄给美国的律师。判决书上写着"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一行,成了另一场诉讼的起点,也成了谈判桌上的底价。一套房子,两个法域,三年时间;它从一开始就不缺一个名字,缺的是一张能跨过国境的执行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