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前协议,为什么"各写各的"到了法院容易被判无效?

签了字不等于有了规则——先要答清楚按哪一国的法,再答清楚这份纸能不能同时过两道门
沈砚(化名)把两份协议并排放好时,觉得该想的都想到了:一份中文的《婚前财产协议书》,两页,她请国内律师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写的;一份德文的,男方请德国律师起草、由公证人作成,约定分别财产制。
这是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在梳理涉外家事卷宗时反复看到的结构。后来离婚官司打到国内法院,那份中文协议既没被整份推翻,也没被整份采信——境内房产归属的一条认了,"一方提出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和子女抚养费的两条没认;两份纸里都没有一句"本协议适用某国法律",准据法交给法院去补。翻车的不是签没签字,是签字前没人把两个法域放在同一张纸上对过。
第一道门:法律给了选择权,但把选项框死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确实宽松:婚前财产与婚内所得可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要求公证,不要求各自请律师,也不要求附财产清单。
但涉外案件先要回答的不是"协议有效吗",而是"按哪国法律判断它有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把阶梯概括为:自己选 > 共同居住地法 > 共同国籍国法 > 最密切联系地法。
"可以协议选择"是有边界的。该法第三条限定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的,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三个选项之外凭空写一句"适用某国法",未必算数。
"没写"的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开的一则判决里很清楚:蔡博文与张丽华未协议选择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法院认可一审依第二十四条适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据《已婚者地位条例》认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抵押权是否无效,另依该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内地法律。一个案子,两部法律。
"写了"也未必算。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法释案"披露的一起港籍夫妻案里,当事人提交《婚前财产协议书》《婚内取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已协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认为第二十四条的选择权仅限于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不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案牵涉受赠人权益,故该选择不构成第二十四条的"协议选择";双方均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一审适用内地法不当,予以纠正。
第二道门:选了外国法,还要把它"运进来"
准据法写对了也只是入场券。《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查明,但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十七条列明了当事人提供、条约途径、中外法律专家等查明途径。该法第四条、第五条另设两道闸门: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外国法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十条列举了六类强制性规定情形。北京涉外律师网在《在国外签署的婚前协议,在中国有效吗?》中提醒,境外签署不当然无效,法院会结合协议内容、适用法律与签署过程,判断协议能否全部或部分适用。
第三道门:一份纸,要过两套形式要件
中国法只要"书面形式",别处未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夫妻财产约定的缺陷及建议》梳理:《德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一十条要求夫妻财产合同在双方同时在场并由公证人记录的情况下订立,《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九十四条要求所有夫妻财产协议在公证人前作成;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的解释更不留余地:未经公证,婚姻财产协议被视为绝对无效。
一份只有两个签名的中文协议,拿到德国或法国法院可能连形式关都过不了;照英美模板写的 Prenup 到了中国也可能被拆开。英国最高法院2010年 Radmacher v Granatino 案是标本:法国籍银行家与德国籍妻子婚前在德国由公证人作成协议、约定适用德国法,丈夫未取得独立法律意见;英国最高法院最终以八比一赋予协议"决定性权重",但明确法院保留最终决定权、仍须为子女需要作出安排,Lady Hale 的异议意见则提出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的"不可缩减的最低限度"。
哪些条款是"必拆件"
北京涉外律师网列出的高风险清单很具体: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继承权、出轨违约金、"一方提出离婚即丧失财产"、限制一方提出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婚姻自由及明显带惩罚性质的条款,中国法院通常依中国法重新审查,一份 Prenup 完全可能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或不予执行。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实务指引:离婚纠纷案件被告抗辩的审查》给出更硬的口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若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应认定没有生效;仅以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不予受理。同一指引也写明,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北京市司法局公证普法课堂另提醒,约定变更不动产权属应及时办理登记,否则登记不会自动变化。
所以"判无效"其实需要校正:法院很少把整份协议一笔勾销,更常见的是准据法选择不被认可、外国法未能查明、部分条款不生效、部分条款不予执行——像沈砚那两份纸,被逐条拆开,用法院地那把尺子重新量一遍。
把两份合成一份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从三份真实判决切入的研究指出,"识别"往往悄悄定下案件走向:同一纠纷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不动产物权还是诉讼离婚,指向不同准据法与不同分割结果。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在一起中美跨境离婚案的办案解读里写得更朴素:跨法域财产协议需同时满足中国《民法典》与财产所在州法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则建议:不要只找一个中国律师或一个外国律师,最好找能协作的中外律师团队。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余辰律师的评价是:当事人把婚前协议当成"把话说清楚",法院看的却是"这套话由哪一国的法来兑现"。他建议把起草顺序倒过来——先在第24条三个选项里明示选定准据法;选了外国法就同步备齐该国法律文本、中文译本与专家意见;形式要件按最严的一套做,公证、双方各自独立法律意见、财产清单附件一并备齐;把人身关系、子女抚养和惩罚性条款剥离;境内不动产同步办登记,主要财产所在地另行完成本地认可手续。最后才是那份两页纸的正文。
沈砚后来把两份协议收进同一个文件袋,最上面加了一页自己写的目录:适用法、形式要件、财产清单、剥离条款。她仍说不清当初是哪一步出了错,只知道法院没有说那份协议无效——它只是没有把它当成一整套规则。
签了字,争议有了文本;规则有没有着落,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