俎某、P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俎某、P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冀08民终11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P某。
二审上诉人诉称 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作出离婚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已达成一致要求离婚,无财产,无子女。因被告涉嫌非法居留,被遣送出境,5年内不准入境,因咨询河北省民政厅,被告知不能正常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被告回国后,原告失去生活依靠,相互之间已经丧失任何夫妻感情和经济扶持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因病和实际经济状况现只能投靠老家母亲,因需沟通婚姻事宜,才与被告偶有电话或邮件联系,但从情感上,经济依靠上经过一年半多的时间,从被告被遣送之日起,已经完全脱离关系,且被告在挪威被政府认定为单身,如果被告切断联系,对于原告却是在法律上得不到自由,希望在自己的祖国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支持。
原告诉称 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俎某莲P某N离婚;2、家庭共同财产:无;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P某N因非法居留,承德市公安局2016年9月9日作出承公(出查)遣送决字(2016)第0001号遣送出境决定书,遣P某N出境,5年内不准入境。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跃
审判员 侯金声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斯文
【法宝引证码】CLI.C.114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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