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2015)皇民四初字第558号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鸿雁
审 判 员 王叶南
人民陪审员 潘 颖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筝慧
【法宝引证码】CLI.C.2202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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