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诉被告NGUYEN_EHI_EHU_HIEN离婚纠纷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NGUYEN_EHI_EHU_HIEN离婚纠纷案
(2015)政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宋某某,男,住政和县
被告NGUYENEHIEHUHIEN(阮氏秋贤),女,国籍越南,住址越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NGUYENEHIEHUHIEN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缴纳翻译费,原告宋某某经本院多次通知后不予理会。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清
代理审判员 林丽思
人民陪审员 郑礼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丽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宝引证码】CLI.C.39159002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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