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丽平与被告佐藤羲昭离婚纠纷案
原告徐丽平与被告佐藤羲昭离婚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14)西民初字第507号
当事人 原告徐某某。
被告佐藤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佐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宫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佐藤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在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被告即回日本,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及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0日在在黑龙江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被告即回日本,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原告曾于2011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被告护照复印件、(2012)西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查审,可以采信。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佐藤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蔡麟
审 判 员 XX
人民陪审员 任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龙
【法宝引证码】CLI.C.45723259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