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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前田某某某离婚纠纷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46346859)审结日期:2015.12.18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前田某某某离婚纠纷案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14)西民初字第92号

当事人 原告芦某某。

被告前田某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前田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前田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到日本福山市,原告因语言不通,生活习惯无法融入被告的生活。被告脾气暴躁,时常辱骂原告,双方只生活了短短一周时间,被告便把原告赶出家门,用车子将原告送到了原告在日本的朋友处。原告感觉婚姻无望,在朋友的帮助下,买机票回到中国。原告回国后便与被告失去联系,只知道被告在日本福山居住。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继续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随被告到日本福山市居住生活,因语言不通,生活习惯及文化差异等因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婚后不久,原告回国,未再返回日本,被告亦未回中国探望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被告的护照等书面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查审,可以采信。

本案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因双方语言不通,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等因素,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致双方婚后不久就分居,并分居多年。期间,被告未有与原告和好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芦某某与被告前田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前田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麟

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

人民陪审员 任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龙

【法宝引证码】CLI.C.4634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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