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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叶某某与平松某某离婚纠纷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17965760)审结日期:2014.12.18审理法院: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叶某某与平松某某离婚纠纷案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4)长民初字第1458号

当事人 原告叶某某。

被告平松某某。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敏强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姚秋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其云

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宝引证码】CLI.C.17965760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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