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与平松某某离婚纠纷案
叶某某与平松某某离婚纠纷案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4)长民初字第1458号
当事人 原告叶某某。
被告平松某某。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敏强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姚秋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其云
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宝引证码】CLI.C.17965760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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