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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LEEINNESSTEINKE离婚纠纷案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19764632)审结日期:2015.07.03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LEEINNESSTEINKE离婚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当事人 原告:罗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 LEE INNES STEINKE ,苏格兰族,加拿大国籍。

原告罗某甲诉被告LEE INNES STEINKE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EE INNES STEINKE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间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到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罗某乙。婚后被告便回了加拿大,开始的半年内与原告保持联系,但女儿出生约半年后突然不再与原告联系,并称其在加拿大已与原告已离婚,但被告并没有收到相关资料,现双方一直无法联系。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罗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罗某乙抚养费8000元至其18岁(从女儿出生起计算);3、分割夫妻财产;4、由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

被告LEE INNES STEINKE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陈述:2006年初,原告利用电脑学习外语时在网络的外文网站与境外网友聊天时,认识被告。此后,原、被告通过雅虎聊天软件保持联系,被告于同年10月提出与原告会面,原告答允,之后被告随即来到本市与原告相会,××××年××月××日,双方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的第三天,被告便返回了加拿大,此后,原被告之间再无往来。但是,被告离开初期,原告仍通过雅虎聊天软件与被告发送邮件或视频聊天,原告怀孕后曾通过上述方式告知被告。于××××年××月××日原告在清远市人民医院生下女儿罗某乙后,该院为原告女儿出具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记载“父亲姓名”为:LEE INNES STEINKE,国籍加拿大,民族苏格兰。原告告知被告女儿出生后不久,被告曾寄给原告婴儿食物、衣服及玩具等,后来还寄给原告在加拿大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原告在半年内用银行卡先后支取现金人民币2万多元作为女儿的生活费。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为原告母女办理移民手续,但无结果。2008年年中,被告便称其在加拿大已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并自始与原告断绝联系。2010年,女儿罗某乙患严重皮肤病,原告便通过网站给被告发送女儿患病照片,但被告没有回应。近几年来,原告多次欲赴加拿大维权未果,遂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准许原告罗某甲与被告LEE INNES STEINKE离婚。

婚生女儿罗吉恩由原告抚养。

驳回原告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某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院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伟强

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关韵仪

【法宝引证码】CLI.C.1976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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