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杜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某、杜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2021)赣1103民初5170号
当事人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炉,广丰区
审理经过 被告:杜某(DOTHIDAM)。因被告杜某(DOTHIDAM)系越南籍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并转递,未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上述文书。送达期间本案暂停审理,于2022年12月23日恢复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祥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DOTHIDAM)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
原告经多方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10月31日,双方在江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18个月后,于2020年4月以陪同邻居到××乡××都赶集为由,借故坐车逃回越南。此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故诉至法院。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登记卡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主体信息及详细住址;
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办理登记结婚的事实;
3.外籍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到越南找女朋友居住的事实;
4.越南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1份,证明被告当时未结
5.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审批表1份,证明越南当地政府同意
被告到中国生活;
6.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在越南的身份信息。被告杜某(DOTHIDAM)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核,上述
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DOTHIDAM)系越南人。2018年
7月25日,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10月31日,双方在江西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语言无法沟通,生活习惯不便等多种原因,被告在原告家生活18个月后,于2020年4月以陪同邻居到××乡××都赶集为由,借故坐车逃回越南。此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DOTHIDAM)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周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杜某(DOTHIDAM)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侃
本案法律依据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本法院同类案例
【法宝引证码】CLI.C.504547308
下载日期:202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