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某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呼某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鸡民终字第4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某。
委托代理人黄晓魁,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敬华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原告呼敬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立丽
审 判 员 刘兆宇
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琳琳
【法宝引证码】CLI.C.15480510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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