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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杜某与D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公开裁判文书(FBMCLI.C.65017122)审结日期:2017.08.24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杜某与D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2015)安曲民初字第00880号

当事人 原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D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与被告D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D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04年,原告通过劳务去柬埔寨打工,2006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南京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下半年开始,原、被告分居至今且无任何往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D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06年5月,原告在柬埔寨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D某相识,××××年××月××日,双方至江苏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杜某在庭审中陈述,2009年2月,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原告离开被告家就住进了工厂,原告要求被告和他一起走,但被告称要照顾父母,没有和原告走。2011年4月,原告到被告家找被告时,发现被告家的房子已出售给他人,原告便到移民局查询,发现被告全家都已移民法国巴黎。当原告请求移民局出具证明时,遭移民局拒绝,理由是因为在中国领取的结婚证,当地不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

本案受理后,因被告D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D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杜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D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孙翠燕

审 判 员 王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泱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宝引证码】CLI.C.65017122

下载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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