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闽0181民初1707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陈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桂、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彩礼90000元、购买三星S8手机费用6000元、生活费2053.91元。共计98053.91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台湾人蒋某得知原告迄今未婚,介绍被告与原告相亲,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到大陆,见到被告后惊为天人,甚是喜欢。后从蒋某处获知被告愿意嫁给原告,原告高兴得一夜未眠。2017年10月25日,蒋某带原告到金门地方法院办理单身证明,同时花费6.3万台币购买金饰。2017年10月26日上午,原告在九天酒店亲手将人民币9万元交给被告,随后到福清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被告与日本人尚有婚姻关系,无法登记。被告泪眼汪汪求原告等她,原告于心不忍,答应被告与日本人离婚后再办理结婚登记。返回台湾后双方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告知原告手机坏了。暗示原告买新的手机给被告。原告于2017年12月再度前往福清。在酒店内支付6000元给被告用于购买手机。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钱财,因特别喜欢被告,原告又于2018年6月汇新台币1万元给被告,此后被告拒绝与原告联系。被告恶意隐瞒已婚事实,利用原告用情甚深,骗取原告钱财,伤害原告感情。致原告心灵遭受重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从未收到原告交付的彩礼9万元及其金饰品。所拍照的订婚照片,是为了让台湾移民局相信双方确有婚姻关系,被告能够顺利签证前往台湾。被告与日本人已没有联系,并非有意隐瞒已婚事实,且不了解涉外离婚程序,以为日本人在日本起诉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就解除。被告在得知与日本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后即提起离婚诉讼,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原告也同意等被告与日本人离婚后再行结婚。原告所交付的6000元购机款和1万元新台币,并非是被告主动向原告索要,而是在男女交往中原告主动赠与被告。原告明知与被告有婚约,仍与他人相亲,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过错在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在上班期间与其视频聊天,属无理要求。被告未收到9万元礼金和金饰品,更没有骗取原告的钱财,原告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诉无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杨某围绕诉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某身份证和人口登记卡;2、杨某身份证;3、照片及聊天记录;4、蒋某身份证及书面证言;5、汇出汇款买汇申请书;6、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陈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某身份证;2、聊天记录;3、照片;4、陈某申请的证人俞某、倪某的证言。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境记录。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于上述证据除原告的证据3、4、6,被告的证据2、3、4以外,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杨某的证据3、4,拟证明陈某收取彩礼9万元,陈某不愿与杨某交往的事实。陈某的证据2、3、4,拟证明杨某与陈某婚约在先,杨某仍与他人相亲的事实,以及双方在拍照时杨某付款5万元,拍照后该款被媒人陈某2收走,陈某未收取彩礼。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的证据4、陈某的证据4,对其真实性不予评价。鉴于杨某、陈某相亲后互相满意,双方所提交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采信杨某支付陈某彩礼5万元。杨某的证据6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于2017年10月23日从台湾来到大陆,次日与陈某相亲后互相满意,双方确定婚姻意向。10月25日,杨某返回台湾后当日又到大陆。10月26日,杨某将现金5万元彩礼交给陈某,当天双方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因陈某与日本配偶婚姻尚未解除,未能登记结婚,当晚办了一桌订婚酒。10月29日,杨某返回台湾,至2018年7月间,杨某曾先后四次到大陆,期间双方以未婚夫妻名义在酒店开房。杨某于2017年12月支付陈某6000元用于购买手机,2018年6月汇给陈某新台币1万元。在交往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年××月分手,二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彩礼人民币4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1元,由杨某负担492元,陈某负担1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尚如
人民陪审员 田 鹏
人民陪审员 周 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瑜彬
【法宝引证码】CLI.C.904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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