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3行初139号
当事人 原告梁超启。
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绍泰,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袁晓明,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黄某(新加坡国籍)。
委托代理人王勇,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超启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以下简称云龙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黄海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超启的委托代理人姚呈祥,被告云龙民政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袁晓明、委托代理人裴建平、王健羽,第三人黄海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10日,本院就相关事实询问当事人,原告梁超启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呈祥,被告云龙民政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袁晓明、委托代理人王健羽,第三人黄海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5月3日云龙民政局作出的《关于黄海红隐瞒国籍与梁超启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说明》,证明云龙民政局违法宣布梁超启与黄海红的离婚登记无效,该行政行为无效。2、2015年8月10日云龙民政局颁发给梁超启、黄海红的离婚证,证明被告发放的离婚证合法有效。3、2015年8月10日梁超启与黄海红自愿离婚时在被告处填写的相关材料,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登记告知单等,证明梁超启与黄海红是自愿离婚,符合离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可撤销登记或确认登记无效的法定情形。上述证据均复印于徐州市××区档案馆,共计十四页。4、梁超启与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暨该局出庭应诉负责人袁晓明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3月15日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其根据该行政行为要求梁超启将离婚证送回。被告作出该行为时未事先向梁超启了解情况,直接以电话方式告知,剥夺了梁超启的申诉权利,程序违法。
第三人黄海红述称,云龙民政局在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职责,没有过错。发现二人隐瞒身份进行离婚登记后,其依据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进行纠正且出具情况说明,该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因此,请求驳回梁超启的诉讼请求。
黄海红向本院提交了梁超启在新加坡的身份证,证明梁超启是华侨,是永久居民。
对于黄海红提供的证据,梁超启、云龙民政局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梁超启提供的2018年3月15日的录音形成于被诉行政行为之后,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关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梁超启与黄海红于1985年11月登记结婚。2007年3月27日,黄海红取得新加坡国籍。2015年8月10日,梁超启与黄海红以感情破裂为由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至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时签署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国籍部分打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人填写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为“云龙区解放路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经审查,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当日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
2018年2月27日,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袁晓明与梁超启电话联系,口头告知其因黄海红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取得新加坡国籍,二人2015年8月10日办理的离婚登记无效,并要求梁超启将离婚证交回。后,梁超启与他人又曾至云龙婚姻登记处找袁晓明了解情况,袁晓明为梁超启复印了相关婚姻登记规范文件。2018年3月5日,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关于黄海红隐瞒国籍与梁超启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说明》并存放至徐州市××区档案馆。梁超启在徐州市××区档案馆复印获取该情况说明。
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收回了黄海红持有的离婚证,但梁超启仍持有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离婚证。
最后,被告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行为是否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为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纠错行为时也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前,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袁晓明主任电话告知了梁超启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及相应的事实依据,梁超启在通话过程中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梁超启又与他人至袁晓明处获取了相关的婚姻登记规范文件。云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情况说明后虽未向梁超启送达,但告知了获取途径,梁超启通过该途径也实际取得了记载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云龙民政局确认原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后,收回了黄海红持有的离婚证,也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收回向梁超启颁发的离婚证,梁超启虽未上缴其持有的离婚证,但不影响云龙民政局依规定将纠正内容存入婚姻档案。云龙民政局自发现涉案离婚登记错误后,自行纠正、纠正内容存档、告知涉案离婚双方当事人纠正内容及办理涉外离婚登记合法的行政机关,并无不当。因此,云龙民政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并不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超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超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刁国民
审判员 黄传宝
审判员 陈玉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竞晗
【法宝引证码】CLI.C.9371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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